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宇宙背景下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性質認定及權利歸屬[1]

2022-02-09 05:06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 2022年4期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虛擬現實

程 婭

一、問題的提出

2021年10月28日,Facebook將公司名稱更改為“META”,取于“元宇宙(Metaverse)”之前綴,這一轉變被視為元宇宙的關鍵背書。[3]魏 依 晨:《“元 宇 宙”已 來?臉 書 正 式 更 名“Meta”》,科 技 日 報,http://tech.cnr.cn/techyw/technews/20211029/t20211029_525646063.shtml,2022年11月16日訪問。自此,元宇宙概念迅速出圈。維基百科將其定義為虛擬共享空間。[4]Hackl,C:Defining The Metaverse Today,Wunderman Thompson, https://www.wundermanthompson.com/insight/defining-themetaverse,2022年11月16日訪問。清華大學新媒體研究中心則將其界定為虛實相融的互聯網應用和社會形態。[5]王儒西、向安玲:《2020-2021年元宇宙發展研究報告》,清華大學新媒體研究中心,http://www.histi.org.cn/ljkjqb/qbzb/202201/W020220117424193740911.pdf,2022年11月16日訪問。雖然各界對于元宇宙的界定并沒有統一,但從上述主體的描述可以發現,元宇宙與虛擬空間密切相關。結合元宇宙的發展過程,我們可以將其概括為初級、中期、高級三個階段:在元宇宙發展的初級階段,虛擬和現實界分明顯;在元宇宙發展的中級階段,虛擬空間的真實性不斷增強,虛擬和現實交錯初現;在元宇宙發展的高級階段,虛擬和現實融合共生,虛擬空間的延伸性可超越現實空間。[6]參見吳江、曹喆、陳佩、賀超城、柯丹:《元宇宙視域下的用戶信息行為:框架與展望》,《信息資源管理學報》2022年第1期,第5頁。

無論元宇宙發展到何種階段,其都離不開虛擬和現實,只不過虛擬空間的現實性在不同階段呈現出了不同狀態。環顧當下,數字孿生、仿真模擬、5G通信等高新科技把具化虛擬的能力又提升到了新維度——虛擬現實(Virtual Reality)。虛擬現實又稱靈境技術或虛擬環境,即采用以計算機技術為核心的現代科技手段,模擬產生逼真的虛擬世界。[7]馮開平、羅立宏:《虛擬現實技術及應用》,電子工業出版社2021年版,第18頁。作為一種多源信息融合的交互式動態視景和實體行為仿真系統,虛擬現實技術可以為人們提供由界面向空間的全新體驗。而虛擬現實生成物則是在傳統業態的基礎上融入虛擬現實技術,以幫助人們在閱讀中獲得集成感官體驗的新類型表達。與傳統作品相比,虛擬現實生成物具有沉浸性(Immersion)、交互性(Interaction)、構想性(Imagination)等“3I”特征,能夠便于讀者更好的理解書籍內容。[8]沉浸性是指計算機生成的立體三維圖像讓讀者雖置身于虛擬環境中,但如同在真實環境中一樣,可以產生身臨其境的感覺;交互性是指讀者可以利用傳感設備感受、體驗、觸碰虛擬環境中的事物;構想性是指虛擬環境可使讀者提高感性和理性認知,從而深化概念并啟發創造性思維。參見杜川、杜恩龍:《論虛擬現實在出版領域的應用研究》,《出版廣角》2017年第20期,第29-30頁。但面對科技與產業碰撞下的新類型表達,基于二維空間設定權利體系的著作權法,并沒有直接對應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作品類型。為此,本文特以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作品屬性為切入點,來剖析元宇宙背景下“虛擬現實+”模式引發的著作權法保護困境,以期為相關產業的研究提供參考。

二、“作品”或“其他”: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性質認定

認定虛擬現實生成物是否構成著作權客體,應避免落入直接判定其能否歸為法定作品類型的窠臼,而應將重點置于其能否滿足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9]盧純昕:《法定作品類型外新型創作物的著作權認定研究》,《政治與法律》2021年第5期,第150頁。只有同時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虛擬現實生成物方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一)虛擬現實生成物性質認定的先決要件

