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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方式的路徑研究

2021-11-10 19:05楊文靜
科學與生活 2021年4期

楊文靜

【摘要】資本認繳制從激發市場活力的角度出發,賦予了股東一定的出資期限利益,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相應制度設計存在法律缺位,因此,債權人利益保護陷入困境?,F有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思路主要有“申請破產程序”和“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但兩種思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對此,在未來認繳制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進程中,不妨轉換思路,完善相應的替代性救濟途徑:嚴格監管股東延長出資期限的行為、落實公司股東董事的信義義務、引入股東出資責任保險制度。

【關鍵詞】資本認繳制;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債權人利益;替代性救濟途徑

一、認繳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現狀

認繳制實施后,缺少了驗資程序保駕護航后的債權人利益保護陷入了一定程度上的困境。鑒于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予以規范確認,使得法院面臨具體問題時無所適從,司法尺度難以統一,成為審判難題。通過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我國認繳制下現有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司法思路主要有兩種,分別是“債權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和“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但主流觀點依舊是只能“債權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經過破產程序再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支持股東出資責任直接加速到期的司法案例微乎其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中認為: “債權人應當申請債務人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按照《企業破產法》第35 條使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最終在真正意義上保護全體債權人利益?!笨梢钥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這個問題的觀點也是“債權人只能通過先申請破產,進入破產程序后再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尚未支持股東出資責任直接加速到期的觀點。

司法實務中,不論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代表的不支持股東出資責任直接加速到期的觀點,還是正處于發展階段的支持股東出資責任直接加速到期的觀點,均存在一定的問題,有待完善。

二、現有保護債權人利益主要思路的不合理性分析

(一)債權人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在公司形式并且實質上滿足破產法定條件的情形下,債權人通過申請啟動破產程序來實現自己的債權,這種情況有理有據,我們在此不予討論。我們在此討論的是,公司只是形式上滿足了破產的法定條件,但其實質上依舊有一定的存續價值和再生希望,未來可能會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如果某一債權人為了自身利益,申請公司破產,大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一種是順利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一種是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轉入破產重整程序。

1.可能讓只是陷入財物危機的公司失去“重生”的機會

如果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但又有存續價值和再生希望的公司經過債權人申請順利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可能讓只是陷入財物危機的公司失去通過重整程序“重生”的機會。只是暫時性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如果直接啟動破產清算程序,不僅會產生不必要的破產費用,更會讓公司失去重新利用既有資源發展的機會,最終影響社會經濟效益的發展。

2.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如果經過債權人申請順利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破產清算程序本身也會產生一定的破產費用,在支付了破產費用等一系列具有優先權或者順位在前的費用之后,債權人實際可獲得的利益微乎其微。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經由各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轉入破產重整程序,此時最大的風險承擔者便是債權人。因此,不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債權人的利益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

(二)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

實踐中,公司在沒有滿足破產法定條件的狀況下,但公司就是出現了“不能支付”的情況,債權人便不能通過申請破產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新思路便應運而生,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思路目前仍缺乏法律依據,存在一些不合理之處。

1.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涉及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兩條,分別是:一是破產企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明確了只有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股東出資責任的履行才不受約定的出資期限限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第2款,此規定適用的前提條件是被訴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但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股東出資期限屆滿為前提,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之前,股東不符合“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定條件。綜上,在公司沒有滿足破產條件卻不能支付債權人利益時,現有的涉及股東出資責任加速的法律規范均不能進行直接適用。

2.違反了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的本質

如果允許只要出現公司債務無法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公司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那么就突破了相對性,實際上與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馳。股東在沒有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只是出資期限尚未屆滿時,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支付為理由就要求公司股東出則責任加速到期以支付其債務,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違反了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的本質。

3.違反賦予公司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的初衷

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制度實際上違背了2013年公司法設立“認繳制”賦予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的初衷,損害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另外,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東出資期限都經過備案登記對外公示,債權人應履行一定程度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果在真正發生公司不能支付時,以公司股東出資責任加速來彌補債權人的自陷風險行為,債權人有責任承擔相應的風險,而不能讓股東承擔這個責任,至少不應是讓股東舍棄出資期限利益來完全承擔這個責任。

4.損害債權尚未到期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在公司出現難以清償債權人到期債務的情形下,恰恰反映了公司經營狀況可能已經“資本顯著不足”,資不抵債接近破產邊緣。但公司的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都有一定限額,此時如果在個別訴訟中,允許某一債權人突破債的相對性,穿透債務人公司,直接向公司股東主張責任,那么很大可能無法平等地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

三、認繳制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新思路

基于上述對現有兩條救濟思路的分析,與其執著于啟動破產程序又或者是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倒不如改變思路,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替代性救濟途徑視域出發,探索在既有的法律制度規范下,完善替代性的救濟途徑,發揮替代性救濟途徑的制度價值。

(一)嚴格監管股東延長出資期限的行為

2019年9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專業委員會第319次會議原則通過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會議紀要》中規定,在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卻惡意延長出資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人員法院應予以支持。

因此,對股東延長出資期限的行為應予以嚴格監管,判斷其行為是否屬于“惡意延長出資期限以逃避履行出資義務”,進而適用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保護債權人利益。

(二)落實公司股東、董事的信義義務

信義義務是發展信用經濟的重要保障?,F行法律中,信義義務包括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認繳制下,股東享有的出資期限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存在利益沖突,在這種情形下,股東和董事對債權人應負有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恪盡職守,積極主動履行自己的職責,以正當目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在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時摻雜自己的個人私利或者為第三人謀取利益,盡到一定程度的謹慎注意義務和有效管理。

(三)引入股東出資責任保險制度

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業務中重要的一類,“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比如,訴訟責任保險制度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執行難”的問題。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之前,公司出現不能支付債權人利益時,可以引入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代替公司承擔對債權人進行一定經濟賠償的責任。

四、結語

我國從“實繳制”轉向“認繳制”,賦予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目的是為了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創業,但相應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的法律缺位,導致債權人和股東之間矛盾逐漸凸顯,不利于公司長期發展,最終影響的還是市場活力。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思路,一種是利用破產法上的破產清算程序,一種是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但以最高人民法院為代表的大部分法院尚沒有認可通過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實際上大多數還只能是通過破產法中的破產清算程序維護債權人利益,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制度因為自身的一些理論缺陷尚處于有爭議的階段。在現階段,完善替代性的救濟途徑具有重要意義,畢竟做好當下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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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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