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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用權保護的法律分析

2021-11-25 18:22劉蔣萍田齊煜
法制博覽 2021年27期
關鍵詞:商法企業信用商事

劉蔣萍 田齊煜

(1.楚雄醫藥高等??茖W校,云南 楚雄 675005;2.中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4)

一、商事信用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商事信用缺失的現象日益增多。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迫切需要進一步確立商事信用權?!豆痉ā沸薷募肮镜怯浿贫雀母锖?,政府簡政放權降低商事交易的門檻,從而對商主體的商事信用的自覺性提出更高要求。在政府主導下,參考失信人執行黑名單模式,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問題曝光制度,有助于提升消費者的購物意識,根據企業的信譽度選擇適合自己的消費模式。同時,給其他企業產生威懾力。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迫切需要建構商事信用權。隨著我國互聯網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對傳統交易模式形成巨大的沖擊,對市場信用交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善商事信用體系應該把商事信用權納入商法體系中,為法院解決商事信用缺失提供法律依據,迫使經營者誠信自律,從而增強消費者的信心,穩定市場經濟的發展。[1]

二、商事信用權法律保護的構建

(一)商事信用保護的主體

商事主體是指參與商事交易活動,并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人。首先,商事信用權被侵害的主體主要包括兩類:被侵害商事信用權的直接受害人和被侵害商事信用權的間接受害人。有學者認為商事信用權被侵害的主體亦有限制,僅為被侵害商事信用權的直接受害人,不包括間接受害人。其次,商事信用權與信用權二者基本的差異是商事主體不同。商事信用權調整的是商事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但是民事信用權則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2]例如,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因為民間借貸逾期失信未償還債務,侵害的是債權人的信用權,而非商事信用權。最后,隨著商事登記制度的改革,變“先證后照”為“先照后證”,放寬市場的準入條件,隨后出現無證照經營的現象越來越多。無證照經營不僅損害了市場的公平性,還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有學者認為只有經過主管機關登記,以自己的名義持續地從事某種營利性行為,并以此為職業或營業,獨立享有商法上的權利、承擔商法上的義務和責任的組織和個人才屬于商事主體。[2]筆者認為該種觀點有失偏頗,一方面,無證照經營的現象日益增多,如果不納入法律的規制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將會日益嚴重,最終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另一方面,無證照經營的主體參與的是商事交易活動,并以盈利為目的,能獨立地享受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筆者認為類似無證照經營,沒有經過登記的主體也是商事主體。[3]

(二)商事信用保護的客體

商事信用權的客體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是指商事主體依據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和經營能力從事商事交易活動而獲得的社會評價與信賴。這里的商事信用主要包括兩類: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商事交易的主體便是企業,企業信用是商事信用體系重要的信用構成。企業信用是指第三方征信機構根據企業的征信信息評價規則作出一個信用等級的評價。企業信用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信用評估、信用征信等。目前,我國對于保護企業信用的模式散見于各部門法中,例如:合同法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帝王條款,并設立一些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和抗辯權等規則來防止發生和懲罰失信行為;《公司法》中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為了規制資本市場中的企業信用?!镀飘a法》主要規定企業退出市場機制的法律責任和遵守的法律程序??傊?,其所涉及的領域主要包括準入、交易、退出等多個環節,其主要立法模式采用的是單行法保護模式。筆者認為,應借鑒《民法典》的經驗把商事信用權等各項權利納入《商法通則(草案)》這一部法律,從而更好地規范商事信用。同時,個人信用是商事信用的基礎,市場主體是由個體組成,市場交易的經濟活動與市場息息相關。個人信用主要包括個人信用的收集、信用的評估、信用的征信、信用的救濟等制度。個人信用的體系主要包括個人信用的產生、信用的評估、信用的交易、信用的救濟等方面。[4]

(三)商事信用權的內容

商事信用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商事信用利益的支配權。商事信用權的客體是商事信用,商事信用實質是一種客觀的信用評價。信用評價是社會對商事主體的客觀評價,商事主體可以利用或支配基于這種評價形成的信用利益。例如:商事主體利用自己的信譽,使交易相對方產生更多的信賴利益,實現雙方的合作關系,完成雙方的目的,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利潤。2.商事信用利益的持有權。商事主體維護商事信用評價完整性的權利。商事信用是客觀狀況與主觀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商事主體可以通過自身道德約束、樹立正確的信用意識,獲得社會良好的客觀評價和更多的經濟利益。

三、商事信用權的法律保護

縱觀世界各國的商事信用保護的相關制度,大多數國家都是根據本國的國情制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有的直接或者間接地確立信用權或者以商事信用權來規制商事信用,穩定市場經濟的發展;有的將與商事信用有關的權利轉化為其他權利;有的直接用刑法規制侵犯商事信用權的嚴重行為。綜上所述,如果是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商事交易相對方利用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害商事信用主體的商事信用權的行為,此時可以直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制。如果是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時,其中一方存在違約行為或者侵權行為侵犯交易相對方的商事信用權,筆者認為,面對此種情形可以通過確立商事信用權輔以侵權責任法及合同法予以更加全面的保護。[5]

(一)商事信用法律體系的建構

目前我國對于商事信用權的保護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為了完善商事信用的制度應該將其確立為一項權利,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F階段縱觀我國法律法規的規范,可以看出大部分依賴誠實信用原則來規范商事主體在商事交易活動時的信用權利義務關系。徐學鹿學者認為,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以資本的增值為其基本目標,且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畢竟與傳統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有所不同,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將隨著社會情境之變化而不斷擴充其保護的內容。[3]這種制度的弊端在于沒有具體的評判標準,過度依賴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會受到道德輿論的干擾,最終影響該項制度的執行性。因此。在確立商事信用權的同時,應該明確商事信用權在商事單行法中的內容,且依據商事主體的特點將其細節在單行法中予以規制。與此同時,發達國家均依據自身的經濟情況及經營能力構建適合本國國情的征信體系,從信用信息的收集、制作、監督等過程用法律法規予以調整規范?,F階段我國的商事信用權的立法體系較為雜亂,需要盡快讓商事信用權在商法總則的基本權利部分或者具有較高位階的地方予以規定,再由國務院出具具體的實施細則,并讓地方政府予以配合。

(二)商事信用權的相關制度

商事信用的持有權是商事信用權的基本權能,其中包括商事主體在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時對自身商事信用知情的權能。征信機構或者資信評級機構為了保護其商事信用權的制度,應該完善商事信用權的知曉和異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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