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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廣東省“地下工廠”現象探析*

2023-02-18 21:32徐子杰孫澤學
中共黨史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檔案館廣東省

徐子杰 孫澤學

計劃經濟時期的“地下工廠”是當代中國史上值得關注的經濟現象。一些規模不大的家庭工場以及少數事實上屬于私人經營的工廠在并不合法的情況下存在,被當時各地有關部門定性為“地下工廠”。在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地下工廠”現象即開始出現。1956年下半年,隨著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絕大部分私營工廠和個體工商戶被納入公有制經濟軌道,私人開廠開店實質上被禁止。值得注意的是,仍有少數私方人員存在開廠獲利的念頭,社會上還有大量未就業人員,這為“地下工廠”的產生提供了土壤。1956年至1957年間“地下工廠”第一次在全國一些城市集中出現(1)參見張學兵:《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地下經濟”探析》,《中共黨史研究》2012年第4期。,如上海有100多個“地下工廠”,天津也有,比較大的“地下工廠”有工人5000多名(2)參見《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326頁。。

社會上的“地下工廠”現象引起中央高層的關注。1956年12月,毛澤東提出,對于“地下工廠”,“要使它成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如果有原料,國家投資又有困難,社會有需要,私人可以開廠”(3)《毛澤東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0頁。。陳云也表示:“不能一概抹煞地下工廠的作用。我們應當區別對待,對大多數地下工廠應當承認它們有存在的必要?!?4)《陳云文集》第3卷,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第131頁。毛澤東等人的設想雖然未能完全付諸實施,但政策環境的寬松使開辦“地下工廠”的現象“熱鬧”一時。隨著1957年反右派斗爭嚴重擴大化的影響蔓延到經濟層面,全國各地絕大多數“地下工廠”被定性為資本主義和投機倒把活動受到嚴厲取締,“地下工廠”現象在一度泛起后歸于沉寂。

“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發生后,各地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遭到嚴重干擾,“地下工廠”的活躍程度明顯下降。國民經濟調整開始后,各地工農業生產逐漸得到恢復和發展,物資和商品供應不足的狀況有所改善,其中也與“地下工廠”的出現有關。作為毗鄰港澳且近代以來民營工商業原就較為發達的省份,廣東的“地下工廠”也進入到一個相對活躍的時期。

目之所及,學界還未見有關于計劃經濟時期“地下工廠”的專題研究成果,對此問題的論述散見于一些其他論著之中。有學者對這一時期全國“地下工廠”現象作了論述(5)參見張學兵:《中國計劃經濟時期的“地下經濟”探析》,《中共黨史研究》2012年第4期。,有學者簡單提及大概同一時期溫州地區的“地下工廠”現象,以及改革開放后浙江省“地下工廠”的公開化發展情況(6)參見徐斌:《“地下經濟”的頑強生存與民營企業的先發優勢》,《商業經濟與管理》2010年第1期。。本文主要從檔案史料出發,通過對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廣東省的“地下工廠”進行考察,勾勒這一時期該省“地下工廠”的發生、經營實態及有關部門的治理措施,探討“地下工廠”始終存在的復雜原因,以期豐富對計劃經濟時期的非正規經濟的認識,并有助于揭示改革開放后民營企業乃至民營經濟發展的原因。

