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構造與適用

2022-11-08 20:41楊立新
求是學刊 2022年5期
關鍵詞:特別法事由人格權

楊立新

《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免責事由規定了復雜的內容,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對劃清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與構成侵權責任之間的界限,保護好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價值。由于《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層次較多,加之民法特別法也規定了較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構成了復雜結構和類型,適用范圍各不相同,形成“5.3.4”的構造特點,需要進行整理,在理論上進行完善,使之能夠更好地在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發揮作用,實現構建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立法目的。

一、《民法典》構建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五重結構和三種類型

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雖然也稱為侵權責任抗辯事由,但是二者具有顯著區別。免責事由只包括免除侵權責任的法定事由,而抗辯事由則包括免責事由和減輕責任的法定事由,相當于“抗辯事由=免責事由+減責事由”。免責事由的功能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破壞侵權責任構成,進而免除行為人對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而抗辯事由包含的減責事由,其功能并非對抗侵權責任的構成,而是在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的基礎上,對抗被侵權人主張的全部賠償數額而予以減少。本文討論的是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不研究侵權責任的減責事由,因而不使用抗辯事由的概念。

依照《民法典》第11 條規定,我國民法不僅有《民法典》作為民法基本法,還存在大量的民法特別法,兩者構成完整的民法體系。這正是《民法典》第1178條關于“本法和其他法律對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確立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主旨。在研究《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及其適用時,不僅要研究《民法典》的規定,還要研究民法特別法規定的相關內容?!睹穹ǖ洹芳懊穹ㄌ貏e法分為五重結構和三種基本類型,構建了我國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

(一)《民法典》構建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五重結構

1.《民法典》總則編規定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第一重結構,是總則編“民事責任”一章規定的四種適用于民法領域的免責事由,都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并且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一是,第180 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的屬性,因此而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二是,第181 條規定的正當防衛,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因實施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防衛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即構成防衛過當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三是,第182條規定的緊急避險,也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避險過當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四是,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中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第二重結構,是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中規定的免責事由。一是,第1174條規定的受害人故意,即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二是,第1175條規定的第三人原因,即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三是,第1176 條規定的自甘風險,規定的內容比較復雜。四是,第1177 條規定的自助行為,內容也比較復雜。至于《民法典》第1173 條規定的過失相抵,立法機關認為是減責事由。這是不正確的,因為過失相抵與損益相抵一樣,都是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不屬于抗辯事由的范疇。

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特殊侵權責任,有些規定了免責事由,是《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第三重結構。主要內容是:

(1)網絡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1194 條至第1197 條規定的是網絡侵權責任,基本規則是網絡侵權一般責任規則和避風港規則、紅旗規則。在第1195條規定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則中,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實施侵權行為時,對侵權信息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免除其侵權責任。在第1197條規定的紅旗原則中,網絡服務提供者雖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但只要采取了必要措施,也不承擔侵權責任。

(2)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第1224條規定了三項免責事由:一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是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是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存在第一項免責事由的,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實是實行過失相抵。

(3)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是在各種具體高度危險責任中分別作出具體規定。第一,第1237條規定,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一是不可抗力中的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二是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第二,第1238 條規定,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是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第三,第1239 條規定,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是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第四,第1240 條規定,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是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免責事由。第五,第1242 條規定,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可以作為高度危險區域損害責任的免責(或減責)事由。

(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1245 條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條款規定了在該領域普遍適用的免責事由,即因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應當理解為,受害人故意是免責事由;受害人重大過失的原因力為100%的,為免責事由,原因力不足100%的,為減責事由。

值得注意的是,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1246 條規定被侵權人故意造成損害為減責事由,而不是免責事由。這是因為,原《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絕對條款,不得減輕或者免除飼養人的賠償責任。隨后的司法實踐確認這樣的規定過于嚴苛,因此,《民法典》規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為減責事由,使該絕對責任條款改變了性質。

4.《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立法宗旨是規定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其中也規定了部分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這是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第四重結構。

(1)侵害人格權的一般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999 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是免責事由,可以適用于新聞媒體侵害人格權的領域。

(2)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規定了兩種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第一,第1019條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從反面規定,肖像權人的同意,是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免責事由。第二,第1020條規定制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行為的免責事由,一是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是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是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是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是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的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3)侵害名譽權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是法定的免責事由,能夠對抗受害人的侵權主張。

