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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常壓罐車定期檢驗常見問題及處理建議

2023-02-02 14:51韓嘯
現代職業安全 2023年12期
關鍵詞:罐式罐車常壓

韓嘯

(安徽省特種設備檢測院,安徽 合肥 230000)

0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行業規模的持續擴大,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簡稱常壓罐車)需求量也在逐年增長。常壓罐車承擔了大量有毒、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等液體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任務,一旦發生事故,會給人民財產安全造成巨大損失,而危險貨物廣泛應用于石油化工、能源、醫藥、印染和民用燃氣等行業,社會的發展又離不開它們。為規范常壓罐車的設計、制造、使用、檢驗、監管等環節,集中治理歷史遺留的“帶病運行”常壓罐車,交通運輸部等四部委于2021 年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運發〔2021〕35 號),從“嚴把新罐車入關”“綜合施策消化存量”“優化罐車準運介質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管理”“落實產品召回制度”“強化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六個方面提出具體治理措施。本文依據“交運發〔2021〕35 號文”及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標準,對治理期間危險貨物罐式車輛金屬常壓罐體定期檢驗中出現的常見問題缺陷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整改和處理建議,以期提高常壓罐體的安全水平,減少甚至杜絕事故隱患的發生。

1 檢驗常見問題缺陷及處理建議

定期檢驗中發現的問題缺陷主要分為設計、制造遺留問題以及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缺陷,針對不同環節產生的問題缺陷分門別類進行分析研判,提出合適的處理建議。

1.1 資料審查中存在的問題

1.1.1 出廠資料不齊全

使用單位無法提供出廠資料或制造單位提供給使用單位的出廠資料不齊全。出廠資料審查是開展檢驗前的一項重要工作,無法提供出廠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齊全,應由使用單位向原罐車制造單位提出資料補全的申請,由制造單位進行資料補全,如果原制造單位已無資質,則需要通過檢驗方式查明罐體的主要技術參數。出廠資料既是制造單位對罐體制造質量的保證,也是制造過程中自行檢驗的見證材料,不管是設計圖樣、罐體合格證、數據表、無損檢測報告還是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任何一項的缺失都可能使罐體的制造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

1.1.2 出廠資料信息錯誤

1)出廠資料信息錯誤常見有罐體名義厚度與材質證明書不符,例如:設計圖樣中筒體名義厚度為6 mm,而提供的材質證明書鋼板厚度是5 mm,互相矛盾。

2)罐體設計溫度不符合要求,例如:盛裝氨水的裸式罐體結構,設計溫度為25 ℃,不符合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中“罐體結構為裸式或帶遮陽罩的,設計溫度應大于或等于50 ℃”的要求[1]。

3)設計適裝介質與設計代碼不符,例如:設計盛裝8 類腐蝕品介質的罐體,而設計代碼為LGBF,不符合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的要求,設計代碼的選擇錯誤將引起罐體計算壓力、罐體計算厚度、罐體結構、安全附件選裝等一系列錯誤,所以設計代碼的選擇必須與適裝介質相符合。

4)設計適裝介質與產品公告不符,例如:設計適裝介質不在產品公告適裝類別范圍內,或類別雖在公告范圍內,但介質密度大于公告所允許的最大密度,這都不符合GB 1856.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和“交運發〔2021〕35 號文”相關要求。

當出廠資料信息存在錯誤時,應由制造單位按照標準要求和實際參數進行修改確認;當裝運介質與罐體設計代碼不符時,如果罐體是按照錯誤的設計代碼進行設計制造,此時應由設計制造單位更換其他適裝介質并出具適裝介質清單,給出相應介質的密度、最大允許充裝量和實際允許充裝率。

1.2 罐體壁厚存在的問題

1.2.1 設計制造中的罐體壁厚

筒體的設計厚度應按照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的要求,取筒體計算厚度和最小厚度中的較大值與腐蝕裕量之和,其中最小厚度按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要求選取,計算厚度按照GB/T 150.3—2011《 壓力容器》中的公式計算。實際檢驗中發現,一些采用L10CH 設計代碼進行設計制造的不銹鋼材質罐體,計算厚度[2]按照GB/T 150.3—2011《 壓力容器》進行計算后遠大于按照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選取的最小厚度,但最終設計厚度卻是按最小厚度與腐蝕裕量之和確定,這就有悖于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中的規定。此時需要設計制造單位重新核定罐體設計代碼并限定充裝介質。

1.2.2 使用過程中的罐體壁厚

檢驗中發現部分充裝8 類腐蝕品的罐體人孔周邊存在壁厚大量減薄現象,剩余壁厚已接近甚至小于罐體允許最小厚度,腐蝕嚴重的可見塑料襯里。這是由于此類罐車在充裝時采用上裝下卸,充裝時或充裝后部分腐蝕性液體灑落在人孔周邊,造成局部腐蝕減薄。對于剩余壁厚達不到標準要求的罐體應進行報廢或更換,或改變用途,不再運輸危險品貨物。而針對以上局部腐蝕減薄現象,尤其是裝運腐蝕品的金屬罐體,使用單位應做好罐頂尤其是人孔周邊部位的防腐工作,并采用合適的裝卸方法。

1.3 罐體容積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相應要求:“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 立方”。檢驗發現部分充裝硝酸、乙酸等強腐蝕性介質的罐體容積大于20 m3,不符合上述要求。對于此類容積超標罐體,可建議進行內部結構改造或更換其他的適裝介質。

