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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負責執行的實踐與模式選擇

2021-05-10 03:31侯夢凡
關鍵詞:執行機構人民法院案件

侯夢凡,江 濤

(1.西南政法大學 法學院,重慶 401120;2.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廣東 東莞 523320)

一、問題的提出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以下簡稱《綱要》)。其中指出,應“建立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審理的案件由該派出法庭執行的機制,具備人員條件的派出法庭設立專門執行團隊,不具備條件的可確定相對固定人員負責執行?!痹撐募僖淮慰隙巳嗣穹ㄍ?1)的執行主體地位。司法實踐中,各地人民法庭有關執行工作做法不一,有些地區的人民法庭不參與執行工作,執行工作統一交由專門執行機構;有些地區的執行案件由執行機構和人民法庭共同分擔,即使在人民法庭參與執行工作的相關地區,其具體操作也有不同。多數法院保持了執行工作的二元化,即執行工作由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共同負責。不同的是,各地法院對于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的關系,以及二者之間的執案標準劃分有所不同。

在獨立設置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工作幾乎成為執行體制改革中必不可少的關鍵一環之時,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工作應逐漸減少,但實際情況是,各地法院對人民法庭負責執行青睞有加,人民法庭參與執行工作不減反增。究竟是何種力量支撐著人民法庭的執行工作?人民法庭和執行局各自執案的范圍是怎樣的?如何分案才能最大化繁簡分流,均衡執行力量?執行指揮中心在分案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人民法庭及執行局執行人員的管理體系應如何在現有權力規范體系中進行構建?現代信息化技術應如何在執行工作中發揮效用?因此,本文以人民法庭執行為對象進行實證研究,對人民法庭執行進行類型化分析,從對比中發現我國人民法庭執行工作的走向。在此基礎上,對未來我國執行模式進行制度化構建。

二、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持續發展的基礎

(一)歷史基礎

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工作其法律傳統根基深厚。執行機構與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工作的歷史淵源由來已久。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弊源烁鱾€法院均積極探索設立執行庭負責執行工作以落實審執分離的指導思想,但此時的執行庭并沒有脫離審判,審判權和執行權的性質同樣定位模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革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指出:“新執行機構可稱為執行局?!弊源?,各級人民法院改執行庭為執行局。在強調審執分離背景之下,執行機構逐漸建立并參與執行工作,執行主體不再是法院一家獨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對執行工作難度較大、基層人民法院執行不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實現,以及人員裝備難以保障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人民法庭審結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對可以當庭執結以及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訴訟群眾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币陨衔募幎巳嗣穹ㄍズ蛨绦袡C構之間的執案標準,但其規定各異。由此可以看出這一問題的現實復雜性。從歷史變遷中我們可以窺見,不同時期的法律文件在設立執行局執行的大背景之下,不約而同地證成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工作的合法性。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人民法庭負責執行的總體要求,全國各地各級人民法院紛紛出臺了相關規定以支持人民法庭開展執行工作。2006年廣東省高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公正、高效司法保障的意見》中規定:“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可按審執分離的原則自行執行?!睖刂菔兄性涸?009年《關于人民法庭落實司法為民方便群眾訴訟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庭可以自行執行本庭審結的案件?!?014年12月北京市高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原則上由本院執行庭負責執行,但對可以當庭執結、被執行人居住偏遠或者其他由人民法庭執行更為方便的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p>

可見,無論是中央層面還是地方層面,對于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工作向來重視,人民法庭負責執行也在立法層面和實踐層面由來已久,根基深厚。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得到了天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證成。

