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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碳排放權會計核算及財務分析研究

2022-10-01 09:48劉瀚斌曹澤卉
環境與發展 2022年6期
關鍵詞:賬務配額公允

劉瀚斌,曹澤卉

(1.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2.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稅收系,北京 102206)

引言

當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形勢愈加嚴峻,由氣候變化引起的海平面持續上升、極端天氣和氣候災難頻發。為應對氣候變化、降低以二氧化碳為主的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中國、歐盟在內的全球經濟體陸續提出本地區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和規劃。2020年9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發表重要講話時,提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爭于2030 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隨后,習近平總書記又在重要場合多次強調“雙碳”目標,不僅向世界傳遞中國堅定走綠色低碳發展的決心,而且在國際社會上展現了大國擔當。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將對經濟社會生活帶來全方面的深刻影響,而工業領域的各類生產制造型企業無疑將是實現“雙碳”目標的關鍵主體。為了促進全國范圍的碳減排,2011 年,我國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及深圳7個省市啟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截至2020年,試點碳市場共覆蓋電力、鋼鐵、水泥等20 余個行業近3000 家重點排放單位,累計配額成交量約為4.3 億噸二氧化碳當量,累計成交額近100億元人民幣,有力支撐碳減排工作。參與碳市場的企業對碳排放量進行交易,通過近十年碳市場的發展,促使許多高碳排放企業加強自身的節能減排,創新生產方式,碳排放權逐漸成為企業日常經營的重要組成內容。碳排放權既有可能成為經營成本,也有可能在碳交易市場中形成收益,這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會計核算增加了新的科目內容,成為了當前企業管理中十分值得研究的話題。

1 研究基礎與方法

1.1 研究基礎

關于企業的碳會計最早是由美國學者Stewart Jones 在2008 年提出,主要內容為碳會計綜合反映企業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及鑒證等方面活動;2009 年Larry Lohmann 提出碳會計是對與碳排放、碳排放權及碳匯等業務相關的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的過程;Schaltegger and Csutora 從生產流程角度認為碳會計應核算從采購、生產、銷售到回收再利用的整個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Ascui and Lovell 則從計量形式上指出碳會計不僅要確認碳排放權與負債,還要提供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碳會計信息。國內學者肖序等認為碳會計既是研究企業碳會計確認與計量、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即碳財務會計,也是研究碳成本與風險管理以及與企業戰略管理會計的對接,即碳管理會計;王愛國站在國家政策的角度,認為碳會計為了實現節能減排,采用多樣化計量方式對碳排放主體談活動進行核算與監督的過程;陳若亨則從碳循環的角度定義碳會計,指出碳會計是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碳排放、碳傳輸、碳沉淀或碳吸收等與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會計事項,進行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碳放權會計的核算,與企業其他類別的資產相似,主要是涉及初始確認、計量屬性、后續計量、處置以及列報等內容。碳排放權會計的目標是向企業的利益相關方提供碳排放權交易的信息,包括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取得和購入的財務信息,也包括企業在減少碳排放上實施的公司戰略和會計政策等非財務信息。在近年的實踐中,學者主要對于碳會計的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不同意見。有的學者認為碳排放權雖不具有實體形態,但屬于可辨認的非貨幣性資產;有的學者認為企業持有碳排放權是為了以備日后在出現碳排放超標是使用而留存在企業內部的經濟資源,符合存貨的定義;而有的學者認為企業持有碳排放權是為了近期內在碳交易市場上出售或者回購以便獲取利潤,符合金融資產的定義。在財務計量方面,學者們爭議最大的是碳排放權是以歷史成本還是以公允價值計量,基本原則還是由其確認的資產類型決定,如果將碳排放權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則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如果將碳排放權確認為金融資產,則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此外,關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學者認為目前市場參與主體局限于生產型企業中的控排企業,未來是否將金融企業、個人等更多類型的交易主體納入進來,是決定交易市場發展方向和規模的關鍵因素。

本研究認為,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的確認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預計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資源的成本或價值可以被可靠計量。我們認為,碳排放權屬于資產。在“雙碳”目標指導下,碳排放權只有作為現代企業的一項資產,相關會計核算才是有意義的,才能更好發揮企業減排的主體責任。2019 年12 月財政部正式發布了《關于印發<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9〕22 號,以下簡稱“財政規定”),就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暫行條例中第十條規定在系統中登記的碳排放配額,是所有權人的資產,滿足由企業實際擁有并控制這一必要條件;第十三條中規定企業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權,由此判斷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大多數學者對碳排放權作為一項資產核算并不存在異議。為此,有必要對碳排放權的經濟性理論進行分析。

