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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受《民法典》保護嗎

2022-07-30 05:23
共產黨員(遼寧) 2022年13期
關鍵詞:肖像權小李肖像

示例

在一堂民法課上,小明以班上同學小李參加的“三下鄉”活動為例,用電腦播放了小李發在朋友圈的購物照,并用小李的聲音對相關內容進行配音解說。小李滑稽的聲音和形象引得全班哄堂大笑,卻讓小李本人十分尷尬。請問,小明的行為侵害了小李的聲音利益嗎?

法條

《民法典》法條 聲音的保護

第1023 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1019 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1020 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解讀

聲音和肖像一樣,具有人身屬性,在某些場合是識別個人身份的重要標志。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定人員的聲音具有較大的商業價值。當聲音具有財產屬性表現出相應的經濟價值時,模仿、偽造、利用他人聲音的行為都可能給聲音主體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造成損害。依據《民法典》 第1023 條的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規定。換言之,自然人聲音的保護有三個要點:第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聲音。第二,未經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他人的聲音,但個人學習、課堂教學等《民法典》第1020 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三,未經同意,聲音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他人的聲音。需要說明的是,模仿名人聲音,通常認為是名人效應的大眾化延伸,只要沒有追求冒充、誤導、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為效果的不會被認定為侵權。

在上述示例中,小明為了課堂教學需要,使用小李的聲音進行配音解說,屬于《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并未侵害小李的聲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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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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