“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是認定虛擬現實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的先決要件。一般而言,虛擬現實生成物作為繪圖、影像、音樂等多項創造性表達的集合體,旨在以精美的線條設計、動態的畫面流轉和美妙的音樂效果來傳遞藝術之美和科學之美,具有較高的審美價值。例如,在《大開眼界》等啟智類虛擬現實讀物中,作者結合精美繪本、動態視景、音效設計等創作要素,添加了作品所應具備的智思努力,使其反映出了新意蘊、新信息、新布局,具有較高的智力創造性,理應作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受到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虛擬現實生成物雖然可在實踐中運用,但不影響其智力成果的屬性。以虛擬現實醫療類圖書為例,其能幫助醫療人員提高手術實操能力、減少失誤發生率,而且能夠幫助精神疾病患者改善大腦創傷、緩解焦慮情緒,這使得虛擬現實醫療圖書看似具備了一定的“實用性”?;凇吨鳈喾ā返摹皩嵱谩菍嵱枚衷瓌t”,具備實用性、功能性等表現特征的智力成果,都應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外,這對醫療類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作品性質認定產生了一定的阻礙。但此時虛擬現實生成物所表現出的“實用”目的,仍是借用表達來傳遞信息、緩解壓力、具化認知,其本質并沒有脫離“幫助人們獲得感官體驗”的表達范圍。這些特性使得虛擬現實生成物具備了獨特的感知價值,區別于與產品結合為目的,并且能夠直接作用到客觀世界的其他智力成果。所以,此類虛擬現實生成物不應被排除在著作權法領域范圍之外。

(二) 虛擬現實生成物性質認定的實質要件

“獨創性”是認定虛擬現實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的實質要件,包含“獨”和“創”兩方面內容?!蔼殹币髣撟髡弑仨毆毩⑼瓿勺髌?,不能抄襲他人在先作品,這是大陸法系國家和普通法系國家對受保護客體的普遍要求。對于元宇宙空間的虛擬現實生成物,其構成要素來源于兩個方面,即虛擬空間產出物和現實空間的“鏡像物”。其中,虛擬空間產出物并非源于現實世界,而是由作者在虛擬空間內隨意發揮想象力,任意堆砌和疊加創作元素,進而形成在現實世界并不存在的表達形式,屬于“從無到有的創作”。而現實空間的“鏡像物”是指虛擬現實生成物來源于現實世界,是現實世界的事物和作品的再體現,類似于“以他人作品為基礎進行的再創作”。例如在采礦類虛擬現實圖書中,為幫助讀者產生沉浸感,其場景架構、客觀圖像等多是對現實素材的提取和虛擬化再現。這并不影響虛擬現實生成物符合“獨立完成”判斷,只要其能在借鑒、參考既有內容的基礎上體現出真正來源于創作者的內容,表現出新作品與原有作品、原有素材之間的差異性,該虛擬現實生成物就能符合“獨立完成”要求?!皠摗眲t要求作者要根據作品的表達空間,運用智力和技巧去選擇和組織作品的構成要素。[10]袁鋒:《論新技術環境下作品獨創性的判斷——以“選擇空間法”為視角》,《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年第5期,第98頁。虛擬現實生成物作為具化元宇宙空間的新型表達,其作者能夠在充足的表達空間內,對繪圖、影像、音樂等創作要素進行自由組合和疊加設計。值得強調的是,虛擬現實生成物對“創作性”的強調是指整體創作性,而非全部要素的創作性,即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所涉要素,并非都要體現出“明顯可見”的智力創作性,對于必要場景、自然規律等通用元素,創作者仍然可以加入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創作之中。以《科學跑出來》系列圖書為例,其利用虛擬現實技術還原了八大行星的運行軌跡,雖然這部分內容屬于對既有行星運行狀態的比例復刻,但是其對火星風景、探索裝備、場景構圖等要素的選擇和編排,使得該虛擬現實生成物在排除這些表達唯一的通用元素之外,仍然存在“表達空間”,并在此空間范圍內體現出了作者的智力選擇和取舍安排。此時,我們就不能否認其符合“創作性”特征。

