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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勢力形態的認定及其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2020-12-25 03:13劉憲權林雨佳
關鍵詞:犯罪集團黑社會性質

劉憲權,林雨佳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標志著新一輪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拉開序幕。為了貫徹落實通知精神,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辦理涉黑惡犯罪案件的適用標準等內容。涉黑惡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涉惡犯罪,而涉惡犯罪指的是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犯罪。不同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刑法中專門規定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涉惡犯罪并沒有專門的罪名規制,認定涉惡犯罪的主要依據是有關司法指導性文件,因此惡勢力形態是一種單獨的犯罪形態。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再次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涉惡犯罪中的司法認定問題集中作出解答。然而,目前關于涉惡犯罪的認定仍存有諸多疑問:如何理解惡勢力形態?如何區分惡勢力和一般共同犯罪?如何區分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如何區分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形態的認定是否會影響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筆者認為,有必要專門針對以上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從而確保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框架內實現對涉惡犯罪的準確認定。

一、惡勢力形態的概念及其特征

理解惡勢力形態的概念是準確認定涉惡犯罪的起點,筆者擬從惡勢力形態概念的由來、特征等角度對惡勢力形態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惡勢力形態概念的由來

應當承認,最早的惡勢力形態概念并不具有規范意義,而是一個習慣用語。20世紀末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曾經使用了“惡勢力”一詞對有關問題進行表述:在1995、1996、199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之中,時任總理李鵬都提及了要堅決鏟除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和流氓惡勢力;而在1997年以后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團伙和流氓惡勢力被簡稱為黑惡勢力,黑惡勢力一詞沿用至今。惡勢力形態概念第一次出現在司法指導性文件之中可以追溯到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其中提到了農村惡勢力案件的處理問題。在2000年全國第一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之后,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對惡勢力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边@一規定奠定了惡勢力形態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并且對后續司法指導性文件均產生了重要的影響。2018年全國第二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之后,《指導意見》以及《意見》都以2009年《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中對于惡勢力形態概念的規定為基礎,對涉惡犯罪的認定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二)惡勢力形態概念的特征

根據上述惡勢力形態概念的由來以及有關司法指導性文件中的規定,筆者認為惡勢力形態概念具有如下三個特征:

第一,惡勢力形態概念具有刑事政策性。從以上對惡勢力形態概念由來的梳理中可以看出,惡勢力形態是從公共政策中提取而得的概念。1995年以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及打擊惡勢力是我國抓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梢?,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制度要求對于涉惡犯罪的打擊必須是全面而嚴厲的。然而,在我國社會環境中出現了不少涉惡犯罪問題需要解決。在農村地區,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稱霸鄉里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在某些地區流傳著“大寨亂不亂,處長說了算!”的民間順口溜(1)參見趙紅旗《被親情侵蝕的黑惡勢力稱霸地方》,《法制日報》2017年2月22日,第8版。。這些惡勢力嚴重破壞了農村基層組織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李斯特著名的論斷“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其廣義的刑事政策思想(2)蘇永生:《德國刑事政策與刑法關系的理論及其借鑒意義》,《法學雜志》2017年第10期。。刑事政策的制定需要考慮社會環境中各維度的利益與價值因素,刑事政策需要針對社會現實問題作出必要的回應。我國古代就有“刑罰世輕世重”的刑法理念,即認為在不同的社會環境中應當適用不同的刑事政策。如今,我國實行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中“嚴”針對的是社會危害性嚴重的惡劣犯罪,包括涉黑惡犯罪??梢钥闯?,惡勢力形態概念的出現與刑事政策內容緊密相連。與此同時,正因惡勢力形態概念具有刑事政策性,惡勢力形態概念本身的內涵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因為刑事政策的具體內容需要根據不同的社會環境作出相應的調整。惡勢力形態概念的內涵完全可能因政策和社會環境的現實需要而出現變化,也即在不同時代背景下惡勢力形態的行為特征、形象特征等都可能隨之改變。例如,在網絡時代出現了組織或雇傭網絡“水軍”在網上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滋擾的黑惡勢力,說明在網絡時代背景下惡勢力形態的行為特征也出現了網絡化現象,這是早期惡勢力形態所不具備的特點。

