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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官的角色定位與職業倫理構建

2023-02-07 23:01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5期
關鍵詞:監察官監察權公職人員

趙 力

(內蒙古大學 法學院,內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伴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以下簡稱《監察官法》)的頒布實施進一步標志著中國特色監察官制度初步確立。在我國,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是監督“官”的“官”。但問題在于,誰來監督監督者,如何防止“燈下黑”,促進監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筑牢拒腐防變防線。為了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監察官法》堅持責任法定位,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高標準設置監察官條件,嚴格對監察官的考核,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和懲戒。[1]這些法律規定構成了制度上的“硬約束”,是對監察官更高、更嚴的要求,而在制度上的“硬約束”之外,監察官的角色塑造還離不開一系列的“軟約束”,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其所遵守的職業倫理。作為權力監督的專責人員,監察官的價值觀念、職業操守、倫理道德等直接關乎其能否依法履行職責、正確和規范行使監察權。如果監察官的職業倫理低下,就有可能會導致監察權被濫用,進一步放任和滋生腐敗,破壞政治生態和社會公平正義,從根源上侵蝕黨的肌體健康。因此,構建完善的監察官職業倫理,強化對監察官的自我約束,便成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的應有之義。

目前,一些研究成果對監察官職業倫理的基本內涵、制度淵源、具體要求等問題予以關注和探討,并試圖從倫理意識、倫理行為及倫理規則等層面,系統構建監察官職業倫理制度體系。然而,由于紀委監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監察官既是紀檢干部,又是監察干部;既是國家公職人員,又是黨的干部。這種角色定位不僅決定了對監察官有更高、更嚴的要求,還意味著監察官所遵守的職業倫理有別于對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要求。因此,如何認識監察官在職業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的角色身份對監察官的職責、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要求是什么?監察官職業倫理應當包括哪些內容?這些問題實際上奠定了監察官職業倫理構建的基礎,也是監察官職業形象塑造的關鍵所在,將有待于本文進一步思考與探索。

一、合署辦公體制與監察官的“雙重身份”

2018 年3 月,中共中央印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2]。紀委監委合署辦公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對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大意義。這一制度安排改變了以往“三駕馬車”“五龍治水”的反腐模式,“把黨執紀與國家執法的兩個職能有機貫通起來,把過去分散的行政監察、預防腐敗以及檢察機關的反貪、反瀆力量整合起來,攥成拳頭”[3],旨在“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2],有力解決反腐敗力量分散、職能交叉重疊、監察范圍過窄、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

盡管紀委與監委具有不同的機構性質,分別隸屬于不同的組織序列,二者在權力、職能、標準、目標四方面存在明顯差異[4],但在我國,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是一體兩面,既內在一致又高度互補,“這種‘雙重職責’的‘合署架構’,在現行黨政體制下實際由執政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主導’,經由‘合而再合’,出現了對‘國家監察機關’的實質性‘吸納’”[5]。因此,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機關在本質上是黨的政治機關,具有直接的政治屬性。一方面,監察機關不設黨組,不單獨決定重大事項,通過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形式,接受黨的領導和監督。另一方面,紀檢監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要求紀委監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監委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僅同級黨委要定期聽取、審議紀委監委的工作報告,而且對監督檢查、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環節中的重要事項,紀委監委要按程序向同級黨委及上級紀委監委請示報告。