(三)虛擬現實生成物性質認定的形式要件

“能以一定形式表現”是作品認定的形式要件。在現行《著作權法》出臺之前,其表述經歷了“能以某種形式復制”“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等多重變化,雖語義有別,但都體現了作品“可再現性”的基本屬性。具體到虛擬現實生成物中,其制作過程和呈現方式皆滿足“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再現要求。一方面,從制作過程進行分析,其需依賴計算機設備來實現編程設定、建模設計、影音輸入等多項操作,并以各種文件格式存檔于數據庫之中。這些設定能夠幫助人們通過設備之間的復制轉化和兼容處理滿足對虛擬現實表達的“再現”目的。另一方面,從呈現方式進行分析,虛擬現實生成物能夠借助移動式、主機式和一體式等設備載體構建出虛擬場景,并使繪圖、影像、音樂、數據參數等創作要素融合體現在場景之中,這使其成為了能夠被人們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符合“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基本要求。

總之,虛擬現實生成物作為元宇宙空間的智力成果,能夠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符合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可以作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三、“創設”或“現有”: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作品類型

關于虛擬現實生成物應納入何種作品類型,學者們有不同看法,下面予以分述。

(一)創設“虛擬現實生成物作品”論

有學者結合元宇宙初級階段的發展特點,提出應創設虛擬現實生成物作品,并將其作為著作權法的獨立客體予以保護,理由如下。其一,從體系化視域進行分析,創設新作品類型可以適應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沉浸、交互以及構想等“3I”特性。其二,從歷史維度進行分析,著作權法的客體范圍與技術發展密不可分,面對第四次科技革命下的虛擬現實技術,著作權法應因應科技發展、擴充現有客體,為其增設專門的作品類型,以防范此類創新成果可能招致的法律風險。[11]韓赤風、刁舜:《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作品屬性探究》,《出版發行研究》2019年第10期,第61頁。

誠然,虛擬現實生成物作為元宇宙空間的具象產物,在創作過程和表現形式等方面皆有獨特之處。但整體而言,將圖片、影音、數據參數等升維體現的虛擬現實生成物,并未超出既有作品的保護框架。其中,圖片指向攝影作品、影音指向視聽作品、數據參數指向計算機軟件。這些法定作品類型的客體范圍、權利歸屬等制度都已成熟,能夠為虛擬現實生成物提供有效保護。如果舍近救遠創設新型作品,則需重新厘定其客體范圍和權利歸屬。這不僅會浪費寶貴的法律資源,而且在短期之內亦難以成行,這種不確定性也會給虛擬現實生成物的版權保護帶來法律風險,進而阻礙虛擬現實產業的健康發展。尤其在我國著作權法視域下,新型客體應與既有作品類型之間界分明確,但反觀虛擬現實生成物,其在客體范圍上仍與攝影作品、計算機軟件、視聽作品等有重疊之處,單獨保護可能會導致作品類型之間的邏輯矛盾。所以,虛擬現實生成物不應當作為獨立作品類型。

(二)攝影作品保護論

支持將虛擬現實生成物歸為攝影作品的觀點,主要是受到首例涉虛擬現實糾紛“全景客訴同創藍天案”的影響。該案中,法院明確提出這些在虛擬現實場景中使用的涉案作品均為全景攝影作品。[12]參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6306號民事判決書。從本質上講,雖然這些作品能夠在特定設備的輔助下,幫助用戶產生身臨其境的體驗感和交互性,但是其在呈現方式上更類似于仿真的立體照片,而非依照指令可與用戶進行互動的三維模型,所以該案將其認定為攝影作品具有合理性。但是,這并不代表與之相關的虛擬現實生成物都能定性為攝影作品,原因在于:一方面,攝影作品旨在通過拍攝來記錄客觀物體形象,攝影師可以憑借敏銳的藝術靈感,記錄每個稍縱即逝的瞬間以呈現“一秒鐘的藝術”,也可以依照自身的智力選擇,創設特定場景成就“個性化的藝術”。[13]吳漢東:《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61頁。而虛擬現實生成物所呈現的圖景,在很多情況下皆由程序設計人員基于編碼設定和電腦繪圖創設而成,并非完全是對客觀物體的實時拍攝和“鏡像”反映,所以兩者在制作方式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另一方面,虛擬現實生成物需要加入影音設計和程序操作來實現沉浸性、交互性、構想性等“3I”特征,但全景攝影作品在一般情況下只能作為基礎架構服務于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全息影像,如果將其以偏概全的歸為攝影作品予以保護,那么虛擬現實生成物中存在的音效設計和編程操作就不能涵蓋其中。因此,虛擬現實生成物不適宜歸為攝影作品。

