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某日,王女士將自己的燃油車停在了安裝有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公共車位。20分鐘后,王女士取車時發現前擋風玻璃多了一張《涉嫌違法停車行為告知書》。
原來,執法人員認為王女士的行為涉嫌違反《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規定,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對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并制作《涉嫌違法停車行為告知書》一份,放置于該車輛的前擋風玻璃雨刮器處。王女士到處理窗口接受處理后,執法部門決定對其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行為罰款50元。機動車充電停放處為什么不能臨時停車?王女士雖然繳納了罰款,心里卻依然不服氣,故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嘉興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禁止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不文明行為。同時,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前述規定,妨礙他人使用機動車公共充電樁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法院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訴。日前,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摘自《法治日報》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