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祎
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多數會對法定代表人采取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拉黑”、限制高消費等措施。不少“掛名”法定代表人為此“背黑鍋”的事件頻發,在此情形下,即使法定代表人向公司辭職并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可能因找不到“背鍋俠”而拒絕作出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拒絕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權利難以通過司法程序得到保護。
“掛名”法定代表人不能以未參與公司經營而免除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準,其無論是否在公司日常經營中實際發揮作用,均不妨礙其依法承擔民事、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還有可能遭受“牢獄之災”。
公司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采取限高措施,將會牽連法定代表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亦會被采取限高措施。被采取限高措施將導致無法乘坐飛機、高鐵,購車、購房、出行、子女就學等多方面將受到法律限制。除非法定代表人被變更或者公司清償債務,否則限高措施較難解除。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意味著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必然解除: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公司產生的法律關系相互獨立。即使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只要其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即對外代表公司,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承擔法定代表人的義務。
沒有公司決議程序,法定代表人無法變更登記:
如公司股東不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無法及時選出繼任者,法定代表人即使辭職,也難以擺脫“背鍋俠”的命運。因此,建議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選擇擔任法定代表人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作者:遼寧鑫利律師事務所 丁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