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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阿拉善地區草原生態保護研究

2022-02-24 08:07包朝魯門韓云平
前沿 2022年4期
關鍵詞:杭錦旗薩克阿拉善

包朝魯門 韓云平

(1.中央民族大學 法學院,北京 100081;2.呼和浩特民族學院 法學院,內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關于清代阿拉善地區草原生態保護問題,前人雖有研究①,但仍有可探空間。阿拉善蒙古于17世紀末正式歸順清廷。清政府編撰《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等法律文件,既是調整當時蒙古地區各種社會關系的依據,也是司法活動準則。與此同時,清政府授予阿拉善札薩克②一定的地方立法權和司法權,允許其自行解決不涉及國家政治利益的地方性案件。從清代阿拉善地區歷史文獻來看,阿拉善札薩克通過劃定游牧封鎖區、嚴懲縱火犯罪、保護珍稀野生植物等措施保護當地草原生態環境的努力,值得肯定。以史為鑒,深入研究清代阿拉善地區草原生態保護制度,對于建設我國北疆生態安全屏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劃定游牧封鎖區

阿拉善地處內蒙古自治區最西端,雖然大部為沙漠地帶,但“沙漠間草原頗多,適于畜牧”[1]1。為保護有限的草原,清代阿拉善札薩克多次頒布諭令封禁了大量牧場,作為游牧封鎖區。如在清道光二年(1822年)三月十九日,阿拉善旗第四代五任旗王瑪哈巴拉為保障下游蘇魯克綿羊及馬群飲水,頒布諭令封鎖了烏勒吉木倫河以及和希格圖木倫河沿岸土地。道光十三年(1833年)六月二十七日,阿拉善和碩親王囊都蘇布隆頒布諭令封鎖了查干烏蘇等十七處牧場。道光十四年(1834年)和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先后封鎖了沙拉達布遜等五處牧場,嚴禁任何旗民放牧。道光十六年(1836年)頒布諭令封鎖了色音胡都嘎等四處牧場,但并未要求立即執行,而是給予蘇魯克負責人一定緩沖期,允許其“放牧到明年夏季”[2]9??梢?,劃定游牧封鎖區在清代阿拉善地區較為普遍,牧民只能在特定空間區域放牧。這與清政府“各依界限,毋得越境滋事”[3]274的規定有關,是清政府封禁政策在地方法上的具體化。

道光十七年(1837年)一則判例體現了立法者謀求劃定游牧封鎖區來保護草原植被的目的,內容如下:

在阿古拉別立③馬群牧場負封鎖任務的達木勒④副章京嘎拉達宗迪報告說,據值班達木勒昆都⑤達蘭臺報稱,邊官達木勒昆都朋什利等擅自來往該封鎖地境內的查干烏蘇高勒牧場,曾經勸阻不去……即派該蘇魯克拔什庫保勞道等前往該封鎖地查看,回來報告說:“小人奉命在該封鎖地達木勒巴雅爾協同之下,細行查看察干烏蘇牧場所有牲畜腳印,概無昆都朋什利牲畜腳印,該朋什利居住于察干烏蘇封鎖線外?!贝送?,在封鎖線內二里許卻有達木勒昆都達蘭臺及蘇魯克其⑥官布二人的羊群放牧的腳印。即將昆都達蘭臺、蘇魯克其官布傳來審問時供稱:“小人等羊群并無在封鎖地進出之事,只是本年11月降大雪時,羊群瘦弱,曾在封鎖線內一里許放牧過兩天?!备髟撍┮恢?。查昆都達蘭臺本應不論自己或別人的牲畜一概禁止進入封鎖線區域,但卻將自己牲畜放入封鎖界并虛報昆都朋什利等遷居牲畜入界等,實屬不當。為此將昆都達蘭臺罰馬一匹,箭?、吖俨钾煷蚨灞?。昆都朋什利并未進入封鎖地,故不議處。此判。道光十七年十二月初四。[2]14

