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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探析

2020-12-09 05:42吳選男
山東青年 2020年11期

吳選男

摘 要:刑事缺席審判程序適用過程中,存在受境外追逃追蹤程序制約,缺席審判程序與獨立沒收程序存在競合和重新審理規定不明的問題。為了更好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有必要把這些問題理清,加強我國境外追逃追贓工作。

關鍵詞:缺席審判;追逃追贓;獨立沒收程序;重新審理

一、確立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價值

(一)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打擊犯罪,保障人權,是我們刑事訴訟追求的價值。在懲罰犯罪方面,刑法的目的在于打擊犯罪和保護無辜。對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不但可以確認其犯罪,而且可以判處其刑罰,實現刑法打擊犯罪的目的[1]。在保障人權方面,對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不僅可以避免案件無限期地拖延,及時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院及時作出司法判決。

(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

確立缺席審判程序,由于避免了訴訟程序的中斷,可以確保偵查效果的鮮活性、起訴的實效性和審判的及時性,及時有效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可避免有多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出現多次重復開庭而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的現象,因而可提高刑事訴訟的質量和效率。

(三)積極追回腐敗資產,預防犯罪分子外逃

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不管腐敗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緝拿歸案、繩之以法?!盵2]充分展示了國家對腐敗分子除惡務盡的雄心壯志。當前反腐敗斗爭依然嚴峻,還有一些嚴重腐敗分子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攜款外逃或者故意采取一定行為使自己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導致法院難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建立后,我國法院可依法對潛逃境外的犯罪分子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并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要求被請求締約國履行“或引渡或執行刑罰”的義務[3],可以實現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和追回“違法所得”的雙重目標。

二、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受境外追逃追蹤程序制約

我國可以根據公約的規定,對外逃的貪污腐敗罪犯,請求締約國幫助從境外追回外逃資產,而幫助的前提是我國根據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對該外逃罪犯已做出了生效的判決。但是被請求締約國并非必須要按照生效判決的要求協助我國進行財產的沒收,因為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57條第3款的規定,被請求締約國也可以放棄對生效判決的要求,而且“英美法系國家不承認我國偵查機關查封、扣押財產決定,人員出入境有時受到限制?!盵3]

(二)缺席審判程序與獨立沒收程序存在競合

2018年《刑事訴訟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以下簡稱獨立沒收程序)之外另行增設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形成了刑事缺席審判程序與獨立沒收程序并行的立法格局。但問題來了:當初創設獨立沒收程序的目的在于彌補刑事缺席審判程序之缺,而兩者的并行是否會因功能上的重合進而導致程序選擇困難?修改過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缺席審判程序與獨立沒收程序的適用順序,而缺席審判程序本身頁附帶具有處置涉案財物的功能,是否會完全覆蓋、涵括獨立沒收程序的功能而致其失去效用?這些皆是問題。

(三)重新審理規定不明

《刑事訴訟法》增設的第295條第二款規定:“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歸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标P于該條款規定的重新審理,此種情形實際上是立法者賦予被缺席判決之人的一種救濟途徑,但這種情況有存在違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力之嫌。在訴訟法理上,第一審判決作出后,經過法定上訴期間即成為生效判決,而生效判決將產生確定力①,當事人不能再對該已生效的判決提出爭議,法院也不能做出與之相矛盾或者抵觸的判斷。

三、完善刑事缺席審判程序的建議

(一)加強境外追逃追贓的合作

缺席審判制度彰顯的是國家法治的威懾力。我國在施行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過程中要尊重和執行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雖然國內法的執行和國際法的運用有時是存在相互摩擦和碰撞的,但是也并非不能解決。比如可以對逃往境外的犯罪分子首先適用勸返、遣送或者引渡,在適用這些法律手段后仍然無法達到追逃追贓目的的,可以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就能避開雙方之間的碰撞和沖突。但這些工作都離不開國際合作,需要國家之間的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團結協作,如果脫離這些方式方法和手段直接采用缺席審判的方式,可能效果不是最好的。當然,在國際合作遇到困難、有些敵對勢力企圖踐踏我國的主權的時候,我們需要彰顯國威,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的利器。

(二)銜接缺席審判與獨立沒收的適用

1、先適用缺席審判的情形。在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方面,兩者在追贓追繳方面存在競合,筆者認為可先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因為無論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還是刑事缺席審判程序都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通知,在這一點上兩者是相同的。而且缺席審判可以先查清犯罪的事實,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對違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避免因獨立沒收程序所做的有誤裁定損害到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2、先行提起公訴又提起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情形。這種情形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檢察機關在提起缺席審判案件后,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無罪,再提起沒收違法所得申請的,筆者認為違法所得依附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院在缺席審判中也會進行相應的處理,雖然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證明標準與公訴案件證明標準存在差異,但如果犯罪事實被依法認定為證據不足或者不能成立,對于涉案財物也不能提起沒收的申請;二是檢察機關在提起缺席審判案件后,撤回起訴或者轉為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法院應對缺席審判程序先行予以終止,再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予以審理。

(三)確認重新審理的適用

關于刑事訴訟法第295條第二款規定的重新審理,筆者認為應進行如下處理:一是被告人歸案后,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判不服,其可以向檢察院或者法院申訴,其不服的異議的理由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二是被告人歸案后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提出異議的案件,可以通過檢察院抗訴的方式啟動。法院經過重新審理作出新的裁判的,可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這兩種情形對于被告人歸案后影響犯罪事實認定或者有新的量刑情節的,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更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形式上更符合缺席審判關于“重新審理”的具體適用。

[注釋]

①確定力包括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是指上訴期間屆滿,則不得再行上訴,已生效的裁判即具有執行性,產生執行的效果,程序即告終結,被告方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尋求救濟。實質確定力也稱既判力,指的是對于裁判確定之同一刑事案件,不得再度成為另一個刑事程序之客體。

[參考文獻]

[1]鄧思清.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研究[J].法學研究,2007(3):107.

[2]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67.

[3]王曉東.國際追逃追贓視野下的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J].法律適用,2018(23):29-30。

(作者單位:海南大學法學院,海南 ???5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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