(二)現實優勢

1.便于當事人實現權利,回應當事人司法正義需求

人民法庭設立之初的目標便是“兩便原則”——“便于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谌嗣穹ㄍサ牡乩砦恢每梢詫⑵浞譃槌鞘腥嗣穹ㄍズ袜l村人民法庭。即使在交通工具極為便利的今天,城市中的當事人進行訴訟依舊會選擇距離自己較近的人民法庭進行,從而免去其來回奔波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審理程序尚可在人民法庭進行,實現審理結果的執行程序內置于人民法庭有何不可?如果說在大城市人民法庭需要有執行的職能,那么在鄉村人民法庭則更需要有執行的職能。偏遠山區的人民法庭更具明顯的鄉土氣息,其運作體現了濃郁的鄉土社會特質。如法庭的審判工作可能會打破時間、空間、程序等方面的限制,其處理糾紛的辦公現場可能是在村頭、山邊各種方便糾紛解決的場所[1]。鄉村人民法庭在審理案件時的種種做法極大地方便了當事人的訴訟,若強行要求當事人前往人民法院進行執行則與當事人追求實質正義,真正解決糾紛的目標價值存在內在矛盾。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免去了當事人反復奔波之煩惱,提高了執行效率,更有利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快速實現。

2.提高執行結案率,促進審執協調互動

執行力缺陷是降低執行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執行力缺陷主要有以下原因:民事判決內容不具體、不適于強制執行、漏判執行主體[2]。執行力缺陷會大大增加執行難度,讓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無所適從。究其原因,是因為審判人員在作出判決過程中通常會忽略法律文書的執行力。一方面,是由于審判人員未接觸過執行工作,很難對執行工作有全面清晰的認識。在審執分離的大背景下,執行局獨立于審判庭,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之間基本沒有溝通交流。另一方面,在執行過程中若是存在執行依據不明等執行力缺陷等問題,執行人員通常會在執行機構內解決問題,如進行執行和解等。執行人員通常不會就執行階段的問題和審判人員進行溝通,而是在執行過程中消化出現的問題。這種做法,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案件的順利執行,但是也會有執行機構無法“內部消化”的執行問題,使得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在“分離”的大背景下逐漸失去了其協調性。

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與審判人員進行溝通,這一做法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立法例可資借鑒。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強制執行的“部令”明確規定:“執行推事辦理執行事件,如遇筆錄未瑧明確發生爭議時,自得咨詢該案原審庭長或推事之意見,再行處理?!盵3]同時規定,執行判決應當依法按照主文所載明的內容,主文不明了時,可以對裁判理由進行參酌[3]。臺灣地區的裁判案例中也規定了對于存在執行力缺陷判決的處理方法:“訴訟事件一經判決確定,執行衙門應本該判決之內容依法執行,不僅以主文所載為范圍,即主文有遺漏或不明了而據其所附理由,茍已判斷明晰,與主文不相抵觸,亦應依照執行?!盵3]執行法官通過向審判法官進行咨詢,以期審判法官作出針對執行力缺陷的合理解釋,從而確定具體的可執行內容,完成執行。也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的溝通交流會突破審執分離的原則。當然,這種溝通交流也是有界限的,僅限于通過溝通彌補判決文書的執行力缺陷,而不能隨意變更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

就東莞市人民法庭來說,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辦公地點相同,同屬于一個法庭,只是不同的員額法官,一般是一位副庭長專門負責執行工作。審執行人員同屬一個法庭,之間的交流溝通自然也更為順暢高效。審判人員在判決時會充分考慮案件的可執行力,執行人員也會增加與審判人員的溝通交流。就調研來看,東莞市人民法庭的執行人員在遇有執行力缺陷的案件時,一般都會和審判人員溝通,聽取真實意思。如果不具體、不易執行的強度非常高,無法通過前述溝通解釋來獲得準確的方向,東莞市人民法庭執行法官則會考慮從程序上進行處置。如駁回執行申請,認為判決有誤的通過本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2)。在實踐中,東莞市人民法庭執行法官將靈活化處理,特別是協助執行類的案件,一般判決只能泛泛寫明被執行人有協助的義務,但是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有關部門往往要求對判決沒有涉及的其他內容進行補充,如對抵押權是否注銷、如車輛過戶加入被執行人沒有獲得原權屬證書并公告作廢內容等。