(三)計算機軟件保護論

有學者結合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制作流程,認為其應作為計算機軟件予以保護。[14]郭如愿:《論VR三維數字模型的作品屬性》,《電子知識產權》2019年第2期,第48頁。虛擬現實生成物對現實場景的“鏡像”反映,不僅需要在APG、AVG等軟件的拼接縫合下生成,其對虛擬場景的設定也需要在Blender、Maya等軟件的三維建模中產生?;蜓灾?,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實景攝制和虛景構建離不開計算機軟件的編制程序,甚至其與計算機軟件的目標代碼和運行結果也保持了一致性。但因此將虛擬現實生成物歸為計算機軟件仍有不妥,具體原因如下:其一,兩者的表現形式并不相同。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15]參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條。其中,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這兩者皆為能夠被人類或者計算機讀取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其在表現形式上與傳統的文字作品較為相似。而虛擬現實生成物則是兼具圖像界面和影音設計等內容為一體的虛擬環境,這與計算機軟件相比存在明顯的差異。其二,計算機軟件和虛擬現實生成物的開發目的并不一致。計算機軟件是為了解決某項問題或完成某項任務而開發,具有強烈的工具屬性。而虛擬現實生成物的開發目的則是為了提供集視覺、聽覺、觸覺為一體的沉浸式體驗,以更好的滿足用戶的精神文化需求。其三,計算機軟件所能實現的保護效果和虛擬現實生成物所欲實現的保護效果亦不相符。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對象僅及于代碼化指令序列,并不包括被其調用的以0和1“代碼”形式表現的音樂作品、攝影作品等其他類型的作品,以及作為計算機軟件思想的邏輯語言、設計算法。[16]王遷:《知識產權法教程》(第五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97頁。因此,即使不同作品最終呈現的效果一樣,但只要他人的代碼化指令序列與原計算機軟件相比不相似,那么其就不構成對計算機軟件作品的侵犯。而虛擬現實生成物并不關注代碼化指令序列,其更加強調作品最終的呈現效果是否相似。所以,若將虛擬現實生成物歸為計算機軟件,可能會導致真正能夠體現其特性的虛擬畫面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四)視聽作品保護論

結合虛擬現實生成物的表現形式,本文認為其應作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一方面,從虛擬現實生成物的表征狀態進行分析,其在三維信息流體中體現的“具象投影”與視聽作品的“活動畫面”屬性深度契合。在創作過程中,虛擬現實生成物雖然借助了全息攝影作品以及APG等軟件來實現虛實場景的拼接縫合和三維建模,但這僅是創作過程中的必要元素和輔助設施,其本質仍是需要借助適當設備反映,并且能夠為人們感官認知的系列連續畫面,這與視聽作品相比并無實質差別。另一方面,從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構成要素來進行分析,其包含著全息影像、編程設定和影音設計等多項創造性表達,這些創造性表達分別指向不同類型的作品,也指向不同的創作主體。若將其拆分為不同的作品類型,必然會影響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保護效率,但若將其認定為視聽作品,則可賦予這些創造性表達予以整體性保護。當然,也有觀點持否定態度。其一,有人認為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制作需要通過程序設定,這不滿足視聽作品的攝制要求。[17]前引[11],韓赤風、刁舜文,第60頁。該觀點對攝制的強調主要是受到修法前“類似攝制電影”表述的影響,但目前來看,我國在修訂草案和最終立法條款中都已明確刪除了攝制表述。這是為了修正我國對《伯爾尼公約》的誤讀,即無論是對于類電作品還是視聽作品,其保護的重點都應是表現形式而非創作方式,所以固守攝制這一創作方式,過度提高了視聽作品的構成難度,不利于對新型作品的保護。而且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早已突破“未通過攝制方式形成的動態連續畫面不能構成電影作品”的不當限制。[18]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梢?,攝制不能作為也不應作為虛擬現實生成物歸為視聽作品的阻礙。其二,有人認為虛擬現實生成物和5G電影等視聽作品的場景變化存在差異,即觸發虛擬現實生成物切換畫面的時間軸是參與者的交互式操作,而視聽作品的畫面切換是根據導演的鏡頭。[19]黃柏璇、陳福勝:《虛擬現實技術下著作權問題的規制邏輯》,《出版廣角》2021年第10期,第78頁。該觀點同樣具有局限性,因為交互式作為一種多線程全新視頻模式,其本質仍屬于可以給人視聽體驗的動態連續畫面,而互動性能只是為了吸引觀眾并使其沉浸于視景內容,這并不應影響作品類別的認定。而且,縱觀國內外版權實踐,均未發現對視聽作品呈現畫面單向性的限定要求。

