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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營商環境的司法機理

2022-02-11 09:59李后龍
法治現代化研究 2022年6期
關鍵詞:法治化營商司法

李后龍

一、 引 言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國家和地區軟實力及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這一精辟論斷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來,我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取得了一系列重要進展,形成了一些特色鮮明的制度和做法。2020年1月1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施行,從立法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強保障和有力支撐。同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意見》,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中的職能作用,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奠定堅實基礎。當前,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外部環境更趨復雜,國內經濟面臨需求收縮、供給沖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對營商環境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司法環境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迫切需要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優化營商環境過程中的司法機理,充分發揮司法的功能與作用,探索切實可行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實踐路徑,展現司法機關在改善營商環境中的更大擔當和作為。

二、 營商環境中司法要素的分析與評價

(一) 營商環境與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內涵

1. 關于營商環境

“營商環境”一詞源于對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DoingBusiness)的本土化表達。2002年世界銀行啟動營商環境項目,旨在衡量企業生命周期內所適用的規章制度(regulations)是否有助于推動或限制商業活動,督促各國或各地區改善監管環境和法治環境,進而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為了解并改善全球的商業監管環境提供客觀依據。2003年到2020年,世界銀行連續發布了18份年度《營商環境報告》。2020年8月,世界銀行宣布暫停發布《營商環境報告》,并于2022年4月發布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 簡稱BEE)。BEE將營商環境定義為“一系列企業無法控制的條件,這些條件對企業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的行為有重大影響”,為避免“一系列條件”所涵蓋的范圍過大,BEE將宏觀經濟狀況、政府腐敗和問責、性別、人力資本或沖突,如犯罪和暴力等等予以排除。(1)參見劉兆彬:《從營商環境到宜商環境——世行評估體系的新變化及啟示》,載微信公眾號“中國質量萬里行”2022年5月9日。

在我國,對營商環境的理解經歷了一個漸進的過程。2019年10月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公布之前,學者、各地政府對營商環境的內涵都有不同理解,(2)如“硬環境”與“軟環境”的區別,對政治、社會、法治、人文等“營商環境”外延之爭等。參見謝紅星:《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證成、評價與進路——從理論邏輯到制度展開》,載《學習與實踐》2019年第11期;馬向東、王躍生:《新時代吸引外資新方略:從招商政策優惠到營商環境優化》,載《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8年第4期;遼寧、河北、陜西、天津等省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這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營商環境概念的具體性和針對性,造成對營商環境認知的泛化甚至割裂,不利于營商環境的持續優化。2020年1月,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2條明確規定,營商環境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該定義對營商環境的內容和實質進行了高度精練的概括。其中,“企業等市場主體”是營商環境的主要參與對象,“市場經濟活動”主要指企業的開設、經營、貿易活動、納稅、關閉及執行合約等全過程活動,而“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則主要體現為與企業生命全周期相關的經濟體制、政策制度、法律法規、行業習慣等。

2. 關于法治化營商環境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指出:“加快市場化改革,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高國際競爭力和抵抗風險能力?!?3)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頁。由此,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理念被首次提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明確提出“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目標。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時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該論斷深刻闡明了法治和營商環境的關系,為營商環境的優化指明了方向。(4)參見石佑啟、陳可翔:《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司法進路》,載《中外法學》2020年第3期。法治既是優質營商環境應有之義理,也是優化營商環境建設的基礎設施。(5)參見李建偉:《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營商環境法治觀》,載《法學論壇》2022年第3期。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應當將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6)參見張紅哲:《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載《吉林人大》2020年第12期。因此,法治化營商環境,就是運用法治思維、貫徹法治精神、重視法治方式的營商環境,(7)參見江蘇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載《唯實》2016年第6期。包括營商環境的科學規劃和科學立法、營商環境的權利保障體系、營商環境法律體系的完備性以及建立與營商環境相配套的爭議解決機制等。

2020年,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指出:“法治化就要營造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給市場主體以穩定的預期?!笨梢?,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穩定可預期既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特征,也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所在。公平公正,旨在根據公正的規則實施優勝劣汰,以法治保障企業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社會經濟效益。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市場和法治可以有效為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去除產能。法治服務保障市場運行,可以抓住處置“僵尸企業”的牛鼻子,推動企業兼并重組,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做好人員安置工作。如果不運用法治化工具,必然會訴諸行政命令方式“去產能”、下指標、搞攤派,從而造成一系列意想不到的結果。(8)參見劉志彪:《建設法治化市場營商環境的關鍵要素》,載《中國政協》2017年第1期。公開透明,旨在使市場活動中的潛規則變為明規則,大幅度降低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企業家在創業經營期間普遍面臨高成本的障礙,主要體現為市場秩序混亂、交易成本高,如稅收負擔過重、競爭規則不明、執法司法自由裁量權界限不明等。營造公開透明的環境可以有效削減企業家成本,提高經營效率。穩定可預期,旨在穩定市場主體的合理預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穩預期的關鍵是穩政策,使政策受到法治化管理。缺少法治化的政策管理,政策可信度降低,外資流入減少,民企資本外流,發展格局只能轉為被動。