(4)侵害隱私權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所列的侵害肖像權行為,其中規定的權利人明確同意使用個人隱私,是侵害隱私權的免責事由。

(5)侵害個人信息權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第1036條規定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的免責事由:(1)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2)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3)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5.民法特別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第五重結構,是民法特別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1)《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責任免責事由

《民法典》沒有規定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產品質量法》第41 條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狈仙鲜鲆幎ǖ氖掠芍坏?,免除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免責事由

《民法典》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也沒有規定免責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條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的免責事由,即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損害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3)《醫師法》對醫療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的免責事由

《醫師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顯然來源于《民法典》第184 條的規定,普通人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都不承擔民事責任,醫師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當然也是免責事由。

(4)《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也沒有規定免責事由。1989 年《環境保護法》第41 條第3 款規定了免責事由,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015 年修訂《環境保護法》刪除了這一規定。目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免責事由由環境保護單行法規定。例如,2017 年《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 條后段規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污染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第91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一)戰爭;(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边@三種情形,海洋環境污染行為人免責。

(5)民法特別法對高度危險責任免責事由的規定

對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除了《民法典》第1237 條規定之外,《核安全法》第90 條還規定,一是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造成的除外。這與《民法典》的規定相一致。二是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不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規定設置的免責條款,發生民用核設施損害,只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和服務的單位免除責任。

對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民法典》第1238 條只規定了受害人故意是免責事由?!睹裼煤娇辗ā芬幎藦碗s的免責事由,主要包括:一是第157 條規定,因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害的,所受損害并非造成損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損害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國家有關的空中交通規則在空中通過造成的,受害人無權要求賠償。二是第160條規定,損害是武裝沖突或者騷亂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不承擔責任。這是在《民法典》第1238 條規定范圍之內的。三是第161 條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證明損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免除其賠償責任;應當承擔責任的人證明損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相應減輕其賠償責任。四是第164 條規定,經營人、所有人和本法第159 條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人,以及他們的受雇人、代理人,對于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從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上的損害不承擔責任,但是故意造成此種損害的人除外。

民法特別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內容較多,不再一一列舉。

(二)《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三種基本類型

《民法典》五重結構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分為三種不同的基本類型。

1.通用免責事由

《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能夠適用于所有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都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因此,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第一種類型,是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免責事由,為通用免責事由,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自愿救助他人,后三種都主要適用于侵權責任。

2.專用免責事由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般規定”中規定的免責事由,是侵權責任的專用免責事由,適用于所有的侵權責任領域。在所有的侵權責任中,凡是構成專用免責事由的都應當予以適用。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其中在第三章至第十章有關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中有排除性規則的,屬于特別法規范,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產品責任、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的第三人過錯,就不是免責事由。

3.具體免責事由

在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中,《民法典》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和民法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都是具體免責事由,其基本功能是針對具體侵權行為,依照具體規定予以適用,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的不能適用。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沒有對其作出具體規定,人格權編卻規定了較多侵害人格權的免責事由,有的是針對一般性的人格權侵權責任,有的是針對具體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屬于侵權責任的具體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的具體免責事由,是針對具體的特殊侵權責任規定的免責事由,只有在該種侵權責任中才能適用。其中,有的特殊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責任編規定的免責事由,如醫療損害責任;有的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例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有的特殊侵權責任既適用侵權責任編規定的免責事由,也適用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構成對該種特殊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雙重規范,例如高度危險責任中的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和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既適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免責事由,也適用《核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規定的免責事由。侵害人格權適用人格權編的具體免責事由。

對此,應當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1)《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是《民法典》規定的產品責任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因為《產品質量法》規定了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原《侵權責任法》和《民法典》就不再規定,形成了《民法典》規定的產品責任一般規則與《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免責事由以及規定產品、產品缺陷定義等內容的雙重結構。

(2)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規則已經作了規定,因而《侵權責任法》對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一般規則不再規定,主要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離的損害責任。由于免責事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條中已經規定,因此,《侵權責任法》不再規定,《民法典》仍循此例。

(3)《醫師法》規定的醫師履行急救職責造成損害的免責事由,是在《民法典》實施之后新增加的規定,補充了《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的免責事由體系。