一、國民經濟調整初期廣東“地下工廠”的開辦及經營狀況

廣東省的“地下工廠”在1960年已有一定規模。例如,廣州市在這年2月間開展的整頓市場運動中發現“地下工廠”1000多個(7)《廣州市揭發出許多違法亂紀的現象》,《內部參考》第3029期(1960年4月)。。在這次運動中,廣州市各區初步查清了一些“地下工廠”的實際經營情況。如西區一位舊軍官私設制造硫酸銅的“地下工廠”,雇傭9人開展經營,并通過內部人員私取和高價套取大量硫酸、銅料、煤等重要物資進行簡單加工。李某甲開設地下漂染廠,其本人不事生產,長期雇24人進行工作。他通過華星拉鏈廠馮姓供銷員長期獲取該廠的任務,并套購進口染料。(8)《廣州市整頓市場和供銷人員中暴露出的問題》,《內部參考》第3045期(1960年4月)。經過1960年的部分整頓,廣東省的“地下工廠”在1961年至1962年又得到發展。1962年底,省稅務局報告稱,有一些投機人員開設“地下工廠”,并組成有組織的集團,甚至國營單位、供銷社以及合作組織的個別職工亦聯合投機人員進行非法經營。據廣州越秀區稅務分局調查,當時有涉及大五金、小五金、鑄造、竹木制品、裝配單車、縫紉機、修理車船、建筑修繕工程、毛筆、美術模型、迷信用品等領域的“地下工廠”。(9)《關于加強市場管理的意見(草稿)》(1962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5-1-151-77-82。

1963年初,有關部門為掌握全省“地下工廠”活動的實際情況,組織了專題調查。其中廣州、江門兩市的調查統計尤為詳盡,具有一定代表性。據初步調查了解,至1963年初,兩市共有“地下工廠”88戶、481人。在這些人員中,廣州市在職人員占10%,擅自離職人員占50%,在職人員家屬占10%,其他人員占30%。江門市除去12名“資本家”和雇主外,尚有獨立勞動者24人,跳廠和被精簡職工37人,社會無業人員119人。(10)《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就此來看,自行離職職工是廣州市“地下工廠”最主要的人員來源,社會無業人員是參與江門市“地下工廠”活動的最主要人群。在兩市參與“地下工廠”經營的481人中,廣州市有68戶、290人,其中4人至10人的64戶、11人以上的4戶。江門市有20戶、192人,其中2人至5人的12戶、5人至10人的1戶、10人至20人的5戶、20人至30人的1戶、30人以上的1戶。(11)江門市“地下工廠”的人數可得到以下報告的印證。據此計算,兩市“地下工廠”總人數應為482人,或者廣州市“地下工廠”應有289人。因此,此處統計數字應當不準確。參見《關于地下工廠情況調查報告》(1963年2月3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72-82。此外,兩市共有單干“黑戶”1296戶,其中廣州市1179戶、江門市117戶(12)《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由此可見,兩市“地下工廠”的發展已初具規模,單干戶數量更是“地下工廠”的幾倍乃至十幾倍。這一狀況也是廣東省“地下工廠”發展總體情況的縮影。

基于調查研究,廣州、江門兩市提出確定“地下工廠”的具體標準:沒有營業牌照;有一定的人員,合伙或者雇工從事經營;有偷稅漏稅的情況;有一定的資金、設備和工具(13)《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此后,廣東省規定,凡是私人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雇工、合伙從事地下經營的,就認定為“地下工廠”。有些雖未雇工、合伙,但從事批發或大量銷售獲得暴利的,以及生產大隊、生產隊私設廠、場,以包攬單干“黑戶”和沒有合法戶籍身份的“黑人”為主,從事工業、手工業生產,其產品主要對外銷售牟取暴利的,也視作“地下工廠”處理。(14)《關于開展打擊投機倒把運動的意見(討論稿)》(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5-1-170-44-47。事實上,社辦、隊辦企業從事“地下經營”的情況并不罕見。如南??h小塘公社下西海大隊中安生產隊,就與“黑人”高某某合作,由生產隊投資500元、高某某投資2700元共同開設神香工廠,獲利對半分成。該廠共有職工25人,其中“黑人”就占21人。從1962年9月24日該廠開辦至10月13日,共銷出神香12700元。(15)《關于加強市場管理的意見(草稿)》(1962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5-1-151-77-82。這個所謂的“隊辦企業”其實就是“地下工廠”?!暗叵鹿S”進行經營活動的基本辦法之一正是借用公家招牌(16)《一批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地下工廠》,《內部參考》第3499期(1963年5月)。??偟膩砜?,認定“地下工廠”的關鍵條件是沒有取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存在合伙和雇工行為、獲取暴利等。在“寧‘左’勿右”的大環境中,以上標準往往并不必須同時符合,甚至只具備其中之一即可被定性為“地下工廠”。不過在執行全省認定“地下工廠”的原則性規定前提下,各地區分社隊企業和“地下工廠”的具體標準,仍具有一定靈活性。