(二) 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的司法要素

1. 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司法指標的分析

世界銀行《2020年營商環境報告》(以下簡稱《2020年報告》)中的評價指標體系圍繞企業生命周期的五個階段設立,包含十二項一級指標、(9)實際適用10項指標,其中勞動力市場監管指標、政府采購指標未引入評價系統。10項指標分別為開辦企業、辦理施工許可、獲得電力、產權登記、獲得信貸、保護中小投資者、納稅、跨境貿易、執行合同、辦理破產。四十三項二級指標,(10)實際適用41項指標,其中就業監管靈活性指標和工作質量控制方法的靈活性指標未進入評價系統。以此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營商環境的優劣。其中,“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三項指標與司法緊密相關?!氨Wo中小投資者”指標衡量了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中小持股者受到的保護程度以及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股份持有人的權利。(11)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包括利益沖突監管程度指數和股東治理程度指數兩項指標。其中,衡量利益沖突的調控能力,包括披露程度指數、董事責任程度指數、股東訴訟便利度指數,取三者平均值。衡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利大小,包括股東權利指數、所有和管理控制指數與公司透明度指數,取三者平均值?!稗k理破產”指標衡量了涉及國內法人實體破產程序的時間、費用和結果。這些變量用于計算清償率,記錄為有擔保人債權人通過重組,清算或債務執行(止贖或接管)訴訟程序的受償率。(12)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中的“辦理破產”包括回收率、時間、成本、破產法律框架的保護指數四項指標?!皥绦泻贤敝笜擞直环Q為“法院競爭力指標”,衡量了當地一審法院解決商事糾紛的時間和成本,并通過司法程序質量指數評估每個經濟體是否采取一系列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的措施(見圖1)。

圖1 執行合同指標分析圖

世界銀行2020年報告顯示,我國司法領域的“執行合同”指標排名位列全球第六位,整體排位大幅度上升。在司法程序質量指標中,該項目的評估特別看重法院結構和訴訟程序是否足夠精簡、精密。我國自2012年開啟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及訴訟制度改革,全面覆蓋審判制度、小額訴訟、在線訴訟、財產保全等領域,促使中國法院在該項評估中獲滿分,且被2020年報告列為對營商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改革舉措之一。司法程序質量指標中另一項評估項目替代性糾紛解決指數,主要涵蓋仲裁、調解等是否完備,以及法院是否在強制執行與促進當事人使用這些途徑等方面提供了足夠便利。自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將多元化糾紛解決確定為改革任務后,一個由黨政主導,涵蓋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律師調解,仲裁,并由法院速裁“兜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斷健全完善。在案件管理、法庭自動化兩項指數中,我國法院憑借近年來在“智慧法院”建設上的一系列努力,案件管理信息化程度已位居世界一流水平。

2022年4月世界銀行發布的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BEE,對營商環境評價一級指標作出了較大修改(見表1)。和舊指標相比,與司法相關的指標中,新指標刪除了“保護中小投資者”指標,新增“市場競爭”指標,將“執行合同”指標修改為“爭端解決”指標,并對“辦理破產”指標予以保留。其中,“市場競爭”指標重點關注促進市場競爭的監管質量、公共服務的充分性以及服務的效率?!盃幎私鉀Q”指標主要圍繞法院活動展開,包含商業糾紛解決的法規質量(突出強調法庭訴訟程序的法規質量)、商業糾紛解決的公共服務以及解決糾紛的便利程度(見圖2)?!稗k理破產”指標雖得到保留,但具體指標的構成有所修改,愈加突出了司法活動的重要程度,對破產法院或破產法官專業化程度、法庭自動化(數字化)等作出了直接要求(見圖3)。新營商環境評估體系將于2023年發布第一期評估報告。

表1 新舊營商環境評價體系指標對比表

圖2 BEE爭端解決指標分析圖

圖3 BEE辦理破產指標分析圖

結合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新舊指標進行綜合考量,營商環境與訴訟程序等司法活動密切相關,尤其BEE中“爭端解決”指標的提出以及“辦理破產”指標的修改,對法院司法活動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各項評價指標不僅涉及商事、破產等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還涉及立案登記制、隨機分案、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案件繁簡分流、審判管理、司法公開、信息化數字化等制度機制改革??梢?,保障優化營商環境,首先與人民法院提升審判質效、破解“執行難”、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建設智慧法院等改革舉措具有一致性;其次世界銀行各項評價指標的設置,于人民法院未來發展方向而言,甚至具有一定前瞻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方式、質量提出了要求,作出了指引。在此意義上,優化營商環境具有深刻的司法特征與內涵。