在某種意義上,這種合署辦公的特殊體制決定了監察官必然具有“雙重身份”。第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意味著紀委監委在人員構成和工作職能上的高度融合。一方面,從人員構成上看,除了檢察院的反貪、反瀆和預防部門的人員轉隸之外,監委人員構成的主體仍是紀委的工作人員。同時,紀委的領導干部和監委的組成人員相互兼職,地方各級監委主任由同級黨的紀委書記兼任,監委的領導班子成員同時也是紀委常委會的委員。[6]另一方面,在合署辦公的架構下,無論是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還是監委的監督、調查、處置,二者的職責目標一致,工作內容對應,實行集中決策、一體運行。由此,這種融合要求監察官實際上承擔起紀檢、監察“雙重職責”,既要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又要對黨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作為政治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在黨的統一領導下,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與監察權?!霸谥袊恼紊钪?,黨發揮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的領導不僅體現在對國家思想、組織和政治的領導,還體現在黨內設置了一些具有一定管理監督行政的歸口部門,以加強對黨和國家某些領域的直接領導和管理?!盵7]具體而言,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分別屬于不同的權力監督序列。但是,“在我國,80%的公務員、95%以上的領導干部是共產黨員,黨員與掌握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高度重合,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既內在一致又高度互補”[8]。通過合署辦公的形式,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紀委將直接指導或間接主導監委的工作,使黨的領導融入紀檢監察工作全過程、全方面。[9]通過黨政之間的分工、配合,重新配置監督權和監察權,進一步實現紀委監委職能的深度融合。因此,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紀委與監委之間具有內在一致性,而這種內在一致性又構成了紀委監委合署辦公的前提。相應地,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官理應屬于黨的干部,具有國家公職人員和黨的干部“雙重身份”。

總之,在角色定位上,監察官既是紀檢干部,又是監察干部;既是國家公職人員,又是黨的干部。作為多種角色的統一體或復合體,不同的角色承載著不同的社會期待,對角色的扮演者在素質、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角色扮演者只有符合特定的要求或者滿足社會對角色的期望,認真對待、了解自己所扮演的角色,才能夠更好地承擔起角色賦予的職責與使命。對于監察官來說,這些角色具有不同的主體要求和職責定位,它們往往統合于建立在“黨領導一切”的基礎上的黨政分工與黨政一體化模式之下[10],彼此之間具有內在一致性。因此,正確認識監察官的角色定位,關鍵就在于明確各個角色對監察官獨特的要求,要進一步理解這種內在一致性。

二、角色身份對監察官職業形象的塑造

從社會學的視角看,角色與人們的社會地位、身份相聯系?!皢蝹€行為者在社會結構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就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角色在社會關系結構中占據一定的地位,必然形成一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盵11]當人們使與某種身份相一致的權利和義務發揮效用時,他就扮演了一個角色。在性質上,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是監督“官”的“官”。但是,一方面,“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監察官在行使監察權時同樣要受到嚴格約束和監督。另一方面,“打鐵還需自身硬”,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管好自己,監察官必須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自己,“持之以恒加強自我監督,主動接受各方面的監督,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12]。作為監督者,這種角色定位不僅意味著監察官的權力大、責任重,還決定了對監察官的要求必然區別于其他國家公職人員。那么,與后者相比,對監察官更高、更嚴的要求體現在何處?又應當如何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與約束?

此外,《監察官法》第2 條規定了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堅持黨的領導和黨管干部原則,提出“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這一規定不僅從原則上確立了黨對監察官的領導,還對監察官提出忠誠干凈擔當的品質要求。這些要求具體體現在監察官的權責義務、任職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共同指向“黨選拔和任用什么樣的紀檢監察干部”這一核心問題,直接關系到其能否肩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使命與責任。所以,不能忽視監察官作為黨的干部這一身份,只有通過考察各個角色身份對監察官的職責、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要求,才能更好地塑造監察官的職業形象,為進一步構建監察官職業倫理奠定基礎。

(一)職責使命: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察權

對于權力與責任來說,權責一致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有責必有權”,責任的承擔伴隨著權力的授予,沒有足夠的權力,責任主體就無法順利履行責任。另一方面,“有權必有責”,權力的授予伴隨著責任的規定,行使何種權力就應承擔何種相應的責任。[13]由此,監察官作為行使監察權的主體,其履行的職責必然要圍繞監察權的運作來構建。

