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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教育義務的完善

2022-06-07 03:46周璽萱徐亞文
理論月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家庭成員委托監護

□周璽萱,徐亞文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由于我國現階段家庭文化的特點和現實生活的需要,祖輩照顧孫輩的現象普遍存在。城市夫妻雙職工,無暇照顧孩子,看護幼兒和接送幼兒上學的職責落在了祖輩的肩上。農村夫妻外出務工,兒童留守,祖輩擔負起看管孫輩的職責。為回應社會實踐和需要,2021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 條規定了委托照護,2022 年1 月1 日起實施的《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4條規定了其他家庭成員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義務,《家庭教育促進法》第21 條規定了監護人有權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

然而,委托照護和代為照護雖然有利于減輕父母的壓力,但缺少照護權的總體設計,使得法律規定重疊甚至沖突,司法實踐直接跳過祖輩而追究夫妻的監護責任。雖然《民法典》強化了家庭成員之間的聯系,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相互幫助的義務,但卻依舊沒有明確規定祖輩對孫輩臨時監護的家庭成員間的親權。因此,應通過司法解釋完善關于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的照護權,保障《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教育義務的落實。

一、其他家庭成員監護未成年人的現狀

我國的家庭文化有別于西方的倫理性特征,加上社會生活壓力,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委托祖輩照護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換言之,我國家庭內部的實際權利義務與西方國家存在差異,與法律規定的核心家庭權利義務也有所不同。

(一)我國家庭文化強調祖輩對孫輩的監護

家庭作為人類社會的最基本組成部分,在規模上實際上是不斷縮小的。封建社會家庭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聯合家庭和直系家庭,在人口規模和人口構成上要比近現代以來的主要核心家庭復雜。核心家庭是指一對已婚子女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聯合家庭是指由有血緣關系的兩個或多個核心家庭組成。直系家庭是父母、一對已婚子女及其子女共同組成的家庭,或未婚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所組成的家庭。

歷史上,我國的家庭模式主要是聯合家庭,既有父母和兩對以上的已婚子女組成的家庭,也有兩對以上兄弟組成的家庭。戰國前我國的家庭結構幾乎都是聯合家庭,但商鞅變法改變了這個狀況。為了增加人口,增加賦稅,商鞅促成了秦國的戶籍變革,下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秦國規定男子滿15 歲就要登記名籍,男子結婚后就應和父母兄弟分家。實際上在秦國統一六國之前,其他國家也還是主要以聯合家庭為主。漢承秦制,秦滅六國后享國十余載,漢朝繼承了秦朝的人口和戶籍政策。據平帝時(公元1 年—5 年)戶口統計,當時人口為5900 余萬,而戶則為1200 余萬,每戶平均不過五口人。因此,秦漢主要是核心家庭,但其他朝代的家庭形式主要是聯合家庭。聯合家庭里,家長對家庭成員的人身具有支配權,對家庭財產具有所有權,概言之,家庭內的一切都屬于家長。而家庭成員,甚至是未成年人也負有教育和監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家庭成員相互間有照護義務。

經過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后,我國家庭結構徹底改變,由家長控制家庭內人和財、對外代表家庭,變成家庭成員相互平等。城市雙職工家庭和農村分田到戶的家庭,完全解構了家長的權力。但中國家庭雙向哺育的主線是始終不變的,家庭對年幼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受撫養長大的子女也有照顧家庭的責任。因此,我國常出現祖輩照顧孫輩,兄姐照顧弟妹的現實情景。

在費孝通看來,中西家庭文化的主要不同點在于中國的家庭強調家庭事務合作。西方進入工業社會后,家庭不注重家庭事務的合作,而注重情感表達,家庭主要承擔兒童養育和成年人情感需求。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家庭的組成也逐漸地被認為是建立在愛情基礎上的。但在當代中國,除感情之外,祖輩和父輩一般也被認為需要承擔撫育兒童、贍養老人等家庭事務。在當代城市家庭中,通常會出現夫妻二人共同工作,夫或妻的父母照顧子女。有些地區甚至有明確的家庭計劃,通過家庭分工,理性地規劃家庭人員的工作生活,根據家庭成員的能力和性格投入工作實現家計。