在經濟學理論中,關于碳排放權的會計定價或交易主要來自于外部性理論、產權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理論。大氣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導致全球范圍內的溫度升高,由此帶來冰山融化、極端天氣頻發、病蟲害增加,使得各國生產和經濟發展面臨更大的挑戰,也給人類的健康造成了巨大威脅。在經濟學視角下,碳排放造成的溫室效應這一環境問題的研究根源在于負外部性。由于自然環境是一種典型的公共品,企業在排放溫室氣體時對周圍居民生活和其他企業生產造成了不良影響,但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補償,從而使得整個社會的生產成本增加。將這種外部成本納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決策中,從而實現該問題的內部化,僅考慮市場范圍內的方法,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建立。

產權理論要求運用排放權交易機制實現碳減排目標:對那些能通過提高能效、提升減排技術以降低碳排放的企業,從已分配的碳排放權配額中節約出一部分,將其出售給有配額需求的買方;對那些擴大產能或減排能力不足的企業,在現有配額不能滿足自身發展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向市場購買配額,配額的交易價格由配額的價值決定,并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在市場價格機制的作用下,碳排放配額的資源配置得以優化,平衡供給與需求關系。

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還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政府不可能掌握所有控排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碳排放的真實信息,由此導致下放的免費配額與企業實際排放量之間有差異。此外履約企業通過在市場上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權配額,表面上使信息使用者相信企業碳減排取得成效,但相關績效和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考察。

基于上述理論分析,碳排放權是一種由于外部性問題造成的人造權益,其價值產生是由于政府配額管理而形成,進而形成可交易的市場,在該市場中出現金融衍生價值、市場交易信息等。由于形成了可交易的市場,企業在市場中可能會出現盈利或成本支出,為規范市場運行,國家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等部門相繼出臺了有關政策,規范碳排放權的交易。

例如財政部頒布的《碳排放權交易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在綜合考慮到將碳排放權納入到企業資產進行核算和管理過程的特殊性后,設計了更為細致和合理的核算方法。關于會計處理原則部分提到以購入方式取得的在確認時按照成本進行計量,而通過政府免費分配等方式無償取得的不作賬務處理。但是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明確指出結余配額可以出售也可結轉使用,很明顯規定中不作賬務處理的做法使得企業碳排放權資產沒有納入到財務管理中,與企業實際管理需求不符。規定中有關賬務處理的部分存在較多問題,首先是在初始確認環節,將政府配額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不做賬務處理,這與后續出售配額余額進行賬務處理相矛盾。在持有期間,由于企業可以將自身持有的碳排放權在交易市場上出售,且有合理的公允價值,因此應在會計期末應核算其公允價值變動并進行賬務處理。有關財務報表列示問題,將碳排放權資產借方余額在其他流動資產項目下列示,與其一年的歸屬期間相匹配。

1.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文獻研究法、政策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主要指搜集、鑒別、整理文獻,并通過對文獻的研究,形成對事實科學認識的方法。本研究通過梳理關于碳金融、碳會計相關研究文獻,分析與當前研究課題的關系,一般來說,文獻分析法是一項經濟且有效的信息收集方法,它通過對與工作相關的現有文獻進行系統性的分析來獲取工作信息。

政策分析法主要是指個人、團體、研究機構對現行或計劃實行的組織政策、決策程序和活動中的情況、問題,以及公眾對它們的反映信息進行系統的調研、觀察,并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的過程。本研究結合國家已發布的碳排放會計處理規定等分析碳會計相關政策內容。

案例分析法主要是結合現實案例,對企業在真實的財務分析和會計編制中,對于碳資產的理解、認定和分析,結合案例來分析實際的碳會計內容。

2 結果與分析

2.1 碳交易中的企業碳會計核算和財務認定

某高碳排放領域企業積極參與碳市場交易,內部逐步建立起穩健的碳資產管理體系,通過市場拍賣、二次市場交易和線上邀請比價方式足額購買碳配額和CCER,全部順利完成履約。我們進行情景模擬下的賬務處理

(1)業務情景一:收到政府免費配額3 億噸,公允價值為48 元/噸(以碳市場2020 年平均價格為參考),其中2.14 億噸用于企業日常經營生產,其余0.86 億噸用于市場交易(以下單位均為:億元)。

(2)業務情景二:碳排放權公允價值上升為54.5元/噸。

借:碳排放權資產——公允價值變動5.59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5.59

(3)業務情景三:價格持續上漲至55.43元/噸,出售交易性碳排放權資產0.31億噸。

結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2.01

貸:投資收益——碳排放權處置損益2.01

(4)業務情景四:購入碳排放權0.12 億噸用于履約,價格為51.96元/噸。

在相應的財務報表披露中,碳排放資產分為:交易性碳排放資產和自用性碳排放資產。上述四類不同情景下,會產生不同的資產變動,在資產負債表中,按照流動性強弱原則將交易性、自用性分別列示在“其他應收款”“存貨”“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三者之間。具體見下表1所示。

表1 資產負債表

由于碳排放權公允價值的變動,造成企業現金流量出現變動,涉碳的權益會發生重大變化。在利潤表中,主要調整“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和“營業外收入”三個科目,同時進行明細列示。具體如下表2所示。

