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花800 元購買一套正版的“頂尖音樂人學習包”,事后覺得晦澀難懂,為免“暴殄天物”,林某將該套圖書置于北京某學院大門口,標價880 元向路人兜售,被著作權人安某發現。
問:林某是否侵犯了安某的發行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0 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發行權,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發行權一次用盡,是指經著作權人許可,向公眾出售或贈與作品的原件或復印件以后,該特定原件或復印件上的發行權消滅,他人向公眾的再銷售、再贈予的行為不侵犯發行權,換言之,對正版作品的再發行不構成侵權。
因此,林某未侵犯安某的發行權,林某向公眾出售的是正版圖書,其上的發行權已經用盡;如果林某向路人兜售的是盜版圖書,屬于擅自向公眾出售作品的復制件,屬發行行為,那么林某便侵犯了安某的發行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