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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精準量刑建議完善路徑

2020-12-09 05:42朱志勇
山東青年 2020年11期
關鍵詞:認罪認罰

朱志勇

摘 要:隨著國家體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司法、刑事等體制也日益健全。為了充分貫徹依法治國理念,彰顯法治社會特征,提升國家司法成效、強化訴訟結果導向,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不斷發展和探索中衍生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賦予了檢察機關在案件審理前提出量刑建議的權利。本文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作為探索基點,并以此分析司法實踐中精準量刑建議制度存在的弊端,最后簡要闡述了精準量刑建議的完善路徑,以期優化我國刑訴程序,提高刑訴效率和質量。

關鍵詞:量刑建議;刑訴效率;認罪認罰

一、誰來監督精準量刑建議?

2019年12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篇二審判決書,引發了巨大爭議,許多檢察官、法官、律師紛紛撰文參與討論。

有檢察官撰文詳細分析“上訴不加刑”審判制度及基本法理,直指人民法院不該通過二審審判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期;也有律師歡呼此次的案例審判開創了新的訴訟辯護局面,檢察官與辯護人應當通力合作一致對外;又有法官大聲震呼,誰站出來才能避免“以庭審為中心”的刑事審判流于形式,如何有效維護人民法院的獨立裁判權?

本案中,余金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門頭溝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審法院宣判后,余金平以原判量刑過重為由依法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適用緩刑;一審公訴機關以原判量刑錯誤為由提出抗訴,并主張己方對余金平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適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此抗訴意見予以支持并建議二審法院改判。然而,在“控”“辯”雙方的“夾擊”下,二審法院既沒有對余金平適用緩刑,也沒有對一審判決維持原判,而是以一篇長達8000余字的判決書對“抗辯爭議焦點”進行了詳盡的評述,并據此對余金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相較于一審判決,二審法院無疑加重了被告人余金平的刑罰。

這個案件法院判決的刑期,跟檢察院的刑期建議只多了半年,只不過刑罰的執行方式不同罷了。司法實踐和觀點認知中,需要進監獄坐牢的實刑,與可以社會上自由活動的緩刑相比,法律上的刑責一樣,卻有天壤之別。表現之一就是,即使法院判處的刑責和刑期跟檢察院定罪量刑一致,甚至還低,也招致了兩級檢察院一致不滿。

這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案件,留給法院的,要么是走走過場“橡皮章”一樣的,同意檢察院事先給被告人承諾好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要么是不按此建議,招致程序違法的抗訴意見。

意外的是,這次法院沒有按照以往的認罪認罰案件的審判處理方式,同意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由此導致了這場爭議。但事實是,絕大多數符合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往往是根據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進行判決的。

筆者以遼寧省作為研究對象,使用Openlaw對2019年遼寧省認罪認罰案件的檢索,在得出的3049份判決書中,將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與否的結果繪成如下圖表:

根據下圖我們可以清晰的發現,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似乎已經成為慣例,不采納量刑建議的少之又少。

這也讓不少律師產生“認罪認罰制度實行以后,控辯雙方的量刑協商成了核心環節,得出的結果決定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一般都會采納,刑事案件的實質裁斷權已經落到了檢察機關之手”的思想認識。

權力與監督必須對等??舌笥凇吧显V不加刑”的限制、《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法院應當采信檢察院量刑建議的規定,極端情況下,誰來監督和避免檢察院利用精準化量刑建議權為被告人開脫,損害被害人權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情發生呢?

二、精準量刑建議存在的弊端

《指導意見》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權,鼓勵其主動、全面交代相關犯罪事實,便于公檢法及時查清案件事實,提高辦案效率,也有利于化“對抗性司法”為“恢復性司法”,促使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而后與國家、被害人和解,但實施精準量刑切不可急于求成求多,應不斷探索,穩步推進。

量刑問題從來就很復雜。既需要規范的指導,又需要經驗的積累,而改革任務的急速推進,要求檢察官速成量刑高手,有的急進目標,如“三個100%”:認罪認罰適用率100%、精準量刑建議100%、法院采納率100%。而實際上又對量刑的復雜度警惕不足、學習不足、積累不足,這樣就可能會出現類似本案的情況。結合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實施精準量刑,容易產生四種不利后果:

(一)違反了以審判為中心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和《指導意見》中的兩個“一般應當”的規定,如果檢察機關提出的精準量刑建議沒有《刑訴法》第201條規定的但書情節,或建議并無明顯不當,則此時法院應當按照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的刑罰,有先定后審侵犯審判權之嫌,與《刑訴法》第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相悖,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削弱了審判人員的辦案積極性。

(二)不利于個案平衡。一方面,被告人認罰的真實性難于判斷。部分被告人雖認罪但并不認罰,但為取得從寬處理而具結認罪認罰書。表現為,法院考量其認罪認罰后,在其認罰幅度內給予較輕刑罰,被告人卻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企圖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通過二審得到更輕處罰。另一方面,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不規范。因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標準不夠明確,檢察院機關對一些案件的量刑建議較為隨意,僅以某個已判決案件作為量刑參照標準,未考慮個案具體情況,且檢察機關的各個辦案人員因對法律的理解差異導致量刑建議存在差異,不利于實現個案平衡。