(二)我國多代同堂家庭比例在增加

按照國家統計局抽樣調查的數據(詳見表1),我國三人戶組成的核心家庭占比逐年下降,與此同時,四人戶以上的家庭占據了一定比例。按概念,三代直系家庭為一代一戶(祖輩、父輩、孫輩),結合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和社會生育現狀,則一般可能存在四至七人。因此,筆者簡單地將四人戶、五人戶、六人戶和七人戶家庭算作三代直系家庭,將八人戶以上算作聯合家庭。2014—2019年算作三代直系家庭的四人戶、五人戶、六人戶和七人戶家庭合計占比依次為29.96%、34.17%、33.17%、31.61%、30.79%、28.94%。2014—2019 年算作聯合家庭的八人戶及其以上家庭合計占比依次為0.77%、0.99%、0.87%、0.81%、0.84%、0.73%。從數據來看,三代直系家庭占比很高,居住在聯合家庭的總人口絕對值數值不容忽略。

祖孫三代家庭和聯合家庭的延續和發展,一方面是因為傳統文化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競爭加劇。祖孫三代家庭和聯合家庭既注重“家本位”,又注重家庭成員的家庭事務分配。祖孫三代家庭和聯合家庭實踐中的權利義務分配表現為:第一,祖輩為父輩提供住所,或支付父輩買房的費用,至少是房屋首付的費用。第二,祖輩撫育、教育孫輩,至少是幫助撫養、教育。祖輩幫助撫養孫輩,而讓父輩有時間去工作,是我國普遍的現象。第三,父輩贍養祖輩。實際上,有學者調查發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父輩對祖輩的贍養是短時間的,老人持續不斷地通過社保、農保、存款等方式擴大自己的養老保障,減少子女對老人的贍養壓力。

表1:2014年—2019年家庭戶口抽樣調查

二、法定照護權是其他家庭成員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必要條件

《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義務,但沒有其他法律制度支撐,即法律沒有規定其他家庭成員享有類似于照護或臨時監護性質的權利,僅有協助配合家庭教育義務這一項較為原則的規定,終將導致這一條款難以實施。

(一)家庭教育必然涉及對未成年人的監護

《家庭教育促進法》第2條規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而無論是對未成年的品質、修養方面的引導,還是對其知識技能、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培養,或多或少涉及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也極有可能與未成年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護相關。概言之,家庭教育的定義和監護的內容相互重疊。

實際上,教育當然地包含在親權含義之中。眾所周知,教育是社會現象,是培養人的社會活動,是有目的、有意識地培養、增進人的技能、知識、品質、道德的活動,是有意識地塑造人的精神和身體素質的活動。家庭教育指的就是在家庭環境內對未成年人的培養和促進,既包括其智力和道德的培養,也包括對體力的提高。對身心的培養和提高,無論如何不可能單獨地通過對話完成,必然涉及對人的引導、監督、保護或強制,這也就意味著對被教育者人身、財產或其他權益的引導、監督、保護或強制。意即,家庭教育與親權不可分割。

一般認為,監護是親權的派生,內容涉及親權的方方面面。近現代以來,隨著國家對家庭的干涉,親權轉而以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為出發點,注重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培養、教育以及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我國亦如是。按我國《民法典》第31條和第34條的規定,監護人所承擔的監護責任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換言之,監護就是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具體來說,監護主要包括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實施必要的管教等。對比《家庭教育促進法》第2 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監護與家庭教育的內容相契合,二者都強調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進行培養和促進,對未成年人知識、技能的提高。

核心家庭概念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家庭教育義務是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負有的責任。近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普遍以核心家庭為主,即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法律也因此主要以核心家庭結構為藍本對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做出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保護人。因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關系是最為親密的,父母也是最關心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人。加上我國核心家庭在總數上占絕對多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體地位,既能充分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也能保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優先地位。在沒有父母作為監護人存在的前提下,其他監護人被法律推定最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我國法律將監護權排他性賦予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二)其他家庭成員履行家庭教育義務需要享有臨時監護權

從實質上看,監護制度和《家庭教育促進法》都是為了限制家庭中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的親權,而以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為導向。為此,《家庭教育促進法》不僅規定了監護人的教育責任,還同時規定了其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教育的責任和義務?!都彝ソ逃龠M法》第14 條第2 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負有主體責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概言之,這一條規定了家庭教育的主體是監護人,而其他家庭成員承擔協助和配合義務。

與監護人不同,其他家庭成員在核心家庭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尚未獲得法律的明確規定。因此,在核心家庭概念下,其他家庭成員與未成年人若為祖孫輩、兄弟姐妹間的關系不能獲得監護制度的法律定位,即法律沒有賦予其他家庭成員在核心家庭中臨時監護的權利。其他家庭成員作為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親人,在不能獲得照護權利的情況下,卻在情理上自認為或當然地被認為具有照顧未成年人的義務。因此,《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4條第2款在監護人的主體責任之外,規定了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協助和配合責任。

