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權效力及其法律定位分析

2022-11-21 15:43孟繁宇
法制博覽 2022年24期
關鍵詞:權能請求權支配

孟繁宇

中共遼陽市委黨校,遼寧 遼陽 111000

一、物權的概念及物權效力的立法特點

物權從一個法學理論概念上升為一個立法概念,始于1794年《普魯士普通法》。其后,在1811年頒布的《奧地利民法典》中第三百零七條規定“物權是屬于個人的財產上的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由此,物權具備區別于其他類型權利的特殊效力,開始為大陸法系國家所接受。然而,這并不同于英美法系國家對財產權利的認識。英美法的財產權理論是從中世紀封建制的土地保有制度發展而來的,從一開始就更傾向于用一些專門術語來形容財產所有權。例如土地完全保有權(freeholds)、租借地保有權(leaseholds)等。因此,在英美法系的法學家眼中,財產所有權不過是由一系列可組合分解的權利組成的權利束。在英美法系國家看來財產所有權是一個權利的集合,由若干對特定財產具有管理、收益效能的權利組成。由此可知,物權的效力來源于法律的賦權,而非物權生而具備的。而本文中所談物權的效力,也是在大陸法理念下的物權效力。若擴及英美法系,莫談物權效力,物權概念本身甚至都會招致質疑。但我國《民法典》對于物權的規定,卻一改大陸法系奉行的“要件主義”傳統,采用“目的導向”或“效果主義”的方式對物權效力進行描述。這種規定的方式則更常見于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或法學理論。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時,如遇先例有違個案公平時,會選擇最接近先例裁判所遵循的理念或權利平衡理念的裁判路徑。由此,“效果主義”給予了法官在個案平衡時予以參照的基準點。但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司法分工嚴明。只有在立法時明確各法律概念的定義,才能讓司法適用減少困惑。由此,“要件主義”作為立法階段對法律行為最佳的描述方式,被大陸法系國家廣泛接受。但為何大陸法系國家在物權效力問題上會一改常態?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大陸法學者認為物權之效力本身即構成物權之要件,如再對物權效力以“要件主義”模式規定,就會出現“要件之要件”的邏輯矛盾。另外,物權之效力需要通過外在效果予以反映,物權的效力外在體現為物權的權能,采“效果主義”的立法模式順應物權效力本身的特點。不論是何原因,對物權效力“效果主義”的立法模式為我們提供了對物權要件進行分析的一種實用方法。對物權各效力的解釋與分析,可以依托各效力所表現出的外部形式。這就確立了“效力—權能”的邏輯鏈條,從“權能”入手,“按圖索驥”地找尋出其“效力”依據,再依此對物權各效力進行界分,這也不失為一種對物權效力可供參考的研究路徑。

二、對物權各效力的分析

(一)支配效力

物權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權具有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2]這是物權對其標的物的效力,其表現就是物權人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此四種權能是物權有形的外在表現,而物權的支配效力則是無形的法律作用力,是法律提供給物權人的保障。物作為物權的客體,必須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夠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的財產。[3]由此可見,“為人力所能支配”是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物”的必備要件。而人類的支配能力必然受到所處時代的社會生產力的限制,對物的認知亦是如此。因此,要以歷史的、發展的眼光看待“物”。

(二)排他效力

“一物一權”其效力在羅馬法中就已存在,法諺“所有權遍及于全部,不得屬于二人”便是最好的例證。物權若喪失排他效力,勢必對權利人對物的有效支配造成妨害,另外也對物的順暢交易形成干擾。對于物權的排他效力,通說表述為“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以上同一內容或性質之物權同時存在,已存在之物權,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權再行成立之效力”。[4-5]但也有學者認為上述觀點只表明物權在成立時的排他性,擔保物權則在權利實現上具有排他性。[6]一物之上可以同時成立不以占有為必要的多個擔保物權,此時的擔保物權不具備成立上的排他性,但在權利實現過程中,會因為成立時間、權利屬性等要素的影響,出現權利實現的順位排列。但在后文對各效力進行比較的過程中,筆者將論證此種實現順位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意思,而非全由法律予以安排。因此,擔保物權之間的實現順序,并不全然體現為物權自身的效力,既非優先性,也非排他性。

(三)優先效力

所謂物權的優先效力,又可稱為物權優先權。但對于物權優先權的內容具體為何,向來意見不一。有學者認為只包含物權相較于債權的優先性,有學者將不同種類物權之間體現出的優先性也納入物權優先效力。拋開物權之間的優先性不談,對物權之于債權的優先性當無異議。對于特殊動產生效要件(交付)與對抗要件(登記)之間存在的權利沖突,最高院在對此規定依據的理論進行解釋時,就引用“物權優先于債權”理論,認為已取得交付的受讓人可以對抗出讓人的司法債權人。但對此問題進行反思,若受讓人已取得交付,則該標的物已不屬于出讓人之財產,這是動產物權變動的應有之義。受讓人既已取得物權,此標的物再也與出讓人無關,其司法債權人只能對出讓人行使權利,又如何能談到對已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受讓人產生對抗之說?對此問題的解釋當遵循權利變動理論,而非權利對抗或物權優先性理論。

(四)物權請求權效力

物權請求權,系以排除妨害及回復物權的圓滿為目的。根據妨害的不同形態,物權請求權一般分為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關于物權請求權的法律屬性,學界爭議頗多。以“物權說”“債權說”“準物權說”以及作為學界通說的“獨立請求權說”四種觀點為代表。以物權請求權為原本,以典型物權、債權所應具備的特性為參照,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即可找出物權請求權的法律定位。