這是一起當事人違反禁令擅入封鎖區放牧,為掩飾自己違法行為而誣告他人的案件。雖天降大雪,情有可原,但達蘭臺、官布等無視禁令擅入封鎖區,已明顯違反了旗札薩克諭令及清政府的封禁政策,旗札薩克自然不會放任此種行為。從處罰結果看,達蘭臺只被罰了一匹馬,看似不重,但在交通工具并不發達的時代,馬匹為草原上的重要交通工具,家畜是當時旗民的主要財產,其警告意義遠大于一匹馬本身的價值。該案從側面反映出清代阿拉善札薩克謀求以劃定游牧封鎖區方式來保護草原的嘗試。由于封鎖區的存在,旗民只能在王爺指定的其他區域放牧,且不得擅自離開,封鎖區內的植被得以恢復??梢哉f,禁止越界游牧是封鎖區制度的早期形態,也是清政府封禁政策在地方法中的具體化,它源于蒙古傳統習慣法。早在成吉思汗建國初期,就為其母親、弟弟和子侄等分封了領地和百姓。元代蒙古草原各部落也有各自的游牧界限。其后,1640年的《衛拉特法典》將此項規定予以制度化:“凡人在左、右邊界內隨其昂吉⑧游牧。從昂吉以四十戶往其他地方離去者,罰其四十戶長四歲駱駝一峰,令回歸昂吉。不足四十戶單獨分離去的人,罰各和屯四歲馬一匹,令其返回四十戶?!保?]274到了清代,它成為封禁政策的內容之一,即限制蒙古地區各旗之間的來往。道光九年(1829年)一則判例說明不在指定區域放牧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內容如下:

前曾諭令二等侍衛班迪,箭丁好陶勞、德欽、古爾坦藏布等移居旗之東部邊境放牧。但該等違反諭令向里遷移回來。為此將二等侍衛班迪降級一等;好陶勞、德欽、古爾坦藏布三人各罰帶犢奶牛四頭……各責打五十鞭,仍按前令,遷往東部邊境。如再違抗,加重懲處。經請示判決。道光九年四月十一日。[2]13

這是牧民擅離指定游牧地的草原保護案件。班迪、好陶勞等人受罰是因為沒有遵照王爺諭令在指定區域放牧。有官職的侍衛班迪降級一等,箭丁好陶勞、德欽、藏布三人因無官職,被罰一定數量牲畜,各責打五十鞭。其出發點是教育旗民嚴格遵守札薩克諭令,違抗者須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該案的生態保護意義也不容忽視,根據游牧民族傳統生產方式,“隨季節變遷,逐水草而居”已成為一種習慣。但清廷為了有效分割蒙古各部勢力,嚴禁人們擅自越過旗界,即使在一旗之內,也須服從旗札薩克命令,不得隨意離開指定放牧區域。一方面,說明當時草原資源有限,札薩克為旗民劃定游牧區域,可預防旗民因爭奪牧場而產生糾紛,利于社會安定。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旗札薩克劃定的封鎖區類似于當代禁牧措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條例》規定,禁牧是指對中度、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以及自然保護區和重要濕地草原實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保護措施。清代阿拉善札薩克實行的游牧封鎖區制度,雖然在內容上遠不如當代法律法規詳細,但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有一定的進步性,對清代阿拉善地區草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及草原生態保護發揮了一定作用。

二、嚴懲縱火犯罪

阿拉善地處內蒙古西部荒漠干旱區域,降水量偏少,氣候干燥。草原是草食動物賴以生存的活動場所,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預防草原火災、保護有限的草原植被,是清代阿拉善地區草原保護重要內容。以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一起縱火案為例,阿拉善旗第四代札薩克親王旺沁班巴爾與鄂爾多斯札薩克貝勒敦羅布色楞之間往來的四件書信記載了該事件。內容翻譯如下:

御前行走阿拉善和碩特額魯特札薩克親王致伊克昭盟盟長鄂爾多斯札薩克貝勒敦羅布色楞。我旗管理邊界事務的臺吉納木亞、侍衛拉蘇隆報稱,黃河沿岸塔本蘇海音吉日格木吉之地蘇亥圖庫倫部分蘆葦發生火情。長三百八十阿拉達⑨,寬一百阿拉達。在敖倫敖包庫倫也發生火情,長九十阿拉達,寬三十三阿拉達。據查,杭錦旗烏布貴格隆、塔賓沙日班,鄂托克旗畢力格圖、薩日本、伊尼等五戶人家居住于此。據鄂托克旗畢力格圖之女稱,杭錦旗賽因畢力格前些年在此放牧,可能是其在空閑時間狩獵致蘆葦失火?;幕饘θ诵缶焕?,在牧草中放火屬重罪。應查清是誰因何放火并嚴加懲處。故此,望副盟長貝子喇什多爾濟調查上述兩旗百姓,嚴懲肇事者,另請復文處理結果。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初九。[5](第九卷:187-188)