(4)關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的免責事由,由于《環境保護法》曾經對此規定了一般規則,環境保護特別法的單行法規定具體規則,內容復雜,《侵權責任法》制定時沒有對其作出規定,《民法典》也應然依照此例不作規定。

(5)特殊情形是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在《民法典》特殊侵權責任中規定了具體免責事由,又在民法特別法中規定了其他免責事由,形成了雙重規范的免責事由。原因是,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免責事由之后,又制定了《核安全法》,須對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特別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確定的免責事由作出規定,因此超出了《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范圍?!睹穹ǖ洹穼Υ艘踩匝?,沒有改變原《侵權責任法》的做法,只是對免責事由作了展開性的規定。

(6)對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民用航空法》規定了復雜的免責事由。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其草案三審稿原本規定了第71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逼渲蟹闪碛幸幎?,主要說的是免責事由的規定。在審議中認為,《民用航空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比較復雜,不能肯定都是正確的,因此,最后審議的草案四審稿第71條刪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內容,形成了《民用航空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比較復雜,《侵權責任法》規定比較簡單,亦沒有規定特別法的準用規則?!睹穹ǖ洹啡匀话凑者@個方法規定了第1238條,形成了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免責事由的雙重結構。

《民法典》對某一種侵權責任規定的免責事由也有一定的區別,有的免責事由是對這一類侵權責任適用,有的免責事由是針對其中某種情形才可以適用,例如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1245 條規定的是這一類特殊侵權責任都適用的免責事由和減責事由,第1246 條又規定了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減責事由。

二、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四種適用范圍與適用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法律適用,分為四種不同范圍,分別適用不同類型的具體免責事由。在具體適用中,首先,掌握《民法典》規定的基本要求;其次,《民法典》在規定各種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雖然基本上是完善的,但也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在具體適用中應當加以注意。

(一)侵權責任通用免責事由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通用免責事由,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時須特別注意一些具體問題。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侵權責任的通用免責事由,在不同的民事責任領域適用該免責事由有不同要求。例如,《民法典》第590 條對合同領域適用不可抗力作出具體規定。將不可抗力適用于侵權領域,也需要有特別的要求。

《民法典》第590條規定,在違約責任適用不可抗力要遵循“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要求,在侵權責任領域也同樣適用。侵權責任適用不可抗力,也要根據不可抗力對造成損害的不同影響程度,確定免責的范圍。例如地震,以震中為中心,其破壞力向外逐漸衰減最終到沒有破壞力,表現在地震與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上,則有不同的原因力。筆者在對汶川地震的考察中看到,一是,震中與地震影響的邊緣地帶造成的損害截然不同;二是,同樣是震中,對于建筑物的損害也因建筑物的質量不同而完全不同,因而對地震造成的損害適用不可抗力免責規則,須對地震造成損害的原因力進行準確判斷。在符合建筑法要求的建筑物損壞中,地震對損害的原因力為百分之百,對于那些破敗的、不符合建筑法要求的建筑物的損壞,地震的原因力不過在50%左右,甚至更低,其中有地震的原因力,也有造成損害的其他原因的原因力。自然災害造成損害的原因力為100%的,應當免除責任;不足100%的,應當根據原因力的部分減輕責任。

2.正當防衛

對構成正當防衛的要求,我國以往的法律規定過嚴,總是強調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相適應,使實踐中對正當防衛把控過死,損害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例如,于歡救母防衛過當案,一審和二審刑事判決完全不同,即使對二審判決的社會輿論也并不好。民法對正當防衛適用較少,《民法典》規定正當防衛基本沿用了原《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沒有體現我國法律對正當防衛行為規范的變化。

在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適用正當防衛,須把握以下幾點:一是,準確劃分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這個尺度應當放寬,不能將以往認定為防衛過當、實際卻符合正當防衛要求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防衛人的行為只要為防衛不法侵害所需,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其中應當特別注意運用舉證責任的規則,正當防衛應當由防衛人舉證;對于防衛過當的證明責任則由不法侵害人負擔,不法侵害人不能證明防衛行為造成不應有損害的,僅以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的,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二是,能夠認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可以判決防衛人在造成的不應有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賠償責任;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較小的,也可以判決不承擔責任。對不法侵害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損失的,不能予以支持。三是,防衛過當的賠償范圍,應當是超出防衛限度的那部分損害。對此,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的力量對比,立足于防衛人防衛時所處的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3.緊急避險

