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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探究

2021-11-25 02:09李明翰
法制博覽 2021年6期
關鍵詞:賈某侵害人故意傷害

李明翰

(沈陽工業大學,遼寧 沈陽 110870)

一、正當防衛制度的概述及構成要件

(一)正當防衛制度的概述及基本法理

正當防衛是指當公民本人、他人、國家、公共利益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時,為了阻止,免除其受到或繼續受到損害,而采取了某些制止不法分子的損害行為,致使不法分子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屬于一種私力救濟,而當今社會在原則上是禁止私力救濟的,再加上正當防衛的本質是一種犯罪行為,所以應將正當防衛嚴格的限制在情況緊迫、已經來不及采取公力救濟的情形。

(二)正當防衛制度的構成要件

首先是起因條件,指的是當事人要面臨著現實的不法侵害,而這種不法侵害是有具體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無論在主觀上故意與否,過失與否,侵害人有責任能力與否,只要是客觀上的不法侵害,當事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其次是時間條件,指的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尚未停止。正在進行是指侵害人已經著手進行侵害行為,停止是指侵害人已經被制服或者已經結束犯罪等。

第三是意思條件,是指防衛者具有正對不正的防衛意識,正當防衛需要當事人具有防衛意識,因此偶然防衛、防衛挑撥和相互斗毆缺乏防衛意識,不屬于正當防衛。第四是對象條件,指的是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的本身或者其財產,但是防衛主體不僅限于當事人,第三人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見義勇為。最后是限度條件,當事人為了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而進行的防衛行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1]。

二、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的區分認定

(一)遵循時間條件,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

想要區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這幾個字是非常重要,也十分簡單的一個前提條件?,F實生活中發生過很多這樣的案例,當事人遭受了不法分子的非法侵害,侵害人在結束侵害行為后,已經逃離現場,被侵害人回過神后,追上侵害人,“奮起反擊”,結果導致侵害人出現了損害。我們要清楚地知道,被侵害人此時實施的已經不再是正當防衛的行為,當司法機關介入,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反倒會判處被侵害人故意傷害罪。因為被侵害人“奮起反擊”的時刻已經不在處于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我們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張某和王某在一家棋牌室和朋友們打牌,打牌過程中張某懷疑王某“出老千”而與王某發生沖突,張某拿起椅子砸向王某,被王某用胳膊擋住,好友們隨即將二人拉開。后張某來到棋牌室外抽煙平復情緒,王某覺得咽不下這口氣,于是抄起棋牌室廚房的菜刀沖到門外,二人再次發生沖突,過程中王某將張某砍傷。本案中,雖然張某先行實施了用椅子砸王某的不法侵害行為,但是此行為已經在二人被拉開,張某去室外抽煙時結束,所以王某并不構成正當防衛,而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二)避免合法利益繼續遭受損害

區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是否為了避免合法利益繼續遭受損害,或者說合法利益是否正在受到損害,正當防衛的用途是為了公民保護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其他合法利益或者國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損害。所以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區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而進行定罪量刑時都會去考量當事人實施其防衛行為是不是為了避免其合法利益繼續遭受損害。例如,孫某下班獨自走在回家的途中,突然遭遇不法分子襲擊,不法分子搶走孫某的背包后立刻逃離現場,孫某立即進行追趕,與不法分子扭打在一起,最終成功奪回自己的背包,但同時也將不法分子打傷。在本案中,雖然孫某的背包已經被搶走,且不法分子也即刻逃離了現場,但是孫某的合法利益,即其合法財產正在受到侵害,在追趕不法分子的過程中,為了追回自己財產,造成了侵害人的損害,司法機關往往也會認定此類行為屬于正當防衛行為。

(三)是否明顯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區分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還需要將防衛行為的度考慮在內,即當事人的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防衛行為一旦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那么就構成了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此時就轉變成了故意傷害行為[2]。例如,賈某周末陪伴妻子逛商場,突然迎面走來了瘋瘋癲癲、明顯是精神病人的錢某,錢某經過二人身邊時,突然撲過來搶奪賈某妻子的手提包,同時還抓撓賈某的妻子,賈某護妻心切,一時心急,抄起了店鋪門口裝修用的鐵錘砸向錢某,結果一錘擊中錢某的頭部,致使錢某當場死亡。本案中,賈某的行為明顯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致使錢某死亡,賈某的防衛行為屬于防衛過當,轉變為了故意傷害行為。

三、正當防衛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意見

(一)正當防衛制度的不足

1.沒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標準

嚴格意義上來講,正當防衛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合理的使用此項制度確實可以保障合法利益免受損害,或者損害最小化。但是,如果對此項制度使用不當,非但不會保護合法利益,甚至會成為不法分子用來實施犯罪行為的有力工具。雖然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正當防衛行為有起因、時間、意思、對象、限度五個構成要件[3]。但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我們日常生活中總會發生各式各樣、千奇百怪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司法機關無論面對任何案件都根據這五個構成要件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行為,顯然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我們需要立法機關盡快制定統一的認定標準。

2.對防衛行為沒有明確的合理限度規定

我國法律目前針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超出明顯限度這一點中的“限度”做出一個明確的解釋規定,這也就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針對莫以案件進行定罪量刑時,通常是以一個理性的第三人這樣一種角色,要求當事人注意并克制自己的防衛行為,所以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時未能將案發時現場的具體情況考慮在內,也沒有對被侵害人在案發時是否因為可能存在的其他外在因素,導致其防衛行為發生變化這一情況進行判斷。這一現狀,就說明了由于對合理限度進行明確規定,導致了司法部門辦案時的考量已經一定程度上背離了立法者在創立正當防衛這一制度時的立法初衷。

(二)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意見

1.明確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描述

目前來看,對被侵害人的防衛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的認定,主要存在兩個難點。其一是侵害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已經著手,其二是被侵害人的防衛行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當前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做出明確且統一的規定,導致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種種的困難。所以立法機關必須明確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描述,統一對正當防衛行為的認定標準。最重要的是,明確正當防衛行為的合理限度究竟是什么[4]。這樣才可以避免正當防衛制度成為不法分子的武器,也能保證公民可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2.針對具體案件,增添正當防衛民事責任

我國現行法律雖然對侵害人對被侵害人造成財產損失,以及被侵害人對侵害人造成財產損失規定了刑事責任,但是就此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所以,立法者需針對于此作出明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對于侵害人對被侵害人造成的法律損失,法律層面上應對被侵害人予以保護。若侵害人主張被侵害人對自己造成的財產損失要求賠償時,如果被侵害人采取的是合理的正當防衛行為,則法律層面上,無論是基于法理還是公序良俗,都不應對侵害人予以支持和保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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