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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經營主體引領小農戶糧食增產了嗎?

2021-09-11 02:22馬若兮楊宗耀紀月清
江蘇農業科學 2021年16期
關鍵詞:小農戶外部性技術推廣

馬若兮 楊宗耀 紀月清

摘要:為分析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引領作用,討論不同規模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影響的異質性,依托江蘇省13個地級市、26個縣、52個村的538個農戶抽樣調查數據,采用半對數線性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研究結果表明,土地規模經營的發展對小農戶水稻單產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意味著新型經營主體起到了引領小農戶糧食增產的作用。從不同規模新型經營主體的對比來看,村莊耕地由[50,100)畝(1畝=666.7 m2,下同)、[100,500)畝新型經營主體所耕種的比例對小農戶單產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該比例每增加1%,小農戶單產將對應增加0.309 0%和 0.129 0%;而由500畝以上新型經營主體所耕種的比例對小農戶單產的影響在統計上和經濟意義上均不顯著,表明隨著規模擴大,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引領力度逐漸降低。因此,從帶動周邊小農戶糧食增產的角度來看,政府應該重點鼓勵和扶持500畝以下規模經營主體的發展和成長。

關鍵詞:新型經營主體;小農戶;糧食增產;外部性;技術推廣;要素獲取

中圖分類號:F326.11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002-1302(2021)16-0240-06

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一直是政策關注的熱點話題。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國家將研究建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評價指標體系,發揮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引領作用。2019年發布的《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中也強調,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前進方向和必由之路,同時當前和今后很長一個時期,小農戶家庭經營將是我國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好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扶持小農戶的關系,需要發揮適度規模經營在現代農業建設中的引領作用。

關于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評價,除了要考察發展規模經營本身的節本增效功能外,還要考察發展規模經營對于小農戶這種經營方式的引領作用。從學術研究和政策干預視角來看,后者更值得關注;因為按照經濟學邏輯,新型經營主體(或者稱“規模經營主體”)會自動建立對其而言最有效率、最有利可圖的規模類型,但不會考慮對周邊小農戶產生的影響;后者屬于經濟外部性,是需要進行政策干預的領域。鑒于糧食安全的特殊重要性,在耕地面積給定的情況下,需要關注單位面積土地的產量(以下簡稱“單產”)。本研究將以小農戶水稻單產為考察對象,分析土地規模經營對它的影響。對應要回答的研究疑問是:規模經營的發展將如何影響仍以經營承包地為主的小農戶的水稻單產?是否對小農戶糧食增產起到了引領作用?不同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引領作用存在怎樣的差別?從帶動周邊小農戶糧食增產的角度來看,政策更應該鼓勵和扶持何種規模的規模經營?

1 研究現狀

現有研究關于農業規模經營的評價還主要集中于分析規模經營對經營者自身的節本增效功能。學術界普遍認為,規模經營是降低單位產品成本、提升國際競爭力的基礎和重要路徑;相關實證分析發現,無論是農戶層面還是地塊層面,土地經營面積擴大均有利于降低單位產品成本[1-3]。對于單產而言,相關結論并不統一。大量研究發現,土地經營規模擴大對其自身單產有顯著的負效應[1,4-6],其基本解釋是經營規模擴大后,受制于家庭勞動瓶頸,可能出現粗放經營并導致土地生產率下降[7],但也有眾多研究在調查樣本中發現了其他關系,包括正向關系[8]、非線性關系[9-10]、無關系[11]、不同地區不同作物關系各異[12]以及負向關系隨時間推移在減弱[6]等結論。楊宗耀等學者使用固定糧農和地塊數據進行分析發現,農戶土地經營規模擴大后,其單產更低主要源于轉入的土地質量較差,經營規模擴大本身并不影響原有地塊的單產[13]。

