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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房產共有,離婚時能否撤銷?

2021-03-15 11:20
莫愁 2021年7期
關鍵詞:房屋產權首付款協議書

約定房產共有

2014 年10 月,朱建在廣州市天河區按揭了一套三居室的期房,首付款由朱建父母支付。一年半后,朱建雖然拿到了新房,但沒有經濟能力裝修。恰在此時,朱建與女友范娟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范娟提出,裝修款由她出,但要把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此時,范娟還沒有在廣州落戶,房產證加名的事暫且擱淺。朱建承諾,等范娟有了廣州市戶籍,就將房屋產權登記改為共有。

2017 年5 月1 日,范娟與朱建結婚?;楹?,朱建工資的一部分用于還房貸,范娟的工資全部作為家用。

2018年3月,范娟在廣州落戶后,提出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在房產證上加上她的名字。朱建面露難色,說房子首付款是他父母出的,他們不同意加名。范娟很不高興。半年后,范娟與朱建因為瑣事大吵了一場。范娟提出離婚,要求朱建返還她付出的裝修款。為了挽回感情,朱建讓范娟起草協議,寫明房產共有。

雙方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其中載明:現居住房屋登記的產權人為朱建,自購買后由范娟出資裝修,雙方共同償還房屋貸款,房屋貸款尚未還清,朱建自愿將房屋的100%產權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果需要買賣、轉讓房產,必須由雙方共同認可,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理。如雙方一致同意對房產進行分割,首付款80 萬元歸朱建,裝修裝飾及家電款共計25 萬元歸范娟,剩余產權價值朱建、范娟各占一半。該協議未經公證。

雖然如此,但范娟與朱建的感情并沒有改善。2019年3月,兩人均同意離婚,但朱建只肯返還裝修款,并給予范娟適當補償。此時,該房屋的市場估值漲了近一倍,范娟要求履行夫妻財產約定,雙方再起爭執。于是,范娟到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法庭上,朱建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房產是其婚前財產,且尚有貸款沒有還清,產權處于抵押狀態,范娟只能拿回裝修款及家電款共計25萬元。法院判決準許范娟、朱建離婚,財產爭議問題另案處理。

意欲撤銷贈與

2019 年7 月,朱建再次起訴,請求法院撤銷房屋產權共有的約定。

兩個月后,范娟與朱建再次走上法庭。朱建說,之所以同意將婚前房產的一半贈與范娟,是為了極力挽回婚姻。如今雙方已經離婚,其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同意將個人財產贈與給范娟的行為,屬無償贈與性質,且因房屋首付款由自己父母支付,簽訂協議沒有經過父母同意,他們得知情況后強烈反對該贈與行為。目前,房產沒有進行加名變更登記,其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至于房產增值部分,朱建愿意給予適當補償。

范娟提出,夫妻財產約定并未要求以辦理物權變動手續為生效要件,也未賦予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時,房產雖然登記在朱建名下,并不等于歸朱建個人所有。實際上,該房產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混合體,房產購買時間在雙方婚前,資金組成卻由朱建首付、范娟出資裝修及購買家電,婚內也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故不能認定為朱建的個人財產。且雙方協議已約定產權共有,朱建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朱建的自述,其基于挽回婚姻而簽署協議書,內容既包含了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處理,也包含了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屬性。朱建婚前貸款所購房產,其中包括朱建在購房時支付的首期款及個人于婚前償還的貸款,同時還包括朱建、范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部分,因此,爭議房屋不能直接等同于朱建的個人財產。其中,對于朱建婚前出資的80萬元,協議書明確約定如需分割房產,則“首付款80 萬元歸朱建”,該約定并不構成對范娟的贈與。因此,朱建主張撤銷該贈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9 年12 月5 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朱建的訴訟請求。

上訴主張不成立

朱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他認為,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即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財產。至于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因此,朱建僅需在離婚后向范娟支付對應增值部分的補償即可。

二審經審理認為,朱建請求撤銷贈與范娟的一半房屋產權的約定,范娟主張該房產在雙方締結婚姻時已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此,《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本案中,爭議房產雖由朱建婚前支付首付款,產權登記在朱建個人名下,但雙方亦確認購買房屋后,由范娟出資裝修,雙方共同償還房屋貸款,并在協議中約定該房屋全部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涉案房屋均為朱建、范娟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產權是否變更登記并不影響產權的屬性。法院認為,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較強的倫理道德屬性,在婚姻家庭糾紛中一方主張撤銷對另一方的贈與,較一般贈與要求條件更為嚴苛,故本案不符合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2020 年5 月20 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駁回朱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贈與是贈與人將其個人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行為?;榍胺慨a婚后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將房產約定共同所有,并非兒戲?!睹穹ǖ洹返?60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敝旖▽榍胺慨a已經約定為夫妻共有,且又不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所以無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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