在侵權責任領域適用緊急避險,主要是劃清避險過當的賠償和自然原因引起緊急危險的補償問題,與刑法的要求并不相同。緊急避險規則的適用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引起險情發生的人的,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二是,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受害人請求給予適當補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其一,避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受害人請求受益人予以適當補償的,應予支持;受害人請求避險人予以適當補償的,不予支持。其二,避險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受害人請求避險人予以適當補償的,應予支持,可以根據受害人所受損失的情況、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三是,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賠償。對《民法典》第182 條規定的“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的認定,應當按照一般人的判斷能力,根據危險的性質和程度,結合避險行為的保護結果和損害后果等因素進行。能夠認定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的,可以判決緊急避險人在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范圍內承擔部分責任;如果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較小,也可以判決不承擔責任。受害人請求緊急避險人承擔全部責任的,不予支持;但是,緊急避險人引起險情或者緊急避險人是受益人的,應當對全部損失承擔責任。四是,受益人適當補償。既沒有第三者的過錯,也沒有緊急避險行為人本身的過錯,遭受損害的人與受益人又不是同一個人的,則受益人應當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4.善意救助行為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善意救助行為全部免責,與通常的好撒馬利亞人法關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免責的規則有一定的差別,在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避免其副作用。

(二)侵權責任專用免責事由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1.侵權責任編規定的四種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適用要求

(1)受害人故意

對受害人故意,學界自始就有不同意見,因為這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如高度危險責任確定侵權責任時適用的免責事由。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只要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是損害發生的全部原因,就應當免責??梢?,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過錯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差異很大。在原《侵權責任法》立法時,立法機關沒有采納學者意見,《民法典》仍然采取同樣方法作出規定并不適當。司法實踐適用這一規定應當有所變通,即對凡是造成損害的,只要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引起,具備100%原因力的,就應當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2)第三人原因

司法實踐適用第三人原因免除行為人的責任,應當注意三個問題:一是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情形下,第三人原因都適用《民法典》第1175 條的原則性規定。二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中,第三人原因不是免責事由,而是采取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規則,受害人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行為人請求賠償,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償,與合同領域第三人原因的規則相似。例如,《民法典》第1204條規定的產品責任的第三人規則,第1233條規定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中的第三人規則,第1250條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的第三人規則,都適用這樣的規則。在高度危險責任中規定不明確,只有第1241條關于高度危險物損害的規定中,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管理人管理造成損害的,管理人承擔責任,如果所有人也有過錯,則承擔連帶責任,這一規則有所不同。三是侵權責任領域的第三人原因是免除責任,在合同領域卻是當事人先承擔違約責任后向第三人進行追償,規則是相反的。

(3)自甘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自甘風險規則,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民法典》第1176條規定的自甘風險規則,主要集中在受害人被其他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參與人傷害的免責。這當然是正確的,但是,對于參與具有較高風險的文體活動的觀眾,例如參觀棒球比賽的觀眾,也應當采取同樣的規則?!栋H肀葋喢穹ǖ洹返?068條規定:“在進行體育活動的過程中,對參加同一活動的人或在場觀眾造成傷害的人,如果不存在任何欺騙行為或者對運動規則的重大違反,不承擔任何責任?!边@是因為,參加觀賞具有較高風險的文體活動,也受到自甘風險規則的拘束,只要參與者造成觀眾損害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應當予以免責。

第二,《民法典》第1176條將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采用第1198條規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損害責任以及第1199條至第1201條規定的教育機構損害責任的規則,并不妥當。原因是,自甘風險是免責事由,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參與者對可能造成自身損害是有預估的,按照《民法典》第1176條第2款的規定,自甘風險參與者受到損害,組織者只要有過失,這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就不再是免責事由的規則,而是承擔責任的規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規則與第1198條至第1201條重合,是沒有必要的條款。既然規定自甘風險是免責事由,就同樣應當對組織者有免責的規定。因此,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參加者造成損害,組織者只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只有一般過失的應予免責。