秋冬干燥季節在牧草中放火,不僅對附近居民生命財產構成威脅,而且有限的枯草也是發生雪災時牲畜重要的食物來源,此舉不利于牲畜渡過難關。該案屬縱火案件,案發地點位于阿拉善與鄂爾多斯交界處阿拉善旗一側。巡邏人員發現草原火情后及時上報了旗札薩克衙門。旗札薩克派人調查附近居民,得知杭錦旗賽因畢力格有縱火嫌疑。因火災發生在阿拉善旗境內,而縱火嫌疑人是伊克昭盟杭錦旗人,所以由敦羅布色楞調查此案。敦羅布色楞收到來信后立即展開調查,并于三個月后向阿拉善旗做出回復。內容翻譯如下:

伊克昭盟盟長鄂爾多斯札薩克貝勒敦羅布色楞來文一件。收到貴衙門來文……本衙門派梅林德力格爾、色凌多爾濟,杭錦旗梅林達賚、貢其格等前去調查。據查,鄂托克旗畢力格圖并無女兒。畢力格圖稱,杭錦旗吉日嘎拉的一頭牛犢被狼吃掉,吉日嘎拉將野狼追趕至蘇亥圖庫倫蘆葦中,發現該處并非放牧之地,遂將其小規模點燃以驅趕野狼。后追趕至敖倫敖包庫倫蘆葦并點火。吉日嘎拉也承認此事。而賽因畢力格從未放火,畢力格圖并無女兒。另外,附近民人周三也稱:“去年十一月,聽說蒙古人在二庫倫部分地區放火后,我與掌柜的前去查看。因我們買下了這片蘆葦,發現部分被燒,遂加以收割,以利于明年生長?!倍浇渌晒湃伺c民人對此并不知情。杭錦旗吉日嘎拉將野狼趕至非放牧點并放火,未對人畜造成損害。此舉雖看似無關緊要,但吉日嘎拉擅自在二庫倫放火,實屬不妥。故此,責打二十五鞭。此判。乾隆五十五年三月初十。[5](第三卷,95-99)

上述內容說明,畢力格圖并無女兒,賽因畢力格也從未放火。事實是杭錦旗吉日嘎拉的一頭牛犢被野狼吃掉,其追趕野狼至蘆葦叢并點燃一部分蘆葦。經詢問附近民人周三,蘆葦叢燃燒了兩天,被燒毀的面積也與前述調查結論一致。鄂爾多斯方面認為,吉日嘎拉的行為雖未造成人畜重大損失,但肆意縱火屬違法行為,對其判罰鞭刑二十五。然而,阿拉善方面對裁判結果并不滿意,要求鄂爾多斯方面重新審斷該案。內容如下:

今年三月十八,收到貴衙門來文。稱貴衙門曾派遣梅林德力格爾、色凌多爾濟,杭錦旗梅林達賚、貢其格等前去調查?!瓝?,貴盟杭錦旗吉日嘎拉在我旗二庫倫狩獵時放火,責打二十五鞭明顯過輕。依照律法規定,擅自放火屬重罪。望依法懲處肇事者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本衙門。如不按律懲處,本衙門將上報理藩院予以處理。乾隆五十五年三月二十日。[5](第九卷,198-200)

對此情況,鄂爾多斯方面在一個月后做出答復,依法予以改判:

貴衙門來文稱,杭錦旗吉日嘎拉在我旗二庫倫地狩獵時兩次縱火,責打二十五鞭處罰過輕。依照律法規定,任意縱火屬重罪,望貴衙門依法懲處肇事者并告知我處。如貴衙門不依法懲處肇事者,本衙門將上告理藩院等內容。據本衙門調查,杭錦旗吉日嘎拉追趕野狼至蘆葦地并縱火一事,雖無重大損失,但此舉頗為不妥。故此,本衙門重新審斷,雖之前已責打二十五鞭,現重新判罰吉日嘎拉五畜,責打二十五鞭。為此行文。乾隆五十五年四月二十日。[5](第三卷,121-122)