由于新型經營主體進行土地經營規模的目標是提高農業生產利潤與純收入,其本身并不追求最高的單產水平;因此,土地規模經營未必一定會提高單產。如果新型經營主體自身的單產水平并不比小農戶高,似乎很難指望他們能夠對小農戶起到引領作用;但也不盡然,只要新型經營主體選用了單產潛力更高的新品種,盡管由于粗放經營等并沒有表現出明顯的單產優勢,仍然有可能通過示范作用來推廣更高單產潛力的新品種,并由此引領小農戶增產?,F有研究很少關注新型經營主體對周邊小農戶的外部性影響,徐曉鵬發現,種植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發展過程中實現了對小農戶的改造,增強了小農戶的農業生產能力,并與其形成了有效的耦合[14]。盡管這一研究通過深度訪談法和觀察法進行了有益討論,但缺少關于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影響的直接實證檢驗;并且沒有討論何種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農業生產的正向促進作用最大。

綜上所述,小農戶家庭經營依然是當前和今后很長一個時期中國農業的主要經營方式。雖然非農就業和土地連片集中流轉的發展正在不斷提高規模經營的比重,但農村大量接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群體仍會進行承包地經營,從而形成同一區域內小農戶與新型經營主體長久共存的局面。相關政策一直關注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理性的經營者會自動建立最有規模效率、能夠獲得最大利潤的規模類型,但在決定采用何種規模時并不關心對周邊小農戶的引領作用;“發揮引領作用”應該成為政府干預土地流轉市場的重要理由。已有研究針對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的影響進行了部分討論,但缺乏直接的實證檢驗,仍存在改進空間?;诖?,本研究將全面分析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影響機制,并重點討論不同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影響的異質性。在理論機制及影響異質性討論的基礎上,使用江蘇省13個地級市、26個縣、52個村的抽樣調查數據進行實證測度,最終基于實證研究結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2 分析框架與研究假說

2.1 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影響機制分析

在可耕地面積固定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增加或經營規模擴大意味著小農戶數量的減少和經營土地面積的降低。規模經營的發展可能通過采用新品種等增產新技術的示范作用、傳播性病蟲害防治的外部性以及要素獲取難易程度改變等途徑影響仍進行承包地經營的小農戶,具體影響機制分析如下:

2.1.1 增產新技術采用的示范作用 在小農經濟中鄰里間相互學習以及通過社會網絡擴散是農業新技術和新知識推廣的重要途徑,農業經營者采用新技術對鄰居、親友等具有正的外部影響[15-17]。高昂的學習成本以及等待他人率先學習以便采用低成本模仿的策略使小農經濟自發形成的新技術擴散過程過于漫長,因此,在小農經濟國家,政府普遍提供公共推廣服務來加快新技術擴散,我國農技推廣的一個重要策略是選育科技示范戶來引領帶動周圍農戶廣泛采用新技術。

盡管我國的農技培訓費用主要由政府承擔,但小農戶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并不高,甚至需要提供誤工補貼才能召集到農民,被召集來的農民其學習動力也不足。相比小農戶,進行規模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能夠將新技術用于大規模生產從而實現節本增效,因而,其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更高;除了參加公共農技培訓積極性更高外,新型經營主體也更容易成為新品種和新肥料經銷商的上門服務對象??傊?,新技術學習和擴散中存在的規模經濟使新型經營主體在采用新技術上更具有優勢,因此,相比全是小農戶,周邊存在新型經營主體將會帶動小農戶更新技術。盡管新型經營主體更偏向于采用節約勞動的新技術,但也不會排斥勞動投入相當卻可以提高單產的新技術,如新品種、新農藥、新肥料或新的施肥方法等。因此,從新技術采用及其示范作用來看,規模經營具有增加小農戶單產的作用,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可能起到引領作用。

2.1.2 傳播性病蟲害防治的外部性 傳播性病蟲害防治的延誤和不作為對其他農戶具有負的外部影響,表現為未施藥的地塊變成了傳播性病蟲害的庇護所,使施藥地塊在藥效消失后繼續面臨病蟲侵害。勞動力流動背景下,小農戶的兼業經營以及在外地居住形成的“不在地”經營是產生防治延誤和不作為的重要原因[18-19]。相比小農戶,新型經營主體更愿意時刻關注農技站的預警信息并進行實地勘察,以便更及時地啟動防治工作;此外,采用手工工具噴灑農藥所需用工量的下降、高效率植保機械的推廣以及購買植保作業外包服務便利性的改善,也促進新型經營主體能及時完成傳播性病蟲害的防治工作。因此,當新型經營主體替代兼業化經營或“不在地”經營的小農戶時,可以提高區域內傳播性病蟲害的防治效果,并提高單產,留存下來的小農戶也會因此獲益(2020年筆者對江蘇省金湖縣新華村小戶展開了訪談,該村組織集體流轉后僅有8戶農民沒有轉出土地。訪談了6戶發現,有1戶非常篤定認為近年來水稻單產的提升主要源于規模經營的發展提升了病蟲害防治效果)。因此,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可能通過提升區域內病蟲害防治效果而起到正面的影響作用。