“地下工廠”的經營對象和營業狀況是有關部門調查時關注的基本內容。廣州和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經營性質大致分為生產、加工、修理三種類型。廣州市68戶“地下工廠”中,有日用和民用建筑小五金32戶、匠作工具2戶、鐵制爐子用具3戶、竹木農具2戶、日用木器3戶、竹藤棕草制品6戶、文體用品1戶、服裝鞋帽5戶、工業性修理6戶以及建筑業8戶。江門市20戶“地下工廠”中,有機器和五金修理4戶、建筑業6戶、竹木器制造6戶、玻璃和繩類制品2戶以及體育用地氈和其他加工各1戶。兩市“地下工廠”的經營領域較為廣泛,其中日用品、民用品的生產與加工占大多數,工業性的修理占少數。作坊式經營是兩市“地下工廠”的主要營業方式。江門市20戶“地下工廠”中,按開業時間算,1961年有3戶,1962年上半年有6戶,下半年有11戶。(17)《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由此來看,到1963年初,江門市的“地下工廠”已表現出愈來愈大的吸引力。

在計劃經濟體制對原料和物資實行統配的情況下,“地下工廠”怎樣克服現實困難,具體開展經營活動和維持日常運轉,其人員組成、原料來源、業務渠道和財務利潤等實際狀況到底如何,是有關部門關注的重點內容。根據江門市委工交部1963年2月的調查,以原料來源和業務渠道為主要判定標準,該市“地下工廠”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類,私人承接修理工程和來料加工,與公有制單位進行競爭或協作。例如原工商業者林某某在1959年因從事非法活動被判處7年勞改,于1962年因病保外就醫。他雇請了2名無業人員和2名跳廠工人,開設名為“威記”的“地下”機器修理廠,通過親屬關系承接西江航運分局兩臺清砂機的制造業務,每臺價值4000元。隨后,他將這筆業務交給民辦五金廠,通過民辦五金修配社的會計代他開具發票,從中收取所謂“安裝費”1400元。他還經常到港務局、水運公社船上承接修理工程,和國營單位競爭業務。據估計“威記”1962年營業額達1萬元以上,可獲利達2000元至3000元。橡膠廠跳廠工人李某乙,雇請臨時工2人經營體育用地氈的修理業務,后來百貨公司把大批原材料交給他加工,僅僅1962年11月份已有夠制作11張地氈的原材料。他從中分出原材料制出兩張地氈售給江門紙廠,僅當月收入的加工費、修理費就達681.75元。(18)《關于地下工廠情況調查報告》(1963年2月3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72-82。

第二類,私人承包建筑工程,雇工從事相關經營。如梁某某1962年從供銷社離職后,四處承接工程,當年就接各項工程計3萬多元。梁某某雇請的無業人員和被精簡職工經常有20人。他通過收10%的設計費及施工費等,每月收入400多元,一年獲利5000多元。廖某某承包建筑工程,廉價雇請16名無業人員和被精簡工人,每月營業額達4700元,其本人每月收入400多元。李某丙在黑市承包搭棚工程,雇請跳廠工人和無業人員14人。1962年,他和一家竹器廠僅承包一單工程即收入8000多元,其本人賺取3000多元。(19)《關于地下工廠情況調查報告》(1963年2月3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72-82。

