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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違約行為的審查判斷

2021-12-02 09:18袁靜
商品與質量 2021年44期
關鍵詞:民事情況人員

袁靜

棗莊市科技信息研究所 山東棗莊 277800

在我國有關合同法的內容規定中,有關當事人在進行技術轉讓開發以及相關服務方面的合同被稱為技術合同,其本身涉及到了較為明確的權利與義務。從本質層面來講,技術合同與民事合同大體相同,都是以一個較為平等的關系而展開,但是,由于其本身是以科學技術為主要對象,在進行特性融合之后,便會與民事合同產生差異性,在進行技術合同糾紛的審理與判決過程中,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正因如此,對于相關人員來講,在應對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當加強對不同內容的分析,明確違約行為是什么,以此來確保所開展的評判結果具有公正意義與現實性。

1 技術合同違約行為的特點

(1)技術關聯性。技術合同中,有關違約行為的內容都會和技術產生關聯,有關合同中的技術開發條款、技術轉讓條款以及服務咨詢工作,所涉及的內容都會和技術產生密切的聯系,即便是發生糾紛問題,也是因為技術內容或者是在進行實施的過程中,某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這種行為本身會和民事合同中所記載的違約條款與行為產生差異性,雙方當事人所發生爭議的內容并不具備實體性,是一種無形的技術,缺乏客觀的物質形態存在,因而在產生違約行為時,則不會對具體物質加以表現,只是對技術的內容開展服務工作[1]。對于相關人員而言,在進行這方面的審查與判斷的過程中,需要對技術成果加以分析,整個過程很難利用直觀判斷的方式進行合理判斷,從而導致后續工作無法順利開展。

(2)不可避免性。對于技術合同而言,違約行為是無法被避免的。受到技術本身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的影響,在進行開發的過程中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內容,從而來確保應用質量能夠得到有效保障,在這一過程中,有關技術開發方面的合同內容都會涉及到其主觀的判斷特性,根據人員的技術應用目的來進行可能性的分析,從而來形成能夠滿足雙方需求的權利與義務條款。無論條款內容如何完善,在進行實際應用的過程中,仍然會出現無法履行的情況,受到不同程度的因素影響,經常會引發違約的情況,進而產生技術合同方面的糾紛。

技術開發合同本身所涉及的內容存在著高風險的特性,很容易會在履行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比如說在期限時間段內并沒有獲得相應技術成果,整個過程不但涉及到研究團隊的實際情況,同時也會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當人員所掌握的技術水平無法滿足新技術的研發需求時,便會產生較為棘手的技術難題[2]。

(3)相互性。相互性是技術合同違約行為的特點之一。我們以技術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權利與義務內容進行分析,能夠發現一個問題:即便是雙方人員在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對相應的主體義務進行了明確處理,可在進行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卻仍然會受到各方面的限制,當事人無法憑借自身的能力來完成相應的義務內容,大部分時間段內,另一方也會參與到的技術研究過程中,最為經典的便是資金上的協助[3]。由此可見,技術合同本身具有極高的相互性,彼此間相互依賴,共同實現合同中的內容。在進行技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會受到技術實施本身所具備的特性影響,當某一方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了問題,就會導致另一方的義務履行質量無法得到保障。正因如此,在面對技術合同糾紛問題時,經常會出現雙方互相指責對方的情況,并通過反訴來證明自己的指控說明,很少會出現單一方進行訴訟的情況。

2 技術合同違約行為審查判斷中的疑難問題

(1)與民事合同相比,當技術合同發生違約現象時,相關人員往往會受到合同特殊性的影響,在開展審查判斷的過程中也會面臨更為復雜的處境。在對技術合同違約行為開展審查判斷的過程中,常見的問題就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無法對某一行為是否出現了違約情況進行明確的認知與分析,也就是缺乏具有科學意義的依據內容。履行約定的行為與違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對立內容,通常情況下,在進行合同履行時,一旦出現與約定不符的便可以算作是違約行為。結合相關法律標準,主要是對沒有履行義務,沒有完全履行義務,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存在問題,推遲了履行義務的時間等內容作為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正因如此,在進行違約行為的判斷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了解在合同中記載著哪些應當履行的行為,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相應的審查工作。之所以說技術合同與民事合同存在差異性,則是因為技術合同本身所呈現的是動態化,而非民事合同中的明確固定,在整個動態階段,只要不是對稱信息的數據內容都會隨之發生轉變,從而導致審查判斷無法順利開展[4]。

(2)在進行技術合同的簽約過程中,其主體結構大多是以對技術有認知,并掌握的一方,另一方的認知水平相對較低,這就導致在進行技術合同的技術成果審查時,雙方在技術信息方面產生了巨大的落差,一個是對于技術知之甚少,缺乏足夠的信息支撐,另一個則是掌握著絕對的技術優勢,以至于產生了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進行合同簽約時,為了確保自身的利益不受影響,信息優勢方大多是以一個較為籠統的話語來進行技術信息的闡釋,以此來避免因過度信息披露而為自己的發展產生了阻礙,在這一過程中,自然會對相應的關鍵信息進行保留。加上信息與知識本身所具備的局限性,在進行技術應用的過程中,很難確保協商工作的公平性,在進行技術合同的內容簽約過程中,往往需要對整個技術的應用內容、應用方式、應用質量進行內容上的分析,并以此提出相應的處理措施,整個過程難度極高,且所涉及的環節與內容相對復雜。在進行合同訴訟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義務不明的情況,完全不了解所要承擔的行為內容,對違約行為的定義在認知上有所欠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各執一詞,進而導致相關人員在進行判斷的過程中很難開展后續工作[5]。

