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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海軍航母編隊指揮關系研究

2021-11-11 05:18劉夢覺王萍黃儒干雨新
中國軍轉民 2021年19期
關鍵詞:外軍兵力指揮官

■ 劉夢覺 王萍 黃儒 干雨新

引言

航母編隊是大國維護全球戰略利益的主力、奪取海上權益的支柱、實行戰略威懾的先鋒,是對外實施軍事干涉的首選兵力[1]。外海軍航母編隊作戰指揮采用標準的合同作戰指揮體制,經過多年的演習與實戰檢驗,該體制已日趨完善,能夠適應信息化條件下海上作戰需求。在近年來的海灣戰爭、科索沃戰爭、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中,其航母編隊指揮機構利用合同作戰指揮體制,在多種作戰樣式中較好地完成了計劃制訂與指揮協調任務[2,3]。本文分析了外軍航母編隊指揮體系、計劃制定與指揮協調,可為我軍海上編隊指揮體系的研究和建設提供參考。

1 外軍航母編隊指揮體系

本節重點描述外軍航母編隊指揮體系,從聯合作戰中的位置、合同作戰指揮體制以及航母編隊指揮官的設置三方面進行闡述。

1.1 在聯合作戰中位置

外軍認為,聯合作戰是與信息化戰爭相適應的基本作戰形式[4-6]。外海軍指揮體制遵循軍政、政令分開的原則,外軍航母打擊群一般接收聯合海上任務部隊指揮官(JFMCC)的指揮,并通過其融入聯合作戰體系。

外軍作戰指揮體系主要分艦隊指揮中心、戰術旗艦指揮中心、艦艇作戰指揮中心三級,其中艦隊指揮中心設在岸上,主要針對大西洋艦隊、太平洋艦隊進行指揮;戰術旗艦指揮中心主要是編號艦隊以及航母編隊、兩棲編隊一級,是海軍海上的最高指揮機構;艦艇作戰信息中心設立于各類巡洋艦、驅逐艦平臺上,主要對本艦進行指揮。

1.2 合同作戰指揮體制

外軍航母編隊實施海上作戰采用標準的合同作戰指揮體制,這種體制具有較好的適應性,適用于航母編隊執行各種作戰任務。該體制采取了委托式指揮方式,即合同作戰司令只提出作戰原則、作戰任務,集中精力于海戰全局的關鍵環節,而將各項具體作戰活動委托給各作戰指揮官、協調官。

外海軍一般對配屬部隊實行分散式控制。在合同戰結構下,作戰指揮官(OTC)可以向方面戰指揮官、職能大隊指揮官和協調官分派部分或全部任務領域指揮職能。合同戰結構可同時針對多個目標和威脅開展進攻、防御作戰行動[7]。在合同戰結構中,OTC 可建立次級合同戰指揮官(CWC),CWC 又可以再建立三級方面指揮官或職能戰爭指揮官。其中涉及的方面戰指揮官包括防空反導指揮官(AMDC)、反潛戰指揮官(ASWC)、信息作戰指揮官(IWC)、打擊戰指揮官(STWC)以及水面戰指揮官(SUWC)。職能大隊指揮官包括彈道導彈防御指揮官、海上攔截作戰指揮官(MIOC)、水雷戰指揮官(MIWC)、護航指揮官,以及海上補給大隊指揮官。在任務區域的活動級別及復雜程度可控的情況下,反潛戰指揮官和水面戰指揮官的任務可分派給一名指揮官,頭銜為海戰指揮官。

根據聯合條令,OTC和CWC是海上獨特的結構。聯合作戰時,外軍知曉這種指揮控制結構對于協調或與海上部隊合作十分重要。OTC通過“否定指令”控制CWC 和下級戰爭指揮官的行動?!胺穸ㄖ噶睢痹瓌t承認,由于海戰的分布式和分散式特點,有必要針對評估的威脅預先計劃部隊行動并向下級指揮官授權戰爭職能。一旦獲得這些職能授權,下級指揮官就將及時采取所需行動,確保OTC 始終獲得態勢信息,CWC 協調作戰,以應對部隊威脅,同時OTC 保留對力量投射和特定的海上控制作戰的近距離控制。這種模式下,上級指揮官對下級的指揮控制主要依賴間斷性的“否決”模式而非連續的交流。每個CWC 都關注其監視區域、分類識別和交戰區(CIEA)以及要害區。OTC,即CTF,同時負責支持JFMCC 的海上作戰籌劃。盡管各種方面戰指揮官的分派將允許單一平臺上多名指揮官控制不同能力,但僅一名指揮官可對艦船的行動和機動行使戰術控制。

1.3 航母編隊指揮官設置

外軍航母編隊合同作戰指揮體制由合同作戰司令及下屬的各作戰指揮官、協調官組成。合同作戰司令也稱為戰術司令部司令,通常由一名海軍少將擔任。其主要職責是制訂并頒布合同作戰計劃;任命下屬各作戰指揮官和協調官,并向其下達簡要作戰指令;全面協調各作戰指揮官、協調官的作戰活動;指揮所屬部隊完成等級轉進;規定部隊或武器裝備處于何種待命狀態等。航母編隊合同作戰司令通常根據其擔負的任務及敵情威脅狀況設置若干名作戰指揮官和多名協調官。作戰指揮官有權指揮、調動作戰兵力,而協調官只負責協調相關兵力的活動。例如,反潛戰指揮官全面負責指揮對潛作戰行動,直接控制航母編隊所屬各型反潛機和反潛艦艇;航空部隊協調官負責協調航母艦載機的使用。

