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國“防災減災日”是哪一天?
答:2009年3月2日,國家減災委、民政部發布消息,經國務院批準,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為全國“防災減災日”。2009年5月12日是中國第一個“防災減災日”。
問:設立“防災減災日”重要意義有哪些?
答: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造成損失重。2008年5月12日,我國四川汶川發生8.0級特大地震,損失影響之大,舉世震驚。我國設立“防災減災日”,一方面是順應社會各界對我國防災減災關注的訴求,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國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更加重視防災減災,努力減少災害損失。國家設立“防災減災日”,將使我國的防災減災工作更有針對性,更加有效地開展防災減災工作。今年夏季,我國河南、河北、山西多地發生洪水災害,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災區人民積極開展自救,全國各地八方支援,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問:防災減災主要指哪些災害?
答: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問:我國防災減災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答:我國一貫高度重視依法防災減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防災減災法律體系得到不斷完善。
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作出了防治災害的原則性規定。在此基礎上,我國有關防災減災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突發事件應對法》《環境保護法》《氣象法》《防震減災法》《消防法》《防洪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及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防洪條例》《抗旱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等。此外,不少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對防災減災作出了相關規定。
問:違反防災減災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防災減災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違反防災減災法律規定的,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罰款。對違反防災減災法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