該案發生在阿拉善與鄂爾多斯交界處阿拉善一側,清代非常重視對縱火行為的處罰,縱火被視為嚴重犯罪行為,立法中依據不同情節規定了不同處罰規則:“因熏野獸窟穴致失火者罰一九,給見證人;延燒致斃人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其余失火者罰牲畜五,給見證人?!保?]166本案中,鄂爾多斯方面起初認為杭錦旗吉日嘎拉雖有縱火行為,但并未造成人畜傷亡等嚴重后果,所以判令責打二十五鞭。但阿拉善方面認為杭錦旗吉日嘎拉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裁判結果并不符合法律規定,處罰明顯過輕,遂提出交涉,要求依法改判。鄂爾多斯方面認為吉日嘎拉并沒有“熏野獸窟穴”,也未“延燒致斃人”,應屬“其余失火者”,所以在原判基礎上加罰五畜,再打二十五鞭。因此,縱火者吉日嘎拉前后受到鞭刑五十,還被罰了五畜。從本案裁判結果看,不僅依法制裁了縱火者,而且對附近蒙古人和民人均起到教育作用,使其不敢做出類似行為。更重要的是,嚴懲縱火犯罪行為,有利于保護清代阿拉善地區有限的草原資源,也為我國當代立法提供了一定參考。2009年施行的《草原防火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識。2016年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森林草原防火條例》也強調開展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的必要性??梢?,防火宣傳教育不僅要為廣大群眾傳授防火知識與技能,同時也要通過對古今草原防火相關事例的宣傳講解,使廣大群眾切實認識到草原防火的重要性,有效提高草原防火意識,助力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

三、保護珍稀野生植物

阿拉善草原植物數量稀少,種類相對單一?!霸诎⒗粕衬?,百十里之內都是一望無際、寸草不生的流沙……即使長有草木的地方,植物種類也極其貧乏,不外乎幾種丑陋的灌木和幾十種野草,其中主要的木本植物是梭梭,主要草本植物是沙蓬?!保?]161有限的草原植物不僅可以防風固沙,也是廣大牧民畜牧業生產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保護草原野生植物,就是保護畜牧業經濟。清代阿拉善札薩克王爺清醒地意識到了這一點,數次頒布諭令,嚴禁隨意采挖野生植物。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阿拉善旗札薩克親王羅布藏多爾濟向筆帖式⑩班迪、兵丁布仁頒布諭令,要其確保芨芨草、蘆葦等草原植物不受破壞,內容如下:

據悉,我旗北部額爾和哈斯哈、圖固日格、烏恩格德、尼倫等地,部分民人擅自越界,于夏季采挖沙鞭、蒙古蔥,秋冬季節則采挖芨芨草、蘆葦,且有愈演愈烈之勢,致使旗民放牧之草場日益減少。因此,你二人需嚴格查處隨意采挖植物之民人。若民人為謀生而愿花錢購買本地芨芨草、蘆葦、蒙古蔥、沙鞭的,你二人應與民人友好協商,并詳細記錄采挖相關情況,及時上報本衙門。如有民人不愿購買或蒙古人慫恿民人惹事者,也將其名字上報本衙門。為此一并告知。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初三。[5](第七卷:23)

羅布藏多爾濟雖然禁止擅自采挖野生植物的行為,但對迫于生計而來到阿拉善旗采挖野生植物謀生之民人網開一面,允許其與邊官協商,有償采挖少量植物,但絕不允許盜采草原植物??呻S著采挖人數的增加,通過協商解決采挖事宜并非長久之計,官方需要依法規范采挖草原植物的行為。因此,羅布藏多爾濟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向本旗邊官頒布諭令,允許民人持官方證明文書采挖蓯蓉等植物,內容如下:

