巖塢
住所分為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意定住所是由本人自由設定的住所,又稱任意住所。法定住所則為法律直接規定的住所,如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其法定代理人的住所為住所;現役軍人、被勞動教養的人以及服刑的人的住所,也都有法定住所。
住所又分為原始住所和選定住所。前者指一人出生時的住所;后者是因特定的法律行為,由當事人選定的住所,僅對該行為發生住所的效力,所以又稱為假住所。
居所是指暫時住居地,但暫住不是短時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在特定事務終了后即離去之意。通常認為,一個人如果沒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國有住所、在本國沒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以其居所為住所解決各種法律關系。
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p>
住所的確定,使法律關系集中于一處,有利于確定權利義務,解決糾紛。如婚姻登記、失蹤、繼承開始、債務履行地、票據權利的行使、審判管轄、書狀送達、國籍的取得和恢復,以及國際私法上關于法律的適用等問題,都需要以住所為標準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