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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檔案法》與《刑法》的規范銜接

2022-05-30 15:43仝其憲
檔案管理 2022年5期
關鍵詞:檔案法刑法

摘? 要:搭建《檔案法》與《刑法》之間的規范銜接是法律有效實施的重要前提。對于檔案違法犯罪的規制,檔案法是刑法規范的前置性基礎,而刑法又是檔案法的實施保障,認定檔案違法犯罪需要專業性、技術性的行政執法程序,做好“兩法”有效銜接至關重要。但是,《檔案法》與《刑法》之間在適用范圍、法律后果以及電子檔案保護上存在銜接錯位,規范供給不足。為此,必須從刑法總則理論與刑法分則罪名設置上著力構建“兩法”之間的規范銜接,實現檔案違法犯罪立法的規范化、協調化。

關鍵詞:檔案法;刑法;檔案違法;檔案犯罪;規范銜接

Abstract: Building the normativ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rchives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For the regulation of Archives violations and crimes, the Archives law is the pre foundation of criminal law norms, and the criminal law is the implementation guarantee of the Archives law. Identifying Archives violations and crimes requires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nd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do a good job in the effective connection of the 'Two laws'. However, there are mismatches i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legal consequences and electronic Archives protection between the Archives Law and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supply of norms is insufficient. Therefore, we must strive to build the normativ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two laws' from the theory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charge setting of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so as to realize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of Archives violations and crimes.

Keywords: Archival law; Criminal law; Illegal archives; Archival crime; Normative connection

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對于嚴重破壞檔案安全的檔案違法犯罪發揮著至關重要的規范作用,但僅僅做好《檔案法》本身的立法與實施工作遠遠不夠,法律是完備性與自洽性的統一體,還必須解決好《檔案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法法銜接問題。其中《檔案法》是檔案安全領域的前置性基礎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是檔案安全領域的后盾法、保障法,“兩法”在懲治檔案違法犯罪上存在實體銜接與程序配合要求,由此引發的“兩法”銜接問題成為我國法學界爭相研究的重要課題。

從當前研究《檔案法》與《刑法》之間“兩法”銜接的狀況來看,大多數學者從檔案安全行刑銜接的角度來研究,[1]也有學者從《檔案法》與《刑法》之間的實體銜接和程序銜接角度研究,[2]還有學者從規范與實證角度來研究。[3]但這些研究均是基于宏觀層面的分析,鮮有學者從微觀層面進行闡釋《檔案法》與《刑法》之間的規范銜接。為填補此缺憾,本文立足于兩法之間的規范銜接,從微觀角度進行研究,并提出《檔案法》與《刑法》之間內部規范銜接的具體建議。

1 《檔案法》與《刑法》之間規范銜接的法理基礎

1.1 《檔案法》是規制檔案犯罪的前置性基礎。第一,《檔案法》為《刑法》中檔案犯罪的“空白罪狀”的適用提供了前置性規定。從立法定位來說,《檔案法》是檔案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檔案安全與管理發揮著統領性作用。從內部體系來說,《檔案法》規定了檔案安全管理的一般性問題,具體包括總則、檔案機構與職責、檔案的管理、檔案的利用與公布、檔案信息化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五十三條,立法涵蓋范圍廣泛。從刑法典的角度來看,有關檔案犯罪的刑法規范大多都是以《檔案法》為前置性基礎,檔案犯罪的罪狀表述通常以空白罪狀的方式呈現。所謂空白罪狀就是刑法分則條文對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并不直接具體描述,但指明了該罪成立應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罪狀。[4]檔案犯罪屬于行政犯的范疇,行政犯的犯罪構成要件大都采取“空白罪狀”的形式表述,主要是因為檔案犯罪以觸犯《檔案法》等行政法律法規為前提基礎,行為對象及特征在《檔案法》等行政法律法規中已經存在詳細規定,以空白罪狀的形式呈現可以避免刑法法條復雜冗長的表述。因此,《刑法》中對于檔案犯罪的追訴及其認定需要以觸犯《檔案法》為前提,需要《檔案法》作為其前置性的參考規范。