3.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權威

人民法庭負責執行的案件一般為被執行人以及被執行人的財產在所屬轄區的案件,或是人民法庭自身審結的案件。人民法庭相較于執行機構更加了解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所涉人員的鄉土關系以及其轄區內人和物的具體情況,查人找物更加方便,由人民法庭負責就近執行,減少了當事人路途奔波時間,提高了執行效率。在涉及需要當地相關部門協助之時,該方式更加便捷快速。就調研情況來看,人民法庭對于系列案件可以在送達方面統一處理,節約了司法資源。通過快速、準確地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及時有效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權利的實現,提高了人民法庭在當地的威信,樹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

三、人民法庭負責執行的兩種實踐模式分析及選擇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還是保持了執行工作的二元化,即執行工作由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共同負責。不同的是,各地法院對于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的關系以及二者之間的執案標準劃分有所不同。由分案標準不同可以將人民法庭的執行分為固定分案執行模式和隨機分案執行模式。

(一)固定分案執行模式

該模式是指立案庭或執行指揮中心依據固定標準將案件分配給人民法庭或執行機構,即人民法庭及執行機構之間的執案標準涇渭分明。固定分案執行模式的基本操作是:立案庭在立案之后,將待執案件按一定的標準分配至執行機構和人民法庭(見表1)。但是,對于該分案標準的確定,立法和實踐中均有許多做法。固定分案執行模式在立法規定中具體體現為人民法庭原則執行型和人民法庭例外執行型。前者是人民法庭原則上執行其審結的案件,疑難或不宜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的案件才交由執行機構。更側重強調人民法庭的執行主體地位,原則上由其負責執行其審結的案件,只有在不適宜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或人民法庭無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才交由執行機構負責。代表法院有青州市基層人民法院(3)、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5)(見圖1-3)。以上法院在各自操作中同樣存在差異,如東莞市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案件范圍為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財產在其轄區范圍內的案件。后者則是原則上由執行機構行使執行權,經執行機構授權或是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更加方便群眾的交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更側重強調執行機構的執行主體地位,原則上執行權由執行機構執行,若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或得到了執行局授權之后可行使執行權,代表法院有深圳市寶安區法院(6)(見圖4)。但無論是那種類型,固定分案執行模式均強調人民法庭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執案守備范圍不同。

表1 固定分案執行模式在立法規定中的具體表現

圖1 青州市人民法院分案模式

圖2 北京市人民法院分案模式

圖3 東莞市人民法院分案模式

圖4 寶安區人民法院分案模式

(二)隨機分案執行模式

隨機分案執行模式是指立案庭在分案之際并無特定的分案標準,人民法庭和執行局可執行的案件標準完全一樣。代表法院為鄭州市高新區法院(7)、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見圖5、圖6)。兩個法院具體操作步驟有所不同,但是基本模式大體一致。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共由三部分組成:高新區人民法庭(西法庭)執行團隊、執行局執行團隊、經開區人民法庭(東法庭)執行團隊。東西法庭執行團隊的辦公場所位于其各自的人民法庭,執行局執行團隊的辦公場所位于執行局,以上所有執行團隊均歸執行局統一管理。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的相同點在于,在分案之前的快執團隊或是優先查控的設置。高新區快執團隊負責執行的案件一般為可以直接在賬面上查控、凍結財產的執行案件。賬面上有財產的快執團隊直接扣劃發還申請執行人;若賬面財產不夠,會將案件分給其他承辦人。按照人民法庭和執行局各自所有的執行員的數量進行案件隨機分配,即若執行局執行人員數量和高新區人民法庭執行人員數量為1∶1,則兩者執行案件的數量分配原則上也為1∶1(8)。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不同于高新區人民法院之處,為其分案原則按照承辦人員具體在辦案件數量進行分案,若a執行員和b執行員目前在辦案件分別為80件和50件,則基于個人均衡辦案的要求,會再為ab執行員分別分案20件和50件[4]。