(3)由于技術風險本身就存在于違約行為中,二者很難進行有效地區分,進而導致有關違約行為的審查判斷工作受到較為不利的影響。從某種角度來講,當技術合同中產生了特殊現象,便會形成技術風險,相較于民事合同中所包含的不可抗力的因素,這種技術風險本身與違約行為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異,很難在正常意義層面進行分析。在開展合同內容的簽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研發技術結果無法滿足合約要求的情況,導致這一問題出現的原因可能是在進行合同簽約時對于當事人的能力認知過于信任,或者是估計過高,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一旦面臨無法攻破的技術難關,便會導致最終的結果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針對這方面進行分析時,便會產生相應的問題,倘若依照合同上所約定的條款,顯然研究方在開展技術研發的過程中完成相應的義務,應當屬于違約行為,但事實上并沒有這么簡單,這種情況既不滿足我國合同法中所記載的不可抗力因素,在違約行為的應用方面也會出現問題,對于研究方而言,在履行的過程中確實已經從所有角度上都在盡可能實現相應的義務,這邊牽扯到技術合同本身所具備的特殊性。在我國合同法中曾明確指出,倘若在履行技術合同中因技術困難無法突破從而導致研發工作發生問題,那么風險則是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處理[6]。但是,缺乏有關約定或者約定內容不明確的情況,則是要由雙方共同承擔相應的技術風險。整個過程相對復雜,需要訴訟人員嚴格遵守相關原則,誰先主張誰就拿出正確交于法院,以此來確保后續的審查判斷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4)對于相關人員而言,在進行違約行為的分辨過程中,經常會出現與履約行為模糊的情況。這種問題的出現可以算得上是技術合同糾紛中的特性所在。民事合同所產生的糾紛通常情況下都會涉及某一方是否履行了相關約定,在進行觀察與分析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相應的方式來進行異議的提出??杉夹g合同本身在開展履行作業的過程中,從技術開發與服務角度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不但在合同閱讀方面無法進行明確指出,另一方的當事人還無法對實際情況進行有效觀察與監督,由于受到信息層面的缺失影響,人員對于相關知識的理解往往會存在一定程度的問題[7]。而導致這一情況發生的主要原因,便是在合同中的簽署方并沒有較為完善的專業技術作為鋪墊,對于技術活動的應用更加有效地理解,從而導致在進行糾紛處理的過程中往往會落于下方。比如說,在開展汽車維修服務的過程中,很多車主在進行維修時缺乏較為完善的專業知識,因此即便是親自來到現場,也無法對相應的維修服務質量進行有效判斷,所以質疑也不具備專業性與可行性,即便心存疑慮也需要大量的時間來進行證實,從而導致自身的個體利益受到較為不利的影響。

3 技術合同違約行為審查判斷的基本思路

(1)在進行技術合同違約行為審查判斷的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明確其本身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選用和傳統合同違法行為不同的方式方法進行判斷,并以此為基礎盡可能異化審查方法,盡可能降低其余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之間的重疊關系,二者具有較為明顯的區別,不可一概而論。在進行司法實踐的過程中,相關人員應當對合同法進行有效應用,既要加強對相關原理的重視程度,同時還要明確不同民事證據中所存在的規則內容,加強對合同本身的重視程度,找尋其履行過程中所存在的規律性,進而來確保后續審查工作能夠順利開展。

(2)在進行審查判斷時,應當對人員自身的商業習慣進行分析,在滿足合同本意需求的前提下進行當事人義務的分配工作,并確保技術的分配質量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與提升。同時,由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在進行技術合同的管理過程中也會發生違約行為不明確的情況,當這一方面產生爭議時,則不能夠依靠合同中所記載的條文內容來進行分析,而是要以具體行為具體分析的模式來進行內容上的深入調查,探究行為背后所負責的人員,具體方式的內容以及最終效果。

(3)相關人員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標準,加強對科學規律的重視程度,并及時選用相應的手段來明確條例中所包含的履約情況的內涵,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技術合同糾紛處理。在進行實踐操作的過程中,所負責審判的人員本身需要具備較為完善且豐富的法律知識,在實踐操作能力上也要具有充足的經驗,能夠明確技術合同審判過程的重要意義,要確保人員自身的利益不會在判決后受到不利影響,同時能夠起到促進我國技術成果轉化的作用。在開展技術合同判決的過程中,應當及時對其開展衡量工作,確保其自身的公正性不受影響,同時還要及時對技術事實的認定內容進行觀察,確保其能夠滿足相應的科學規律。

在這一過程中,相關人員需要對整個案件進行高度重視,并探究其中所涉及到的技術問題,對自身所掌握的知識結構加以分析,并通過不同類型的方式來了解導致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以及與違規行為密切相關的技術內涵。此外,還要將證人的作用發揮出來,并派遣專業的人員開展鑒定工作。倘若在技術合同中存在某種問題,無法通過庭審來完成后續的判定工作,則需要及時選用專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以此來確保整個案件處理工作的公平性與有效性能夠得到有效保障。

4 結語

綜上所述,技術合同糾紛與民事合同糾紛之間有著較為明顯的差異,由于其本身所具備的特定性過于特殊化,很容易會對后續的審查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為了避免這一情況的出現,相關人員需要加強對相關案件的重視程度,并對違約行為進行具體化的分析與處理,從而來確保審查判斷工作的公正性與精準性能夠得到有效保障,確保當事人的個人利益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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