(4)自助行為

《民法典》第1177 條規定了自助行為,社會反應較好。不過,對這一免責事由的適用要求過于嚴苛,使自助行為適用的范圍非常狹窄,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注意把握。

一是,自助行為的方式有兩種,只規定了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沒有規定可以對侵權人的人身予以適當拘束,將后者隱藏在“等”字之中,淹沒了后一種自助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對侵權人的人身予以適當拘束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適用自助行為規則予以免責。

二是,有些要求過于苛刻。例如,規定在實施了自助行為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如果自助行為人采取了自助行為后,侵權行為即已終止,有什么必要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呢?只有在實施了自助行為后發生爭議,或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才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否則沒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種情形應當確定是否必要,如果并不必要則不必對行為人苛求。

2.侵權責任編應當規定而未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

《民法典》應當規定而沒有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主要是以下三種:

(1)職務授權行為

侵權責任領域中最普遍適用的免責事由是職務授權行為,尤其是在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的情況下更為重要。職務授權行為也稱依法執行職務,是指依照法律授權或者法律規定,在必要時因行使職權而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而不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確認職務授權行為為免責事由,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自然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執行職務,在必要時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是合法行為,對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例如,在新冠病毒肆虐的情況下,防疫人員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限制疫區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就是職務授權行為,不能認為是侵權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消防隊為了制止火災蔓延而將臨近火源的房子拆除,外科醫生對患者做必要的截肢手術,公安人員依法開槍打傷逃犯等,都屬于這種情況。如果行為人執行職務不正當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民法典》應當規定這種免責事由,沒有規定有所欠缺。司法實踐應用這一免責事由,可以依照職務授權行為阻卻違法而認定不符合《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構成須具有違法性要件的要求,而不構成侵權責任,免除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2)受害人承諾

受害人承諾也是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是受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的權利,自愿承擔損害結果,且不違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一方意思表示。認可這種免責事由的原因,是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和善良風俗,就是行使權利的合法行為;權利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的權利,法律在一般情況下并不禁止,這就是英美法系的“自愿者無損害可言”原則。

原《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受害人承諾,原因是原《合同法》第53 條規定了當事人事先免責條款無效規則,認為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受害人承諾應當解決的問題。其實,原《合同法》第53條、《民法典》第506 條規定的是從合同事先免責條款無效規則的反面規定的規范,《民法典》應當從正面規定受害人承諾為免責事由,構成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同時,只用《民法典》第506 條規定解決這個問題,還是不全面的。另一個原因是,既然規定了自甘風險,其實就包括了受害人承諾。只是這兩種免責事由雖然在內容上有所重合,卻不是同一個免責事由,受害人承諾的適用范圍要比自甘風險寬得多。

(3)意外

意外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由于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偶然發生的損害?!睹穹ǖ洹繁M管沒有規定意外為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意外是應當免除侵權責任的,因為意外是偶然發生、是外在于當事人的意志和行為的事件,表明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因而應使其免責。羅馬法法諺認為,不幸事件只能由被擊中者承擔,就包含了意外作為免責事由的要求。原《侵權責任法》和《民法典》沒有規定意外,主要原因是因意外造成的損害,可以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解決,不必再加以規定。實際上,如果直接規定意外是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會使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更加完整,也會使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如何規避違法的規則與后果更加清晰。

對于上述三種《民法典》沒有規定的侵權責任專用免責事由,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并不妨礙大局。因為在侵權責任法的適用上,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一般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都屬于過錯責任調整范圍。既然如此,涉及職務授權行為、受害人承諾和意外的訴訟,如果行為人一方的主張能夠證成,都可以認定行為人沒有過錯而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三)侵害人格權一般侵權行為具體免責事由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侵權責任具體免責事由在適用中,應當分為兩部分,即一般侵權行為的具體免責事由和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其原因,一是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屬于一般侵權責任,二是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是《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與另一種具體免責事由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且有特別法的規定相區別。這兩種具體免責事由在適用范圍上不同,具體適用的要求也不同。首先,侵害人格權的具體免責事由分為兩個層次,第999條規定的侵害人格權的免責事由可以適用于較廣泛的侵害人格權的領域,是人格權的一般免責事由。在具體人格權的規定中列舉的免責事由,只適用于特定的具體人格權被侵害的領域。其次,人格權編規定具體免責事由都是比較明確、具體、完善的,具體適用依照其規定就好了。再次,人格權編規定的具體免責事由部分存在不夠完整的問題,即實際列舉的免責事由不夠。例如媒體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可以適用的免責事由并不局限于所列舉的那些,例如公正評論、不具名報道等多種行為造成損害,都可以免除媒體的侵權責任,以使媒體有更大的“喘息空間”,能夠更好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四)特殊侵權責任具體免責事由的適用范圍和要求