第二,《刑法》中某些概念術語的界定需要借助《檔案法》來厘定?,F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了兩個檔案犯罪,即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和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兩個檔案犯罪的追訴和認定,首先需要依據《檔案法》的規定對“檔案”“國有檔案”“電子檔案”“檔案的復印件”等這些概念、術語進行界定。這些概念不僅是《檔案法》規制對象,同時也是現行《刑法》中檔案犯罪認定的依據和基礎,脫逸了《檔案法》的前置性基礎規定,檔案犯罪的追訴與認定則無法順利進行。

第三,《檔案法》中檔案違法的行政處置程序通常是追訴檔案犯罪的前提性條件。一方面是檔案犯罪的行政從屬性決定了檔案執法部門是犯罪案件移送的啟動者,由檔案執法部門發現檔案違法案件,對于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偵查終結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啟動審判程序,基本遵循這一辦案流程。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體系是內在的一致性與外在的協調性的統一,檔案違法犯罪的懲治需要多重法律手段,需要不同部門法之間的支撐與協調。這就要求在治理檔案違法犯罪上需要《檔案法》與《刑法》之間的規范銜接,從不同部門法的規定中就可以發現“兩法銜接”的端倪?!稒n案法》以及《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均有“檔案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那么如何追究檔案犯罪的刑事責任,則必須依據《刑法》規定來認定犯罪?,F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行政機關在執法和查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司法中作為證據使用”,這也為“兩法程序銜接”中證據轉換提供了直接依據。

1.2 《刑法》是規制檔案違法犯罪的實施保障。盡管《檔案法》是檔案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如果沒有刑法規范作為法律實施的有力保障,很大程度上《檔案法》將失去應有的威懾力,難以達到保障檔案安全的立法目的。

第一,“二元制”違法制裁體系預示了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保障法。對于違法犯罪行為,我國通常遵循的是行政罰與刑事罰并行的“雙軌制”違法制裁體系,對于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而對于犯罪行為則由公安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這種違法犯罪“雙軌制”制裁體系不僅形成處罰輕重階梯從而降低違法規制成本,而且能夠剝離出刑法過重的內容負擔從而增強刑法人本性的同時,也決定了刑法規范是規制檔案違法犯罪的最后保障。新《檔案法》第五十一條以及《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第十九條均規定了“檔案違法違紀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表明《檔案法》《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行政法律法規對于檔案違法違紀行為起到“第一次法”的規制作用,達到嚴重侵害法益的檔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程度,其他法律法規不再奏效時則由刑法作為“第二次法”進行規制,堅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F行《刑法》總則第十三條[5]以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立法方式揭示了我國犯罪概念與出罪機制,成為區別違法與犯罪的分水嶺,實質上起到區分罪與非罪的重大作用,正是貫徹落實違法犯罪“二元制”制裁體系的結果。

第二,“兩法”對檔案違法犯罪的規制情形決定了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稒n案法》的定位與立法體系的安排為《刑法》中檔案犯罪立法圈劃定了規制范圍。檔案犯罪的行政從屬性,決定了檔案犯罪具有行政違法性與刑事違法性的雙重違法性,預示了檔案行政法規范是規制檔案犯罪的前置法,刑法規范是檔案行政法規范的保障與后盾。[6]無論是檔案違法,抑或是檔案犯罪都對檔案安全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只是存在從量變到質變的法益侵害程度差異,《檔案法》規定的檔案違法行為所承擔的都是行政責任,而《刑法》中所規定的檔案犯罪只是將嚴重的檔案違法行為犯罪化而給予更為嚴厲的刑事制裁,不過《刑法》所規定的檔案犯罪邊界必須小于或充其量等于《檔案法》所規定的違法圈。因此公安司法機關在追訴與認定檔案犯罪時,首先是需要確定行為是否違反《檔案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其次是考量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最后是找尋《刑法》中是否與之對應的相應罪名予以追究刑責。