但問題在于,家庭教育是監護人尤其是父母監護權利的延伸,或者是國家對監護義務的要求,在沒有監護或類似監護性質的權利或義務規定的前提下,家庭成員輔助家庭教育義務的法理何在?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八歲的男童在放學的途中決意拿自己20 元壓歲錢去買一個奧特曼玩具,接他放學且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爺爺因孩子已經有數個相同的奧特曼玩具而阻止孩子購買。他告訴孩子要養成節約的好習慣。爺爺的做法符合《家庭教育促進法》第14條規定的“協助和配合……實施家庭教育”,但同時也對孩子財產權益進行了限制,具有了臨時監護的性質,屬于照護。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照護包括臨時監護,指父母或監護人將未成年人暫時交由照護人監護,即暫時由受托人行使監護權,監督、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然而,我國法律對于照護的規定是意定照護,難以直接適用于家庭成員間的法定照護。換言之,父母或者監護人應通過委托,才能將臨時監護的權利委托給其他家庭成員,其他家庭成員沒有法律規定的照護家庭未成年人的權利?!段闯赡耆吮Wo法》第23 條規定了監護人的有權委托照護,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都彝ソ逃龠M法》第21條規定了監護人有權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189條的規定也認可了監護人臨時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5條規定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第22 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將監護責任委托給他人。

意定照護首先需要當事人之間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無約定即無意定照護。意定照護并非親權。親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內容由法律規定,意定照護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責任也多以違約責任為主。除此之外,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意定照護的權利義務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外的學校、幼兒園、居委會、村委會等沒有查明義務。

三、其他家庭成員法定照護的缺失

雖然《民法典》對家庭成員的規定擴大了親權的法理范圍,但并未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照護。為了彌補這一點,可以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臨時性的意定照護,但因其不是法定的親權,導致司法實踐中關于祖輩對孫輩的臨時監護的權利認定不一。

由于缺少法律規定,即法律一般只賦予未成年人的父母以監護權,而未承認其他家庭成員的照護人地位,因而,為了協調法律和現實生活的差距,司法實踐通常直接認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為監護人,而將其他家庭成員實際上的臨時監護視為父母監護的延伸。在其他家庭成員實際上行使照護權時,法院并沒有予以否認;當出現法律糾紛時,若存在其他家庭成員實際上沒有履行好照護義務的情形,法院才認定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為了說明涉及家庭成員間照護權的法律規定的缺失給司法實踐帶來的難題,筆者擬以爺爺對孫輩的照顧為例進行說明。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幼兒園和學前班孩子的接送大多是由祖輩完成的,而且幼兒園、父母和祖輩也簽訂了類似的責任書,均認可祖輩對孩子的接送。因此,筆者將場景限定在我們日常生活里經??梢姷臓敔斀雍⒆臃艑W的過程中。2022 年1 月2 日,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以“監護”“放學”“爺爺”為關鍵詞搜索案例,并將文書類型限定在民事判決書,法院級別限定在中級人民法院,得到92個案例。除去與爺爺監護或實際監護無關的案例外,剩余18個有效案例(見表2)。

表2:案例統計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認同孩子爺爺的監護人地位占了1/2,即認為孩子的爺爺代監護人履行了監護人的監護義務。法院不認為爺爺是監護人或避開認定的案例也有1/2,其中明確否認爺爺的監護人地位只有一個,避開認定的有八個。

第一,未成年人無過錯,侵權人負全部侵權責任時無須判斷爺爺的照護權,臨時監護無法適用。未成年人被侵權,而侵權人應當負全部侵權責任時,損害后果當然由侵權人承擔。但這實際上是在認定爺爺的照護權基礎上,進一步地承認了爺爺臨時監護的適當性。例如(2019)粵53民終1278號案例中,侵權人開車時撞到了未成年人,爺爺很好地履行了臨時監護義務,法院在認定時主要論述車輛駕駛人負全部侵權責任,而對爺爺的照護責任履行與否避之不談。

雖然這種情況下無須認定爺爺的照護人地位和臨時監護權,但實際上造成了照護權的無法適用。既然照護人沒有責任,侵權人負全部侵權責任,就無須判斷爺爺是否為照護人。又如(2017)黑1282 民初2745 號案件中,爺爺抱著幼兒,在交通事故中幼兒受傷,幼兒父母不在身邊,法院在判決時并沒有判斷照護人是否盡到臨時監護責任,而是直接認定被告駕駛人的責任。