圖5 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分案模式

圖6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分案模式

(三)模式選擇

兩種模式在實踐中均有體現,但是也各自存在明顯的優劣勢。在固定分案執行模式下,人民法庭及執行局之間存在明顯的執案標準界限,在立案庭立案之后按照特定的標準將案件分配給執行機構或人民法庭。該模式的優勢在于有較為明確的執案標準,執行機構和人民法庭各司其職。隨機分案執行模式預先通過查控或快執團隊實現快速結案的目標,過濾一部分簡單執行案件(9)。無法過濾的案件按照執行人員配備比例或承辦人員在辦案件量進行分案。該模式的優勢在于,基于團隊個人均衡辦案原則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前者更側重于區分人民法庭和執行局的執行標準,后者更側重均衡個人辦案的原則(10)。對我國而言,固定分案執行模式應當成為未來制度化構建的方向,理由在于:

首先,固定分案執行模式契合了“簡案快執,難案精執”的基本要求。在該模式下,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案件進行劃分,該標準或是特殊主體,或是標的額大小,或是疑難復雜案件,或是跨域執行案件。通過一定的特殊標準區分不同的案件,從而將案件交由不同的執行團隊??靾虉F隊通過對簡單案件的科學篩選和執行節點的嚴格管控,依托信息化財產查詢手段,配備足夠的輔助力量,確保案件快速流轉,以便快速執結案件[5]。普執團隊則辦理快執團隊之外的其他案件。通過對執行案件進行難易程度上的劃分,區分“簡案”與“難案”,由不同的執行團隊辦理不同難度的案件,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打造分化集約模式的執行權運行機制。

其次,固定分案執行模式有利于打造專業化的執行團隊。在固定分案模式下,人民法庭及執行局之間的執案守備范圍不同,其各自內設不同的執行團隊,負責辦理難度不一的案件。這里不再強調人民法庭與執行機構之間的執行能力差異,轉而強調其所轄執行團隊的執行能力差異。在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分案之前由快執團隊辦理全院的簡易執行實施案件,從而過濾一部分案件,再將剩余案件分配給不同的普執團隊。其中,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的普執團隊能力應相當。固定分案模式下進一步強化了快執團隊及普執團隊的專業程度,同時均衡了人民法庭執行團隊與執行局執行團隊的執行能力。

最后,固定分案執行模式有助于科學合理地進行案件分配流轉。在隨機分案模式下,可能會錯誤將某一復雜疑難案件交由執行能力較弱的執行團隊負責,當該執行團隊無能力執結案件后,需再轉由其他有能力執行團隊負責。案件的流轉一旦出現問題,就會拖延執行速度,降低執行效率,不利于快速實現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在固定分案執行模式之下,初步設定了分案標準,將簡單案件精準移送快執團隊,以便快速控制被執行人財產。其余案件合理分配給執行能力均衡的不同執行團隊,減少了疑難復雜案件因執行團隊能力而無法執行的情況。從而減少案件的反復往來,減輕執行團隊的重復勞動,提升執行工作效率。

四、健全解決執行難的長效機制

(一)推行執行團隊辦案模式,執行人員一體化管理

可探索執行人員“1+N+X”模式,即以1個執行指揮中心為信息化服務中樞,統籌協調、支持保障N個執行團隊,執行團隊的X名人員以執行法官為指令核心,按照流程節點的難易程度協作式辦案(見圖7)。實踐中,廣東高院快執行團隊實行“1+N”團隊式作業(11)。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執行局共13個執行團隊(12),執行團隊人員配備可實行以法官為主導的“法官+法官助理(執行員)+法警+書記員”團隊辦案模式。無論是快執團隊還是普執團隊,均至少配備一名員額法官,以提高執行隊伍專業化程度,以規范化管理為目標,建立由員額法官為中心的執行團隊工作模式。

圖7 執行人員“1+N+X”模式

對執行人員管理可探索實行全市執行系統垂直統一管理。在具體實踐中,可進一步加大市中院統一統籌管理全市法院執行工作的力度,逐步實現由市中院統一管理執行事務向統一管理全部執行工作轉變。實行對全市執行人員的統一人事任免,對執行人員進行全時段綜合管理,實行全員量化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年度績效獎懲評價,構建全市執行系統垂直統一管理模式。進一步完善場地建設,合理布局執行辦公場所,可將人民法庭執行團隊辦公場所內置于人民法庭所在地,執行局配備獨立辦公場所,無論是人民法庭執行團隊抑或是執行局執行團隊均由執行局統一管理。同時,《綱要》強調多主體參與執行工作,通過多專業主體參與執行工作,發揮多方力量,提升執行效率和執行精準度,有效進行執行工作,促進執行工作精細化和專業化。如惠州中院選定京東公司作為第三方機構進駐全市兩級法院承擔執行輔助事務。通過將某些輔助性事務外包,減少人民法庭或執行機構的執行壓力,同時提升輔助性事務執行的專業化程度和精細化程度,達成精準執行、快速執行之目標。