2. 我國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的分析

圍繞世界銀行評價指標要求,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建設得到高度重視。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結合營商環境的司法理論與實踐,制定了系列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重慶高院制定出臺《重慶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2019)》,共設定“公正裁判”“平等保護”“司法效率”“司法便民”“透明廉潔”等五項一級指標,其項下分設二級指標十二項、三級指標二十六項、四級指標六十五項。在設定指標內容時,重慶高院充分吸納了世界銀行營商指數,二級指標涵蓋了“執行合同”“保護少數投資者”“辦理破產”等指標,并融入了體現中國特色的指標,如二級指標中“強制執行力度、促進公平社會環境改善、訴訟服務、訴源治理”等,(13)參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價的價值、理論與技術路徑——以〈重慶法治化營商環境評價指數體系〉(2019)為例》,載《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著力依托司法評價結果,提升司法質效,從而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優質司法服務保障。吉林高院在重慶模式的基礎上,將世界銀行評價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質效考核指標(1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修訂了“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分為公正、效率、效果等三個二級指標,下設三級指標三十一個,其中公正指標十一個、效率指標十個、效果指標十個。進行融合,將法院系統內部的審判質效考核指標最大化地用于營商司法環境評價體系,突出審判質效的重要引導地位,制定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評價指標體系(試行)》包含效率、質量、效果、自動化、管理和影響力等六大維度三十五項指標。江蘇高院根據《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全省營商環境評價框架下,制定了《江蘇法院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共設定“破產案件受理審理”“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立案工作機制”“替代糾紛解決”“審判質效”“執行環境與執行工作質量”“司法公開”等二級指標七項,下設三級指標二十七項。江蘇高院司法評價指標主體框架基于世界銀行“辦理破產”“執行合同”兩項指標展開,同時將體現中國司法特色的“立案工作機制”“替代糾紛解決”“執行環境與執行工作質量”等指標納入了評價體系。

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是人民法院對營商環境建設時代訴求的積極回應。人民法院針對司法活動專門構建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圍繞司法服務營商環境優化的全過程、全方位進行了精心架構與設計,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一,突出司法理念引領。司法理念形成并發展于法治實踐,既具有深厚的現實基礎又引領司法活動各個環節的法治建設。實踐中,各法院出臺的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突出體現了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優化的積極理念,明確公正、平等、公開、效率等理念對司法活動的引領作用,現實性與前瞻性兼備。第二,強調市場需求導向。市場主體是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要力量,司法的程序公正性與實體公平性構成其對司法環境的主要評價。重慶高院將司法便民作為一級評價指標,吉林高院圍繞審判質效進行全指標設計,充分體現出人民法院對市場主體需求的重視,著眼于優化市場主體全過程司法體驗。第三,評價指標重點突出。產權保護、交易安全、公平競爭等,構成市場主體對司法是否公正的主要評價要素。江蘇高院司法評價指標直接與世界銀行指標對接,結合司法的自身特點,圍繞司法裁判、多元糾紛化解、破產清算、執行工作等決定性因素,有針對性地進行設計,對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具體工作的開展具有指導意義。

三、 營商環境中司法的重要作用及其功能發揮

(一)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的邏輯證成

1.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具有必要性

營商環境的構成具有綜合性、復雜性。世界銀行在對營商環境作出評價時重點考量企業成立、納稅、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的綜合成本,即企業等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其中政府和市場發揮著主要作用?!吨泄仓醒腙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形成政府與市場“有機統一、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格局。政府在營商環境建設中扮演著提供交易制度性規則、監督管理市場秩序等角色,抽象表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要素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15)參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載“中央人民政府網”,最后訪問日期:2020年4月30日。主要通過市場主體之間意思自治予以實現。然而,在資源配置過程中,政府與市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營商環境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系,市場經濟并非天然形成的“完全市場”,市場決定性的資源配置作用也有失靈之時,政府的“有形之手”對市場的干預也有可能不當。(16)參見前引⑤,李建偉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17)《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載“中央人民政府網”,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11月1日。因此,為促進政府與市場“有機統一、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格局的形成,法治建設是必由之路,司法保障是堅實壁壘。