1.3 認定檔案犯罪需要依賴專業化、技術性的行政執法程序。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檔案犯罪屬于行政犯的范疇,具有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雙重屬性,這就意味著行政違法是檔案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刑事違法是檔案犯罪的必然后果。在司法實踐中,檔案犯罪通常首先由檔案執法部門依賴專業技術確認其構成行政違法,其后才判斷其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法益。

第一,檔案犯罪的專業性證據通常只能由檔案執法部門才能認定。對于檔案犯罪是否具有行政違法,是否上升為刑事違法,其專業性證據的收集與認定必須依賴檔案執法部門。一方面是檔案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憑借自己的專業性、技術性特長查處檔案行政違法案件,往往是檔案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現者和追訴檔案違法犯罪案件的啟動者。另一方面是檔案違法犯罪的專業性證據也往往需要依賴檔案執法部門來收集與認定。譬如,對于檔案違法犯罪中的重要載體“檔案”如何認定,對檔案的鑒定意見以及所涉違法犯罪的檔案級別、憑證價值作用等內容都需要檔案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和專業性技術來認定,如果讓公安司法機關來處理這些檔案專業技術性強的事情則是勉為其難。

第二,檔案違法犯罪的行政違法認定需要參照數量繁多、專業性強的檔案行政法律法規。檔案行政法律法規涉及檔案領域的方方面面,往往是數量龐大繁雜的單行法規,而且這些檔案行政法律法規還會隨著政策的調整而不斷地進行廢改立,適用起來更具超越至高的專業性、技術性。譬如,在追訴與認定檔案違法犯罪過程中,判斷所涉物品是否為檔案,如何甄別檔案級別、憑證價值作用等除參照統一的新《檔案法》規定,還需要參照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各部委以及國家檔案局頒布的各種有關檔案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如果僅僅依靠公安司法機關就能準確援引檔案行政法律法規來認定檔案犯罪既不現實也不可能。

2 《檔案法》與《刑法》之間規范銜接的供給困境

2.1 “兩法”在適用范圍上的銜接困境。就檔案違法犯罪主體而言,新《檔案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明文規定了檔案違法行為的承擔主體可以是單位和個人;而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兩個檔案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顯然新《檔案法》所涉及的檔案違法行為主體寬泛,這樣就會使單位所實施的檔案違法行為達到嚴重的法益侵害性程度時,而公安司法機關依據現行《刑法》卻不能以犯罪論處,導致實施檔案違法行為的單位可以排除在刑事制裁之外。

就檔案違法犯罪的保護對象而言,新《檔案法》將檔案區分為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等檔案類型,但不論何種類型的檔案,只要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或者應該保密的檔案都在其保護范圍之內;而現行《刑法》規定的兩個檔案犯罪所保護的對象只包括國有檔案,則把非國有企業檔案或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排除在外。比較兩部法律,現行《刑法》所保護的檔案對象較為狹窄,會使檔案安全保護力度和范圍受到不利影響。

2.2 “兩法”在法律后果上的銜接困境。從檔案違法犯罪的處罰上來看,新《檔案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明文規定了十一項檔案違法行為。譬如,像第一項“丟失國有檔案”,第二項“擅自提供、抄襲、復制、公布國有檔案”,第四項“偽造、篡改檔案”,第六項“不按規定歸檔或不按期移交檔案”,第七項“不按期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第八項“明知檔案安全存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等違法行為,如果這些違法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依據《檔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則應追究刑事責任。然而,現行《刑法》第八章“妨害社會管理罪”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僅僅規定了兩個檔案犯罪罪名,卻在現行《刑法》中找尋不到與之對應的罪名,在行政罰與刑事罰之間出現“真空地帶”,造成兩法銜接失調,充分顯示出現行《刑法》中的檔案犯罪并沒有全部將新《檔案法》中規定的嚴重檔案違法行為納入其規制范疇。