(二)構建科學合理的案件分配流轉機制

通過對案件的科學篩選及執行人員的合理調配,實現全部案件快速反應、簡易案件快執快結、普通案件精細辦理[6]。在具體構建層面,可按照案件類型和財產情況分為六大類,根據案件難易程度合理配備快速執行和普通執行力量,實現案件繁簡分流(見表2)。在立案接受材料后即對材料進行審查,分為需要查詢不動產案件及不需查詢不動產案件,后者直接立案并精準投放給快執團隊,進行快速執行結案(見圖8)。前者區分是否存在不動產,同時進行網上財產查控,根據查詢結果將案件直接分流至快執團隊或普執團隊(見圖9)。在財產查詢之后,對于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快執團隊可在兩個工作日內控制財產,避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若財產可以直接劃扣或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即可完成執行事項的案件,快執團隊可在三個工作日內執行結案。對于無可供執行財產的,交由普執團隊執行,其可優先會同當事人所在社區、村委、單位等工作人員聯合積極協調,引導案件和解結案。協商未果的,可綜合運用搜查、拘留、罰款等執行措施,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促使案件及時履行[7]。

表2 依案件類型和財產情況的待執行案件分類表

圖8 執行案件立案分案流程例分圖1

圖9 執行案件立案分案流程例分圖2

區分快執團隊和普執團隊的執行能力,從而進行固定標準的分案。同時要允許錯誤分案的案件進行回流,如錯誤分至快執團隊的復雜疑難案件要重新回流至普執團隊。從而構建科學合理的案件流轉機制,將案件繁簡分流,合理分配執行團隊的工作量和均衡各執行團隊的辦案難度。

(三)推進執行指揮中心的實體化運作

第一,明確執行指揮中心綜合管理平臺的核心職能定位,依托執行指揮中心落實“三統一”(13)執行管理,確立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的統籌管理指揮中樞地位,保障其對所轄各區縣執行指揮中心的指導作用。對執行案件進行類型化分類,促進案件的繁簡分流和集約化處理,發揮執行指揮中心的調配功能。

第二,執行指揮中心需發揮對內協調、對外聯動的執行聯動和網絡查控功能。一方面,執行指揮中心需協調本院與上級法院、異地法院之間的執行活動,還需協調本院各部門之間的執行活動。另一方面,執行指揮中心還需與公安、銀行、區國土房管、不動產登記中心、工商、車管所等部門建立不同層次多種形式高效快捷的執行聯動機制[8]。

第三,發揮執行指揮中心的監督管理功能。執行工作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外部監督主要體現為“裁執分離”,即由法院負責“裁”,由行政機關負責“執”。通過裁決機關與執行機關相分離,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濫用。如惠州中院為確保執行案件的規范監督,依托執行指揮中心集約監督管理優勢,將核心指標嵌入執行日常監督管理體系。同時要嚴格完成執行節點工作(14),區分同一案件的不同事務流程節點(15)。強化對執行人員、執行案件進度的監控,變結果監督為過程監督,變靜態監督為動態監督,有效防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進一步把控廉政風險。

(四)深化執行信息化系統建設

《綱要》提出要繼續完善“1+2+N”(16)執行信息化系統建設,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深化執行模式改革。為了進一步落實該要求,需綜合進行以下幾方面的努力。