侵權責任的具體免責事由,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和特別法對特殊侵權責任規定的免責事由,在法律適用中應當注意以下要求。

1.具體免責事由來自不同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免責事由,最大特點是來自不同法律的規定,不僅有《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特別規定,還有特別法的規定,因而在法律適用上更有難度。應當把握的要點是:

第一,法官的法律視野要寬,應當熟知的法律必須掌握。在適用《民法典》時,盡管其條文有1260條之巨,但是畢竟還是規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比較容易掌握。特別法規定的具體免責事由范圍廣泛,即使很難完全掌握,也應盡量熟悉。對于那些應當掌握和直接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例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責任免責事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免責事由等,必須把握好,準確適用。

第二,由于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都由被告主張,因此,被告負有舉證證明免責事由存在的責任。盡管法官不能把法律作為事實要求被告舉證,但是,既然被告及其代理律師主張特別法上規定的免責事由,就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法律規定,以確定其要求免除責任的法律基礎。這樣可以彌補法官對某些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不熟悉的缺陷。

第三,對于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應當注意是否違反《民法典》的基本要求。由于特別法雖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但通常是由行業部門提出法律草案,其中難免帶有部門利益。起草《侵權責任法》之所以最后刪除第71 條關于“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內容,就是擔心有關行業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有可能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問題。對于判斷難度大的問題,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或者立法解釋解決,避免造成錯判。

2.具體免責事由都是針對具體的侵權責任適用

《民法典》和特別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具體免責事由,都是針對具體的侵權責任作出的“一對一”規定,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將適用于特定的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免責事由適用于其他特殊侵權責任或者一般侵權責任,就會造成法律適用錯誤。例如,《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的三種免責事由,針對的就是醫療損害責任,其他任何特殊侵權行為都不適用。對這種免責事由,應當特別注意規定中的醫療機構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即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本來是免責事由,如果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說的是只有醫療機構進行的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才不承擔責任,如果醫療機構也有過失就構成過失相抵,醫療機構應當在自己過錯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也有過錯。應當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過錯其實都是指過失,而非故意,因為一旦出現故意,則故意一方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這方面,《民法典》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的四個免責事由最有說服力。在第1236 條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的一般條款中,并沒有規定高度危險責任一般適用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而是在該條以下的具體條文中,針對高度危險責任的具體情形一一規定免責事由。例如,第1237 條規定,民用核設施造成損害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1238條規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第1239 條規定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免責;第1240 條規定,從事高度危險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四種免責事由,只有后兩種是相同的,前兩種完全不同。

3.對特殊侵權責任具體免責事由《民法典》和特別法都有規定的適用

《民法典》和民法特別法對某種特殊侵權責任都規定了免責事由,具體有以下三種情形:

(1)《民法典》與特別法作出相同規定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對特殊侵權責任規定的免責事由與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使用相同,特別法關于免責事由的同一規定就不再是特別規定,而成為一般性規定,因為作為特別法應當具備的要件,一是形式要件的“另有”,二是實質要件的“特別”,只具備“另有”而不具有“特別”的要件,就不是特別法,不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適用哪一個規定的效果都是一樣的。例如《民法典》第1237 條規定的“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與《核安全法》第90 條規定的“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形”是一樣的,《核安全法》對此的規定失去了特別法的地位和優先適用效力。

(2)《民法典》與特別法作出不同規定的免責事由

同樣是《核安全法》第90條規定,另外規定的免責事由具有特別法的地位和效力,即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不承擔核損害賠償責任,而由核設施營運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單位,依照產品責任規則應當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但是,在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中就不承擔這種依據產品責任產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而是免除一方的責任?!逗税踩ā返倪@一規定,就是特別法對特別侵權責任規定的具體免責事由,具有特別法的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效力,不能因為《民法典》第1237條對此沒有規定而拒絕適用。

