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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視野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律問題探析

2021-11-25 19:18
法制博覽 2021年1期
關鍵詞:賠償制度適用范圍懲罰性

謝 瑩

(西安培華學院,陜西 西安 710100)

一、引言

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除了不斷更新迭代的各項社會經濟活動外,同時更加需要新的法律制度來維持社會經濟發展的繁榮穩定,進而有效地遏制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違法行為,在此背景下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便應運而生??梢钥吹?,該項制度的產生是為了懲罰惡意的違法行為,保證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在經濟法視野下對懲罰性賠償法律問題的分析,深度了解設立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責任和法律目的,對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以期在更深層面上實現社會經濟的公平和穩定發展。

二、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法律問題分析

(一)適用范圍有限

目前,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針對因購買商品和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消費者欺詐行為以及產品缺陷引發的責任歸屬對消費者進行有效的權益保護,但是針對不正當競爭、壟斷等嚴重的侵權行為,我國相關的懲罰性損害賠償立法也不能適用于缺乏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情況。由于適用范圍的限制,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懲罰和制止違法行為時的實際法律效力大大降低。與此同時,盡管懲罰性損害賠償適用于產品責任領域,但《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限制了適用條件,并排除了侵犯財產權的行為。由此可見,我國懲罰性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它只適用于社會和經濟生活的一部分,限制了對其他不公平競爭、壟斷和其他做法提出起訴的可能性。對于具有不可容忍的惡意或者過失致死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且需要對其進行處罰和遏制的行為,被侵權人可以提出懲罰性損害賠償??梢?,只要能夠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發生,懲罰性損害賠償就不會受到侵權手段和范圍的限制。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過失致死或惡意侵權引發的緊急情況不僅僅發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產品責任領域,所以將懲罰性賠償引入其他經濟法領域和其他侵權領域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主觀要件不明確

首先,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在其使用范圍下的主觀要件的標準不夠明確。例如,在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將“明知”作為懲罰性損害賠償的主觀要件,但是制度中卻沒有對“明知”做出明確的判別標準,這樣就會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和被告舉證時的責任分配?,F實情況是很多消費者權益保護后沒有得到懲罰性賠償,而只得到回報的原因。無主觀因素的過失致死。過失致死造成的損害主觀上并非惡意的,但后果是相當嚴重的。所以,消費者或其他相關主體因過失致死造成的侵權行為也應受到處罰。因此,一旦受害人可以證明侵權人存在一定的察覺或發現損害行為的能力,受害人就有權主張賠償懲罰性損害賠償。但是我國目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其主張權利受到主觀性和故意性等適用條件,而例如將過失致死等適用條件排除在外顯然不符合實際需要。

(三)不合理的賠償金額設置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保障受害人主張權益賠償的基本保障,這關系到經濟法律體系的立法宗旨。而現有的計算模型可分為固定懲罰性損害賠償模型、彈性模型和無限模型。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都做出了明確的解釋?!肚謾嘭熑畏ā返谒氖邨l規定的相應性懲罰性損害賠償也是無限模式。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證明的數額模式操作簡單,判決統一,但個別案件的適當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確定過于機械和僵硬。這種無限制模式在充分考慮案件的實際情況下是可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的作用的。但是,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較大,這樣就可能導致案件中存在一定的偏差,一些不公平因素可能引發司法混亂。所以,基于懲罰性損害賠償的宗旨,不應該限制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數量,以充分發揮阻嚇作用。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多模式組合補償計算模型是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發展趨勢。

三、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法律問題分析

(一)進一步拓寬適用范圍

首先,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不能僅針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產品責任。進一步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是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以環境污染為例,一些大型企業為了追求高額利潤,無視環境保護,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嚴重的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懲罰性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遏制對其他社會成員的侵權行為,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范圍的拓展就應該立足于其立法宗旨和基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討論。

任何主觀惡意侵權行為,在必要時,都可以適用法律予以完善和威懾,所以懲罰性損害賠償應適用于所有惡意侵權行為。同時,應逐步將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引入經濟法的其他領域,如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水平不斷提升,市場經濟中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逐漸增多,對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產生了嚴重影響。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僅規定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在預防不正當競爭方面明顯力度不足。首先是處罰不夠,不足以完全補償;其次就是難以防止不正當競爭。設立懲罰性損害賠償會迫使潛在的不正當競爭違法者遵守法律,通過預期他們將不能從不正當競爭中獲利而進行公平競爭。它的出現保護了市場經濟中的自愿交易原則,同時防止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受到攻擊。它不僅反映了對這種行為的法律譴責,而且對潛在的行為起到威懾作用,以達到遏制這種行為的目的。

(二)明確主觀要件條件

為了厘清懲罰性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的主觀要素,必須準確界定“明知”等要素,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降低訴訟成本,符合正義的本質。與此同時,還應引入過失致死。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側重于對侵權人的主觀定罪,即侵權人主觀過錯的嚴重程度,包括“明知”或“故意”。法律還顯然需要控制“過失致死”造成的損害。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將造成嚴重損失,并受到廣泛譴責。因此,過失致死往往是故意的。

侵權行為的發生是指侵權人無視其法律義務和他人身財產安全所產生的漠視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沒有履行其社會義務和職責,更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的危害和影響。所以在我國的立法中,會經常使用過失致死來與其蓄意進行并列。然后從國外的法律規制來看,在懲罰性賠償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過失致死作為一種主觀要件,主觀上對能力的盲目信任,或者由于這種疏忽而產生的過失致死,等同于主觀上的蓄意。因此,我國的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就應該將過失致死也納入其適用范圍,并在立法上進一步明確其過失致死。

(三)合理設置賠償金額

首先,懲罰性損害賠償應以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為基礎,并靈活設定。合理的懲罰性損害賠償計算模式是確保受害人不會收取過高的費用,以免阻嚇作用不足。在這里,可以參考英國法律,并限制損失為三倍。一般不支持超額賠償。其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允許大量損失以確保威懾力。這方面可以借鑒國外的懲罰性損害賠償機制,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的特殊性,適當控制彈性標準,從而有效地發揮懲罰性損害賠償的作用,實現其立法宗旨。

四、結論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核心宗旨不在于對于單一對象的懲罰,在明確權利的同時,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和秩序。經濟法視角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對整個社會行業遵守規章制度起到警示作用。它不僅可以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而且可以節省司法機關在處罰違法行為時的司法成本。從經濟法角度研究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實踐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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