2.1.3 要素獲取成本改變的影響 新型經營主體可能通過影響小農戶生產要素的可獲性和成本來影響其單產,如針對新型經營主體采用短信等方式提供病蟲害統防統治信息時,可能就不再對剩下的經營份額很小的小農戶進行廣播通知或上門指導;又如新型經營主體可以向距離更遠的生產者、批發商批量購買農資,甚至得到送貨上門的服務,這可能會擠出下沉到小農戶周邊的村組農資零售店,使村內剩余小農戶不得不轉向更遠的農資售賣點;再如新型經營主體更傾向于自購機械,這可能使農機服務提供者不再為地理位置分散于新型經營主體間的少量小農戶提供服務,或者因為各地塊相距較遠而要求提高服務費。這種公共農技推廣服務、化肥等農資購買渠道以及農機作業服務可獲性的改變,將降低小農戶獲得生產要素的便利性或增加了成本,從而可能使小農戶要素投入和產量水平下降,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將產生擠出作用。

綜上所述,規模經營既具有提高小農戶單產的作用,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具有引領作用的一面,但也有降低小農戶單產的可能,呈現擠出作用的一面。規模經營對小農戶單產總的作用方向并不確定,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是否具有引領作用需要進行實證測度。

2.2 不同規模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影響的異質性分析

相比發展多個較小的新型經營主體,發展少數幾個較大或超大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影響差異。

對增產新技術的示范作用而言,盡管規模越大的新型經營主體越可能更快地學習并更新生產技術,但相比多個較小的新型經營主體,少數幾個較大或超大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能夠幫助的親友和鄰居數量會減少、意愿會下降,這主要是轉入周邊大部分土地所形成的較大或超大新型經營主體離小農戶的空間距離相對更遠,其工作生活也更為忙碌,可能無暇同鄰居、親友分享習得的新技術。經營規模越大,新型經營主體越可能采用更復雜的、小農戶難以模仿的知識密集型技術;新型經營主體獲取農技知識、農資和機械作業服務的渠道也更可能與小農戶截然不同,從而削弱了引領作用、強化了擠出作用。據此可推知,相比增加多個較小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增加幾個較大或超大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引領作用更弱或者擠出作用更強。

3 實證模型與數據來源

3.1 實證模型與變量選擇

基于上述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外部性的理論討論,本研究構建了如下半對數線性模型來測算其影響。模型設定如下:

式中:被解釋變量lnYi是小農戶所經營最大地塊的糧食單產對數值,本研究中的小農戶是指以經營承包地為主的農戶,他們不轉入土地或轉入地面積小于承包地。本研究的關鍵解釋變量KXi為新型經營主體耕種的土地面積占本村耕地面積的比例,以耕種土地面積50畝(1畝=666.7 m2,下同)以上作為新型經營主體的界定標準(50畝是兩茬地區規模經營的官方界定標準。),其系數a代表規模經營程度的增加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影響程度,如果是正向顯著影響,則意味著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具有引領作用;反之,負向顯著影響就是擠出作用。為了區分不同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的影響差異,本研究進一步將經營主體依據經營面積大小劃分為“[50,100)畝”“[100,500)畝”以及“500畝以上”3類。

Xi是控制變量,包括地塊特征、經營決策者個人特征和家庭特征等3個方面。具體而言,地塊特征包括地塊面積、離最近硬化水泥道路距離、土壤肥力、因氣象災害減產比例;決策者特征包括性別、年齡、年齡的平方、受教育水平、是否受過農業技術教育培訓、健康狀況、是否從事非農就業;家庭特征包括土地經營總面積、家庭農業勞動力數量、家庭是否擁有拖拉機。相關變量及其設定具體見表1。