其一,可在執行指揮中心添置通訊設備、警務器材、辦公設備、執法記錄儀、錄音筆、導航儀,并配備出警用車,進行硬件升級,助力執行遠程指揮的可視化。

其二,針對網絡查控、評估拍賣、信用懲戒、執行送達等進行執行信息化系統建設。網絡查控,可考慮構建“總對總+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下,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網絡查控系統,加強與16個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等合作,通過信息化、網絡化、自動化手段,可以對當事人在全國31個省市范圍內的房產、土地等進行查控?!包c對點”網絡查控系統將全覆蓋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與相關部門、單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通過網絡即可實現網上查封、續封、解封、過戶等功能,實現有效查控?;葜菔兄性阂殃懤m與市工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動產登記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簽訂了“點對點”網絡查控意見。深圳中院率先在全國建成“鷹眼查控網”,形成在銀行、土地、工商、股票、車輛等五個領域的查控系統。廣東高院突出信息化裝備和高科技優勢,在財產查控、執行聯動、案件管理、執行要情報送、遠程指揮監控等方面建成了信息化工作系統。

其三,建立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辦案平臺,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構建統一的執行工作系統使辦案過程網上留痕,同步生成執行日志。同時,要建成執行公開系統,依托信息化技術對執行重要節點進行監督、公開,推送相關執行信息。

五、結語

人民法庭參與執行工作的歷史由來已久,實踐中根據分案標準的不同,人民法庭和執行局就執行工作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模式——固定分案執行模式及隨機分案執行模式。在堅持固定分案執行模式的前提下,還需綜合全局對執行工作進行改革,強調綜合治理,從源頭解決執行難。由此本文提出了以執行團隊為主體,依托執行指揮中心及信息化技術進行案件繁簡分流設計的構想。但本文僅以人民法庭作為切入點窺視整個執行工作,對于更深一步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如探索建立執行事務中心等尚未進行深入探討,還需實務界和理論界人士繼續深入研究。

注釋:

(1)本文“人民法庭”若無特別說明,均指基層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即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所設立的若干人民法庭。

(2)極少的案例適用該程序,就調研結果來看,僅有一例,即抵押期間經過,但未支持抵押權。

(3)指山東省青州市基層人民法院所下轄23個人民法庭實踐情況。

(4)指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所下轄20個人民法庭實踐情況。

(5)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所下轄55個人民法庭的實踐情況。

(6)指深圳市寶安區所下轄6個人民法庭實踐情況。

(7)指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所下轄2個人民法庭實踐情況。

(8)實踐中,鄭州市高新區執行團隊比例為東法庭1個執行團隊,西法庭3個執行團隊,執行局18個執行團隊。此處為表述方便,采用1∶1,強調分案數量以執行人員數量為標準。

(9)在進行分案前進行查控或交由快執團隊執行在固定分案執行模式以及隨機分案執行模式中均有,該流程存在于正式分案之前。

(10)至于未明確人民法庭和執行機構之間的執案標準,是否會導致人民法庭無力執行較為疑難復雜的案件?關于此點,在筆者調研高新區執行局時,得到了明確的答復。即每個執行團隊配備的條件是一樣的,每個團隊都有執行任何案件的能力。

(11)一名執行法官加多名助理(或書記員、法警等)組成一個辦案團隊。

(12)分別為快執團隊、終本團隊(2個)、普執團隊(4個)、異議審查團隊、執行指揮中心、繁簡分流團隊、行政后勤團隊、財產處置團隊、強制措施團隊。各團隊均由執行指揮中心統一管理、調配,由執行局長兼任執行指揮中心主任。其中快執團隊配備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普執團隊配置2至3名,為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或1名法官、1名書記員。

(13)指上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體制。

(14)如嚴格定時完成全院執行案件的分析篩查、前期文書制作、送達、財產調查控制、限制高消費、節點錄入等關鍵程序性工作。

(15)如送達通知、調查查詢、控制性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扣留、提取)、處分性執行措施(劃撥、拍賣、變賣、抵債)、強制措施(拘留、搜查、審計、邊控)、發還(案款、特定物品)。

(16)即以執行指揮中心綜合管理平臺為核心,以四級法院統一的辦案系統和執行公開系統為兩翼,以網絡查控、評估拍賣、信用懲戒、執行委托等N個執行辦案輔助系統為子系統的執行信息化系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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