第三類,私人加工銷售產品或轉手買賣貨物。如江門市堤東的油漆組,8人合伙進行經營,另外雇請工人,從事油漆、木材加工和販賣木材等經營活動。該組1962年營業額達3922元,每人每月收入200多元。該組還利用已關閉工廠的發貨票偷漏稅款。此外,該組1962年10月從市物資局套購油桶50個,每個24元。購回油桶洗去油漬后,刷上一些漆便以70元一個售給市公益欄,共獲利2200元。從陶瓷廠跳廠的陳某固定雇工1人,另外雇有臨時工20多人。他利用來料加工、自制產品的辦法,加工制造煙夾、鍋掃、葵扇等產品。1962年的營業額達12000元,其本人獲利4000多元。他通過轉手買賣也獲利不少,例如他利用關系在掃把二社代廣州市洪德山貨店購買500把掃把,然后冒稱掃把社人員從洪德山貨店購買一批山貨回來出售。每斤藤以7元購回、10元售出,從中獲得頗高利潤。簡某組織2名手工業社員、1名原雇主和2名無業人員共6人,通過到廢品站購回廢鐵打制船釘及五金制品等,每月營業額達1360元,每人每月收入110元。原文具社職工鄧某和一個原雇主合伙開地爐吹玻璃,每月收入100多元。(20)《關于地下工廠情況調查報告》(1963年2月3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72-82。

從廣州、江門的上述調查可以看出“地下工廠”的一些共同特征?!暗叵鹿S”基本都會雇工經營,即使有少數不雇工的也會采取合伙經營的辦法,這被視作“地下工廠”具有“剝削性”的表現?!暗叵鹿S”時常能獲得相當高的利潤,這被視作“地下工廠”具有“暴利性”的實際反映。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及國營、合營商店通常是“地下工廠”購買原料或承攬業務的一般對象,這常常被視作“地下工廠”助長“內外勾結”活動的具體體現。據當時資料反映,確實有國家機關、企業中的少數干部和職工聯合社會上的“投機倒把分子”搞“地下工廠”。這些人中,有的利用國家企業的資金、設備、原料、材料、廠房私造產品謀取巨額利潤;有的私拿國家企業的設備、原材料等私設“地下工廠”;有的給私人“地下工廠”提供原料或為其進行加工。(21)《一批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地下工廠》,《內部參考》第3499期(1963年5月)。這些活動大多被定性為“惡劣”??偟膩碚f,各地對“地下工廠”大致都是如此定性。實際上,不少企業單位在購銷活動中,都存在不管價格高低、質量好壞、來源如何,只要物資到手即可的現象。因此,一些單位為了獲取物資與“地下工廠”進行“合作”也就可以理解了?!暗叵鹿S”的開設者主要是所謂的“能人”,比如前文提到的高某某、林某某等都是這樣的能人。這些工廠開辦者經常被劃歸“投機倒把人員”行列,但他們又不是一般投機者,而是其中資本相對雄厚、精于疏通關系、擅長商業經營的佼佼者。

二、國民經濟調整后期廣東對“地下工廠”的治理及其效果

在實行計劃經濟和公有制經濟居于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再加上1962年八屆十中全會后重提階級斗爭的時代背景,無論是鑒于“地下工廠”的“剝削性”和“暴利性”,還是基于其助長“內外勾結”活動的“惡劣”性質,“地下工廠”都被有關部門當作“走資本主義道路”的典型來處理?!暗叵鹿S”的開辦還影響在職職工和普通社員從事集體勞動的心態,同時妨害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人員的統一調配?!暗叵鹿S”所從事的“黑市”活動也被認為使國家遭受了損失。(22)參見《廣州市揭發出許多違法亂紀的現象》,《內部參考》第3029期(1960年4月)。當時一般認為,“不少原來規模較小的地下工廠,因為雇工剝削、投機倒把和大量盜竊國家資財的結果,就迅速發展成為一股破壞國家經濟計劃、腐蝕人們思想的資本主義勢力”(23)《一批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地下工廠》,《內部參考》第3499期(1963年5月)。。不過,也有些干部認為類似經營“地下工廠”的“黑市”活動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兩條腿走路”,不應該取消。例如順德縣工業局副局長曾公開說:“不走黑市這條路,光靠國家支持,要想搞好建設,保證‘三化’是不可能的?!?24)《廣州市揭發出許多違法亂紀的現象》,《內部參考》第3029期(1960年4月)。他們擔心取締“地下工廠”會影響生產發展和經濟建設。有關部門認為,開設“地下工廠”的口子一定不能輕易放開,否則不但公有制企業的市場地位難以長期保持,而且整個計劃經濟體制會受到不可小視的沖擊。事實上,“地下工廠”作為一種投機倒把現象,一向受到有關部門的嚴格整治。在1963年廣東省開展的“五反”和“打擊投機倒把”(以下簡稱“打投”)運動中,“地下工廠”即是有關部門的重點治理對象。

