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離婚,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我。前夫將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子私下做了抵押貸款,之后,抵押的錢被前夫揮霍了,請問我該怎么辦?
首先,前夫的這種行為違反了監護人職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前夫私下將孩子名下的房子抵押,所得錢物自己揮霍,這種行為損害了孩子的利益,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其次,前夫的抵押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前夫抵押未成年子女房產并私自揮霍,系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此前夫所簽訂的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最后,你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起訴確定房產抵押合同無效。確認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同時予以返還,房子也將返還至孩子名下。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前夫返還抵押所得錢款,如果前夫無法返回錢款,那么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前夫提供其他同等價值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者申請執行前夫名下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