同樣,《民法典》第1238 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即使沒有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內容,但是《民用航空法》規定的諸多免責事由并非不能適用,只是應當斟酌其具體規定是否有損害他人利益的因素而已。

(3)特別法規定免責事由與《民法典》規定基本責任規范的銜接

《民法典》對有些特殊侵權責任沒有規定免責事由,是在特別法中規定了免責事由,例如《產品質量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對此,原則上應當適用特別法規定的免責事由,適用時應當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特別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具體免責事由,應當與《民法典》規定的特定責任規范相銜接。例如,《民法典》第1206條規定,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一關于產品跟蹤觀察缺陷損害責任的規定,是與《產品質量法》第29條第2款第3項“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的發展風險免責事由相銜接的。依照產品責任免責事由的規定,對發展風險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屬于發展風險的產品的缺陷被發現后,生產者、銷售者依照跟蹤觀察義務,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不能免責,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也僅就擴大的損害部分承擔責任,初次發現缺陷造成的損害仍然應當免責。

第二,特別法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不夠規范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方法。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損害為免責事由,規定不夠規范,因為并非只有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損害才應當免除責任,而是所有的行人或者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引起機動車造成自己損害的都應當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里,《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修改前的第76 條規定是正確的,修訂該法第76 條,糾正了原第76 條中的其他錯誤,卻將原來正確的免責事由縮小了適用范圍,造成該免責事由不周延的后果。對此,在法律適用中必須注意。

4.規定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具體適用方法

特別值得研究的是,在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的具體免責事由中,有的把免責事由與減輕責任規定在一起?!睹穹ǖ洹返?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痹诟叨任kU責任中,第1243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等,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边@種規定比較復雜。一是,前者規定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害,兩個條件是擇一適用,是從被侵權人的方面規定的,后者規定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等,是從行為人的方面規定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二是,前者規定的是可以免責或者減責,后者規定的是可以減責或者免責,順序并不相同;三是規定的條件具備,究竟是減責或者免責,并不確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應當看到的是,這兩個免責或者減責事由針對的都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都不一樣。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在沒有符合免責條件時,行為人無論有無過錯都要承擔責任,通常對被侵權人故意引起損害的免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在這兩種情況下:(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通常應當免除責任,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原則上應當故意免責,重大過失減責,不過,也還要看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原因力;(2)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區域并非被侵權人都是故意,特別是并非故意引起損害。究竟應當減責或者免責,要看管理人一方的管理行為是否有過失,能夠證明已經采取足夠安全措施并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即為無過失,對于是減責還是免責,要看被侵權人未經允許進入高度危險區域的主觀狀態。如果被侵權人進入高度危險區域是明知高度危險而為之,應當免除責任;被侵權人不知道高度危險而進入,應當考慮減輕責任。被侵權人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也具有重要意義,被侵權人是未成年人,即使明知高度危險而為之,也應當減輕責任而不是免除責任。對這種免責或者減責事由的規定作這樣的理解,還是比較準確的。

5.應當特別注意《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的免責事由

《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了很多免責事由,原因在于,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直接適用第1165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編不再作具體規定,因而無法在具體規定中確定免責事由,只能在人格權編規定的條文中規定。對此,在確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時,應當依照人格權編規定的免責事由確定免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

(1)關于免責事由的一般規定

《民法典》第999 條是一個重要規定,是對新聞媒體侵害人格權責任的一般性免責事由,可以適用于幾乎所有的人格權侵權領域。當在具體人格權中沒有規定該免責事由的,如姓名權和名稱權沒有規定具體免責事由,就應當適用這一一般性免責事由。

(2)關于免責事由的具體規定

一是,關于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的肖像的免責事由。凡是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肖像的行為都不構成侵權行為。對《民法典》第1020 條規定的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只要符合其規定,免除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二是,關于名譽權的規定的免責事由,依照《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是法定的免責事由。其實這一規定是包含在第999 條范圍內,具體適用還是要用第1025 條規定。三是,在隱私權的規定中,依照《民法典》第1033條,權利人明確同意是一般免責事由,只要有隱私權人的同意,就免除責任。四是,對于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應當依照第1036 條規定的免責事由確定。同時也要適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具體規定。