第一,在權力定位上,監察權有別于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權力。這一權力定位來源于監察機關的專門性,后者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決定了其行使職權的專門性。在我國憲法體制下,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監察機關行使監察權,“既要服從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監督,也屬于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14]。此外,監察權所約束的對象指向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其目的在于協助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權。于是,作為一種新型憲法權力,監察權在性質上就體現為主權性權力之監督權的具體化。[15]與之對應,監察官的基本職責、首要職責便在于監督,即“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①參見《監察官法》第9 條。,與其他國家公職人員之間存在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第二,在權力成分上,監察權由監督、調查和處置三大權能構成。作為一種復合性權力,監察權的創制來源于改革之前各種不同屬性的權力,包括原行政監察權、行政預防權、職務犯罪偵查權、職務犯罪預防權等。但監察權并不是這些權力的簡單整合,而是經過科學系統地改造優化,使其成為獨立的復合性權力。對于改革之前的各種權力,這種改造優化實質上是一種揚棄,既合理保留了調查、處置等各項權能,又實現了創新性轉化和系統改造,如將監察對象擴展至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賦予監察機關12 項調查措施等。[16]因此,基于監察權的復合性,監察官履行的職責主要就是監督、調查和處置三項。在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之外,還包括“對法律規定由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根據監督、調查的結果,對辦理的監察事項提出處置意見”②同①。。

第三,在權力屬性上,監察權是執政黨權力和國家機關權力相混合的產物。[17]在黨政一體化模式下,黨并不直接行使監察權,而是通過把黨的主張轉化為法律、合署辦公、黨管干部等形式來實現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一方面,通過創制監察權,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監察全覆蓋,體現了黨管干部原則。只有抓住“關鍵少數”,對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廉潔用權、依法用權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才能有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在監督對象上高度一致,監察權與黨的監督權、問責權存在交叉和重疊,通過實行合署辦公,監察權融入了黨的紀律檢查權,成為黨行使執政權的必然結果。由此,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監察權具有雙重屬性,既有國家權力屬性,又有黨的權力屬性。[18]這種特殊的權力屬性決定了監察官的職責具有雙重性,既要履行國家監察職責,又要承擔起黨的紀律檢查職責。這兩種職責最終服務于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斗爭,為實現黨的全面領導提供有力保障。

(二)權利義務:義務先于權利

在權利義務配置上,監察官的義務先于權利,具有顯著的優先性??梢哉f,履行義務構成了享有權利的前提,監察官只有履行特定的義務,才能享有相應的權利。這種義務的優先性取決于監察官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擔的職責。因為義務本身代表著社會對角色行為的期待,要求角色扮演者按照一定的行為模式行事或做出某些應有的行為。一方面,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監察官依法履職、正確和規范行使監察權有賴于相關義務的保證。另一方面,作為黨的干部,黨的性質、宗旨和先鋒隊地位決定了監察官的義務先于權利。[19]

根據《監察官法》的規定,監察官至少應當履行如下義務:忠誠義務、模范守法義務、勤勉盡責義務、保密義務、自覺接受監督的義務以及恪守道德的義務等。[20]其中,基于監察官的性質及其所承擔的法定職責,忠誠義務要求監察官“忠誠于黨、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模范守法義務要求監察官“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履職”;勤勉盡責義務要求監察官“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保密義務要求監察官“保守國家秘密和監察工作秘密,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自覺接受監督的義務要求監察官“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恪守道德的義務要求監察官“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①參見《監察官法》第4 條、第6 條、第7 條、第10 條。。這些特別義務不僅突出了對監察官政治、廉潔、道德等方面的要求,而且意味著監察官行使職權要受到更加嚴格的監督和約束。

但是,義務優先并不否認權利的地位,二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一方面,與義務一樣,監察官的權利也是依靠身份取得的,體現為從事監察工作的資格或自由。也就是說,正是由于扮演了這一角色,監察官才被賦予行使監察權的資格,具有權利主體的身份。法律賦予監察官權利從根本上是為了使其更好地履行監察職責,比如,獲得履職應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享有全面的職業保障和福利待遇,等等。另一方面,盡管要限制監察官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部分權利,但是權利讓渡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權利都可以被讓渡,要嚴格保障其基本權利和公民主體地位,比如,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以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等必要的權利救濟。這些權利既屬于不可讓渡的基本權利,也是從事監察官職業的基本需求和保障。