民人潘嘉報稱:“小人在貴旗采挖蓯蓉,按每峰駱駝能馱的重量繳納五錢銀子,望貴衙門允許我等十五人采挖蓯蓉并頒發證明?!惫蚀?,我旗為其頒發了允許采挖蓯蓉的證明文書。因此,本旗邊官應允許其馱運蓯蓉,不必阻止。證明文書須每年一換,否則不得馱運蓯蓉。為此告知。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初九。[5](第七卷,511)

“札薩克旗與內屬、八旗蒙古及內地省縣制度最大的區別是:擁有封建領主性‘君國子民’之權,對本旗的山林、土地、礦產資源有傳統所有權?!保?]383民人隨意采挖旗內野生植物等于侵犯了該旗自然資源所有權。作為阿拉善旗札薩克的羅布藏多爾濟不可能坐視不管。如前文所述,羅布藏多爾濟曾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五月頒布諭令,禁止民人越界采挖蓯蓉、芨芨草等植物,只可少量購買。同年六月初三又頒布諭令,嚴禁在察干哈達等地采挖芨芨草、沙鞭等植物。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三月十六日向寧夏理事司員衙門呈文,請求嚴加處置擅自越界采挖植物之民人。在短短不到五年時間從“禁止”向允許持證明文書少量采挖蓯蓉過渡,說明在無法完全禁止隨意采挖草原植物的情況下,退而求其次,允許民人憑官方證明文書有償采挖草原植物,既規范了野生植物采挖行為,也能增加本旗財政收入。同時,考慮到窮苦民人的生計,允許適量有償采挖行為,減輕了關內土地壓力。再次,清政府此前雖施行封禁政策,明令禁止民人擅自越界進入蒙地。但到乾隆時期,明顯放松了對擅自越界行為的限制,越界進入阿拉善旗的民人日漸增多,形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羅布藏多爾濟謀求依法規范此種行為,維護社會穩定,命邊官不必阻攔持官方證明文書采挖蓯蓉之民人。阿拉善旗札薩克依法規范采挖行為,不僅維護了清代邊疆地區社會安定,也保護了內蒙古西部干旱草原地區的生物多樣性,實現了草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四、結語

清代阿拉善地區有關草原生態保護的案例表明,阿拉善札薩克已認識到當地草原生態環境先天不足,謀求通過劃定游牧封鎖區、嚴懲縱火犯罪、依法保護草原植物等方式,實現對草原的可持續利用。清代阿拉善地區草原生態保護相關規定,為當時阿拉善地區草原生態保護及政治、經濟、文化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2019年3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他所在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內蒙古代表團審議時強調,內蒙古生態狀況如何,不僅關系全區各族群眾生存和發展,而且關系華北、東北、西北乃至全國生態安全。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是立足全國發展大局確立的戰略定位,也是內蒙古必須自覺擔負起的重大責任。有效借鑒清代內蒙古地區生態保護基本制度和傳統,構建可持續發展的草原生態保護體系,為建設我國北疆生態安全屏障提供了必要參考,也有利于鄉村振興戰略的有效實施。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其在本質上需要積極探索和發現草原地區的生態規律,為鄉村振興保駕護航。從豐富的歷史文獻中總結草原生態保護的經驗和教訓,是發現草原生態規律的有效手段。另外,草原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支撐,在制度層面傳承和發展中華民族優秀的生態保護傳統文化,不斷完善草原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得以順利進行的制度保障。

[注釋]

①如朱風:《近代阿拉善社會》,《內蒙古社會科學》,1982年第5期;金海:《蒙古近代歷史檔案資料述略》,《內蒙古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蘇日娜:《清代阿拉善和碩特旗蒙古文司法檔案研究》,2018年內蒙古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黎明:《清代阿拉善和碩特旗扎薩克衙門蒙古文檔案種類及其史料價值》,2009年內蒙古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等等。

②清代官名,意為執政官。

③蒙古語,意為山腰。

④蒙古語,意為管理者。

⑤指協助蘇木章京管理蘇木軍事、軍械等事務之人。

⑥蒙古語,意為畜群承包者。

⑦指編入丁冊之平民。

⑧蒙古語,是衛拉特社會行政單位。

⑨蒙古語,長度單位,一阿拉達約合五尺。

⑩蒙古語,意為書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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