從檔案違法犯罪的法律后果設置上來看,新《檔案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規定了對于檔案違法行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同時《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中對檔案違法違紀人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等處分。而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兩個檔案犯罪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只有自由刑。兩部法律相比,檔案法律規范對檔案違法行為的處罰呈現多樣化、層次化,而現行刑法對檔案犯罪的刑事處罰種類較為單一,缺乏多樣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檔案犯罪的打擊力度與實際效果。

2.3 “兩法”在電子檔案保護上的銜接困境。近些年來,隨著國家檔案信息化建設的高歌猛進,電子檔案越來越流行,逐步成為信息網絡時代的主要形態之一。[7]

法律是社會情勢的集中反映,新《檔案法》第三十七條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檔案屬性,正式昭示了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一樣均受到新《檔案法》的同等保護。然而,作為保障法的《刑法》與新《檔案法》在電子檔案的保護上銜接明顯不足。

一是現行《刑法》規定的兩個檔案犯罪以及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等均以傳統載體檔案為其保護對象,盡管通過擴大解釋可以將電子檔案納入檔案的范疇,但囿于保護對象僅是國家所有的電子檔案以及電子會計檔案,大量的非國有電子檔案以及電子會計檔案以外的電子檔案則被排除在刑法保護范圍之外,[8]顯示出現行《刑法》對電子檔案保護的范圍過窄。

二是盡管現行《刑法》中規定了一些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信息秘密類犯罪,但這些關聯性犯罪罪名群側重于對信息系統功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保護,只能從外圍或邊緣地帶對侵害電子檔案的犯罪行為起到一定的懲治與治理作用,對于電子檔案的保護并不具有針對性,也不十分奏效,大量侵犯電子檔案的犯罪行為卻游走于刑法規制的真空地帶。

3 《檔案法》與《刑法》之間規范銜接策略

數字網絡及新媒體的飛速發展有力推動了電子檔案的急劇擴張,“有形檔案”逐步轉向“無形檔案”。新《檔案法》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電子檔案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撐。

未來電子檔案一路迅猛發展態勢,給傳統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F行《刑法》對于檔案安全法益的保護應與新《檔案法》做好規范銜接,才能達到有效治理與預防檔案違法犯罪的預期目的。為實現《檔案法》與《刑法》共同擔當起打擊檔案違法犯罪的使命,必須保證“兩法”有效的規范供給。

