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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補助準則下企業稅務處理案例研究

2021-01-16 17:39任新麗新疆申信有限責任會計師務所
環球市場 2021年3期
關鍵詞:文化傳媒新政府納稅

任新麗 新疆申信有限責任會計師務所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我國的企業稅務處理制度越來越完善,特別是新政府補助準則實施以后,各大企業的稅務處理工作有了徹底性的改變。對于我國的國情來講,新政府補助準則的下發是稅務制度的一大改革,對企業的影響巨大。

一、案例

2017 年5 月10 號,我國國家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并將該新會計準則的實施時間定在6 月12 號。新會計準則中增加了一條規定,規定為:“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且該經濟資源和企業的服務提供以及商品銷售等活動相關,同時也是企業服務以及商品的對價或對價組成部分,則該行為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45號——收入》的相關會計準則?!北疚膶⒁砸晃幕瘋髅焦緸槔?,通過分析談論對該新政府補助準則的理解。

新疆某文化傳媒公司主要從事直播以及廣告拍攝服務等工作,主要從當地招收主播進行直播帶貨,同時還從全國各地招收主播進行才藝直播,另外該企業還接一些廣告拍攝服務項目。該文化傳媒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于帶貨商品賣出利潤、才藝主播打賞扣點利潤以及廣告拍攝收益等。同時國家財政部門還會根據該公司的攤位定額對該公司進行補助,所占比例達10%以上。該文化傳媒公司2019 年的年度賬面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政府補貼為20 萬元。

二、增值稅處理分析

很多人都有疑惑,不知道企業所得補貼是否應當納入企業的應繳增值稅里,為解決該疑惑,首先來看新政府補助準則實施以前的政策規定。新政府補助準則實施以前,我國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第六條規定,企業銷售額為納稅企業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全部價款,但是不包含企業的銷項稅額。該規定明確指出企業的增值稅只為向購買方收取的款項,從購買方之外的活動中收到的款項不構成銷售額,因此企業不需要交納該部分款項的增值稅。同時,我國的一些其他文件中也明確指出從購買方之外的活動中收到的款項不用上交增值稅。例如,我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1235 號)中就明確規定,國內各燃油企業從政府財政專戶中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包含在國家規定的價外費用以內,因此不需要上交增值稅[1]。

對于上文所提出案例,該文化傳媒公司的帶貨商品賣出利潤收入、才藝主播打賞扣點利潤收入以及廣告拍攝收益等均屬于增值稅的稅收范圍內,因此需要進行增值稅上繳。由于政府補貼不包含在從購買方收到的款項中,因此不需要進行增值稅上繳。此時該文化傳媒企業的應繳增值稅價款為200-200/(1+6%)=11.321 萬元,該企業年度收益為200-11.321+20=208.679 萬元,減去員工工資以及其他方面的成本,該文化傳媒公司的年度凈收益可在150 萬元左右。

三、會計處理分析

新政府補助準則出臺以后,政府的補助分類并沒有任何的變化,此時的政府2 補助依舊可以分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對于上文舉例的文化傳媒公司,該公司所得的政府補助按照舊的政府補助準則應當屬于收益相關。因此該公司可獲得政府的收益相關補助。在這個過程中,可將會計處理對公司的營業外收入進行核算。

國家出臺的新政府補助準則規定,當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符合準則條件時,即可納入企業的營業收入核算,只要能夠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一為該補助和企業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相關,條件二為該補助金額為企業進行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的對價以及對價組成部分。例如,公交公司為70 歲以上的老人提供了免費乘車服務,因此公交公司可以獲得政府的補貼。對于上文所說的案例,該文化傳媒公司存在一些公益性的文化活動,因此國家政府對該文化傳媒公司進行了補貼,同時不要求補貼的20 萬元進行增值稅上繳,應當按照新政府補助準則不能納入公司的營業收入中。

四、企業所得稅處理分析

繼續對上文舉例的文化傳媒公司進行分析,該文化公司2019 年的收入為帶貨商品賣出利潤80 萬元、才藝主播打賞扣點利潤40 萬元以及廣告拍攝收益80 萬元,公司19年的年度利潤總額為150 萬元。此時假設該文化傳媒公司沒有其他的納稅調整事項,對該公司的年度所得稅進行匯算和清繳的過程中,主要有兩種納稅額計算方法[2]。

第一種方法為:帶貨商品賣出利潤扣除限額為80*15%=12 萬元,實際發生額為120 萬元,則該公司的超列,應納稅調整額為120-12=108 萬元。才藝主播打賞扣點利潤40 萬元,按照實際發生的主播直播總收入的60%計算,則該公司稅前扣除的限額為40*60%=24 萬元。與此同時,按照主播直播營業收入的0.5%進行計算,可得該公司的稅前扣除的金額為40*0.5%=0.2 萬元,由此可得該公司的納稅調整增加額為40-0.2=39.8 萬元。納稅調整后,該文化傳媒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8+39.8=147.8 萬元。第二種方法為:該企業應當將營業期間的費用應納稅額調整,同時由于企業按照限額扣除的某些費用不作為稅收征入的費用,因此進行納稅調整后,該文化傳媒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50+20-20=150 萬元。

對這兩種方法進行深入分析會發現,這兩種計算方法均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原因是第一種計算方法沒有將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考慮進來,因此對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不合理、不準確,對該公司不公平。對于第二種方法,該方法對一些費用的計算沒有考慮稅法的上限額扣除要求,因此不符合新準則立法本意。按照新準則的要求,該公司的實際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應該為150+24-24*15%+80-80*0.5%=154萬元。

五、結論

綜上所述,新政府補助準則實施推廣以后,企業要正確認識到該準則對稅務處理的影響,同時加強學習,并結合自身發展情況和市場經濟狀況,采取建立稅務風險預警機制等措施,有效降低企業的稅務壓力,推動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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