第二,未成年人有過錯,侵權人不負全部侵權責任時認定爺爺的照護人地位的觀點不一。未成年人被侵權,且未成年人有過錯時,未成年人的照護人承擔一定的責任,侵權人也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認定照護人的臨時監護職責是否適當是法院判決的關鍵。例如(2017)黔02 民終1270 號案件中,上小學的未成年人在放學的途中玩水,導致溺亡,法院認為孩子溺水“事故發生時,二原告(父母)在外務工,雖其表示平時由顧尚軒(爺爺)負責接送,但原告方作為監護人,并不因此免除其應當負的監護責任”。也就是說,無論爺爺是否適當地履行了臨時監護義務,實際上不影響責任的認定。

但也有法院認為爺爺奶奶有照護人地位,例如(2017)京0112 民初30808 號案件,奶奶抱著孩子過馬路被車撞上后,孩子受傷了,法院認為奶奶抱著孩子過馬路,是孩子“事發時監護人”,有注意義務。

第三,委托家庭成員之外人員照護孩子,有的法院認可受托人的照護地位——借助教育托管加以論述。例如(2018)陜02 民終318 號案件認為,被告“雖然沒有辦學資質,但其開辦的托管班屬于有償托管性質,應視為準教育機構,在托管期間對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的管理保護義務”,被告“接送孩子上學、放學,管孩子吃飯,還有輔導并督促孩子做作業和批改作業任務,其行為符合托管的基本特征”。

四、應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其他家庭成員的法定照護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意定照護,雖然可以緩解其他家庭成員的家庭教育義務難以履行的情況,但意定權利的不確定性使得其他家庭成員協助配合實施家庭教育始終存在難以落地的隱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長。因此,應通過對《家庭教育促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司法解釋,或通過對《民法典》第1043 條規定的互相幫助義務進行司法解釋,以確定其他家庭成員的法定照護。

(一)《民法典》規定了家庭成員互相幫助的義務

《民法典》有關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規定主要還是圍繞核心家庭設置的,但同時規定了家庭成員相互幫助的義務?!凹彝コ蓡T”按照《民法典》規定來確定,包括當然的家庭成員和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詳見圖1),超出了核心家庭——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范圍。第一,家庭成員僅僅指有親屬關系的主體?!睹穹ǖ洹返?045 條規定了兩類三種親屬,第一類是在婚姻關系上產生的配偶和姻親,第二類是因為生育或基因關系而產生的血親。這兩類親屬按照血緣的遠近又可以分為近親屬和近親屬之外的親屬,除了配偶之外,上下兩代以內有血緣關系的親屬為近親屬。第二,家庭成員不包括所有的親屬,只指其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員的范圍較近親屬的范圍又要更小,只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成員當然地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除此之外近親屬成為家庭成員應以共同生活為必要條件。

《民法典》關于家庭成員的規定,實際上涵蓋核心家庭、聯合家庭和直系家庭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按照《民法典》第1045 條的規定,如果家庭中只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所形成的就是核心家庭。如果一個家庭由父母、配偶和子女組成,便形成了直系家庭。如果由配偶、子女和配偶雙方的父母組成,或者由配偶、兩對已婚子女組成,便形成了聯合家庭。特別是《民法典》在血親之外增加了配偶可以成為家庭成員的規定,即第1050 條規定結婚后男、女任何一方如果想成為對方的家庭成員,得由雙方達成合意。第1050 條實際上增加了家庭成員的范圍,但在離婚后這一設立家庭成員協議的效力《民法典》沒有做出規定。

《民法典》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相互幫助的權利義務也超出了核心家庭的概念?!睹穹ǖ洹返?043條規定了家庭成員之間有義務相互扶助,即“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規定家庭成員相互幫助的義務,還體現在《民法典》規定了家庭成員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睹穹ǖ洹返?6 條、1058 條、1071 條、1084 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和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第1072條、1074條分別規定了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睹穹ǖ洹返?059 條規定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第1075 條規定了成年兄姐對未成年弟弟妹妹的扶養義務,1075 條還規定由兄、姐扶養長大的被扶養人有扶養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的義務?!睹穹ǖ洹返?6 條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助、保護和贍養的義務,1074條規定了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贍養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義務。

(二)法定照護和意定照護的完善

我國的社會現實是,未成年人很多時候都由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等祖輩來照顧。一方面,農村的留守兒童大量存在,監護人在外地務工實際上不可能遠距離適當地履行監護義務。如果只認定父母的監護人地位,而不賦予實際監護者臨時監護的權利,會造成現實和法律困境。例如,父母在外地,幼兒由爺爺奶奶照顧,但因為爺爺奶奶的疏忽大意導致幼兒死亡,父母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農村和城鎮大量存在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接送孩子上下學、看護孩子、帶孩子玩耍的情形。如果只認定父母的監護人地位,實際上只會加重父母育兒的現實困難和法律成本。