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戰略目標的提出,促使市場主體對公平、創新、高效的市場環境產生了更高的期待。但實踐中仍然存在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營造不力、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制度性交易成本較高、行政權力監督與制約不足等突出問題。(18)參見袁莉:《營商環境法治化構建框架與實施路徑研究》,載《學習與探索》2022年第5期。究其原因,一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過程中,政府的權力邊界有待通過實踐摸索進一步厘定,政府行為權責清單尚不明晰,行政糾紛與爭議持續發生。另一方面,市場主體的法治需求供給不足一定程度上導致市場運轉失靈,表現為市場活動中各類矛盾糾紛頻發,市場主體法治獲得感不足、滿意度降低。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活動可以通過有效監督規范行政權的行使、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公平公正化解案件矛盾糾紛、安全平穩促進企業有序退出市場等,及時準確彌合政府監管與市場發展之間的縫隙,筑牢法治之墻,以充分發揮二者共同推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其角色的必要性自不待言。

2.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具有緊迫性

為準確掌握企業的司法需求,2022年上半年,南京法院組織專題調研,重點走訪了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重點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企業、擬升規上的企業、小微民營企業等五類企業共69家。調研發現,宏觀上,企業的司法需求主要表現為三點:一是涉產權案件的公正審判與快速執行,二是金融、勞動、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宣傳與培訓,三是企業家訴求受理、處置、反饋等非訴訟渠道的暢通與優化。微觀上,民營企業在司法領域的難點、痛點問題主要表現為五個方面。① 超標的保全。財產保全是為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確保另一方當事人勝訴權益最終兌現而采取的臨時性控制措施。超標的保全本質上屬于保全錯誤,于企業而言,被保全資金無法流轉,對其正常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② 案件審理周期過長。案件審理周期過長導致企業合法利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這一點對于小微企業的影響尤其重大。一次長時間訴訟就有可能“拖瘦”“拖垮”小微企業,對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產生不利影響。③ 知識產權權利人舉證難。由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多發性等特點,知識產權權利人調查取證存在很大困難,負擔較重。而被訴侵權人可能利用管轄權異議程序,惡意拖延訴訟周期,導致知識產權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維護。④ 企業破產路徑不暢通。一方面,企業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尚未能為破產程序運行暢通提供足夠外部保障;另一方面,法院的破產管理人庫沒有與破產管理人協會協調對接,破產管理人協會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⑤ 執行難。民營企業為申請執行人的情況下,執行資金不到位、執行周期長是影響企業運營的重要問題。民營企業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處置查封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往往會直接導致被執行民營企業無法存續;被執行民營企業職工因資產凍結無法獲得工資,可能會通過信訪等方式形成社會不穩定問題。由此可見,在營商環境建設過程中,司法的缺失或不當作用,不僅會對市場主體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而且有礙經濟流通,甚至會危及社會穩定?,F實問題的嚴峻性與緊迫性,倒逼司法要進一步思考謀劃對營商環境的全面、及時、有效保障工作。

(二) 優化營商環境中司法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

1. 服務大局:強化政治功能,彰顯促發展責任擔當

司法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作為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權當然需要表達國家意志,司法的政治功能通過其對國家意志的維護而實現。(19)參見蔣銀華:《論司法的功能體系及其優化》,載《法學論壇》2017年第5期。服務大局是司法的神圣職責。司法彰顯政治擔當,應當通過保障營商環境建設對國家戰略、政策安排等作出積極有效回應。

積極回應新時代中國經濟轉向高質量發展對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提出的基本要求。營商環境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變量,營商環境的優劣直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興衰、生產要素的聚散、發展動力的強弱。(20)參見《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司法部、發展改革委就〈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答記者問》,載“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網”,最后訪問日期:2022年8月10日。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等具體部署與司法審判工作息息相關。如何積極主動地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推動在經濟高質量發展中消除障礙、打通堵點、促進循環,為優化產業結構、提升質量效益等提供有效司法保障,成為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任務。(21)參見倪壽明:《以高水平司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載《人民司法》2021年第1期。司法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積極主動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有效的制度創新降低企業運行過程中的成本,從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

積極回應全面深化改革對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提出的客觀要求。2020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更大力度推進改革開放,用深化改革的辦法優化營商環境?!眱灮癄I商環境發展離不開良好的制度環境。司法體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司法體制是否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是否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事關市場主體的人身權益保障和市場交易安全,是影響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方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守正創新,通過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開、優化職權配置、改革訴訟程序等,促使依法公正行使審判權,增強市場主體滿意度,提高投資創業成效,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強大動力和有力保障。

積極回應全面依法治國對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提出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22)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綱要》,人民出版社、學習出版社2021年版,第96頁。實際上,依法治國的關鍵在于各級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23)參見馬懷德:《論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理論》,載《政法論壇》2020年第6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24)參見習近平:《論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中央文獻出版社2020年版,第129頁。政府的法治程度和營商環境的優劣呈正相關關系。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政府應當依法全面科學履職,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充分發揮監督公權力作用,支持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維護法律公正實施,為建設法治政府、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保障。