第二,惡勢力形態概念具有司法指導性。所謂司法指導性指的是惡勢力形態概念的出現對于認定涉黑惡犯罪具有指導作用。通說認為,為了對紛繁復雜的具體案件做出符合正義的結論,法律必須使用抽象性、一般性的概念(3)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二版),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7頁。。我國刑法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但卻沒有明確規定其他程度的“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犯罪行為應當如何定罪處罰。在掃黑除惡斗爭形勢下,刑事司法需要對不同程度的涉黑惡犯罪認定作出具體回應,惡勢力形態概念的提出為其他程度“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犯罪認定提供了依據,滿足了我國司法實踐在涉黑惡犯罪認定過程中的現實需要。與此同時,惡勢力形態概念的司法指導性還體現在惡勢力形態的認定將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2013年4月“兩高”出臺的《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敲詐勒索司法解釋》)中規定,“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的犯罪數額要求低于以其他方式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數額要求。再如,《意見》明確了對待惡勢力刑事案件要從嚴懲處,要求有力震懾惡勢力違法犯罪分子,有效打擊和預防惡勢力違法犯罪。以上規定都說明了惡勢力形態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司法實踐中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第三,惡勢力形態概念具有抽象模糊性。應當看到,有關司法指導性文件對于惡勢力形態的表述較為模糊,采用了諸如“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帶有文學性色彩的語言表達。有學者指出,采用模糊性的語言表達不利于涉惡犯罪的司法認定,容易為各地司法機關不當增減構成要件要素、過多考量地域情況、個案處罰需要、人為拔高或降低處罰提供了空間(4)參見劉仁文、劉文釗《惡勢力的概念流變及其司法認定》,《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8年第6期。。筆者認為,對惡勢力形態的表述采用模糊性語言有其客觀的原因。因為惡勢力形態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其可能存在不同的類型,無法用一個精確的語言表達將其完全概括。但是,惡勢力形態概念具有的抽象模糊性并不一定會直接導致惡勢力形態無法被準確認定,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準確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犯罪集團與惡勢力、惡勢力與一般共同犯罪等不同概念、形態來實現對惡勢力形態的準確認定。換言之,如果能在以上這些涉黑惡犯罪中的不同概念、形態之間明確地劃分出“楚河漢界”,使不同程度的有組織犯罪的認定涇渭分明,那么惡勢力形態概念本身具有抽象模糊性并不直接影響惡勢力形態的認定范圍和標準。應當看到,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惡勢力形態具有一定的過渡性質。惡勢力形態并不像發展成熟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樣表現形式較為穩定,其確實可能存在多種的表現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惡勢力形態范圍的劃分實際上是通過和其他犯罪形態的比較進行的??挤蚵?,實際上所有的法律概念,所謂的描述性概念亦同,都是類推的概念,因為它們絕非只是直觀的事物,而只是一直(至少也)表達著一種精神上的,特別是法律上的意義(5)[德]亞圖·考夫曼:《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吳從周譯,臺北: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9年,第30頁。。據此而言,概念本身存在類推的特性。因此,即便具有一定的抽象模糊性,惡勢力形態概念的出現仍然能夠在涉黑惡犯罪的司法認定中起到積極的作用和影響。

二、惡勢力形態認定的作用

如前所述,早期的惡勢力形態總是與流氓犯罪無法脫離干系,而流氓罪是我國1979年《刑法》中飽受詬病的典型“口袋罪”,所以惡勢力形態自然無法得到準確認定。隨著1997年《刑法》將流氓罪廢除,加之有關司法指導性文件陸續出臺,對惡勢力形態的概念不斷進行明確,惡勢力形態逐步脫離了“流氓”屬性,成為一個獨立的犯罪形態。筆者認為,惡勢力形態的認定在整個涉黑惡犯罪司法認定體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其保證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之間的過渡空間,避免了在掃黑除惡斗爭下人為降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入罪門檻的不良局面。

