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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應原理之實施5

2020-12-15 06:46黃劍飛

摘 要:本文對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對應原理實施的真法理,“三三歸一”的運用進行再論述。首先重申原理推論的解釋,重申對應的事故原因鑒定主體與順序。其次是圍繞不對應的核心內容即用路人的“反應”,繼續并深入進行對應的事故原因鑒定(而再消除不對應)。再次是用事故原因鑒定的結論,為消除其他不對應再提供依據。

關鍵詞:原理實施;三三歸一;不對應

1 引言

筆者已經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對應原理(以下均稱原理),以及原理實施的三個真法理即 “提前識險”、“三三歸一”、“注意維護”,而且筆者也已對三個真法理的運用進行了論述。由于不對應的事故原因(含當事人責任)鑒定(以下均稱原因鑒定)較多,因此筆者在以前“三三歸一”運用的基礎上,繼續并深入進行對應的原因鑒定(而再消除不對應的鑒定),并為消除其他不對應再提供依據。

2 原理及“三三歸一”之回顧

1)原理的含義(含解釋)、推論(含對應要求的客觀性)、含義解釋的補充,“三三歸一”的含義、原則筆者不再一一重復了。原理推論(含對應要求的客觀性)的解釋、筆者重申如下:①從根本上講不對應就是用路人(用路用車用駕駛人的簡稱)(下同)的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受影響,注意義務(安全注意義務的簡稱)(下同)就是使其不受影響(即阻止影響),這是注意義務的根本參照;②注意義務對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的影響(未阻止影響的影響)是:提供人(供路供車供駕駛人的簡稱)(下同)是對所有用路人的決定性影響,而用路人只是對自己及臨近人車的影響,而且用路人的影響程度是反應最大、讓行次大、其他通行最小;③當用路雙方發生時空沖突時雙方都要謙讓、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大的更要謙讓于小的,是用路上的讓行注意義務的參照。此其一,其二,解釋②關于“用路人的影響程度”是因為:沒有反應也就沒有讓行、沒有讓行也就無所謂其他通行,但有了反應還需讓行、有了讓行也需要其他通行;也就是說反應是前提、是必然影響,讓行是反應的實施、雖是必然影響但也有個體用路人之間自我協調的余地,其他通行是對反應與讓行的或然影響。故此!

2)筆者以前論述,“三三歸一”是以全體用路人選舉出來的“原因鑒定委員會”為主體,按由下而上鑒定的。因此筆者在此基礎上,再(即繼續并深入)(下同)進行對應的原因鑒定。

3 跡證分析法進行對應的鑒定(而再消除不對應)

筆者以前論述,跡證分析法是在分析事故車輛時空力狀況、用路雙方行為與反應狀況后,作出原因鑒定結論的方法,因此筆者在此基礎上再鑒定。(例如1)乙駕大貨車由西向東行駛,因故障而停車、正在準備放警示標志時,被由西向東行駛甲駕的二輪摩托車從后面撞上、造成車損人傷?,F場上兩車相撞之前摩托車留有長1米的制動印、長6米的車體劃印,血跡在大貨車后面3米處,相撞部位是摩托車坐凳與大貨車后輪胎。按照“三三歸一”,可判斷當時甲看到大貨車后剎車、摩托車摔倒,接著摩托車從地面滑過去而與大貨車后輪胎相撞,可判斷甲人體與大貨車沒有相撞,因此可鑒定甲看到大貨車時兩車已近、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已經不夠。根據前面原理推論的解釋,由于甲有足夠的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卻沒有有效的反應與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事故原因是甲駕駛上的反應注意義務履行不夠,負全部的當事人責任。

4 違章分析法進行對應的鑒定(而再消除不對應)

筆者以前論述,違章分析法是因為跡證分析中事故用路方有違章(即未履行其他通行注意義務)行為,而分析違章與事故關系的鑒定方法,因此筆者再鑒定。(比如)由于(例如1)中大貨車載物既超載又超高超寬,而甲又指控乙的超載、超高超寬違章也是事故原因、應負一定的當事人責任,那就需要補充鑒定。按照“三三歸一”,由于超載、超高超寬沒有使甲看不到大貨車,甲人體與大貨車又沒有相撞,摩托車的車損也是與地面相撞造成的;因此可判斷大貨車的超載、超高超寬,對甲的反應、對摩托車及甲人體的能量吸收都沒有影響,而且超高超寬反而使甲更能反應到大貨車、更能避免事故,故乙的違章與事故沒有關系。根據前面原理推論的解釋,事故原因仍是甲駕駛上的反應注意義務履行不夠、維持前面3中的鑒定結論。