2. 實體深化:立足法律功能,實現眾權益平等保護

司法機關是法律適用機關,法律功能是司法最為核心的功能。(25)參見前引,蔣銀華文。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塑造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環境之優劣。(26)參見前引④,石佑啟、陳可翔文。從本質上講,推動營商環境法治化所提升的營商吸引力主要來源于法治本身的公信力,即市場主體是否相信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以及是否相信法律有足夠的力量按其自身邏輯產生作用。(27)參見鄭成良:《法治公信力與司法公信力》,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4期。后者法律作用的發揮,由司法環境影響和決定,極大程度依賴人民法院對法律的適用和解釋。在營商環境保護的語境下,司法法律功能主要體現為通過統一適用法律,形成規則之治,實現對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

統一適用法律,即確保營商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得到統一、連貫、科學、有效的實施。統一適用法律的路徑方法包括嚴格依法裁判、發布典型案例、起草制定相關文件等方面。嚴格依法裁判,指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強調形式邏輯思維方式的運用,遵循法條主義的司法方法,堅持法律職業理性,將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內厘定是非或定罪量刑。發布典型案例,指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定職能發布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以及各條線典型案例等。成文法的滯后性顯然無法滿足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需要,需要法官對成文法的空白或漏洞作出解釋,并在裁判中統一尺度。案例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解釋等進行有機融合,要求法官對具有相同或類似事實的案件作出相同或類似的裁判,統一貫徹相關法律精神和原則,正確、規范行使審判權力,可以發揮統一法律適用作用。起草制定相關文件,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司法解釋以及其他工作指引等規范性文件。針對實踐中多發但缺乏明確法律指引的糾紛,人民法院可針對營商環境發展現狀,對法院履職的目的作出強調、方式作出指引以及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探索作出鼓勵,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關于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等,對營商環境相關工作作出直接規范與指引,產生了良好的效果。

形成規則之治。朱蘇力教授指出:“現代法院的功能確實已經從原來的解決糾紛日益轉向通過具體的糾紛解決而建立一套旨在影響案件當事人和其他人的未來的行為準則?!?28)朱蘇力:《農村基層法院的糾紛解決與規則之治》,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0頁。法院作為糾紛解決的專門機構與最終機構,在糾紛解決方面具有專業性及權威性,其所建立的“規則之治”對于市場主體而言至關重要。法院通過公正司法,能夠賦予市場主體明確的利益預期和較強的投資信心,更好地吸納人才、資金和技術;能夠保護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意志自由,提升市場主體的誠信意識,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有序的投資經營環境;能夠用明確的法律規則來確認和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護權益人不受非法侵犯,為市場主體提供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維護和促進良好的營商環境。

3. 程序延伸:發揮社會功能,提供全流程訴訟服務

司法的社會功能,是就司法活動所產生的客觀社會效果意義上的功能而言的,(29)參見孫笑俠:《論司法多元功能的邏輯關系——兼論司法功能有限主義》,載《清華法學》2016年第6期。包括且不限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經濟、引領社會風氣、維護社會秩序等。站在實用主義或現實主義立場,能動司法是司法社會功能發揮的主要形式,即在司法的目的上,主張司法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從屬于社會目標的實現;在司法的方式上,不機械拘泥于特定形式,而是靈便地適用各種方式和方法;在司法的姿態上,不是完全被動、消極地面對各項系爭事務,而是從有效處理案件出發,自為地實施相關裁判行為。(30)參見顧培東:《能動司法若干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4期。

長期以來,由于司法本質上屬于國家權力中最消極中立的權力,普遍被認為應當“以謙抑為貴”,不適合過度發揮社會功能。(31)參見孫笑俠、吳彥:《論司法的法理功能與社會功能》,載《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4期。這一觀點將司法活動有限解釋為個案的審理裁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是現代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司法則是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追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肩負著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等職責,在社會治理中處于重要地位,具有特殊職能,是當然的主體之一。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提出,“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起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在此基礎上力爭再用10年時間,基本實現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該意見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活動不再局限于個案裁判,司法的社會功能及其作用以訴訟活動為原點,向訴前和訴后進行了適度延伸,但立足于司法權的中立本質,司法社會功能的發揮既要積極主動,也要審慎穩妥。

訴前,參與社會治理,多元化解矛盾,妥善有效地維護經濟秩序。訴訟活動需要涉訴雙方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矛盾糾紛的非訴化解則有效節約了因訴訟程序而耗費的大量時間成本,對營商環境秩序的維護具有天然優勢。司法機關的專業性可以幫助涉訴雙方透徹分析法律關系、有效預判訴訟結果,從而引導市場主體優先選擇非訴手段化解糾紛,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實質性化解,最大程度維護經濟秩序。