196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發布在全國開展增產節約和“五反”運動的指示,指出最近幾年一部分干部中“資產階級思想作風確實有所滋長”,“尤其嚴重的是,貪污盜竊國家資財、投機倒把、長途販運、私設地下工廠、牟取暴利等破壞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資本主義的活動猖狂起來了……必須堅決打擊?!?25)《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6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第173頁。此后,一場“五反”運動在全國城市地區開展起來。在該運動中,“地下工廠”原則上被定性為干擾和破壞計劃經濟的資本主義活動,并被看作產生新的所謂資產階級分子和資本主義勢力的現實土壤,因此成為必須重點治理的對象。此外,1963年上半年,廣東省通過層層動員,在全省開展了一場大規模的“打投”運動,“地下工廠”成為重點整治目標。3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貿易和堅決打擊投機倒把的指示》指出,對參與投機倒把的人員按照其獲利金額以及情節惡劣程度進行征稅和罰款,并要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照此辦法自行規定(26)參見《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16冊,第204—206頁。。隨后,廣東省制定通過稅收和罰款方式對參與投機倒把活動有關人員實行打擊的辦法,開設“地下工廠”和包工剝削者就包括在內。至于對“地下工廠”進行征稅和罰款的具體政策,廣東省的相關規定是:凡是沒有營業執照,從事商業販賣、工業與手工業生產及建筑等營業的單位和個人,除已經得到有關主管部門允許或僅臨時從事修理勞務,可以不按臨商征稅外,其余均應按臨商稅法規定,按營業總額征收10%的臨商稅(屬于經營應征其他各稅的產品還應按照有關稅法規定征稅和處罰)。對于其中獲利大的,可以根據其獲利大小程度,按照應征的臨商稅額在3倍以內加成征收;少數獲利特別大的,可以在5倍以內加成征收;屬于應該堅決打擊和取締的投機倒把人員,除了按上述原則征稅和加征以外,還可以根據其違法情節嚴重和性質惡劣的程度,結合現有資金情況,按應征稅額再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27)《關于開展打擊投機倒把運動的意見(討論稿)》(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5-1-170-44-47。

在“五反”及“打投”運動中,“地下工廠”是被打擊和整頓的對象。在實際操作層面,廣州、江門兩市針對“地下工廠”總的政策是“堅決取締、區別對待、教育多數、打擊少數”。具體辦法有以下四點。第一,對有嚴重雇工剝削行為,以及大量委托加工、挖雇企業人員、套購國家計劃分配物資的,堅決予以打擊。沒收其生產工具、資金、貨物,補追稅款且罰款,并由公安和司法部門予以拘留、勞教或逮捕法辦。第二,對一般的“地下工廠”,沒收其資金、工具、貨物。已獲取大量非法收入的,需補納稅款并給予罰款。第三,對因生活困難或因不明政策,從事“地下工廠”經營又收入不多的,采取說服教育,不予經濟處理,但必須堅決制止其繼續經營。第四,對一貫從事手工業勞動,本人有生產技術,而產品又為市場需要和適宜個體手工業經營的,應組織為生產社(組)或發給個體手工業牌照,準其合法經營。(28)《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廣州、江門兩市的處罰規定,主要根據“地下工廠”經營的情節惡劣程度來認定,對其資金財產和主導人員進行了處理。不過,無論進行什么樣的區別治理,除了個別小規模廠子仍能維持營業外,其余絕大部分“地下工廠”都難免遭到中斷經營或受到取締的結果。