(三)能力素養:既政治過硬又本領高強

按照角色的設定,不同的角色承載著不同的社會期待,對角色的扮演者在素質、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官具有國家公職人員和黨的干部“雙重身份”。這意味著監察官既要具備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又要滿足黨的干部的各項要求。但不可否認的是,在黨政一體化模式下,黨員與掌握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高度重合,兩者之間具有內在一致性。并且,基于特定的語境,黨的干部能夠涵蓋國家公職人員,指代所有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黨和國家公職人員。[21]因此,在黨的統一領導下,監察官的選任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好干部標準,落實政治過硬、本領高強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在我國,黨的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作為黨的干部,監察官的選任要“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②參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257 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③參見《監察官法》第14 條。。這就要求監察官首先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必須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這是對監察官“德”的要求,既要嚴私德,嚴格規范個人行為和職業操守,又要守公德,做到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勤勉盡責。而對監察官“才”的要求則體現在能力素養上,必須“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④參見《監察官法》第12 條。。特別是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官既是紀檢干部,又是監察干部;既要對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又要對黨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因此,監察官必須“熟練把握黨紀國法兩把尺子,做到紀法雙施雙守、精準運用政策策略,實現紀法貫通、法法銜接”[22]。

在德和才二者兼備的同時,選人用人要以德為先,突出德的優先地位。德包括政治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品德。因為“政治標準是硬杠杠,如果這一條不過關,其他都不過關;如果政治不合格,能耐再大也不能用”[23]。作為黨的干部,監察官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察權,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監察官所扮演的特定角色和承擔的重要職責,決定了必須把對黨忠誠作為其首要政治品質。對此,《監察官法》將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作為監察官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黨紀、政務重處分的不得擔任監察官,進一步強化對政治素質的考核和培訓。①參見《監察官法》第12 條、第13 條、第30 條、第37 條。同時,本領高強是基礎,“以德為先,不是說只看德就夠了,還得有過硬本領”[24]。擔任監察官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從事監察工作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特別是紀法適用、證據收集、審訊突破、文書及筆錄制作等核心能力。并且,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對監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政治、理論和業務培訓”②參見《監察官法》第30 條。,有針對性地加強能力建設,不斷提升其監督執紀執法水平。

(四)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

“權力不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盵25]即使是專責監督的監察權也不例外,所有公權力都要受到監督。因為權力本身意味著統治、支配、控制和以反對的方式影響他人的能力,從中衍生出擴張性、強制性、工具性等特征,容易導致權力濫用、腐敗和異化。[26]所以,必須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作為一種專責性權力,監察權本質上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權力,其創制的目的在于“保證國家機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27]。對監察權的制約和監督直接關系到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成效。只有確保監察權行使的有效性和正當性,才能推動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然而,制約與監督代表著兩種不同的權力邏輯,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核心是分權,側重于權力主體之間的相互牽制、約束;權力的監督通常從權力運行的外部展開,強調對權力主體的監察、督促和管理。[28]于是,基于兩者的差異,對監察權的制約體現為權力主體之間的雙向關系,即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制約;對監察權的監督要求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主動接受各方面的監督。

