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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信托項目下政府、企業、信托機構的博弈分析

2022-11-04 02:55鄧可
關鍵詞:博弈模型

【摘? 要】數據信托項目具有數據產權治理和金融高度結合的特點,對促進數據交易市場發展有重要作用。論文基于數據信托的運行機制,將政府、企業、信托機構作為博弈方,建立靜態博弈模型,得到三方博弈的市場均衡和最優行為選擇,并進一步討論了政府行為對于企業、信托機構參與數據信托項目的影響。

【關鍵詞】數據信托;數據產權;博弈模型;市場均衡

【中圖分類號】F832.49?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志碼】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編號】1673-1069(2022)07-0111-04

1 引言

隨著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預計到2025年,數字經濟占GDP比重將超過50%,數據成為經濟增長的第一要素。數據交易作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其規模也將迅速擴大。自2015年,貴陽大數據交易所正式掛牌運營以來,截至2022年3月,全國由地方政府發起、主導或批復的數據交易所已有39家,數據交易進入發展的2.0時代[1]。前期實踐發現,數據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必須兼顧數據的價值特性和隱私保護。同時處理好數據資產分類、評估、定價、結算、爭議仲裁、基礎設施完善等問題[2]。熊巧琴等[3]指出現有數據交易所的掛牌產品存在標的質量不高、數據交易活躍度低的特點。黃麗華等[4]認為國內數據交易市場前期探索遇到的困難,很大程度是在于對可供交易的數據產品及其交易模式的認識不清楚。因此,合理設計一種適應數據交易特點的交易模式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數據信托是信托機制與數據治理高度融合的產物[5,6]。信托機制建立了在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分離情況下的權利義務框架,有學者認為這種設計與個人信息安全及隱私保護的場景相當契合。同時,信托機制是一種靈活的交易模式,能夠促進政府、企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各參與者實現收益優化的結果[7]。目前,國外對于數據信托的理論研究相對成熟,發展出美國的“信息受托人”理論和英國的“數據信托”理論,后者被證明在實踐中擁有很好的應用前景[8]。國內針對數據信托的理論和應用研究尚處在探索階段[9,10]。姚江濤等[11]分析了中航第一單信托產品的商業模式,并且指出利用信托優勢更容易發現和實現數據價值。冉從敬等[12]討論了利用數據信托進行個人數據交易的管理機制。然而,上述研究缺乏從微觀關系角度,對參與者的激勵與行為的深入分析。鑒于此,本文首先分析數據信托的運行機制,然后建立由政府、企業、信托機構三方參與的靜態博弈模型,詳細討論了三方的合作關系、市場均衡以及約束條件下的最優行為選擇。

2 數據信托的運行機制

2.1 信托設計的目的

信托機制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利益而加以管理的一種財產安排。就數據資產而言,雖然用戶作為數據主體享有個人數據的名義所有權,但其對于向平臺提供或被搜集產生的個人數據并無干涉權限,平臺對個人數據的集合、處理、分析乃至銷售的實際情況均不會告知數據主體,數據服務商擁有著個人數據的實質所有權。因此,個人數據作為資產的復合權利情形與信托制度的雙重所有權結構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一方面,引入信托模式建立了一種數據管理的多元治理結構,解決了數據資產的授權使用問題;另一方面,在信托目標規制下,明確了數據資產的收益安排,可以改變目前數據交易的定價模式,提高交易市場的參與度水平,促進更多的優質數據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2.2 參與角色與運行機制

在數據信托場景下,所涉及的參與者包括:用戶、企業(數據服務商)、信托機構、投資人和政府。其運行機制可以表述如下:

第一,由于單個或過少的個人數據不能應用于規?;治?,幾乎不能創造商業價值,所以數據資源必然來源于企業。企業通過其提供的軟件服務獲得用戶數據,并依據相關法規①對數據進行脫敏和不可逆處理形成匿名數據,企業則作為實際上的委托人。

第二,數據信托項目作為一種專門投資于數據資產的信托產品由信托機構設計并發行,信托機構作為數據信托產品的受托人,代表用戶對個人數據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數據信托的委托人同時也是受益人。數據信托項目的收益主要來源于企業的項目運營或數據交易,參照公募基金的管理辦法,收益的大部分將用于分紅。

第四,投資人將資金投資于數據信托產品,并根據其投資額參與信托產品的收益分配。

第五,政府在前期數據信托項目形成中發揮重要作用,負責建立數據信托產品相關的準入、交易以及跟蹤追溯等政策和制度。由此,形成信托產品對個人數據的安全保護與商業化利用的閉環(見圖1)。

3 政府、企業、信托公司三方博弈模型

3.1 基本假設

根據上述分析可知,在參與角色中,個人用戶和投資人幾乎不能對一個數據信托項目的設立和運營決策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模型假設如下:

假設1:政府、企業、信托公司構成信托項目博弈的3個參與方。政府作為市場的看門人,對開設信托項目有審核權,并制定相關政策和制度對企業和第三方信托機構進行約束和激勵;企業則投入項目需要的人員和技術,負責對數據信托項目進行運營;信托機構負責主導設立數據信托項目,完善相關手續,負責管理投資人的資金,并且對企業進行監督。

假設2:參與者各方的目標都是實現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政府的收益是增加稅收收入和擴大數字經濟的外溢效應,此外,個人信息的隱私保護能夠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美譽度;企業實施數據信托項目是為了將手中的數據資產變現,同時滿足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通過項目的示范性效應獲得用戶的長期信任;信托機構籌集項目資金并參與項目管理是為了獲得信托報酬。