外軍航母編隊各作戰指揮官和協調官并不是專職的,而是由合同作戰司令臨時指定的,例如,指定巡洋艦艦長擔任防空戰指揮官[8]。作戰指揮官與協調官的數量不固定,由合同作戰司令根據擔負的任務及敵情威脅狀況決定,例如在海灣戰爭、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中,由于對手沒有潛艇,因此不設反潛戰指揮官。為了便于指揮控制,一般將部分在作戰上有指導關系的協調官納入主要指揮官、協調官的序列中,部分指揮官、協調官則采取兼職形式。例如,掩護幕協調官、直升機分隊協調官就由反潛戰指揮官指揮,部隊軌跡協調官由防空戰指揮官兼任。一般情況下,由合同作戰司令直接指揮的協調官具體包括電子戰、主體部隊、后勤、搜救、海上攔截和潛艇作戰協調官等。當航母編隊兵力規模和作戰區域較大時,主要作戰指揮官、協調官還可下設局部或者區域指揮、協調官,以完成局部或區域性指揮控制任務。

外軍航母戰斗群內部采用方面指揮的指揮體制,即在編隊司令的統一指揮下,方面指揮員統籌運用編隊武器系統,負責方面戰術行動的協同指揮。航母編隊指揮官也被稱為合同作戰指揮官CWC,或者編隊司令官,是整個航母編隊的最高指揮官,一般是準將或少將軍銜。CWC指揮官評估當前的戰術態勢,根據編隊兵力的規模和能力,可用的作戰資源,以及需要應對的威脅程度,決定任命多少方面作戰指揮官和協調官,如圖1 所示。

圖1 航母編隊指揮官設置

航母編隊指揮官的職責如表1所示。

表1 航母編隊指揮官職責

表1 航母編隊指揮官職責

2 外軍航母編隊計劃制定與指揮協調

外軍航母編隊的指揮體制,是便于其進行計劃制定和指揮協調,以便其快速下達作戰指令給編隊所轄各艦、機、潛平臺,遂行作戰行動。故本節旨在研究外軍航母編隊計劃制定和指揮協調的具體流程。

2.1 外軍航母編隊計劃制定

航母編隊合同作戰司令根據聯合部隊海軍司令或艦隊司令下達的作戰任務,擬制合同作戰計劃。如時間允許,合同作戰司令需召開一系列作戰會議,研究討論作戰計劃。作戰計劃中指定的防空、反潛、反艦、對岸打擊和電子戰等作戰指揮官、協調官,要根據合同作戰司令下達的作戰計劃,分別擬制各自的作戰分支計劃。

計劃中需要其他軍兵種兵力進行支援時,要求通過聯合海軍司令向有關軍種或兵種提出申請。計劃制訂完成后,在可能的情況下,要組織參戰部隊提前進行分科目及合同演練,以熟悉和檢驗作戰計劃。

2.2 外軍航母編隊指揮協調

航母編隊合同作戰司令對下屬各作戰指揮官、協調官主要采取委托指揮方式。合同作戰司令每日定時下達意圖電報,內容包括:對敵情威脅的判斷、部隊的戒備狀態、武器的使用狀態、編隊前日主要活動和下日作戰計劃等。各作戰指揮官和協調官根據合同作戰司令的意圖指揮控制具體作戰行動。合同作戰司令一般不直接干預下屬指揮官和協調官的具體指揮行動。其指揮控制主要任務是協調下屬作戰指揮官、協調官之間在兵力使用等方面發生的矛盾,處理部隊在作戰中臨時出現的緊急情況和需要友鄰部隊支援、需要上級指揮機關解決的問題;當發現下屬指揮官、協調官作戰活動有違背合同作戰司令的意圖時,可以進行“否定指揮”。

航母編隊合同作戰協調工作主要有三種:一是自行協調,即各作戰指揮官、協調官按合同作戰計劃的要求自行協調;二是上級協調,主要指在兵力使用發生矛盾時,由合同作戰司令出面參與協調;三是對外協調,即航母編隊所屬兵力與直接支援兵力之間進行的協調。這種協調一般按作戰計劃中擬定的協調程序進行。為便于開展航母編隊協調工作,通常規定了明確的協調程序,典型程序包括:空中兵力起飛或進入航母編隊作戰區前,首先要向防空戰指揮官報到,然后經防空戰指揮官引導轉入其他指揮官或協調官,接受其指揮控制;水面艦艇在加入航母編隊前,首先要向反艦戰指揮官報到,然后再轉入其他指揮官、協調官的指揮控制;反艦戰指揮官需要使用岸基反潛巡邏機,需要向反潛戰指揮官提出申請。另外,由于對各類空中兵力的使用可能存在較多矛盾,為指導協調工作的開展,通常規定了明確的航空兵使用優先順序,例如,對于戰斗機中隊的使用而言,防空戰指揮官與打擊戰指揮官相比,有優先使用權。

3 結束語

外軍航母編隊指揮關系經歷過數次現代戰爭的考核,通過對外軍海軍航母編隊指揮關系研究,明確其指揮官的設置、職責,及在具體實戰中的應用流程,可為我軍后續工程項目中的海上編隊指揮關系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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