同樣,作為權力的行使主體,監察權行使的有效性還取決于監察官能否依法履職、正確和規范行使監察權?!霸隈R克思主義思想傳統下,權力本身并無所謂‘善惡’問題,關鍵是看權力為誰擁有、由誰行使、如何運行?!盵29]對于監察官的監督,《監察官法》確立了“組織監督—外部監督—監察監督”的多元監督格局。[30]首先,第一位的是組織監督,主要是指黨組織的政治監督?!氨O察官開展監督調查處置工作,必須牢固樹立黨的意識,時時事事自覺接受黨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工作的正確方向?!盵31]其次,監察官應當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不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監察官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檢舉、控告,而且監察機關可以聘請特約監察員對監察官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③參見《監察官法》第43 條、第45 條。再次,監察官應當自覺遵守工作流程規范和接受內部監督制約。為了避免監察官受人情、利益等因素的不當影響,按照《監察官法》的規定,一是嚴禁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二是嚴格實行工作回避;三是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四是嚴格從業限制;五是嚴格規范監察官親屬從業。④參見《監察官法》第46 條、第47 條、第48 條、第49 條、第50 條、第51 條。同時,監察機關內部設立了專門的監督機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規定了層級監督、業務監督、紀律監督等機制,進一步強化對監察官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最后,監察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還要接受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的監督。

在此基礎上,圍繞監察官違紀違法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監察官法》進一步加強了對監察官監督實效的保障。比如,對檢舉、控告及移送的問題線索,要求受理機關、監察機關及時調查處理;規定違紀違法但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終身追究責任或者進行問責,等等。①參見《監察官法》第43 條、第44 條、第52 條、第54 條。這些規定均旨在強化對監察官的監督,確保監察官違紀違法“有案必查”“有責必究”。

三、基于“雙重身份”構建監察官職業倫理

如前所述,監察官的角色定位決定了法律必然要對其施加更多的限制,提出更高、更嚴的要求,也意味著監察官應當遵守特別的職業倫理,不斷強化自我約束,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這是因為“社會角色不僅是一個人身份和地位的標示,同時也是責任的載體和責任倫理的邏輯前提”[32]。角色扮演的成功與否,不僅有賴于扮演者對所要扮演角色的理解,還取決于其能否滿足社會對角色的期待。于是,這種角色期待就成為一種強大的制約力量限制著扮演者的行為,同時也形成了一些有形或無形的角色規范,要求扮演者按照這種角色規范行事,遵守與這種角色相對應的倫理原則。[11]

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和黨的干部,監察官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察權,承擔著紀檢、監察雙重職責。這種“雙重身份”承載著不同的角色期待,不僅體現為對監察官的職責、權利、義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還意味著對監察官更加嚴格的監督與約束。一方面,監察官要做遵紀守法的標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在強化自我監督、自我約束上作表率。另一方面,監察官要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督,特別是對其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進行監督,進一步確保監察權運行受監督、有約束。

這種特別的職業倫理旨在通過對監察官行使職權行為予以特殊規制來保障監察官正確和規范行使監察權,是監察官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應具備的良好道德品質。一方面,它產生于監察職業活動之中,與監察官的職業角色和職業行為相聯系,所規范的對象為監察官的各種職業和社會行為。另一方面,這種倫理的內容應當由公正、忠誠、廉潔、守法、勤勉等行為價值規范構成,并反映出監察官整體的職業信仰、職業精神、職業追求、職業文化和職業風貌。[33]作為權力監督的專責人員,監察官能否依法履職、正確和規范行使監察權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的實現,并影響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成效。這就意味著監察官所遵循的職業倫理應當符合其職業特性和行為要求,具有政治性、公共性、專業性和道德性等特征。

(一)忠誠堅定、敢于斗爭

監察官職業倫理應當突出監察權的政治性,要求監察官忠誠堅定、敢于斗爭。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權既具有法律性,又具有政治性。通過黨的紀律檢查權對國家監察權的“吸納”,直接主導并形塑了后者的政治屬性,使其得以服從于黨的領導。[34]于是,作為監察權的行使者,良好的政治素質就成為監察官恪盡職守、公正監察的先決條件。隨著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面對反腐敗斗爭新形勢新任務,監察官必須要保證對黨忠誠,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對人民忠誠,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對黨紀國法忠誠,堅持秉公執法;對紀檢監察事業忠誠,忠于職守、勇挑重擔。[35]只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有堅定的政治信仰,筑牢忠誠的政治品格,才能確保監察官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凹o檢監察工作的實質,就是同影響黨的先進性、弱化黨的純潔性、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人和事作斗爭?!盵36]作為黨的紀律部隊,監察官是黨章黨紀的執行者、黨的路線方針的捍衛者,必須要發揚斗爭精神、堅定斗爭意志、增強斗爭本領,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一切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堅定不移推動正風肅紀反腐向縱深發展,更好地擔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使命與責任。

