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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傳遞視角下市場監管黑名單制度:運行機理及完善路徑

2022-07-08 09:59王小樂
中國市場 2022年15期
關鍵詞:信息傳遞市場監管

摘?要:信息是決策的基礎。市場監管事務復雜性加劇和監管力量不足要求創新監管工具、改善信息系統。黑名單制度通過信用信息表征市場主體過往行為特征和未來行為傾向,從信息記錄和收集、信息分類、信息傳遞、信息反饋四個環節優化市場監管活動的信息系統。黑名單制度實踐存在信息供給主體多元多層、信息分類標準不明確、信息過載等問題,應從限制信用信息供給主體數量、供給領域、規范程序三個方面完善黑名單制度實踐。

關鍵詞:黑名單制度;信息傳遞;市場監管;信用工具

中圖分類號:F20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22)15-0004-03

DOI:10.13939/j.cnki.zgsc.2022.15.004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促進消費”。然而由于市場監管資源有限,消費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信息是決策的基礎,信用監管被認為是彌補傳統監管手段失靈的有效工具。以黑名單為載體的信用工具如何優化市場監管活動的信息系統?其運行機理是什么?存在什么問題及如何建設推進?本文首先分析了監管事務復雜性與監管力量有限性和分散性之間的矛盾及市場監管困境,闡明了創新市場監管工具、優化市場監管方式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從信息記錄和收集、分類、傳遞和反饋四個環節信用信息系統的運行機理;最后分析了當前黑名單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相應的完善路徑。

1?市場監管困境要求優化信息系統

本文主要圍繞政府行政部門、企業和消費者三大類主體,分析市場監管事務與監管力量之間的矛盾。信息是交易決策的基礎,也是政府部門行政決策的依據。一方面,社會結構變遷、信息過剩、企業組織化等因素加劇企業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跨部門協同制度供給不足,進一步分散有限監管資源,阻礙部門間信息橫向流動。

1.1?市場監管事務復雜性加劇

第一,社會結構變遷重構原有信息系統。在市場經濟發展程度較低的社會中,交易依賴于人格信任,信息主要通過熟人口耳相傳的方式進行傳播,信息流動范圍小,失信行為易于甄別。然而,現代市場極大地削弱了基于血緣、親緣、地緣的人格信任[1],交易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消費者很難僅依靠了解和關系而獲取有效信息,也因此難以作出正確決策。

第二,信息過剩稀釋消費者注意力。西蒙指出在大數據時代,信息不再是稀缺資源,人的注意力才是稀缺資源[2]。一方面,在現代市場中,以網絡平臺為載體的各類商品營銷信息更加多樣,使消費者難以在信息洪流中捕捉到有效的信息并做出滿意的決策。同時由于網絡虛擬性,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也在加深;另一方面,消費者往往認為商業廣告頻率和支出與廠商實力和產品質量成正比,大量、高頻廣告投放易誤導消費者決策[3]。

第三,企業組織化、專業化程度提高。首先,與組織化企業相比,市場中消費者的力量分散,難以對企業監督形成合力,阻礙消費者獲得決策的有效信息。其次,企業推廣營銷中包含大量專業型信息,消費者在有限知識儲備的情況下存在知識盲區,無法僅通過商品的物理特性獲得其品質的全部信息。最后,企業部分生產技術、生產工序、原材料等屬于企業專利,不對外公開,消費者無從獲知商品生產的具體信息。

1.2?市場監管力量不足且分散

第一,市場監管力量分散。在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反公地的悲劇”的現象,即由于行政執法資源與權力過度分割,導致行政執法資源浪費和行政執法效率低下的現象,具體表現為:一是從“條塊”關系的結構性矛盾來看,一個行政執法部門通常接受黨政雙重領導;二是從執法資源和權力分割角度來看,執法資源有限而執法主體數量過多,且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導致執法主體間權責重疊交叉和執法領域空白并存的失序狀態。

第二,臨時性跨部門協同為主。由于長期以來部門分割和常規性協調機制不足,臨時性協調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常規性協調機制的缺失[4],但以專項整治和行動為代表的臨時協調機制造成部門間合作意愿和合作意識不強,對跨部門協同效果造成負面影響[5]。

第三,市場監管執法跨部門協同制度供給不足。首先,跨部門協同制度依據權威性不足,目前尚無法律層面的跨部門協同的制度依據,跨部門協同的制度供給主要是地方規范性文件,且對協同主體、配合程序、配合義務及責任并無明確規定。其次,現有行政部門間制度存在沖突,由于行政事務的交叉性,部門職責交叉不可避免,不同部門立法可能存在沖突。最后,跨部門協同責任追究制度中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追究程序不規范[6],跨部門協同的制度只能對部門間協同產生弱激勵[7]。

2?信息傳遞視角下市場監管黑名單制度運行機理

由于市場監管事務和監管力量之間的矛盾,迫切需要創新市場監管工具。信用監管以公共權力為依托重構信息系統,用信用信息表征市場主體過往行為特征和未來行為傾向,對監管客體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制度的核心就是根據負面信用信息來規制當事人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懲戒[8]。我國政府通過一系列政策文件初步搭建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框架,包括信息記錄和收集—分類—傳遞—反饋等多個環節。

