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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供電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中的法律責任與對策

2021-12-17 02:43丁燕
科技信息·學術版 2021年1期
關鍵詞:法律責任供電企業對策

丁燕

摘要:明確觸電人身損害中的法律責任,即能夠保證觸電人身損害案件處理的正確性與高效性,也可以此為依據,借助有關法律法規,維護供電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廣大民眾的合法權益?;诖?,本文主要就供電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中的法律責任與對策展開深入分析與探討。

關鍵詞:供電企業;觸電人身損害;法律責任;對策

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的人身觸電損害案件數量在逐年增多,索賠額也越來越高。通過多年的司法實踐,人們通常會將以產權關系為核心的傳統物權侵權行為法當做理論觀點,這充分反映出了當前司法建設的滯后性。但在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因構成民事行為法律關系的條件較為復雜,且牽扯到眾多客觀繁雜的條件,甚至還會遇到各種高新電網專業技術問題,這就會大大增加觸點人身損害案件的處理難度。

一、觸電人身損害案件的分類從

站在不同的角度,可將供電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中的法律責任劃分成多個類型。本文基于電壓等級這一角度,具體將供電企業的法律責任劃分成兩大類:一類是高壓觸電事故,一類是低壓觸電事故?!睹穹ㄍ▌t》第123條中作出明確規定,在從事高空、高壓、易爆等高危作業中,若對他人造成損害,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此可知,《民法通則》中已經將高壓列入到了高度危險作業的行列,但卻沒有給出具體定義。在2001年,《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內容,針對《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做出了明確的規定:1千伏包括1千伏以上的電壓均被稱為高壓電,1千伏以下的電壓則被稱為低壓電。在這種情況下,因高壓電或者是低壓電而引起的觸電事故,既可以被相應的稱之為高壓觸電事故與低壓觸電事故。

二、觸電事故的法律責任

(一)高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根據無過錯責任,對高壓觸電人身損害進行法律責任認定。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第51條內容可知,發生在供電設施上的事故所生成的法律責任,因按照供電設施產權的具體歸屬進行認定?!蛾P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2條內容也給出了明確的規定:若是由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案件,應該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中的相關規定,承擔具體的民事責任。簡單來講,作為一種特殊侵權,高壓觸電既不論觸電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供電設施產權人都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條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弱者,確保供電設施產權人能夠認真落實好各項安全運行管理工作,以便從根源上加強廣大民眾人身安全與公共財產上的保護,確保受害人受到的損傷能夠及時得到應有的補償,從而在法律風險層面實現公平、合理分擔。

(二)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

依據過錯責任,對低壓觸電人身損害的法律責任進行認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內容規定: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以及他人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公民或法人均應當承擔相關民事責任?!豆╇姞I業規則》第51條指出,根據供電設施產權歸屬,可以對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確定?!睹穹ㄍ▌t》第123條規定:若可以證明損害時在受害人主觀意識下故意造成的,無需承擔民事責任。即低壓觸電屬于一般侵權,主要是以觸電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行為當做其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依據。若觸電損害是因供電設施產權人員沒有監管到位而引起的,就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觸電損害是受害人或者是第三方過錯而造成的,就應當由受害人或者是第三方承擔具體的過錯責任;另外,若觸電是由產權所有人、受害人以及第三方三者共同共同過錯而引起的,就要對三方在觸電人身損害行為過程中所存在的過錯程度進行區分,對各方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認定。

三、應對觸電人身損害中法律責任的有效對策

(一)加大安全用電宣傳教育李素

供電企業要借助電視、廣播、互聯網、自媒體等途徑,以及各種形式的用電知識安全講座來大力開展電力設施保護法、電力法等一系列供電法律法規及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與科普工作,以此來幫助廣大人民群眾樹立強烈的用電安全意識,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合力營造一個良好的供電法制環境。

(二)明確產權及維護責任

在《供用電合同》中,與產權分界點及維護責任劃分等相關條款,是對觸電事故責任進行認定的主要依據。在簽訂用電合用的過程中,供電企業與用戶一定要明確雙方的產權分界,并且要具體指出,產權分界點電源側是由供電企業負責運行維護管理的,而負荷側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則是由用電單位自行負責的。同時,針對農村或者是農業生產用戶,在簽訂的合同中還需明確指出,用戶要嚴格根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規范,合理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并且要通過定期,保證漏電裝置能夠正常運作。

(三)落實好運行維護與用電檢查工作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第1款中指出,針對可以危及到財產與人身安全的商品與服務,經營者應該對消費者做出明確的警示,并明確告知其具體防止危害的方法。與此同時,供電企業也要對供電產權的設備及線路做好日常運行維護工作,及時處理缺陷,并且要對電力安全警示標志的懸做出規范。另外,要強化用戶產權設備及線路的用電檢查工作,及時向產權人發出安全隱患通知書,積極督促其進行整改。

(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對社會保險法以及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完善,就是為自己或者是他人可能會遭受到的財產、人身損失設立保險。目前,責任人無能力履行的觸電人身損害已經被社會保障制度納入到保障范圍內,將損失承擔社會化,能夠對觸電受害人起到有效的救濟作用,有效減少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法律糾紛。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社會發展的新階段,供電企業不僅擔負著各個行業及千家萬戶的生產生活用電重任,同時在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過程中做出了突出貢獻。在未來發展中,供電企業要想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就要嚴格落實自身與用戶之間的責任義務,認真做好用電安全管理工作,減少觸電事故,以此來有序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為和諧社會的構建奠定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1]秦美虎.淺析供電企業在觸電人身損害案件中證據的處置[J].法制與經濟,2020(3):73-74.

[2]田野.供電企業預防觸電人身損害暨法律責任探析[J].中國電業,2017,0(17):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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