3.2 數據來源與描述分析

本研究所用的數據來源于2020年南京農業大學組織的中國土地經濟調查(China Land Economic Survey,簡稱CLES),調查覆蓋了江蘇省全部13個地級市,每個地級市抽取了2個縣,每縣抽取2個村,每村調查了50戶左右的農村住戶。該調查收集了農戶2019年家庭人口情況、土地分配與流轉狀況、家庭經營情況、最大承包地塊和轉入地塊的基本特征、秋收作物種植情況,如果秋收作物種植的是水稻和玉米,還具體詢問了投入產出情況。共計獲得了近2 600戶農戶樣本,剔除已不再從事農業經營的、最大承包地塊已經轉出或不種植水稻的樣本后,共獲得有效樣本538個。

樣本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1。從表1可以看出,樣本村平均有29.01%的土地由新型經營主體耕種,其中最大比例達到84.27%。從不同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分布來看,樣本村中耕種[50,100)畝、[100,500)畝以及500畝以上土地的經營主體面積占比均值分別是4.32%、13.74%和10.95%,最大值則分別為37.70%、58.40%和64.52%。從表1還可以看出,小農戶經營最大地塊的水稻最高單產為800 kg/畝、最低單產為150 kg/畝、平均單產為559.94 kg/畝。

從表2可以看出,當新型經營主體耕種面積占所在村土地面積的比例在10%以下時,小農戶水稻單產平均為550.25 kg/畝;當上述比例介于[10%,30%)時,小農戶單產平均為543.14 kg/畝;當上述比例介于[30%,50%)時,小農戶單產平均為561.74 kg/畝;當上述比例在50%以上時,小農戶單產平均為581.67 kg/畝。由此可知,隨著村耕地面積中新型經營主體耕種比例不斷上升,小農戶的水稻單產先降后升,但總體呈現上升趨勢。

4 估計結果與討論

農業規模經營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影響、不同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水稻單產影響的模型基準回歸結果見表3。從表3的模型基準回歸結果可知,農業規模經營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影響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具有顯著正向影響,當土地由新型經營主體耕種的比例每增加1%,將帶動小農戶水稻單產增加0.074 7%。從不同規模的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水稻單產影響來看,[50,100)畝新型經營主體耕種比例的增加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影響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具有顯著正向影響,當土地由其耕種的比例每增加1%將帶動小農戶水稻單產增加0.309 0%;[100,500)畝新型經營主體耕種比例的增加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影響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具有顯著正向影響,當土地由其耕種的比例每增加1%將帶動小農戶水稻單產增加 0.129 0%;500畝以上新型經營主體耕種比例的增加對小農戶水稻單產雖然具有正向影響,但即使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也不顯著。此外,表3還展示了眾多控制變量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影響,各控制變量影響的顯著性水平不等、影響方向不同、影響程度不一、影響大小也有很大差異。

5 結論與政策建議

基準回歸結果表明,規模經營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增加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表明規模經營的擴大將促進以經營承包地為主的小農戶水稻單產增加,新型經營主體對小農戶糧食增產起到了引領作用;從不同大小的新型經營主體來看,[50,100)畝、[100,500)畝以及500畝以上的新型經營主體耕種土地面積占所在村耕地比例對小農戶水稻單產的影響為:隨著規模擴大,規模經營占比對小農戶水稻單產影響的強度逐漸減弱、影響的顯著性水平逐漸下降,這意味著隨著新型經營主體的規模擴大,對小農戶糧食增產依然具有引領作用,但引領力度逐漸降低、引領關系逐漸不顯著。因此,從帶動周邊小農戶糧食增產的角度來看,政府應該重點鼓勵和扶持500畝以下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和成長。

本研究僅針對江蘇省的水稻生產進行了實證分析,但相關結論可以推廣到其他以平原為主的稻作區。未來的研究可以在本研究基礎上擴大調查樣本的區域范圍以及產品范圍,也可以通過調查多期數據、使用固定效應模型來更有效地控制農戶經營能力等難以量化的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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