綜上所述,我國應將包含全息影像、編程設定和影音設計的虛擬現實生成物歸為視聽作品,以為其涵蓋的攝影作品、音樂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綜合性藝術表達提供恰如其分的保護。

四、“法定”或“意定”: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權利歸屬

根據我國新施行的《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視聽作品分為“電影、電視劇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其中,“電影、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法定歸屬為制作者享有,而“其他視聽作品”則可以先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再歸為制作者享有。下面,我們將對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權利歸屬進行探討。

(一)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歸屬規則

筆者認為,虛擬現實生成物應歸為“其他視聽作品”,采用意定為先的歸屬規則,具體原因如下。

第一,虛擬現實生成物有別于法定歸屬下的“電影、電視劇作品”。一般而言,電影、電視劇作品通常是將外界事物的影像以及聲音攝錄在膠片、磁帶等介質上,然后根據導演的分場大綱和分鏡計劃剪映播放活動影像。從其制播過程可以看出,電影、電視劇作品屬于單一的、線性的表達,無論其類別屬于紀錄片亦或劇情片,該電影、電視劇作品只能進行單向式播放。但是,虛擬現實生成物作為交互式、多線程表達,可以通過與用戶的互動引發多種劇情走向,這與傳統的電影、電視劇作品存在著明顯的區分性。誠然,虛擬現實生成物所依據的虛擬現實技術也可以適用到電影、電視劇作品的創作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虛擬現實”僅能作為技術手段支撐電影、電視劇作品的沉浸效果,使得觀眾的視聽體驗更加直觀真實,卻不能使觀眾如在虛擬現實生成物中一樣,真正參與到制播過程之中并改變電影、電視劇作品本身的劇情走向和線程播放。除此之外,“電影、電視劇作品”在創作完成后還需要獲得國家電影局和國家廣電總局等行政機構的播前審查,以防作品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等不法內容。[20]參見劉承韙、李夢佳:《我國電影產業融資法律問題研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40條為視角》,《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2期,第109頁。但對于虛擬現實生成物而言,其雖然也需要接受法律和政策的監管,但相較于電影、電視劇作品的嚴格審查仍相差甚遠。所以,虛擬現實生成物與“電影、電視劇作品”存在諸多差異,不適宜適用“電影、電視劇作品”的法定歸屬規則。

第二,虛擬現實生成物采用意定為先的歸屬規則更貼合產業發展需要。一方面,隨著新型創作模式的不斷涌現,“一刀切”式的法定權利配置方式并不能適應紛繁復雜的產業狀況。尤其是MCN架構下的虛擬現實生成物,其對接PGC和OGC等內容提供方,所涉及的創作主體較少,并不具備電影、電視劇作品的“集體協作”屬性。對于此類視聽作品,立法者更需要尊重其在創作中體現的智力投入和個人意志,如果對其施行法定權利配置,反而可能招致利益分配格局的失衡。也正因此,法律委員會在匯報說明中記載“統一規定視聽作品的歸屬不妥,建議對視聽作品進行區分,對各自的著作權歸屬作相應的規定”。[21]中國人大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4aae8f3d0293467f889e320e1cbfee13.shtml,2022年11月16日訪問。另一方面,意思自治在民事范疇之內處于核心地位,基于對自由、自決、自治理念的尊重,當事人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問題法律不應介入,只有在市場失靈或者存在特殊法益等情況下,法律才能在謙抑品格的基礎上恰適嵌入。尤其是著作權法,其作為激勵性法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利益導向性,過度介入創作主體的協商空間,可能對市場的自發秩序和當事人的利益分配產生破壞性影響。在視聽作品的細分領域中,著作權法明確了電影、電視劇作品的法定歸屬,這種“強制性規定”意味著創作主體之間的自由協商不被著作權法認可。然而,虛擬現實生成物作為新興業態,在發展之初更需依賴作者在創作中投入的智力要素來保障作品的產出,而資本要素雖需介入但在初期階段并未占據主導地位。此時,虛擬現實生成物中的創新含量要高于資本含量、智力貢獻也要高于經濟貢獻,“先意定后法定”的協商模式更能激勵作者的創作投入,而非法定歸屬規則的“強制性規定”。

