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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權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務研究

2021-12-03 05:40嚴小莉
科技信息·學術版 2021年31期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

嚴小莉

摘要:留守兒童群體屬于中國經濟轉型過程中所產生的特殊群體,并且該群體的權利保障以及生活質量已然是社會的重點關注問題。農村居民想要獲得較高的經濟收入則需要進城打工,但因為多種因素兒童則被迫留在農村,可對于正處在成長階段的兒童來講自身缺乏父母陪伴與指導對其后續性格品質形成極為不利。因此國家及相關民政部門需對此加以重視,并針對性采取干預措施,有效解決這一現狀。本文主要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務進行研究。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權利法律保障;民政服務

引言:

針對于留守兒童問題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文件規定,其中明確指出各級政府應將留守兒童保護工作視為重要職責,堅決維護未成年群體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以未成年群體成長為主要落腳點對相應法律和機制不斷加以完善,有效強化主體監護責任、促使兒童留守現象大幅減少,并全面保證留守兒童安全。近年來在國家的發展模式下農村人口流動變化較快,城鄉關系的調整以及農村人口的減退等多重影響,導致留守兒童問題日漸復雜,因此能夠徹底解決該問題,各級政府部門應協同研究,針對此情況提出具體解決對策。

一、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障必要性

首先是現實要求,兒童在成長階段若缺乏正常家庭氛圍、沒有父母關愛與保護會導致其安全感缺失,一旦遇到問題時潛意識的反應則是逃避和退縮,同時社交能力弱、自信心過強都是留守兒童特點。較為偏遠的農村地區,通常會出現兒童在一年級則被留守,學校中因母愛缺少,常會將教師視為母親,但因教師自身精力有限所以也難以對其全面照顧,此時極有可能會故意犯錯吸引教師注意,若此時教師仍未進行幫助反而對其責罵,可能使該兒童性格愈發暴躁,甚至成為“問題學生”。其次,理論要求,留守兒童享有人權第一,人權是在不斷發展過程中隨著人類群體主觀意識的覺醒主動要求的應當具備的權利;第二,人權是由法律承認且具有權威性的保護,如此才能確保個體發展得到充分保護;第三,人權生來既有,并非由誰賦予產生,任何人皆不可通過法律剝脫人權。簡單分析,人權爭取也屬于利益爭取,利益與人權在某種層面上講有重合部分,因此針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群體的基本權利進行保障有其明確必要性。

二、當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障存在問題

盡管當前社會已經對留守兒童問題采取相應解決措施,但現實生活中仍會有多種問題出現,造成該問題的原因首先是法律制定有所缺位,法律規定中對于未成年群體的權利保護較多,甚至已經有較為完善的管理體系,但特別針對于留守兒童的相關規定仍有一定缺位現象,未成年群體中農村留守兒童屬于弱勢群體,因此若缺少針對性的法律制度管理和約束則會導致一旦留守兒童出現問題則難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受教育權無法保障,因留守兒童大多以隔代監護為主,長輩在家務生活以及文化程度上有較大限制,從而對其文化提高和家庭教育方面無法正確給予幫助和管理,而教師也因自身工作較為繁重難以對其進行全方位照顧,長久以往下則會有部分學生對文化學習產生強烈抵觸情緒,從而出現輟學等問題。

三、農村留守兒童權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務對策

在面對農村留守兒童在進行權利保障與維護時,需要從整體進行統籌由各部門協同合作才能構建系統、全面且高效的保障系統,該項工作十分復雜,且涉及時間較長,因此相關部門需對其有足夠的建設耐心,以確保保障留守兒童合法權利的這項工作可以順利實施。國家針對此問題早已經出臺了相關的保護通知,文件中要求各級部門以農村留守兒童保護為基礎協作開展這項工作。民政部應充分發揮自身帶頭作用,各地方基層民政部門也應嚴格按照政府規定開展實踐保護行動。民政部門規劃留守兒童保護方案時,應注意對民政資源充分利用,并從教育和監護兩個不同角度同時入手,協同其他部門建立完善的保障體系。

(一)為留守兒童建立信息庫

各級地區民政部門需要求并指導鄉鎮或村民委員會對當地的留守兒童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隨時更新隨時匯總,建立完整、詳細、動態的鄉鎮留守兒童信息庫。該信息庫建立應做到“專人專檔”,對留守兒童自身、父母以及其當前監護人的全部信息進行記錄。在此基礎上鄉鎮政府部門也應對留守兒童的基本生活、教育情況和監護類型等項目信息加以分類整合,宏觀角度上要做到全面掌握本地區內所有留守兒童態勢;微觀角度上則要對個體留守兒童的實際情況完全了解,從而有針對性、計劃性的組織開展關愛活動,切實將地區內的兒童留守問題加以解決。

(二)完善監護制度加以補償

第一,因社會組織的信息登記管理皆是由各地區的民政部門負責,所以民政部門對各類組織了解通過鼓勵企業介入或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成立留守兒童服務的專項體系,以此保證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照顧、學習輔導以及親情關懷和心理疏導,讓其可以充分享受家庭快樂。第二,民政部門也可以以住宿提供的服務形式為留守兒童提供權利保障,該模式具體實施可分為救助中心和兒童福利機構兩種不同模式,民政部門可對兒童服務事業的工作經驗加以運用創建農村留守兒童管理機構,例如“假日學?!钡?。

(三)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中國的社會救助體系主要是以最低生活保障為主,具體內容有醫療救助、五保供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等,臨時救助僅是作為補充內容,與司法、教育等專項系統救助配套。鑒于此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教育部、公安部以及民政部可協同開展摸底與排查工作,對本地區內的留守兒童生活狀況、心理動態進行調查與統計,調查結束后民政部可根據具體信息數據及時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救助范圍的留守兒童盡快納入,同時也需與司法部以及教育部共同協商并擬定出實踐性較強的權利保障執行方案,從而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專業的法律與教育救助。

結論:綜上所述,民政部門在農村留守兒童問題解決上應充分發揮自身銜接作用,及時對學校與兒童家庭的問題進行處理,同時也需注意關愛留守兒童心理問題,通過建立信息庫,完善監護制度,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等多種方式有效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從而保障其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1]項會蘭.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研究[J].農村經濟與科技,2021,32(13):334-336.

[2]徐爽,江婉.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權利的法律保障及民政服務[J].2021(2016-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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