(一)限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圈的大小

惡勢力形態的認定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圈的大小。我國《刑法》第294條分別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形成了一個由刑法明文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名體系。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一定的入罪門檻,并非所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違法犯罪行為都能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入罪門檻。誠然,嚴厲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司法人員肆意將所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有組織犯罪統一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定罪處罰,那么將造成罪刑不相當的嚴重后果。一般認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也即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尚不能完全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的基本特征。應當看到,司法實踐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標準的認定本身就存在一定困難,在嚴厲打擊涉黑惡犯罪的“高壓”之下,如果沒有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作為一般共同犯罪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過渡,司法人員容易將許多并不符合標準的有組織犯罪強行認定為嚴重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此舉無疑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惡勢力形態概念的出現給予了司法人員一個新的“出路”,即可以將大量雖未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標準,但具有一定“為非作惡、欺壓百姓”色彩的犯罪組織認定為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而非黑社會性質組織。例如,在楊建偉、宋華云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案中,雖然犯罪團伙的性質惡劣、危害后果嚴重,嚴重危害了當地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應予以嚴懲,但是考慮到其行為尚不能達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入罪要求,故將此案定性為涉惡犯罪(6)參見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2018)粵1322刑初286號判決書。。此舉不僅使案件中“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犯罪事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評價,也避免了將此類犯罪事實拔高認定的風險。

(二)貫徹落實“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

除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圈的大小,惡勢力形態的認定也有助于落實掃黑除惡斗爭中“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要求。之所以對涉黑惡犯罪制定“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是因為涉黑惡犯罪具有組織性,涉黑惡犯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并且涉黑惡犯罪懲治困難,需要從源頭開始嚴厲打擊,才能預防和遏制涉黑惡犯罪的發展。因此,落實“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是打擊涉黑惡犯罪中的重要一環,只有將“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貫徹落實,涉黑惡犯罪才能得以有效打擊。有學者認為,貫徹落實“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需要通過立法專門規定惡勢力犯罪(7)參見余新民《對黑惡勢力犯罪堅持“打早打小”原則的探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對此,筆者不能茍同,因為刑事立法無需對所有類型、所有程度的犯罪作出回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需要專門罪名進行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存在本身就具有社會危害性,涉惡犯罪不需要專門罪名進行規制的主要原因在于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需要刑法專門設置罪名規制的程度。同時應當指出的是,涉惡犯罪并非沒有其他罪名可以規制。涉惡犯罪通常涉及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斗毆罪以及尋釁滋事罪等罪名,這些罪名的存在足以規制涉惡犯罪。應當看到,涉惡犯罪與一般共同犯罪的不同之處在于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具有發展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可能性,因而有關司法指導性文件要求應當從嚴認定涉惡犯罪具有合理的依據?!按蛟绱蛐 毙淌抡咧械摹霸纭焙汀靶 睂嶋H上對應的即為尚未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從嚴認定涉惡犯罪完全符合“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因此,惡勢力形態的認定為落實“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方向。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惡勢力形態是介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一般共同犯罪之間的過渡型有組織犯罪形態。惡勢力形態的認定對于避免人為降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認定標準有積極作用。同時,惡勢力形態并不需要專門的罪名進行認定,只需要根據相應罪名從嚴處罰即可落實掃黑除惡中“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

三、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立標準

一般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由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發展而來,而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比一般共犯性質更為嚴重的犯罪組織。鑒于對涉惡犯罪的處罰應當重于一般共同犯罪,對于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立標準應當嚴格把握。

(一)惡勢力的成立標準

應當看到,對惡勢力需要從嚴處罰的原因在于惡勢力具有發展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可能性。據此可以認為,惡勢力的成立標準必須圍繞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可能性進行設置,而這種可能性一般體現在成員人數和結構以及行為手段上。