5 讓行分析法進行對應的鑒定(而再消除不對應)

1)筆者以前論述,讓行分析法是比較事故用路雙方反應程度的鑒定方法,因此筆者再鑒定。(例如2)在南北、東西路寬均為25米的四叉路口,甲駕越野車由西向南右轉彎,乙駕轎車由東向南左轉彎,兩車在路口西南側相撞、造成車損人傷?,F場上兩車相撞部位為越野車左側與轎車右側,相撞后越野車停于相撞位置處、轎車停于越野車南13米處,相撞位置至進入路口時的停止線距離、轎車大于越野車。按照“三三歸一”,由于現場上是轎車“追撞”越野車,故兩車車速是轎車高于越野車,則可判斷當越野車到達路口西側停止線時、轎車也差不多到達路口東側停止線,此時雙方都能反應到對方、故反應時間余地相當,但措施距離余地是轎車大于越野車;再往回推、則雙方都還未到達路口停止線。根據前面原理推論的解釋,在雙方同時到達路口停止線時,由于措施距離余地大的乙沒有讓行余地小的甲、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乙未履行駕駛上的讓行注意義務、負主要的當事人責任;由于甲在還有措施距離時、沒有盡力措施,因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是甲履行駕駛上的反應注意義務不夠、負次要的當事人責任。

2)如果(例如2)中兩車是“互擠”式碰撞(相撞后車輛都停于相撞位置處)、即兩車車速相當,則越野車到達西側停止線時,轎車已經過東側停止線、后又轉了一半以上了,此時雙方措施距離余地相當,但由于轎車車頭已較朝南、位置上也只能看到路口內的小部分,而越野車則車頭朝東、位置上能看到路口內的大部分,故反應時間余地越野車大于轎車;再往回推、當轎車到達東側停止線時,越野車還未到達西側停止線。根據前面原理推論的解釋,在甲到達西側停止線時、反應時間余地大的甲應當讓行乙。此其一,其二,如果(例如2)中是越野車“追撞”轎車(相撞后越野車停于轎車南側)、即兩車車速是越野車高于轎車,則越野車到達停止線時、轎車已經過停止線、后又轉了比“其一”更長的距離,此時雙方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的余地都是越野車大于轎車;再往回推、當轎車到達停止線時,越野車比“其一”的情況更未到達停止線。根據前面原理推論的解釋,在甲到達停止線時、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余地都大的甲更應當讓行乙。

3)以上是(例如2)這類事故相撞的三種基本狀況,另外情況中、與之程度相近的可歸類于其中,(比如)在轎車車速高于越野車、越野車進入路口時轎車略先(或略后)進入路口的情況,就可歸類于1)的狀況;與之程度相遠的就是不能相撞的情況了,(比如)在越野車車速高于轎車、越野車又比轎車先(或同時)進入路口的情況,則是轎車到達路口南側時、越野車早已離開了路口。因此,要根據現場、以三種狀況為參照進行鑒定。此其一,其二,車輛轉彎是個過程,左轉彎又是跨過整個路口才完成的,故鑒定時應以整個路口作為讓行區域而不是某一段。其三,由上可知,反應時間余地大小的表現是,后進入路口車輛的反應時間大于先進入的;措施距離余地大小的表現是,同時進入路口時、左轉彎(即轉彎半徑大的)車輛的措施距離大于右轉彎(即轉彎半徑小的)。因此,“余地大的”應當讓行“余地小的”!

6 因果分析法進行對應的鑒定(而再消除不對應)

1)筆者以前論述,因果分析法是上述分析后,向提供人、執法規人、立法規人分析的鑒定方法,因此筆者再鑒定。(比如)(例如1)中甲又指控“法規對駕駛人沒有集中反應(嚴禁分心駕駛)的強制要求,所以我不知道其的重要性與嚴肅性、而沒有完全做到,從而造成了事故的發生”;而法律(“道路交通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下同)、規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安全法實施條例的通行規定”)(下同)中也的確沒有這樣的強制要求,那就需要重新鑒定。按照“三三歸一”、根據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釋),由于法規(即法律與規章)(下同)中沒有對駕駛人反應注意義務的強制要求,使甲認識不清而沒有正確履行,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事故原因的原因是立法規人沒有履行正確(即對應)的立法規注意義務,負全部的當事人責任。