3.1 《檔案法》與《刑法》總則理論上的規范銜接。在刑法總則中一些刑法規范的適用應當在新《檔案法》的框架下做好規范銜接。

第一,侵害電子檔案的犯罪管轄原則的適用需要進一步拓寬。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來臨,智能化、電子化的辦公系統被廣泛應用,檔案形式發生重大變化,紙質檔案逐步向電子檔案轉變,檔案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新形勢。[9]如果檔案犯罪的侵害對象為電子檔案,違法犯罪行為人就可以很輕松地突破地域限制,借助計算機或利用互聯網在各個地方都可以作案而順利得逞,檔案犯罪與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信息秘密類犯罪往往“捆綁”在一起出現多個犯罪實施地,侵犯電子檔案的犯罪所具有的泛輻射性、全球性、虛擬性的特點已經動搖了傳統刑事管轄權的基礎,無法適應新型犯罪刑事管轄權的司法實踐,因此有關危害電子檔案的犯罪在刑法的空間效力上應進一步拓寬。當前,我國刑事管轄權奉行的是以屬地管轄為主,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為補充的綜合原則,其中屬地管轄遵循的是以犯罪地為連接點的原則,如何確定“犯罪地”就成為追訴侵害電子檔案犯罪的“入口”或“起點”。一是有關侵犯電子檔案的犯罪管轄不能以IP地址作為屬地管轄的連接點。因為IP地址可以被犯罪分子隨意篡改,與現實生活中的地理位置也不會完全對應,無法清晰地反映出犯罪地。二是“網絡設備(服務器)所在地”也不能成為屬地管轄的連接點,因為一個違法犯罪人可能經過多個服務器來獲取電子檔案,這些服務器可以跨越境內境外的多個地域,仍然無法明確屬地管轄權歸屬。[10]三是如果侵害電子檔案的傳輸經過地是一種“無害”的通過,并無導致其他法益侵害,也不能成為屬地管轄的連接點。[11]網絡空間雖然具有虛擬性、全球性,但它也是由人搭建而成,與現實空間一樣反映了人類實實在在的活動,真真切切地存在于物理空間中。欲想追究侵犯電子檔案的各類犯罪行為,行使網絡犯罪管轄權,就必須搭建行為人與犯罪行為的結合點,以侵犯電子檔案的主要犯罪地為屬地管轄權的依據,主要犯罪地可以包括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所在地、網站建立者所在地、網站管理者所在地、侵害電子檔案的終端設備所在地、電子檔案遭受損失地、電子檔案被侵害時所在地等作為屬地管轄的連接點,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二,單位犯罪應納入檔案犯罪刑法規制的主體。根據新《檔案法》規定,個人與單位均可以成為檔案違法行為的主體,并且檔案館以及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通常是保存、管理、利用檔案的單位,很大程度上存在檔案違法犯罪的刑事風險。然而,現行《刑法》規定的檔案犯罪卻只能是自然人構成,這與新《檔案法》所規定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檔案犯罪會呈現出單位犯罪的特點,單位實施的檔案犯罪所釋放的危害能量相較于自然人更大,有必要將檔案犯罪的犯罪主體設定為單位和自然人兩類,切實對單位犯罪起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的積極作用。

第三,應在檔案犯罪中增設財產刑和資格刑的運用。刑罰作為不得已的惡害,是對犯罪分子一定權益的剝奪或限制,刑罰通過作用于犯罪分子從而影響到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相結合的良好效果。就一般預防而言,給犯罪分子施以多樣化刑罰,發揮其震懾功能,抑制有犯意的人或僥幸者不敢“越雷池一步”;就特別預防而言,施以犯罪分子多樣化刑罰,使犯罪分子喪失自由或其他權益,杜絕犯罪分子從違法犯罪中獲利,使其得不償失。新《檔案法》針對檔案違法規定了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然而,現行刑法規定的檔案犯罪僅施以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闕如,刑罰處罰單一化明顯,可以看出,在檔案違法犯罪的“行刑”處罰銜接上存在缺失。因此,在對檔案犯罪施以自由刑的同時有必要增設財產刑和資格刑。一方面是對于大多數檔案犯罪分子來說,其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未來利益,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這種大于好處的惡果不僅包括刑罰的必定性,而且包括犯罪既得利益的喪失,[12]因為能扼制人們心底惡欲的往往不是道德和原則,而是理智的刑罰。給檔案犯罪人施以財產刑,讓檔案犯罪人得不償失,增加違法成本,充分發揮財產刑抑制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在檔案館以及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檔案機構中從事檔案工作人員,基于法治觀念淡薄或受利益誘惑等因素而利用職務或工作的便利實施的檔案犯罪,對這類犯罪分子施以資格刑,剝奪或限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檔案相關工作的資格,強化從業禁止或資格禁止等資格刑的運用是懲治和預防檔案犯罪的重要手段。