第一,在信息記錄和收集環節。以政府行政部門為主體的信用信息供給主體將大量市場交易信息和行政部門執法信息進行過濾和整合,按照一定的標準統一轉化為信用信息。一方面,信用信息系統綜合和簡化各類信息,統一轉化為可公開、可量化的信用信息來表征特定主體的既往守法和履約狀態,易于被市場交易主體所識別;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系統對無效和虛假信息進行過濾,并憑借政府公信力對監管客體的公共信用信息真實性進行背書,提高信息權威性和可信度,減少消費者的信息搜尋和甄別成本。

第二,在信息分類環節。黑名單制度的實施還需對企業公共信用信息分類和評價。信用信息具體評價標準由各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如安徽省將企業信用信息劃定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個類別,對信用評級為“守信”的企業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優先提供便利服務,對首次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企業形成正向激勵;對信用評級較差的企業在實施行政許可中予以限制或禁止、提高抽查比例和加強現場檢查等負向激勵措施[9]。由于黑名單制度懲戒力度強,細化信用評級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第三,在信息傳遞環節。首先,從信息傳遞方式上來看,黑名單公開可分為政府統一公開和重點行業單獨公開兩種方式,以政府統一公開方式公布的信用信息系統,在國家層面有“信用中國”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在地方層面多以“信用+地方”命名;重點行業的信用信息系統通常由行業主管部門單獨建立[10]。其次,從信息傳遞方向上來看,黑名單可分為政府部門間的信用信息共享和面向市場的信用信息公開。只有當黑名單對外公布時,部門聯合懲戒才發揮制裁效果[11]。

第四,在信息反饋環節。其一,從政府行政部門來看,執法機構按照信用信息系統實行分級分類監管、重點監管和聯合懲戒;其二,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消費者將放棄與違法違約的企業交易,實現交易主體“用腳投票”[4];其三,從企業角度來看,黑名單制度的實施將大幅度提高企業違法違約成本,企業一旦被列入黑名單,企業信用將受到直接貶損[12],減少其市場競爭力,喪失大量未來交易的機會,甚至被逐出市場。黑名單制度的威懾作用對企業形成負向激勵,促使企業在交易中做出守法守信的決策,從而優化市場交易環境和緩解市場監管壓力。詳見圖1。

3?信息傳遞視角下市場監管黑名單制度運行問題

首先,信息供給主體多元多層,造成信用信息過載。從黑名單設定主體來看,政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等非營利性機構以及盈利性市場主體均設置了大量黑名單;從黑名單設定層級來看,企業信用信息供給主體涉及從縣級行政機關到國家部委辦、局各個層次。黑名單設定主體多元多層,一方面是黑名單制度廣泛應用的表現,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黑名單制度被濫用和監管依賴的傾向。

其次,信用信息分類標準不明確。其一,現有國家層面文件僅通過列舉方式指出幾類嚴重行為,難以對地方或部門的失信行為界定作出指導[1];其二,失信行為的認定依據出現了泛道德化傾向[13];其三,關于黑名單制度規制對象的認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部門聯合懲戒認定標準不統一,導致“同一違法行為不同對待”的現象[14],與公平公正的原則相悖。

最后,信用信息過載削弱監管效用。其一,過度設置黑名單導致恥辱信息過載,削弱了黑名單的約束作用,可能激勵失信主體進一步采取違法行為,獲得更多非法收益來彌補聲譽受損帶來的經濟利益損失[15];其二,聯合懲戒懲罰力度大,可能直接將一些企業逐出市場,信用及交易機會永久性喪失,與督促企業守信的目的相悖[13];其三,信用信息過載違背了信用監管工具簡化、過濾信息的職能,使消費者又陷入信息篩選和注意力分配的困境。

4?信息傳遞視角下市場監管黑名單制度完善路徑

第一,限定信用信息供給主體,明確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責和權限,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中央政府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地方政府負責黑名單制度的具體實施,包括黑名單確立、更新、分類監管和聯合懲戒等具體執法行為[13]。

第二,限制信用信息供給領域,在重要領域和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領域重點實施信用監管和聯合懲戒,如在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等與公眾利益關聯度高的領域及互聯網金融監管等專業化程度高、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領域實行黑名單制度和聯合懲戒。

第三,規范信用信息設定和更新程序,保護監管客體的權利。在事前,黑名單的設定應形成書面通知、陳述申辯、聽證制度等一系列程序;在事中,應以行政訴訟審查為重點,對黑名單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可以判決撤銷;在事后,應健全信用修復機制,通過監管客體申請、監管主體審查同意的單動態管理實現社會信用修復[16]。

5?結論

信息是市場交易決策的基礎。黑名單制度以公共權力為依托重構信息系統,從信息記錄和收集、信息分類、信息傳遞、信息反饋四個環節優化市場監管活動的信息傳遞,對監管客體采取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來達到監管效果。對政府行政部門而言,黑名單制度為后續執法活動提供依據,集中有限執法資源,改善監管效果。對消費者而言,黑名單制度能夠顯著降低消費者交易決策的信息成本,實現交易主體“用腳投票”。對企業而言,黑名單制度大幅度提高企業違法違約成本,其威懾作用對企業形成負向激勵。目前,我國黑名單制度實踐存在信息供給主體多元多層、信息分類標準不明確、信息過載等問題。黑名單制度的完善要限制信息供給主體數量和領域、規范信用信息供給和運用程序,從而避免信用信息過載,確保消費者決策所需的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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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2020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信用機制與志愿服務發展研究”(項目編號:20BGL244)。

[作者簡介]王小樂(1994—),女,漢族,山西忻州人,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政府跨部門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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