假設3:政府采用的主要政策工具包括稅收優惠和政府補貼,企業和信托機構對政府的激勵作出反應。通常情況下,在一次博弈中,企業和信托機構對于政府激勵只有兩種選擇,即參與和不參與,且行動保持一致,可以看作同時決策。

假設4:在博弈中,政府雖不能確定企業和信托機構的行動方案,但能確定對方的行動概率。對于企業和信托機構來說,假設也成立。

3.2 特征函數

基于上述假設,博弈可以視為完全信息靜態博弈[13]。由于在數據信托項目中,缺少政府、企業、信托機構任何一方,項目都無法正常運行,收益為零,因此,可得三方靜態博弈收益的特征函數,如表1所示。

模型涉及的相關變量假設如下:政府(G)、企業(E)、信托公司(F)形成一個集合N={g,e,u};政府稅收強度α(0≤α≤1),政府對企業的補貼φ(φ≥0),政府補貼的機會成本θ(θ≥0),信托機構的信托報酬率ω(0≤ω≤1)。通常情況下,信托機構報酬有固定報酬和業績報酬兩種方式,這里采用業績報酬方式計算,即完稅后的數據信托項目收入乘以信托報酬率ω。

假設項目投入運行后取得收入記為R,R是政府補貼φ、企業投入的努力水平μe、信托機構投入的努力水平μf的函數,且對φ、μe、μf的邊際收益遞減。設定企業和信托機構的努力成本函數分別為:C(μe)、C(μf),邊際努力成本遞增,C'(μi)>0,C''(μi)>0,C(0)=0,i=e,f。

3.3 模型建立

數據信托項目只有在市場上成功運營才能獲得資金收益,項目前期需要投入技術、設備和人員,資金問題仍然是影響項目成功的瓶頸。在政府政策的約束下,企業和信托機構作出對自身最有利的投入決策。政府作為政策制定者,必須充分利用政策工具(α,φ),調動企業和信托機構的積極性。

求解企業和信托機構的反應函數。在靜態博弈中,考慮企業和信托機構的努力水平受到政府政策的激勵,對于給定的政策變量(α,φ),企業和信托機構的最大收益是其特征函數的極大值,即求解=0,=0。政府則根據企業和信托機構的反應函數,選擇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標下的政策變量:稅收強度(α)和補貼強度(φ),即求解=0,=0。由此得到三方的最優反應函數,如表2所示。

表2? 三方的最優反應函數

從表2可以看出,在數據信托項目中,企業最優的投入程度取決于其項目獲得的邊際收益和企業努力的邊際成本。而邊際收益受到政策變量和信托報酬率的影響。因此,政府負向調節稅收強度,或者信托機構得到政府補貼后,相應調低報酬率時,企業投入數據信托項目的積極性就會增強,反之則減弱。同樣,信托機構最優的投入程度也受到稅后的項目邊際收益和自身邊際成本的影響。當政府的稅率維持較低水平,或者增加補貼時,信托機構的努力水平會提升。

對于政府而言,減稅和增加補貼都會降低政府的收益。政府補貼資金的機會成本等于企業利稅上繳的項目邊際收益,也就是說,數據信托項目的市場收益將影響政府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政府必須把握好政策的使用時機和適用強度,前期可以適當減稅和增加補貼來提高企業和信托機構的投入水平,達成提升市場活躍度的目標,后期則可以更多關注政府資金的使用效率目標。

3.4 模型求解

為證明上述靜態博弈存在均衡點,對收益特征函數求二階偏導數可得:

企業特征函數對μe的二階偏導數為:

=(1-α)(1-ω)-C''(μe)

由模型假設,<0,C''(μe)>0,可得<0 。

信托機構特征函數對μf的二階偏導數為:

=(1-α)ω-C''(μf)

由模型假設,<0,C''(μf)>0,可得<0 。

由于特征函數滿足:<0,<0,且<0,<0,表明特征函數是嚴格凹性的,模型存在均衡點。同時,由假設可知,當φ=0,R(0,μe,μf)=0,則μ=μ=0。因此,模型有且只有兩個解存在:①φ*>0,μ>0,μ>0且0<α*<1時,均衡解為[(φ*,μ,μ),μ,μ];②φ*=μ=μ=0。

4 結論

通過建立三方博弈模型,分析在數據信托項目中政府、企業、信托機構的決策行為。主要工作和結論如下:

第一,政府激勵政策必須注重激勵平衡,同時兼顧增加企業投入水平和政府資金利用效率的目標。前期,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等鼓勵政策能夠激勵企業和信托機構達到更高的努力水平。后期,政府可以適時調整政策變量,偏重資金利用率的目標。

第二,數據信托項目的瓶頸仍然是資金問題。政府在政策使用上適宜采取開放靈活的態度,綜合應用各種政策變量。對企業從資金、稅收、技術等方面全面扶持,鼓勵更多的企業參與數據信托項目,以期營造更好的數字市場生態。

第三,數據信托作為數據交易模式的一種創新,不僅能夠提高數據交易產品的質量,活躍數據交易市場,同時還能加強對用戶數據隱私的安全保護。因此,實踐上數據信托對于充分發揮數據交易市場的作用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

第四,本文的討論僅限于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F實情況下,完全信息的假設未必能夠滿足,信息不對稱會導致企業的投機行為和不正當獲利,而不能夠達到最優解。因此,實踐中要保證信托機構的獨立性地位,防止其與企業結盟,損害用戶和投資人的利益,需要建立信息透明的平臺和長期的互信機制,防止無效率結果的出現。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2017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202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8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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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冉從敬,唐心宇,何夢婷.數據信托:個人數據交易與管理新機制[J].圖書館論壇,2022,42(03):56-68.

【13】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作者簡介】鄧可(1975-),男,重慶人,講師,從事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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