三、《民法典》規定構造復雜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優勢

《民法典》規定“5.3.4”構造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復雜體系,具有以下優勢:

(一)五重結構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實現構造的完整性

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事關重大,最重要的價值在于劃清構成侵權責任與保障行為自由之間的界限。在民事主體實現權利的過程中,法律規定了兩條明確的界限,一是過錯責任,二是免責事由,越過過錯責任界限的,就構成侵權責任;具備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即使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也不能認為行為人的行為有過錯,不承擔侵權責任。這樣,就給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留出了行為的自由空間,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30 條規定的自我決定權,自由行使權利,而不必擔心遭受民事責任的懲治。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領域,確定侵權責任失去了過錯的判斷標準,但是,只要具備法定的免責事由,也能夠免除侵權責任。因此,侵權責任免責事由不僅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的法律界限,而且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的場合也能夠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標準。其最終結果,都是通過對抗侵權責任的過錯(包括違法行為)要件,而保障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

事實證明,一部民法典,對侵權責任免責事由規定得越完善,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范圍就越寬廣,其權利的實現就越有保障。我國《民法典》在編纂中,追求建立完善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使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能夠得到更充分的保障。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采用五重結構的設計,就是要實現構建完善的、完備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立法目標,完成保障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立法目的。就目前《民法典》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結構而言,基本上實現了這樣的立法追求。

(二)三種類型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能夠保證內容的完備性

《民法典》規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不僅在結構上符合完善性的要求,而且也要在內容上實現完備性的要求。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立法者對有關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調整和補充是獨具匠心的。首先,將原《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規定在總則編,增加規定了自愿救助他人的免責事由,使其都可以適用于所有的民事責任。其次,在侵權責任編中,增加了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這兩種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都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立法沒有進行規范,因而在法律適用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問題。例如,同樣都是自愿參加有風險的文體活動,有的判決適用過失相抵,有的判決適用公平分擔責任,有的判決免除責任?!睹穹ǖ洹非謾嘭熑尉幯a充規定了自甘風險,對此就有了統一適用標準,避免出現在法律規定同樣的免責事由的規范下,民事主體行使權利其行為自由不能統一得到保障的問題?!睹穹ǖ洹吠ㄟ^調整、補充原來的法律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建立起三種類型構成的免責事由體系,使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內容更加完備,能夠適應民事主體行使權利、保障行為自由的不同要求。

(三)分門別類規定不同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明確適用范圍的針對性

《民法典》規定構造復雜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是在實現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立法上的類型化。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通過類型化立法,確定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適用范圍具有更強的針對性,明確不同類型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所適用的不同領域。例如,不可抗力雖然可以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但是,在全部民事責任領域都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和自助行為只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不適用于合同責任等其他民事責任領域,適用范圍有明確的針對性。對于侵權責任的具體免責事由,其適用范圍的針對性更加強烈,只適用于特殊的特殊侵權責任,離開了該種侵權責任,不得主張以此對抗該種侵權責任之外的其他侵權責任。

在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領域,其免責事由也具有同樣的適用范圍的針對性。這些免責事由不是在總則編和侵權責任編規定的,但也是《民法典》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具體內容,都在適用范圍上具有鮮明的針對性,在侵害這些具體人格權的侵權范圍可以對抗侵權責任的主張,保障權利主體行使人格權的行為自由。

《民法典》及民法特別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形成了特別復雜的構造,不僅具有五重復雜結構,而且分為三種不同類型,適用于四種不同的侵權責任范圍。在審理侵權責任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應當熟練掌握侵權責任免責事由體系的結構、類型以及不同的適用范圍,準確理解和把握其內容,特別是應當注意對不同免責事由規定的具體內容在適用中應當予以糾正的問題,以便正確適用,保護好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

猜你喜歡
特別法事由人格權
用法律維護人格權
試論撤銷仲裁裁決中的隱瞞證據事由
經濟犯罪出罪事由司法適用的體系構建
《民法總則》對航運法律的影響
法條競合處罰原則探析
正當化事由和可寬恕事由的區分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兼談被遺忘權在人格權譜系中的地位
新聞自由與人格權的沖突解讀
淺析未成年人的人格權保護問題
體育運動傷害案件中特別免責事由的適用——調和體育自治與私法介入沖突的手段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