此外,廣東對被取締“地下工廠”的一般成員與無合法牌照的單干人員進行了適當安置。廣州、江門兩市規定安置的一般原則有以下四點。第一,在精簡城鎮人口時要求回鄉卻未回去或倒流回來的人員,以及市內閑散人口,有勞動力、符合參加農業生產條件,而在農村有家可歸的,一律動員回鄉。在農村無家可歸的,可以安置到國營農場參加勞動生產。第二,從國營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主動離職出來的人員,如原企業需要的,原則上動員回原企業。第三,由手工業部門根據無牌業戶的人員和技術情況,以及社會是否需要、是否適宜從事個體手工業經營等條件進行審查后,對于從事手工業個體勞動、其產品為社會需要并適宜個體經營的,適當安排插入生產社(組)?;蛘邆€別發給個體經營牌照,準其合法經營。第四,不符合上述安排條件的,根據具體情況由勞動部門或街道服務站分別予以安排。(29)《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兩市對“地下工廠”一般成員的安置工作基本遵循“各按來路,參考技能,給予出路”的原則,這一原則對于全省此類人員的安置具有普遍適用性,體現了政府部門治理政策中的柔性考量。

在1963年的“五反”和“打投”運動中,廣東對“地下工廠”的治理收到了明顯成效,全省各地的“地下工廠”一度近乎銷聲匿跡。在這兩個運動基本結束以后,盡管廣東一直規定要嚴厲打擊和清理“地下工廠”,不少地區對開設和經營“地下工廠”的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但一些地區卻“野火燒不盡”,“地下工廠”在受到取締和冒險開設之間反復,全省的此類現象在總體上屢有反彈。1964年2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自1963年10月以來,全省“地下”工廠、茶廠、煙廠又逐步增加(30)《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整頓市場,打擊投機倒把支援農業生產的報告》(1964年2月6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301-1-5-105-107。。1964年4月,該局又反映,當前套購國家統管物資搞“地下工廠”的多,投機人員仍在利用相關工作中存在的漏洞進行活動(31)《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打擊投機倒把的情況、問題和意見》(1964年4月17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2-1-53-61-62。。10月,該局指出,開設“地下工廠”是投機倒把活動的主要形式之一。例如汕頭市“投機分子”鄭某某以岐山公社龍頭生產隊搞副業為名開設鑄造廠,按利潤50%上繳生產隊,并通過汕頭船錨社以20%的手續費開出發票,先后有20個廠、社給其加工鑄件。(32)《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上半年打擊投機倒把情況的報告》(1964年10月2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301-1-5-64-70。這說明,仍有一些人員在政府治理過程中,利用市場管理的空當開設“地下工廠”,全省的“地下工廠”又有趨于活躍的態勢。

三、“文化大革命”期間廣東的“地下工廠”現象與治理情況

“文化大革命”發生后,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機關和政法機關受運動沖擊一度嚴重癱瘓,商業和物資管理部門無法履行其職能。廣東的情況同樣如此,“打投”工作幾乎陷入停頓,有關部門對市場活動的控制力顯著下降,一些統配物資流入社會,城鄉人員的社會流動更加便利,各種投機倒把現象得到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地下工廠”具備了更大活動空間,廣東的此類現象明顯活躍起來。如廣州市軍管會就在1967年底反映,全市一些人員“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私設“地下工廠”,雇工經營,抗拒管理,活動猖獗(33)《國務院批轉廣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于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工作情況報告》(1968年1月1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35-2-262-32-36。。到1968年以后,隨著廣東各地混亂局勢的漸次結束,各單位正常秩序逐步恢復(34)廣東省革委會在1968年2月21日成立。此外,各地區和各單位的基層黨組織也從1968年開始陸續得到恢復。,“打投”與加強市場管理作為突出工作被不少地方提上日程,“地下工廠”隨之受到取締。不過,各地對“地下工廠”清理的力度和效果不一,有的地區如汕頭專區等地的“地下工廠”進一步發展,這被認為“破壞”了計劃經濟秩序。1969 年12月,省革委會發出通知,繼續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的活動。(35)《轉發汕頭專區革委會“關于加強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1969年12月21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9-4-30-280-285。