(二)遵紀守法、秉公執法

監察官職業倫理應當體現監察權的公共性,要求監察官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在現代社會中,“公共權力來源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本質上是一種凝聚和體現公共意志的力量”[37]。作為監察權的行使主體,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其設立的目的就在于強化對公權力的制約與監督,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保證這一目的的實現,憲法和法律賦予了監察機關專門的職權,并配置了相應的措施和手段。如果離開了這一目的,監察機關的職權及相應的措施和手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因此,監察權的行使必須具有合目的性,要能夠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這就要求監察官必須秉公執法,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監察權正確規范行使,更好地發揮自身在正風肅紀反腐、維護群眾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同時,監察官作為監督執法者,必須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保密制度。這是對監察官執業的基本要求,也是監察官職業倫理的應有之義。只有對黨紀國法常懷敬畏之心,不斷增強紀法意識、規矩意識,才能保證監察官依法履職,成為遵紀守法的表率。

(三)忠于職守、勤勉盡責

監察官職業倫理應當體現監察權的專業性,要求監察官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在性質上,監察權既不是行政權,也不是司法權,而是獨立的監察權——一種專責監督的國家權力。與行政權、司法權相比較,監察權的本質在于監督,是對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而行政權的本質在于執行,所管轄的對象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具有被動性、中立性、和平性、終局性等特征,而監察權的行使則具有明顯的傾向性,要求積極主動履職,懲處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因此,作為一種專責性權力,監察權的行使應當建立在專業知識和技術之上,并依賴于專門的人員和機構。這就要求監察官必須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熟悉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具有從事監察業務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同時,監察官還應當保持嚴謹的工作作風,秉承求實、嚴謹、公正的工作態度,在履職過程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監察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廉潔自律、接受監督

監察官職業倫理應當體現監察權的道德性,要求監察官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我國監察權的確立肩負著重要的職責和使命,包括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為履行這些職責和使命,憲法和法律賦予了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處置的職權。在道德意義上,這些職責和使命既證立了監察權的正當性,又體現出監察權獨特的價值。作為一種專責監督的權力,監察權旨在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督,體現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行權邏輯。但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監察權的行使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督和約束,從而防止權力被濫用,保障其規范運行。這就要求監察官應當具備剛正不阿、敢于直言、不畏權勢、鐵面無私等品格,嚴格約束和規范自身行為,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一塵不染。另外,監察官應當自覺接受組織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這些內部約束與外部約束構成了對監察官的多元監督格局。在這種格局下,“既要強化對權力運行之‘監督’,也要強化對權力運行之‘制約’,還要讓‘人民’監督權力,最終將監察官之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30]。

如何監督監督者?如何加強對監察官的監督與約束?本文試圖通過明確監察官的角色定位、塑造監察官的職業形象、強化監察官的自我約束來解決這一核心問題。在合署辦公體制下,監察官既是紀檢干部,又是監察干部;既是國家公職人員,又是黨的干部。這種“雙重身份”既塑造了監察官的職業形象,又決定了監察官的職業倫理。作為監督“官”的“官”,監察官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察權,在職責使命、權利義務、能力素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均要高于其他國家公職人員。而監察官所遵守的職業倫理應當符合其職業特性和行為要求,具有政治性、公共性、專業性和道德性等特征。因此,這就要求監察官必須忠誠堅定、敢于斗爭,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廉潔自律、接受監督,進一步保障監察官正確和規范行使監察權,鍛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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