訴中,暢通訴訟通道,發揮審判職能,避免經濟活動阻滯不前。通過司法裁判維護社會法律秩序,這是人民法院的首要職責。訴中階段司法社會功能的發揮立足于訴訟實踐,通過裁判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首先要向時間要效率,通過提供快速立案、縮短審判期限、強化執行措施等方面提速增效,為涉訴企業爭取時間效益,促進市場高效流轉;其次要向審判要質量,通過高質量審判,處理各類案件,發現社會問題、彌合社會矛盾,護航經濟高質量發展。

訴后,延伸審判職能,回應社會需求,營造優質社會營商氛圍。拓展和延伸司法審判職能,既是抓源頭、抓基礎、抓根本的必然要求,也是綜合運用各種司法方法,實現執法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重要途徑。(32)參見公丕祥:《試論司法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載《人民法院報》2013年1月23日。司法裁判作出的目的絕不僅限于案結事了。優質的裁判可以延伸轉化為營商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司法建議,通過點對點、點化面的宣傳手段,充分發揮司法的訴后社會功能,營造良好營商氛圍。

(三)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應當處理好的若干關系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應當處理好普遍和特殊之間的關系。矛盾的普遍性決定了營商環境建設可以通過頂層設計在全國范圍內自上而下的推動,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重要文件,都對營商環境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首先應當嚴格依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嚴格規范公正司法。矛盾同時具有特殊性,具體事物的矛盾存在其階段性、地域性特點。對于本地營商環境發展中的特殊矛盾,應當在整體推進的同時注意重點突破,著重幫助本地企業解決發展中面臨的堵點、難點、痛點問題,讓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有力度、有效果、有質量。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應當處理好實體和程序之間的關系。保護實體權利以追求實體公正為價值取向,程序權利的首要價值則是保障實體權利的實現。同時亦須看到,程序權利在實現定紛止爭、提升法治效率、樹立法治權威等方面有其獨立的價值。(33)參見江必新:《法治實施要把握的十對關系》,載《學習時報》2016年6月9日。在現階段營商環境建設過程中,不僅要注重市場主體人身權、財產權等實體權利,也要注重保護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程序性權利。司法程序的完善、適當與否,往往決定著市場主體對司法環境的首要印象。程序性因素影響著市場參與者對司法的信任,當他們感到司法機關的運作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產生的結果也更易于被接受和遵從。(34)參見蘇新建:《程序正義對司法信任的影響——基于主觀程序正義的實證研究》,載《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5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程序,讓市場主體及時了解司法流程、案件進展和裁判依據,直觀感受程序法治的機制建構,同樣是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司法保障營商環境建設,應當處理好公開和保密之間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將“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不斷完善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四大平臺”作為改革總體目標之一。營商環境建設過程中,適時公開、公布裁判文書與典型案例,對幫助市場主體評價決策效果、預測行為后果、指引行為方式等有著不可磨滅的積極作用。與此同時,應當注意企業涉訴信息、企業家個人信息、企業商業秘密等數據對企業家權益保護、企業生存發展等同樣重要,信息公開與隱私保護二者之間應當尋求恰當平衡。2022年《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第35條明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范圍’原則實現數據共享和安全管控”。(35)《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第35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范圍’原則實現數據共享和安全管控,保證在線訴訟、在線調解等司法活動中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等數據依法予以保密,不被隨意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彼痉ㄔ诜e極運用各類信息技術推進信息公開的同時,同樣應當遵循“安全、必要、最小范圍”的基本原則,努力防止對企業家和企業權益的不當侵害,營造讓市場主體安心、放心的營商環境。

四、 司法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踐路徑

構建實踐路徑是探討營商環境司法機理的最終落腳點。黨的二十大報告從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四個方面對優化營商環境提出明確要求,為司法應當如何保障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指引和遵循。結合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中司法要素的表現形式,統籌考慮“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以及“爭端解決”等新舊評價指標,立足于司法政治功能、社會功能、法律功能的發揮,人民法院應當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持續深化高質量司法實踐,為打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展現擔當和作為。

(一) 關注中小投資者,以高標準保護增強市場主體安全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加強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長期穩定發展預期,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營造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濃厚氛圍”。(36)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共產黨百年法治大事(1921年7月—2021年7月)》,人民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318頁。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法治化營商環境能夠給市場主體明確的利益、預期,從而堅定社會投資者的信心,是故要將加強產權保護、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作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環節,把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貫徹到審判執行工作全過程,努力營造各類市場主體都能夠放心投資、專心創業、安心經營的司法環境。