(二)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權利主體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其他視聽作品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該規定為其他視聽作品的歸屬界分賦予了極大自由,但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完全不受任何限制。為保障虛擬現實產業的健康發展,投資者、創作者等主體在約定權屬的過程中,應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為保障交易安全和此類視聽作品的傳播和發展,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尤其當善意第三人基于某一方主體出具的權利證明,信任其為虛擬現實生成物的著作權人后,即使該主體在歸屬協商中并未被確定為最終權利人,該善意第三人仍然有權基于此證明對虛擬現實生成物主張合同規定的相關權利。

在約定無果后,《著作權法》第十七條還明確規定“制作者”享有虛擬現實生成物等其他視聽作品的著作權。制作者是發起創作、提供資金并承擔責任的主體,對于虛擬現實生成物而言,“制作者”的主體確定仍應遵循上述要求。一般而言,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參與主體主要有影像攝制者、音頻設計者、繪圖人員、編程人員、虛擬現實技術公司、出版社等。其中,影像攝制者、音頻設計者、繪圖人員、編程人員主要負責創作圖片、影像、音樂、數據參數等具體內容,虛擬現實技術公司負責將上述創作內容升維融合成虛擬場景,出版社雖然并不參與到具體內容的創作之中,但需負責整合、選擇、調配各項資源以及多工種的協同工作。不僅如此,虛擬現實生成物在創作完成后,還常與書籍配套發行,這使其責任承擔問題更加集中于出版社這一主體之上。此時,出版社作為“核心組織管理者”,不僅需要為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創作提供資金支撐,而且也需要為虛擬現實生成物的內容制作承擔責任。這些內容使得出版社符合了制作者“發起創作、提供資金并承擔責任”的核心要義,理應作為此類虛擬現實生成物的著作權人,而影像攝制者、音頻設計者、繪圖人員、編程人員、虛擬現實技術公司等主體,則依法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另外,鑒于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交互性,有觀點認為用戶應當作為權利主體參與到利益分配中。[22]Erez Reuveni.On Virtual Worlds:Copyright and Contract Law at the Dawn of the Virtual Age.Indiana Law Journal.2007(2):272。不可否認,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最終界面需要基于用戶對交互設備的使用觸發,但這種交互性需要建立在作者已架構的3D模型之上,并利用諸如Blender、Maya等虛擬現實軟件的編輯功能支撐最后的互動效果,這一創作過程并沒有用戶的參與。例如在《3D系統解剖學》中,用戶雖然可以利用控制器對模型進行旋轉、隱藏和復原等操作,但這并未改變作者對體表投影、場景配色等內容的原有繪制。而且,從虛擬現實生成物的交互特性來看,其更多的體現在用戶通過點擊、滑動等操作促進三維動態顯示過程,或者放大查看虛擬現實生成物所顯示的內容等,而非基于創作意圖真正參與到創作之中。所以,用戶不能基于虛擬現實生成物本身具有的交互特性主張成為權利主體。當然,我們并不否認用戶可以參與到人物形象、繪圖設計等創作過程中,這也正是元宇宙空間中虛擬現實生成物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但目前來看,用戶的交互操作仍不能支撐其作為權利主體參與利益分配。

從人類文明的承載形式來看,虛擬一直是人類文明的底層沖動。元宇宙作為虛擬空間的升維形態在疫情期間迎來爆發,其原因離不開數字技術、5G通信等現代科技的支持,更離不開被限定物理空間的人類對超維形態的虛擬空間的現實需求。當前,元宇宙尚處于萌發階段,其發展仰賴于各方主體和虛擬信息的良性互動,所以著作權法必須要對元宇宙空間虛擬現實生成物的性質認定、作品類型、權利歸屬等問題作出回應,由此形成健康的信息生態,進而促進元宇宙的長期向好發展。這是厘清元宇宙空間虛擬現實生成物著作權法保護框架的應然路徑,也是促進虛擬現實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猜你喜歡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法虛擬現實
新《著作權法》視域下視聽作品的界定
眾議新《著作權法》 版權保護覆蓋面擴容,期待相應細則出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與《日本著作權法》之法條差異
虛擬現實技術在中學校園中的應用
基于C語言的計算機軟件編程
淺談不同編程語言對計算機軟件開發的影響
淺談基于C語言的計算機軟件程序設計
風口上的虛擬現實
虛擬現實技術向科幻小說借靈感
神州修車救援APP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