3.2 《檔案法》與《刑法》分則罪名設置上的規范銜接。刑法分則有關檔案犯罪罪名的設置應在新《檔案法》的框架下適時調整與整合。

第一,適度放寬檔案安全入罪條件。從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來一直到2020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這近十年來,我國一直推進的是犯罪化歷程,初步構建了我國輕罪制裁體系。順應這一趨勢,在檔案安全領域,為防止危害結果的出現和蔓延,實現《檔案法》與《刑法》之間的行刑銜接,可以適度放寬入罪條件,將部分嚴重的檔案違法行為予以犯罪化,適當改變檔案安全罪名設置中結果犯的構罪立場。隨著數字網絡時代的悄然而至,電子檔案的急劇增多,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飆升,社會時刻潛伏著不可控制的人為風險,再以結果犯為定罪處罰為前提的檔案犯罪會使刑法打擊半徑落空。因此,在檔案安全犯罪化立場上應逐步從結果犯本位轉向行為犯、情節犯本位,實現刑法干預的早期化、擴張化,以增強對檔案違法犯罪的治理與防控。當然,不能過分擴大檔案安全違法犯罪圈而沖破刑法的謙抑性底線,必須恪守刑法是保護法益的最后手段性。

第二,適度調整、新增檔案安全犯罪罪名。一方面是整合檔案犯罪罪名。刑法與其他法律一樣需要始終保持條文的簡約性,避免過度的冗長?!缎谭ㄐ拚福ㄊ唬穼嵤┮院?,截至目前,現行刑法規定的罪名已達483個,在未來刑法修訂過程中應盡量避免增設新罪名的修法方式,最好采取整合罪名的方式。鑒于當前檔案犯罪隸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妨害文物管理罪”一節中,雖然檔案與文物分屬于不同物,但檔案與文物存在部分重合,兩者聯系緊密。又根據新《檔案法》規定,不管是國有檔案,還是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只要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均受到同等保護。據此,可以將現有檔案文物類犯罪罪名整合為搶奪、竊取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檔案罪,故意毀損文物檔案罪,走私珍貴文物檔案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檔案罪,過失損毀珍貴文物檔案罪。[13]另一方面是新增檔案犯罪罪名。為了使新《檔案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中規定的十一項違法行為,在達到嚴重的法益侵害性和刑事可罰性時能夠找到與之相應的罪名論處,需要在未來修訂《刑法》中添加一些有關侵害檔案安全方面的新罪名,像搶劫檔案罪,偽造、篡改檔案罪等新罪名,實現兩法之間的規范銜接。

第三,重視對電子檔案的刑法保護。信息時代有力推動了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記錄和廣大民眾的個人生活記錄越來越多地采用電子文件的形式,建立健全電子檔案保護的“行刑銜接”防護墻顯得比任何時代尤為重要而緊迫。

一是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以及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可以通過擴張解釋的方式將電子檔案納入現行《刑法》的規制視域。

二是在新《檔案法》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規定的侵害電子檔案的十一項違法行為基礎上,現行刑法可以通過整合或新增檔案犯罪罪名,將危害電子檔案的嚴重法益侵害性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范圍,實現《檔案法》與《刑法》之間的保護銜接。

三是信息時代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是信息時代有力催生了電子檔案越來越成為館藏檔案與檔案利用的重要形態;另一方面是信息時代也使得有關危害電子檔案的違法犯罪行為必然與網絡信息犯罪交織在一起。為實現對于侵害電子檔案犯罪的堵截與治理,需要利用現行《刑法》中現有檔案犯罪罪名有力懲治與治理危害電子檔案的犯罪行為;需要利用現行《刑法》中規定的計算機犯罪、網絡犯罪或信息秘密類犯罪等關聯性犯罪罪名群,從傳統的側重保護信息系統功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轉向對網絡資源、數據資源和云計算資源的側重保護上,從側重保護國有電子檔案轉向國有電子檔案與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電子檔案并重的保護上,有力打擊與治理侵害電子檔案的犯罪行為,嚴厲懲治侵害電子檔案的犯罪分子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使用者和監管者,以阻隔對電子檔案帶來的破壞風險。這樣可以進一步嚴密危害電子檔案的刑事法網,實現全方位、全鏈條地遏制與治理,以保障檔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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