1.成員人數和結構標準

《意見》第6條規定:“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糾集者,是指在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法犯罪分子。成員較為固定且符合惡勢力其他認定條件,但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睆脑撘幎梢钥闯?,惡勢力要求成員人數在三人以上,并且人員與結構相對穩定。如果共同犯罪中的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以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每次參與共同犯罪的行為人都不相同,人員結構缺乏穩定性,那么就無法認定為惡勢力,因為這樣的犯罪組織缺乏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基礎,只需要按照一般共犯進行處理即可。

2.行為手段標準

認定惡勢力絕不是“唯人數論”,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點,這是一般共同犯罪所不具備的。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行為本身的性質具有不法性,同時行為的動機、目的、起因都應當具有不法性?!兑庖姟返?條規定:“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痹撘幎ㄒ灿∽C了惡勢力與一般共同犯罪在行為手段方面的不同之處。換言之,在滿足成員人數和結構要求的基礎上,只有同時滿足涉惡犯罪的行為手段的性質與特點時,才能認定為惡勢力并進行從嚴懲處。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惡勢力通常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包括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這些違法犯罪行為除了滿足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之外,還必須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點。而惡勢力行為手段中“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特點需要通過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表現出來,因為如果不是發生在特定區域或者行業,而是流竄各地實施犯罪活動,恐怕難以對人民群眾造成心理上的恐慌(8)參見陳興良《惡勢力犯罪研究》,《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年第4期。。

(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立標準

《意見》第11條規定:“惡勢力犯罪集團,是指符合惡勢力全部認定條件,同時又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犯罪組織?!痹诖丝梢哉J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與惡勢力的關系應當是并列的關系,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組織化程度高于惡勢力,低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立可以從成員人數和機構、共同犯罪目的兩方面加以考慮。

1.成員人數和結構標準

我國《刑法》第26條規定:“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98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當前辦理集團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刑事犯罪集團一般人數較多(3人以上),重要成員固定或基本固定;并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糾集過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糾集開始時就是組織者和領導者?!睈簞萘Ψ缸锛瘓F必須滿足犯罪集團的成立標準,這就意味著,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固定程度高于惡勢力,并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而惡勢力的成員雖然比一般共同犯罪成員相對集中,但仍存在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成員組織、策劃、指揮的情況。對此,《意見》第6條規定:“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是由不同的成員組織、策劃、指揮,也可以認定為惡勢力,有前述行為的成員均可以認定為糾集者?!笨梢?,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成員人數和結構上的要求并非沒有區別,惡勢力犯罪集團在成員人數和結構上的組織化程度高于惡勢力。

2.犯罪目的標準

上述《刑法》第26條的規定已經表明,犯罪集團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也即犯罪集團具有明確的共同犯罪目的,而一般共同犯罪的成立并無此要求,只要求成立“共同故意”。應當指出,這里的共同犯罪目的指的是犯罪集團的各個成員是基于共同實施某種或某幾種犯罪的目的而結合在一起的,是對犯罪組織成立原因的認識;而“共同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共同犯罪行為的認識,并非是對犯罪組織成立原因的認識。惡勢力犯罪集團作為一種犯罪集團,同樣要求其成員對于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立原因有明確的認識,即認識到該犯罪組織是為了實施涉惡犯罪而組成的,而惡勢力的成立并無此要求。

綜上所述,惡勢力的成立必須符合成員人數和結構以及行為手段方面的標準,而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立標準較之于惡勢力的成立標準更為嚴格,不僅要求其成員人數和結構更加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同時還要求其成立有明確的共同犯罪目的。

四、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界分

應當看到,即便是組織化程度較高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也仍然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對于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定罪處罰存在明顯差異,因而在涉惡犯罪的認定過程中需要嚴格界分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避免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拔高認定。