(三)容易出現檢察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雙重角色,不利于實現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按照我國刑事構造來看,檢察機關是我國的公訴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法院的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充當著“裁判員”的角色;但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且明顯又充當著“運動員”的角色,不利于實現公檢法之間的相互制約。

(四)影響司法效率,可能導致法檢矛盾增加。根據《刑訴法》第20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量刑建議不當,或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可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而司法實踐中,在法院審判階段,有許多刑事案件存在退贓、退賠或附帶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等情況,此時,檢察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明顯會不合理,這就增加了法院與檢察院溝通協調工作的壓力,從而影響司法效率。而對于有些不合理的量刑建議,如果沒有被法院采納,很容易引起檢察機關的抗訴,從而導致法院、檢察院之間的矛盾。

三、精準量刑建議的完善建議

從2014年速裁程序試點工作開展以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過了多年的探索,終于在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案中結成正果。這一制度在提高效率、化解矛盾方面,無疑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甚至有人發出“認罪認罰被玩壞了的”感嘆。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內容,賦予了量刑建議制度剛性,從立法上為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對量刑建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使量刑建議能夠發揮出最大的功效,還應當在以下方面進行增強:

(一)提高對量刑建議重要性的認識

量刑建議權本質上屬于公訴權,其制度功能和價值不容忽視,它既有利于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也有利于完善刑事審判程序和刑事訴訟結構,還有利于提高公訴人素質能力。在我國現階段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在訴訟中發揮作用的重要體現。推進量刑建議的精準化發展,要求檢察官要摒棄“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認識到量刑建議權的重要意義和價值。但是在現有體制下檢察機關提供量刑建議的時候往往忽視了法院的作用。如果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能附上“精細說理”和辯護人意見一并送法官審查,也就不至于讓法官覺得自己的審判權名存實亡。

(二)進一步完善量刑建議程序

我國現有的量刑建議程序規范已經不適應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適應司法責任制的要求,不適應捕訴一體辦案機制改革的要求。目前情況下,檢方的量刑建議基本上是一個封閉的操作過程,有待于更多的人去呼吁怎么能夠改變這種類似于暗箱操作的方式。辦案人員就簡單的告訴你一個總的刑期,怎么來的,不說。其實檢察官提供量刑建議應該像做數學題一樣,1+1=2,算出來結果公示出來,然后律師才有可能有商量余地的,哪一條量刑減讓的幅度是不夠的,但是控方沒有給出這些詳細的信息,控辯雙方就沒法展開“協商”。

(三)發揮大數據智能輔助系統的作用

目前,部分地方檢察院充分應用量刑建議智能輔助系統,梳理同類罪名的量刑標準和尺度,輔助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總體效果不錯。大數據、智能化與檢察工作的結合,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全國法檢系統應在依托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系統的基礎上,構建統一的數據庫,可供全國的檢法系統和律師查閱,這樣就會將量刑建議精準化這一命題由理論推入實踐,各地檢察機關就可以依據量刑智能輔助系統進行參考,在參考值的基礎上,再充分考量犯罪數額、數量、結果之外的不可量化的情節因素,充分運用檢察裁量權,提出精準、合理的量刑建議。

(四)多措并舉全面提升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和水平

盡管從2010年起,全國檢察機關就全面開展了量刑建議工作,但實際上檢察官還存在對量刑建議重視度不高,對法院的量刑規律研究不足,對量刑方法的掌握程度也不夠。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在全國18個省開展,雖然在試點地區量刑建議工作整體上提升很快,但非試點地區對此依然相對陌生,檢察官一般都感到本領上的恐慌,能力上存在缺陷。試點地區也存在著需要進一步規范量刑建議精準化的問題。提高檢察官量刑建議的能力,要積極探索,采取多種措施,既要通過集中培訓、邀請資深法官講授經驗,更要在實踐中主動鍛煉提高,加強對裁判文書的分析,總結量刑規律和標準,把量刑指導意見學懂、學透、學深,快速彌補短板。只有切實提升檢察官的量刑建議能力,才能真正做到量刑建議精準、合理,讓被告人信服,讓法官采納。

檢法之間的定罪量刑,本來應該是一種經驗化和共識化的東西,應始終堅持法院“庭審為中心”的最終獨立裁量權。法院不能成為認罪認罰的公證處,律師不能成為認罪認罰的見證人.....如果搞成了法院必須采納檢察院唯一的精準化量刑建議,勢必引發爭議和角色的混亂。精準量刑建議要想做到精準打擊犯罪,更好保護被害人權益,促進法治社會發展,必須要求控辯審三方合作,勠力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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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東北財經大學,遼寧 大連 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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