圖1:親屬關系

因此,應構建符合我國的監護體系,將監護分為監護人監護、其他家庭成員的臨時監護和委托監護?!度鹗棵穹ǖ洹返?00條規定了父母有權將子女委托給第三人臨時監護,《法國民法典》第373 條第4 款也規定了父母委托給第三人包括監督、教育子女的臨時監護權利??紤]到我國特殊的家庭文化和我國直系家庭的國情,以及二者催生的家庭成員照顧、看管未成年人的現實情況,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除非在父母禁止或特殊情況下,應擁有法定照護權。我國家庭成員照護權可做如下設計:

1.其他家庭成員的照護權

其他家庭成員照護是指父母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的臨時監護,但父母等監護人不同意其他家庭成員監護的,其他家庭成員不得行使照護權。

第一,照護權利主體是其他家庭成員。意即,家庭成員之外的人不是這一照護權的主體,家庭成員的界定應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即《民法典》第1045 條規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其他家庭成員照護權是法定照護權。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被監護人的臨時監護是法定的,不需要父母等監護人授權,不依據監護人的授權。

第三,其他家庭成員臨時監護效力低于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其他家庭成員臨時監護應是在父母等監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才有效,雖然其他家庭成員的照護權是法定的,但法律應推定監護人的監護是最有利于監護人權益的。因此,應認定其他家庭成員的臨時監護的權利效力低于監護人的監護權。在二者發生沖突,或者監護人以書面形式否認其他家庭成員的照護權時,應支持監護人的訴求,否認其他家庭成員的監護權。

第四,其他家庭成員照護權范圍小于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父母等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范圍極廣,包括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其他家庭成員照護權范圍只涉及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在其他家庭成員照護權的范圍內。

所謂“日常生活”,可以參照《民法典》對家事代理的規定,具體來說對被監護人的人格權只能予以保護,財產權方面只能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進行小額處理。

綜上,法條或司法解釋如下:

其他家庭成員照護:父母等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的監護、教育、保護等照護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在父母等監護人不在場時由該子女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行使。其他家庭成員的照護位階低于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

前款規定的其他家庭成員照護,在與父母等監護人意見不統一時,其他家庭成員無權行使其他家庭成員照護權。

2.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或其他家庭成員根據意思自治,將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臨時委托給其他主體。我國法律實際上存在委托監護的規定,例如教育立法中當然地規定教育機構是委托監護的主體,《民法典》第1189條等也規定了委托監護。

第一,委托監護的監護權利主體是家庭成員之外的其他適格主體。意即,家庭成員之外的適格主體是委托監護的主體,適格主體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且沒有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

第二,委托監護是意定監護。家庭成員之外的適格主體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是意定的,是根據雙方主體的意思自治產生的。

第三,委托監護的委托主體是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委托監護的委托主體既可以是父母等監護人,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員。

第四,委托監護的效力低于父母等監護人的監護和其他家庭成員的監護。應認定委托監護權效力低于監護人和其他家庭成員的監護權。發生沖突,或者監護人、其他家庭成員否認其他家庭成員的監護權時,應否認其他家庭成員的監護權。

第五,委托監護的監護權范圍小于監護人的監護和其他家庭成員的監護。委托監護的監護權范圍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確定。

綜上,法條或司法解釋如下:

委托監護:監護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可以在家庭成員之外委托第三人對被監護人監護。委托權人為多個,均未作相反意思表示的,視為委托權人均同意;委托權人明確表示不予委托該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應以第三人能夠收悉的方式作出。

五、結語

現階段我國家庭文化和家庭結構的特點以及《民法典》第1043條對家庭成員相互照顧義務的規定,使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家庭成員參與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既是現實需要,也是合乎規范的。為對此做出回應,《家庭教育法》將其他家庭成員也規定為家庭教育的責任主體。然而,因為親權制度不完善,其他家庭成員協助配合實施家庭教育始終難以落地。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教育義務的性質是其他家庭成員照護在教育方面的要求,是家庭成員親權的展開。因此,其他家庭成員履行家庭教育義務需要照護權的享有才能順利實施?!睹穹ǖ洹酚嘘P家庭成員的親權規定較為原則,應通過司法解釋完善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的照護權,保障《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其他家庭成員家庭教育義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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