(一)界分關鍵:明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備四個特征: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其中,組織特征是指“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經濟特征是指“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行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危害性特征是指“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這四個特征被認為是界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其他犯罪組織形態的重要標志,但是這四個特征“內部欠缺邏輯自洽性,也沒有上位概念進行統籌,使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欠缺規范性、準確性”(9)王鵬祥、孫繼科:《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階層認定——基于犯罪論體系方法論上的思考》,《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6期。,這也導致界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集團較為困難。

筆者認為,區分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要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入手。有學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是危害性特征,因為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已經幾乎成為較高級有組織犯罪都具備的重要特征(10)于沖:《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的刑法界分》,《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年第7期。。筆者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應當是四個特征的上位概念,而四個特征是本質特征的具體表現。依筆者之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體現為社會性與非法社會控制性:社會性指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本身具有獨立組織架構的社會性組織;非法社會控制性指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能夠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形成反社會管理秩序的控制力。之所以認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是社會性和非法社會控制性的原因在于:第一,任何犯罪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只有四個特征同時具備才能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四個特征同時具備就意味著該犯罪組織需要具有社會性和非法社會控制性;第二,黑社會性質組織需要單獨的罪名來規制,證明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本身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已經達到了犯罪成立標準,而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并不在于符合了四個特征中的某一特征,而在于其具有的社會性與非法社會控制性;第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實際上是從內、外兩方面界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特征和經濟特征均體現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內部特征——社會性,而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均體現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外部特征——非法社會控制性,內部特征和外部特征的結合能夠更加全面地展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因此,筆者認為,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理解為社會性和非法社會控制性具有充足的理由,同時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也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本質區別。

(二)界分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外”方面

具體而言,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分主要體現在“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

在“對內”方面,是否具備社會性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性表現在其試圖通過建立自己的規則與話語體系,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控制,從而逃脫公共管理以及法律規制,這可能也是“黑社會”之本意。而惡勢力犯罪集團尚未發展成具有社會性的犯罪組織形態,其組織架構、功能分工以及經濟實力的完備程度都不如黑社會性質組織。如前所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社會性具體體現在組織特征和經濟特征之中??疾旌谏鐣再|組織特征時一定要注意判斷人員架構是否完整。并且,在通常情況下,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明顯的規章制度等,這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所不具備的組織特征。此外,經濟特征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社會性的重要體現。不可否認,惡勢力犯罪集團在多數情況下也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其能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取諸多經濟利益。但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要求其具有長期的經濟積累,并且往往有經濟實體的支撐,這是惡勢力犯罪集團所不具備的,同時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在經濟特征上的明顯區別。只有同時滿足組織特征和經濟特征的犯罪組織才具有社會性,從而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內部特征要求。

在“對外”方面,是否具備非法社會控制性是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非法社會控制性強調黑社會性質組織“對外”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造成了對正常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危害,甚至影響黨和國家的執政根基。正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非法社會控制性,僅僅實施了暴力犯罪、多次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并不能滿足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事實上,刑法條文中的有關規定已經表明單純符合暴力犯罪、多次犯罪特征的違法犯罪行為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中增加了“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按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的規定;再如,《刑法》第292條聚眾斗毆罪中規定,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也按照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梢钥闯?,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中也包含暴力犯罪、多次犯罪等內容,已經可以實現對暴力犯罪、多次犯罪等內容的充分評價。在此情況下,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的考察需要注重“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要求。雖然刑法條文在這里使用了具有文學性色彩的模糊表達,但實際上這正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社會控制性的表現。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類案例是行為人確實在某個業務或領域內通過暴力犯罪、多次犯罪等各種手段實現了一定的控制,但尚未達到非法社會控制性的程度,此類案例不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例如,在鄧某茂犯罪集團案中,鄧某茂等人的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只是控制了水泥業務中的一個項目,鄧某茂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尚未達到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不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11)參見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2014)茂南法刑重字第1號判決書。。因此,如果僅僅在某個特定的領域實現了控制和欺壓,并不一定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社會控制性的要求,而應當考慮認定為惡勢力或惡勢力犯罪集團。