聚焦財產權保護。恪守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從舊兼從輕原則,堅決杜絕把民事糾紛刑事化,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落實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寬容對待創新創業者。堅持中小投資者與其他各類投資者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依法適用《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營商環境政策法規,為中小企業賬款回收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審理金融借貸糾紛案件,合理把握資金借貸的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其他費用的裁判尺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聚焦經營權保護。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妥善審理涉企業股權、公司決議、股東權利、董事責任等案件,引導中小企業規范內部治理。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允許企業在判決前補辦,并依法認定合同效力,增強企業投資的可預期性。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各類行政協議案件,準確把握行政優益權的行使條件,推動誠信政府、法治政府建設,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聚焦知識產權保護。強化知識產權審判對重要科技領跑領域、新興前沿開拓領域的引領和保障作用,積極回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司法保護需求,落實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工作舉措,助力企業創新。實行最嚴格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嚴厲打擊商標攀附、仿冒等不誠信行為,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依法妥善運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制裁妨害訴訟行為等措施,持續完善技術調查官、技術咨詢專家、專家陪審員等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細化侵害知識產權案件懲罰性賠償的精細化裁量方法,對源頭侵權、重復侵權或以侵權為業等依法加大懲罰性賠償判賠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二) 強化執行合同,以高質量司法提升市場主體獲得感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是現代經濟活動的重要意識規范,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的重要要求”。(37)前引,習近平書,第26、30頁。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企業對于營商環境的優劣最有發言權,“執行合同”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重要指標,公正高效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制裁違約失信行為,保障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是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要不斷改善司法程序質量、降低糾紛解決成本、提高糾紛解決效率,以公正、快捷、低成本的高質量司法服務,進一步增強企業對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成效的獲得感。

穩固訴源治理前沿端。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完善調解、信訪、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完善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協作機制。健全商會調解與訴訟對接機制以及相關司法確認機制,推動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為國際商事糾紛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紛渠道。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多方參與、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構建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新格局。促進糾紛源頭治理和非訴化解,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

夯實審判質效基本面。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為涉企案件設立“綠色窗口”,暢通企業維權渠道。完善訴訟費司法救助機制,擴大企業減交、緩交案件受理費的適用范圍,減輕企業訴訟負擔。深入探索立體化、集約化證券群體性糾紛化解模式,推行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采取“單獨立案或共同立案+分批合并審理”,縮短審理周期。定期開展涉企積案大清理行動,提升商事糾紛審理效率。建立健全審判高質量評價體系,以質量第一、效率優先、均衡為上為目標導向,有效進行審判質效指標管控和動態評估。強化法官有效解決糾紛意識,著力修復糾紛對企業發展和產業創新的消極影響,實現審判的“三個效果”統一。

清除財產保全難堵點。牢固樹立謙抑、審慎、善意、文明、規范辦案理念,實現法律價值與市場價值有機統一。制定規范和強化涉企財產保全、權利救濟和監督指導的程序指引,規范涉案財物處置,嚴格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涉案人員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防范濫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審慎采取保全措施,原則上不凍結基本賬戶及保證金、工資等專用賬戶,將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打造智慧訴訟加速度。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為依托,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工作。注重“用戶體驗”,升級完善訴訟服務大廳、網上訴訟服務中心、12368熱線、自助立案系統、手機App(小程序)等訴訟服務體系,推廣應用電子送達、視頻開庭等輔助辦案系統,讓企業在重要訴訟節點“最多跑一次”,降低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建設“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為投資者提供身份核驗、訴訟風險評估、無紙化立案等一站式服務,研發智能綜合訴訟平臺,運用區塊鏈技術實現電子證據存證、一鍵生成證據資料、形成立案快速通道等功能,推進金融案件自動、高效、批量化線上訴訟,優化投資者訴訟體驗。

及時兌現勝訴方權益。完善網絡司法拍賣和詢價評估系統,提高財產處置變現效率,壓降執行成本。建立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相關的司法大數據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完善執行懸賞公開模塊,督促失信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促進誠信社會體系建設。推行信用懲戒保護機制,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曝光力度,完善執行懸賞公開模塊,助力市場主體妥善選擇交易伙伴,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對于已采取信用懲戒措施、認為存在主動履行等情形或者對提高其履行能力確有必要的,暫停適用信用懲戒措施或者解除信用懲戒措施。

(三) 抓好破產審判,以高效能治理激發市場主體活躍度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定不移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38)人民日報社評論部、新華社總編室:《論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7·26”重要講話精神》,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6頁。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做好破產審判工作事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效,事關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事關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要堅持以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為導向,主動擔當作為,敢于先行先試,充分發揮破產審判“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功能,對于誠信經營、具有挽救價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業,積極引導脫困重生;對于不具有挽救價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業”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助力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市場要素合理配置和營商環境優化升級。

