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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有過失、公平責任、無因管理和無償幫工的關系

2021-11-18 17:35宋寧
科學與生活 2021年20期
關鍵詞:受益人張女士受害人

案例一:浙江男子小吳與女友租住在桐廬縣68歲的張女士家隔壁,2020年12月20日,小吳喝酒回家后,女友將門反鎖,小吳不能進屋,由于張女士的臥室窗戶與小吳的陽臺僅相隔一米,熱心腸的張女士便許可小吳從張女士臥室窗戶爬往自家陽臺,由于小吳腳部受傷,未能成功,張女士便自己從臥室爬往小吳租住的陽臺開門,后不慎墜亡。事故發生后,張女士家人將小吳訴至法院索賠34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張女士幫助小吳的行為屬助人為樂的行為,應當予以肯定,本案中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應由雙方分擔損失,法院判決酌定由小吳補償原告9萬元。

案例二:無獨有偶,沭陽一位老漢在女鄰居沒帶鑰匙而其丈夫夜班后獨自在家睡覺,喊門未有回應擔心其丈夫發生不測的情況下,主動爬樓翻窗幫助鄰居喊門,后不慎從陽臺墜落死亡。事發后,老漢親屬訴至法院。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老人翻窗喊門行為系出于鄰里之間的互幫互助,屬于無因管理,判決被告酌情補償原告5萬元。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都有過錯,共同承擔責任。受害人應當認識到翻窗爬陽臺的危險卻輕信能夠避免,翻窗喊門(取鑰匙)并非是最為有效安全的方法,反而將自己置于危險境地,自身對此損害存在較大過錯。而受益人沒及時有效地阻止損害后果,也存在過錯。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都沒有過錯,應當適應用公平責任,應當分擔損失。

第三種意見認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了他人利益受損而管理,應當適用無因管理,由受益人進行補償。

第四種意見認為,應當屬于無償幫工行為,由被幫工人承擔責任。

兩起案件都屬于鄰里之間互幫互助行為而發生的健康權糾紛,案例一法院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判決;案例二法院適用的是無因管理判決。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規范,首先需要明確幾個概念及其特征: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侵權人因其主觀過錯造成損害結果而對受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如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與有過失,也即通常所說的“混合過錯”,即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有過錯的,共同承擔責任。

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沒有過錯是公平責任適用的重要條件。公平責任本身不是一項歸責原則,而是對損失的一種分配方法,是為彌補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遺漏而存在的,是解決人們之間具體糾紛的工具。公平責任作為一項裁判規則目的是要明辨是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不是為了個案的“和稀泥”、“息事寧人”,如果適用范圍過于寬泛,會沖擊法律體系,也使得人們無所適從。

所謂無償幫工,是指沒有義務的幫工人為了被幫工人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自愿、無償提供勞務且被幫工人沒有明確拒絕的事實行為。無償幫工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無償幫工遭受損害責任是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或者受到傷害,被幫工人就應當承擔賠償或補償責任。

無因管理,指對他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人,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法律事實。具有以下構成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務;二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三是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法律關系鼓勵社會成員之間互幫互助,弘揚傳統美德,無因管理行為具備自愿性、無償性、臨時性的特點,管理人依法享有請求受益人償還必要非用的權利。

具體到以上案件:筆者認為受害人在幫忙翻窗取鑰匙(喊門)的過程中,采用高空翻窗到達室外的做法,并非系取鑰匙(喊門)的有效、便捷、安全的方法,該行為反而置自己于危險境地,并最終導致了傷亡事故的發生,行為人對此存在較大過錯。而受益人在明知行為人采取該危險方式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有效地阻止該行為,對損害后果也存在過錯。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因此以上案件不能適用公平責任;無償幫工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且上述案件中受益人并未提供任何工具、工作環境和條件,完全根據自身條件完成,不符合勞務關系的法律特征,勞務性不明顯,因此上述案件也不符合無償幫工情形。

其次,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系基于對鄰里的關心和擔心,為了避免被告發生不測,可以認定系為了避免受益人利益進行的管理和幫助。鑒于行為人幫鄰居翻墻取鑰匙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是基于對鄰里之間的互幫互助,其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于無因管理行為。在該過程中墜亡,其親屬要求被告作為受益人給予相應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法院對上述案件,認定其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予以支持是正確的。

公平責任理論與無因管理理論有時是重疊的,公平責任中會出現無因管理關系而適用的情形,無因管理之債中也蘊涵著公平的原則。二者的區別在于:(1)就適用條件而言,公平責任要求雙方都沒有過錯,無因管理理論則沒有這樣的要求。無因管理中可能雙方都沒有過錯,也可能雙方都存有過錯或僅其中一方有過錯。本人過錯并不影響無因管理關系的成立,而受益人過錯只是減輕本人責任的理由,同樣不影響無因管理理論的運用。(2)就性質而言,公平責任在理論上被界定為侵權責任,導向侵權行為之債,而無因管理則導向無因管理之債,兩者分屬不同的兩大債體系。

鑒于公平責任與無因管理理論不同卻有重疊之處,所以在實踐中一定要仔細區別、鑒別使用。當遇到同時都能適用的情況時,類似于想象競合行為時,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無因管理理論,因為無因管理之債不但體現了公平的精神,同時也為人們提供了為什么要承擔債務的具體理由,而公平責任本身并沒有擺脫沒有責任卻要承擔責任的矛盾。再則,《民法典》頒布后,公平責任要求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公平責任的適用要求更為嚴格,不能隨意適用公平責任。它能提供的理由就是為了追求公平,這不免太抽象模糊,既不利于法官掌握,也不利于利害關系人接受。公平責任時在不適用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從結果上看認為使受害人獨自承受損害后果違背公平原則時才可以適用。

參考文獻:

[1]中國裁判文書網,浙0122民初1434號。

[2]尹志強:《<民法典>公平責任的理解與適用》,《社會科學研究》2020年第5期。

[3]董洪陶,《混合過錯、公平責任還是無因管理?》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755

作者簡介:宋寧,女,中共駐馬店市委黨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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