綜上所述,社會性與非法社會控制性從內、外兩方面共同闡釋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征。其中,非法社會控制性的“社會”指的是在公共管理和法律制度控制之下的“社會”,而社會性中的“社會”指的是“黑社會”本身,兩者有本質區別。據此,判斷犯罪組織是否兼具社會性與非法社會控制性可以有效區分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

五、惡勢力形態認定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由于惡勢力形態并非是一個規范意義上的概念,對于涉惡犯罪沒有特定的罪名規制,所以惡勢力形態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本質上是刑事政策如何影響司法實踐的問題。目前已經得到普遍承認的是,刑事政策可以通過立法活動得以實現,這也是貫徹、落實刑事政策的必要途徑和應有之義。在司法層面,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的基本共識是刑事政策的實現路徑不應當突破罪刑法定原則。因此,惡勢力形態認定對刑事責任的影響必須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框架之內。從現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中可以看出,惡勢力形態的認定對于行為人的定罪和量刑均會產生影響。

(一)惡勢力形態認定對行為人定罪的影響

雖然惡勢力形態并無專門的罪名加以規制,但是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將惡勢力犯罪事實理解為降低入罪門檻的情節之一,這無疑會影響罪與非罪之間的認定。降低入罪門檻的方式包括降低入罪數額標準、行為手段標準以及其他標準等。第一,降低入罪數額標準的例子是前文提及的《敲詐勒索司法解釋》中規定,“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普通標準的50%確定。第二,降低行為手段標準的方式主要是將“軟暴力”手段也納入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手段之中。根據《意見》中的規定,黑惡勢力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手段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構成相應的犯罪,但如果是其他主體采用這些“軟暴力”手段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就無法構成相應的犯罪。第三,降低其他標準的例子是黑惡勢力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入罪的時間要求較低。根據《指導意見》第18條的規定,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38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且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而對于其他主體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則沒有相同的規定??梢钥闯?,現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通過多種方式降低涉惡犯罪的入罪門檻,將影響涉惡犯罪中行為人的定罪,從而實現對涉惡犯罪的從嚴懲處。

(二)惡勢力形態認定對行為人量刑的影響

除了對定罪能產生一定的影響,惡勢力形態的認定也完全可能影響行為人的量刑。有學者認為,惡勢力犯罪事實屬于酌定從重情節(12)黃京平:《惡勢力及其軟暴力犯罪探微》,《中國刑事法雜志》2018年第3期。。筆者基本贊成這個結論,因為惡勢力犯罪事實不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定從重情節,對涉惡犯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只存在于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指導性文件之中。一方面,惡勢力犯罪事實對于行為人量刑的影響反映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例如,《敲詐勒索司法解釋》中規定“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情形的,數額達到該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80%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74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從而進行量刑。另一方面,《指導意見》和《意見》都已經明確了對涉惡犯罪應當從嚴懲處。正如前文所述,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形成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并不足以設置單獨的罪名予以規制,這是其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本質上最為明顯的差異。但是,鑒于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是一日形成的,都是從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逐漸發展而來的,如果能對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從嚴懲處,無疑能有助于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形成。因此,在不專門設置惡勢力犯罪罪名的情況下,對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從嚴懲處的最佳路徑即為將惡勢力犯罪事實作為量刑情節進行考量。根據《意見》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律文書中的案件事實部分明確表述惡勢力犯罪事實,列明惡勢力的糾集者、其他成員、違法犯罪事實以及據以認定的證據。上述這一做法實則是明確了惡勢力犯罪事實是作為量刑情節進行評價的。同時應當看到,雖然惡勢力犯罪事實是酌定量刑情節,但是由于我國司法指導性文件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和影響,在涉惡犯罪的處理過程中,惡勢力犯罪事實的實際認定效果更加接近于法定量刑情節,也即對于涉惡犯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就應當從重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需要更加謹慎地認定惡勢力形態,防止人為地降低涉惡犯罪的認定標準,確保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當原則能夠在掃黑除惡的斗爭中得以具體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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