推進破產審判全面提速。建立破產案件繁簡分流機制,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人財產狀況清楚的破產案件,通過縮短時間程序、簡化流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審理進程。加強破產信息化建設,積極開展網絡債權人會議、網絡聽證、線上債權申報及審核、破產財產網拍等,為權利人提供便捷、智能、精準的司法服務。規范“執轉破”案件篩選、審查、立案和簡化審理的辦案流程,構建“以破促執、以執助破、執破一體”的新工作格局,暢通低效劣勢企業出清渠道。

引導誠信主體脫困重生。探索自主處置財產新模式,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前提下,允許企業在法院監督下自行處置財產清償債務,盤活企業經營活力。對符合產業政策、具有挽救價值的企業,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債務重組、預重整、重整、和解等方式,多渠道化解債務危機,盤活經營資產。全面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改革試點工作,促進誠信被執行人重新恢復正常生產、經營能力,為被執行人持續參與創新創業提供司法支持。

創新破產管理人監管機制。充分發揮破產法庭、破產管理人協會、破產管理人援助基金會以及破產法學研究會的優勢,強化管理人行業自律自治,完善破產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辦法,切實將評價結果作為確定管理人報酬、申領援助基金,決定管理人分級管理和退出的依據,依法打擊企業破產或退出中惡意逃廢債等行為。

(四) 完善爭端解決機制,以高水平服務改善市場主體滿意度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增強問題意識,聚焦實踐遇到的新問題、改革發展穩定存在的深層次問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要“緊緊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39)習近平:《論堅持全面深化改革》,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496頁?!耙e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樹立辯證思維和全局觀念,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40)習近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四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89頁。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是一項動態的、發展的系統工程,“沒有完成時,只有進行時”,要強化用戶思維,積極將企業的“需求清單”轉化為司法機關的“履職清單”,完善機制建設,延伸審判職能,把實事辦好,把好事辦實,不斷提升市場主體對司法服務保障的滿意度。

深化訴訟制度改革。堅持黨對司法改革工作絕對領導,深入推進訴訟制度改革,為市場主體提供公正、快捷、高質量的訴訟體驗。推進審級職能定位試點改革,推動各類糾紛分層解決、有效過濾、精準提級。持續提升繁簡分流程序效能,全面適用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圍繞案件繁簡分流識別、程序分流適用等重點,完善配套機制和措施,推動健全立體化、多層次、精細化的民事訴訟程序體系。

訴訟服務全域通辦。站在市場主體的角度設置和升級訴訟服務場景,全面促進訴訟服務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融合發展,盡快形成市級層面法院“一窗通辦、一站全辦、跨域聯辦”的一體化全域訴訟服務模式。完善在線司法確認、線上智能調解、案件繁簡識別功能,推動線上多元解紛。

持續深化司法公開。充分保障市場主體的司法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常態化落實文書上網、庭審直播、執行信息、審判流程等司法公開要求,定期發布金融、破產、知識產權等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做好普法宣傳,提升破產司法透明度指數。

深入推進雙向互動。搭建法院與企業之間的溝通平臺,及時掌握民營經濟領域糾紛信息。開展“百名法官進企業、百名企業家進法院”活動,了解企業經營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存在的法律風險,及時提供風險防范法律指引,讓企業家親身感知司法、親近司法、信任司法。

積極促進府院聯動。堅持黨的領導,發揮黨統籌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要依托黨的領導凝聚法治共識,形成法治合力。(41)參見周葉中、龐遠福:《論黨領導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性與必要性》,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16年第1期。確立優化營商環境公共服務供給“一盤棋”“集成化”的理念,結合人民法院在不同項目任務中的角色定位,切實發揮牽頭、配合、引導、推動作用,推動府院聯動機制及相關子機制的實體化、常態化、制度化運行,著力解決“最先一公里”“最后一公里”問題,切實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工作效能。

五、 結 語

落實好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要求,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經濟發展與法治建設的關系,著力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營商環境司法機理的研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引領,以世界銀行營商環境項目的實施和評價為線索,以我國部分高級法院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為實踐依據,側重于從理論上探討營商環境建設中司法應具備的功能和作用,從實踐上研究司法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路徑,以市場主體的需求為中心,增強安全感,提高獲得感,激發活躍度,改善滿意度,從而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整體建設和協調發展。需要指出的是,就營商環境的司法機理而言,本文仍有未盡之處,如司法與營商環境發展之間的關系、司法之功能作用的運作機理等。隨著2023年世界銀行新營商環境評價報告的出臺,新評價指標、評價方式的運用必將再次對司法服務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順勢而為、乘勢而上,及時順應市場經濟環境發展的需要,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為營商環境的建設和優化貢獻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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