2)(比如)(例如2)中乙認為“法規規定右轉彎的車輛須讓行左轉彎,所以不管任何情況、他都得讓我?!奔讋t指控“我進來時他還在那么遠怎么讓他?他從后面趕上來撞我還有理?法規的這個規定不對!”,那就需要重新鑒定。按照“三三歸一”、根據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釋),由于法規中沒有“后進入路口的車輛要讓行先進入的、同時進入路口時左轉彎的車輛要讓行右轉彎”的讓行注意義務要求,而且法規的“右轉彎的車輛須讓行左轉彎”規定又是錯誤的(理由見5),使甲乙認識不清而沒有正確履行,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事故原因的原因是立法規人沒有履行正確(即對應)的立法規注意義務,負全部的當事人責任。

3)(例如3)某城市道路一個信號燈控制的四叉路口,中間車道劃成了左轉彎、左側車道又劃成了直行,于是駕駛轎車打算直行的甲開到了中間車道,駕駛面包車準備左轉彎的乙駛入了左側車道,甲發現不對后向左變道而與乙相撞、造成車損人傷。事后甲稱“當時左轉彎綠燈已亮、前后車輛已動,我見地上還是虛線就趕緊變道、所以反應時間減少了”,乙稱“我以為這里是左轉彎車道,見左轉彎綠燈已亮就馬上上去,想不到會有‘直行車拐出來、所以來不及措施了?!卑凑铡叭龤w一”、根據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釋),由于供路人劃設車道違反慣例、又與別處路口不一致,使甲乙錯誤選擇車道,在一方糾錯另一方仍按錯的交織中、喪失了反應時間與措施距離,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因此事故原因是供路人(即劃設車道人)沒有履行正確(即對應)的供路注意義務,負全部的當事人責任。此其一,其二,但供路人指控“法規沒有車道劃設不得違反慣例、各處必須一致的要求,所以我們沒有違反法規、沒有當事人責任?!倍ㄒ幹幸驳拇_如此,那就需要重新鑒定。按照“三三歸一”、根據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釋),由于法規沒有對供路人供路注意義務的準確要求,造成供路人做錯、事故發生;因此事故原因的原因是立法規人沒有履行正確(即對應)的立法規注意義務,負全部的當事人責任。

7 為消除其他不對應再提供依據

“三三歸一”的運用不僅消除了不對應的鑒定結論,也能為消除其他不對應再提供依據。(比如)(例如1)的鑒定結論(包括補充鑒定與重新鑒定)(下同)、能為立法規(包括修正法規)(下同)后的新法規中,必須具有“所有用路人都必須集中反應(嚴禁分心用路)”的規定(即反應注意義務的要求),必須具有用路人其他通行注意義務的準確要求、提供依據。(比如)(例如3)的鑒定結論、能為立法規后的新法規中,必須具有“道路安全技術標準 (包括與之配套的附屬規范) ”,必須具有“車道劃設不得違反慣例、各處必須一致”的規定、提供依據。此其一,其二,如果將(例如2)中的越野車變成由西向東直行(轎車不變),或者將越野車變成由西向東直行、轎車變成由北向南直行,則結論與前面5中的一樣,因為依據都是前面2中的解釋③。所以前面5中的鑒定結論、能為立法規后的新法規中,必須具有先到先行的要求(即用路上的讓行注意義務),必須具有在雙方同時進入路口時交通流量小的道路上的車讓行于大的、左側車讓行于右側車(右行系統中)、轉彎車讓行于直行車、轉彎半徑大的車讓行于小的之要求(即用路上的讓行注意義務) 、提供依據。

8 結束語

筆者以前所說的“三三歸一”的運用原則,已在本文中直接使用了,如“根據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釋)”、 因果分析中的鑒定、讓行分析中的鑒定,就是“客觀義務為準繩”原則、“多方競合”原則、“先到先行”原則的使用,筆者不再一一注明了。此其一,其二,三對應原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理,“提前識險”、“三三歸一”、“注意維護”是原理實施的“肯定的真法理”。由于道路交通中具體的不對應較多,因此“三三歸一”必須不斷地消除原因鑒定中的不對應(而進行對應的鑒定),不斷地為消除其他不對應再提供依據,才能消除道路交通中的所有不對應,而實現交通安全。

參考文獻:

[1]黃劍飛.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對應原理及實施之補充[C].第15屆國際汽車交通安全學術會議論文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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