1.4 罐體結構存在的問題

1.4.1 焊接接頭結構型式

部分罐體的人孔與筒體,接管與筒體、筒體縱焊縫、筒體與封頭環焊縫等焊接接頭采用單面焊且未焊透結構,不符合標準要求。采用全焊透焊接接頭結構型式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證焊縫強度與母材強度相一致,具有很好的抗拉強度和承載能力,另一方面是為了保證焊縫的密封性,具有很好的防漏性和耐腐蝕性。應采用而未采用全焊透結構的焊接接頭應進行改造修理或者報廢,改造修理應由原制造單位或具備相應制造資質的單位進行,并采用合適的無損檢測手段確認焊縫不存在超標缺陷。

1.4.2 封頭和罐體橫截面結構型式

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中相應條款對罐體封頭和橫截面型式都做了規定:“封頭不應采用無折邊結構”“充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或液壓試驗壓力大于或等于0.4 MPa 的罐體應采用圓形截面”。檢驗中發現部分罐體封頭采用無折邊的平封頭,此類封頭受力面積相對較小,承載能力差,而且容易在焊接接頭處產生裂紋,不適用于常壓罐車的日常使用工況。而橫截面結構型式不符合要求多出現在罐體設計代碼為L4BN 的常壓罐車,罐體采用了非圓形截面結構型式,非圓形截面對于液體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沖擊力易造成應力集中,罐體的幾何不連續部位承受較大的應力,從而導致缺陷的產生。針對上述重大安全風險項,建議報廢或更換罐體,或由原制造單位重新核定罐體設計代碼并限定充裝介質。

1.4.3 改變罐體結構型式

定期檢驗中發現部分常壓罐車私自加裝隔艙、罐體下部開孔加接外部管道,尤其是汽柴油類罐車,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設計外的卸料、偷料等功能。但該類“卸料”系統不能實現物料泄漏等緊急情況下的快速切斷,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建議報廢或更換罐體,或由相應資質的制造單位進行修復。

1.5 安全附件存在的問題

1.5.1 呼吸閥和緊急泄放裝置

呼吸閥是防止因超壓或負壓引起的罐體破壞,實際檢驗中發現大部分常壓罐車的呼吸閥存在漏裝、損壞、失效等現象。呼吸閥失去應有的保護功能,這就給常壓罐車平時的運輸和充裝過程帶來了安全隱患,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呼吸閥應進行維修、更換,對于漏裝的呼吸閥必須加裝。緊急泄放裝置的漏裝是罐體設計代碼為LGBF 和LGBV 罐車的常見問題,它的作用是在罐體壓力突然升高(如罐體側翻)而呼吸閥來不及泄放罐體內壓力時開啟,以防止罐體內部出現超壓,導致罐體破壞。所以未安裝緊急泄放裝置的罐體,也須按照標準規定進行整改、安裝。

1.5.2 緊急切斷裝置

目前市場在用罐車基本都已安裝緊急切斷裝置,但損壞或失效的比例占檢驗數量的一半以上。緊急切斷裝置一般由緊急切斷閥、遠程控制系統以及易熔塞自動切斷裝置組成,位于罐體底部或頂部裝卸管處。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要求常見于遠程控制系統無法進行切斷或者易熔塞自動切斷裝置缺失。對于損壞或失效的緊急切斷裝置應采用更換或維修等方式恢復正常功能,對于易熔塞缺失應重新加裝。

2 問題分析與建議

目前在用常壓罐車廣泛存在的安全隱患,主要是在設計、制造、使用、檢驗環節產生的。制造質量是常壓罐車安全使用的基礎,檢驗質量是常壓罐車安全運營的保障,管理制度是常壓罐車安全管理的關鍵。

1)嚴控常壓罐體出廠質量關。部分罐車制造企業違規生產,片面迎合運輸企業的違法違規需求,在罐車安全配置上“偷工減料”,導致罐體出廠就存在安全隱患。設計、制造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制造,從源頭上解決常壓罐體的質量問題。對于不按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制造,存在質量隱患的常壓罐體,監督檢驗機構應在首關就將“瑕疵品”剔除,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等逆向淘汰現象,將風險流入道路運輸行業。

2)嚴規常壓罐體使用質量關。相比于移動式壓力容器,常壓罐車使用單位(運輸企業)安全意識相對薄弱,罐體本質安全管理能力普遍較低,部分運輸企業單純追求經濟效益,違規選購和使用罐車,運營中出現罐車跑冒滴漏或安全附件損壞等問題時,不進行及時維修保養[3]。使用單位要切實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常壓罐車使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尤其要加強對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裝卸管理員、押運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3)嚴把常壓罐體檢驗質量關。目前,各地方檢驗機構缺少統一的檢驗規則,這就導致定期檢驗、出廠檢驗的工作性質、工作邊界及責任邊界存在模糊地帶。但各檢驗機構制定的檢驗細則至少要能覆蓋GB 18564.1—2019《道路運輸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

第1 部分:金屬常壓罐》規定的定期檢驗項目內容和“交運發〔2021〕35 號文”的要求 ,對于檢驗不合格的罐體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及復檢,復檢仍為不合格的依法依規更換同類型罐體或者予以報廢。對于缺陷罐車產品,責令生產企業進行召回處理,強化生產源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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