“物權說”是德國學界的通說,其理論基礎在于把物權請求權歸入物權的內在效力或是對于物權的絕對從屬。但物權請求權作為權利保護之權利,將其視為權利本身,存在固有的邏輯障礙。對此,筆者將在后文對物權請求權的法律屬性分析中進行詳細闡述?!皞鶛嗾f”實質是對物權請求權是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概括。但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責任在理論基點上就存在不同。物權請求權在于回復物權的完滿狀態,而作為債權的侵權責任則側重對侵權人過錯的懲罰,這也是物權保護入債權編最大的障礙。此外,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已為廣泛接受。但物權請求權,特別是返還原物請求權,至少在我國現有立法中不承認訴訟時效對其的適用。這也為將物權請求權界定為“債權”提出了現實的困難。既然難以歸入“物權”和“債權”,且物權請求權對二者均表現出典型的不同特征和制度設計。與其以“準物權”為妥協,莫不如將物權請求權設定為一種獨立的請求權。此做法既肯定了其請求權性質,又使其從過錯責任和訴訟時效制度中得以解脫。

三、物權各效力間的比較及法律定位

(一)支配效力的位階

物權作為法律明確規定的對特定物進行支配,并可以排除他人干擾、妨害之權利,對其效力劃分尚有爭論,但對物權的權能似乎達成統一。物權的權能包括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積極權能依據不同物權種類,分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亦有學者稱為“對內效力”[7]),消極權能即表現為排除他人干擾、妨害之效能(“對外效力”)。但韓松教授在論證物權排他效力與優先效力關系時,曾以保障物權人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的效果力為物權效力為假設前提,對物權效力等同于物權權能的觀點進行了證偽。[1]若二者非屬等價,則其關系為何?筆者認為物權效力是物權的內在屬性,而物權的權能是以物權效力為基礎,結合特定條件而表現出的外部功效。因此,物權的積極權能當以物權支配力為基礎,并結合不同物權類型(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及權利人的意思而形成。具體而言就是權利人基于對物權之享有,而做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特定物的行為。若無物權支配效力的支持,物權的積極權能將無法在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和請求權效力中找到基礎。若將支配效力上升到與物權絕對性同一概念位階,甚至統攝其他四效力,反而使物權表現出的積極權能缺少直接的效力支持。況且物權絕對性是表明物權具備的對抗效力位階和范圍,其當然應具有更高的概括性。而對“支配”不論作文義解讀還是論理引申,都很難實現對其他四要件的概括。由此,應將支配效力作為物權絕對性的下位概念,并作為物權積極權能的基礎,列為物權效力之一。

(二)物權請求權的法律定位

物權的消極權能在于排除他人干擾與妨害。物權請求權是物權在特定條件下的外在表現,其本身是對一項權利的救濟,是享有權利的權利,是實現權利的權利,是爭取權利的權利。[8]作為保護權利之權利,物權請求權納入物權本身存在極大的邏輯障礙。此外,若將物權請求權作為物權的內在效力,忽視了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需要第三人侵害和權利人的意思兩項外部條件,造成物權效力內部性與權利行使外部性的混淆。因此,不應將物權請求權作為物權效力之一,而應遵循“效力—權能”的邏輯結構,將其劃入基于物權排他效力而產生的外部權能表現。[9]

(三)排他效力與優先效力的關系

據上文分析,當數個擔保物權或數個用益物權之間存在權利競爭時,學者認為某物權具備優于其他物權之特性,當為此物權的排他效力(實現上的排他效力)或優先效力。如當一物之上數個抵押權成立時,先成立抵押權一般認為具備優先性。數用益物權(如同一地塊上取水權)間,先履行對抗要件或先成立的權利具備優先性。但筆者認為將此歸入物權的效力不妥,物權之間的效力競爭,最終的優勝者或者基于權利人的處分意思,或者基于法律的利益衡量。不論原因為何,均為外因,與作為自身屬性的物權效力無關。

物權之優先效力體現在物權對于債權的優先性。但是否所有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情況都屬于物權優先性的體現?筆者認為答案也是否定的。學界通說認為物權較債權之優先性體現在三方面:一是一物之上同時存有債權和物權時,不論成立先后,物權效力居優,典型例證是“一物二賣”中,先履行物權生效要件者獲得物權;二是特定物雖已成為債權給付的內容,但其同時為定限物權標的物時,定限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典型例證是抵押物買賣;三是數債權中,有擔保物權之債可對特定擔保物優先受償。雖孟勤國、韓松教授對此第一、第二種優先性表現提出質疑,但筆者認為從第一點體現物權優先性當無異議。孟勤國教授認為在一物之上同時存有物權、債權之論本身,即隱含“債權可以設定于物之上”這一偽命題。[10]他認為,債權的標的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而非物。此論據雖無錯誤,但從另一側面觀察“一物二賣”之例,應當認為出賣人對二受讓人同時負擔兩個債務,而先履行物權生效要件之受讓人不論債權成立先后,可以獲得物權。此可理解為兩個不分先后的債權,正是基于其一者獲得物權的效力加持,方獲得優先性。

猜你喜歡
權能請求權支配
五指成拳 靶向發力 拓展股權權能 助力富民增收
被貧窮生活支配的恐懼
宅基地資格權:原則遵循、性質定位和權能闡述
跟蹤導練(四)4
關于知識產權請求權內容構建的思考
論人格權請求權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基于決策空間變換最近鄰方法的Pareto支配性預測
“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能抵押嗎
農地產權權能擴展及管理措施完善研究
隨心支配的清邁美食探店記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