表2 利潤表

對于在碳市場發生的交易,會對該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產生不同的現金流量活動,主要是情景三和情景四的變化,在現金流量表中,在經營、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下分別反映購買自用性和出售交易性碳排放權資產的業務活動。具體見下表3。

表3 現金流量表

比照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體系,企業應當建立控排小組,完善崗位設置。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及會計處理應當被第三方審計,對其合規性和合法性提供一定的保證。同時企業應及時做好碳排放量的縱向對比,以向信息使用者反應企業碳排放管理的績效情況。

2.2 碳交易中企業的賬務處理

企業通過政府分配方式免費取得的碳排放權,需要做賬務處理,原因如下:在企業將剩余配額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賣出時,有收入產生,但卻沒有產生與之相匹配的費用,不滿足收入費用配比的原則。此外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取得碳排放權配額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排放需求,其持有目的是為了排放溫室氣體,因此應計入自用性碳排放權資產,以取得當日的公允價值計量。由于這部分配額是完全免費的,故在取得時即計入到營業外收入,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碳排放權資產——自用/交易

貸:營業外收入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為了彌補超限額碳排放量而外購取得的碳排放權資產,僅能用來滿足企業自身的碳排放需求,不得再次通過交易市場出售,因此這種途徑取得的碳排放權計入自用性,其賬務處理如下:

借:碳排放權資產——自用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對于持有期間的賬務處理:由于碳排放權具有統一的交易市場,也就是說其價格會隨著市場的供求關系出現波動,企業是否確認公允價值變動,也要根據不同的碳排放權使用目的來做出不同的會計處理。首先企業自用的碳排放權在后續計量時應選擇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也就不需要確認公允價值變動。而作為交易性碳排放權的要在每期期末按照當日的市場價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類比交易性金融資產做出如下賬務處理:

借/貸:碳排放權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對于出售時的賬務處理:當企業將交易性碳排放權資產在交易市場出售時,需要確認投資收益,其賬務處理如下:

同時結轉以前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貸:投資收益——碳排放權處置損益

3 討論

3.1 關于會計處理

本文使用的案例企業采用模擬情景下的會計處理僅作為例證,重點在于說明現有規定中會計處理的紕漏之處。因此建議對暫行規定的“初始確認、后續計量、履約/出售”等環節做出如下改進:首先對于政府免費配額的碳排放權必須要進行會計處理。其次自用性和交易性碳排放權資產是從持有目的的角度進行劃分。再次在后續計量上兩者也有差異:自用性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并非用來交易,所以在后續計量時采用歷史成本模式;而對交易性碳排放權采取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同時類比交易性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規定,將出售交易性碳排放權資產的損益計入到投資收益中。

3.2 關于會計信息披露

本文所模擬企業構建了詳細的碳會計信息披露監督機制,在財務報表的相關科目下單獨列示出有關數據,以反映碳排放權在企業資產總量中的比重、相關業務帶來的營收和產生的現金流量變化,同時結合暫行規定的內容,披露碳排放權變動情況表,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及時了解相關交易細節,考察企業碳減排績效。同時,通過財務的碳會計報告,可以使上級主管部門了解企業的經營業績,全面認識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以指導、幫助企業沿著正確的軌道發展;有助于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投資者對不同企業的經營業績、財務實力進行比較分析,以確定其投資和貸款方向,減少投資風險,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經營管理人員也依據此掌握本單位涉碳的經濟活動、財務收支和財務成果的全部情況,分析本單位在經營活動中的優勢,查明問題存在的原因,不斷加大節能降碳的經營管理工作,以便正確地進行經營理財決策,提高經濟效益。

4 結論

4.1 優化碳排放權會計制度

在“雙碳”背景下,未來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碳排放權交易,這對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目前頒布的《暫行規定》在賬務處理上存在互相矛盾和疏漏的地方,不能真實完整地在企業的財務體系中構建碳排放權的價值情況。因此,要想實現健全制度對市場發展的保障作用,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將碳排放區作為企業的自有資產,參與市場交易。

4.2 健全碳排放權會計核算組織

作為擔負社會責任的企業,應當制定一套碳排放管理制度,設置與碳排放權有關的管理委員會和核算部門。首先定期制定企業的碳減排戰略規劃,引領企業相關工作的開展;其次做好績效評估,如果出現超標排放和行政處罰等情況,應將責任落實到車間部門,對部門負責人及時問責;再次做好會計核算和披露工作,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溫室氣體排放板塊,單獨披露碳排放權業務情況表;最后定期對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反思總結,并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充分做到閉環管理。

4.3 完善第三方審計與社會監督

從已披露碳信息的企業來看,大多僅在社會責任報告中簡略說明了企業參與碳排放權交易,但具體的履約情況和實際數據都無從查找,披露內容并不能滿足利益相關者的訴求。因此針對以上問題,從審計監督的角度,應逐步提高碳排放核算板塊的業務披露要求,做到與市場發展、投資人需求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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