1970年初在全國各地發動的“一打三反”運動,將打擊“地下工廠”等投機倒把活動列為一項重要工作。2月5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反對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指示》,認為當時一小部分人員“在經濟領域里對社會主義也發動了進攻”,表現為“有的私設地下工廠、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地下俱樂部”等,“開展一場反對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群眾運動,徹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貪污盜竊、投機倒把的違法犯罪事件,輕者批評教育,重者撤職、懲辦,判處徒刑,直至槍斃一小批最嚴重的貪污盜竊犯和投機倒把犯,才能解決問題?!睘榱似鸬浇雇稒C和以儆效尤的作用,中央還重申:“除了國營商業、合作商業和有證商販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從事商業活動……一切地下工廠、地下商店、地下包工隊、地下運輸隊、地下俱樂部,必須堅決取締?!?36)張世進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范性解釋集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7—18頁。在此次運動中,對于“地下工廠”總的清理原則是從重從快。該指示下達后,全國各地在執行上就把一些過去沒有登記發照的工廠、基建和維修隊等都視為“地下企業”,作為投機倒把活動加以嚴厲打擊和取締。(37)參見費開龍、左平主編:《當代中國的工商行政管理》,當代中國出版社,1991年,第123頁。廣東省通過這一運動,也打擊了一些人員在經濟領域的“破壞活動”(38)例如,廣州市在1970年至1972年“一打三反”運動中,破獲案件1100多宗,其中有一批大案、要案。經司法機關判處罪犯死刑20名,死緩3名,有期徒刑27名,戴帽監管15名,有力地打擊了“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參見《李健文同志在南方地區市場管理工作座談會上的發言提綱》(1972年11月2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2-5-28-37;《以路線斗爭為綱 堅決打擊投機倒把》(1972年11月),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2-5-79-87。??偟膩碚f,隨著“一打三反”運動在廣東全省迅猛開展,各地“地下工廠”不可避免地走向衰退。

“一打三反”運動以后,廣東省仍然不斷強調要堅決整頓和取締“地下工廠”,并將其當作“打投”和市場管理工作的一項重點內容。1972年8月,省革委會轉發相關通知,明確要求全省各地堅決取締“地下工廠”(39)《轉發省財貿戰線革委會〈關于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意見〉》(1972年8月31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4-A1.8-9-16-17。。1973年11月17日,省革委會發布《關于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布告》,繼續強調堅決取締“地下工廠”(40)《廣東省革命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布告》(1973年11月17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3-47-3。。同一天,廣東省委發布《關于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通知》,要求除國營商業、合作商業和有證商販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商業活動?!暗叵鹿S”要堅決取締,社、隊、街道辦的企業也要列入地方工業計劃進行整頓。(41)《關于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通知(送審稿)》(1973年11月),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2.1-8-114-118。按:此為送審稿,不排除它的個別措辭與正式文件有所區別。這兩份布告和通知在各地得到普遍宣傳,成為全省進行集市貿易管理和“打投”工作的主要依據(42)參見《以批林批孔為綱,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投機倒把活動——徐烽同志在全省打擊投機倒把工作會議上的報告》(1974年8月2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2.2-14-24;《半年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的基本情況和今后工作意見》(1974年8月8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4-46-1-23。。1975年6月,省革委會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布告》,要求將布告下發至公社以上革委會,同時傳達到廣大群眾。 布告規定,從7月1日起,全省統一行動,發動整頓農村集市貿易的群眾運動,堅決取締“地下工廠”(43)《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市貿易管理的布告〉等三個文件的通知》(1975年6月2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4-A2.14-12-69-73。。

“文化大革命”中后期,廣東省對“地下工廠”的整頓和取締總體來說收效于一時。省商業局在1974年8月反映稱,全省經過大約半年的運動式“打投”和批判所謂資本主義活動,“地下工廠”有所減少。有的市、縣還在“打投”活動中,結合換發工商企業證照,對部分社隊、街道企業進行整頓,端正這些企業的經營方向(44)《半年來打擊投機倒把活動的基本情況和今后工作意見》(1974年8月8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4-46-1-23。。從檔案資料來看,全省的“地下工廠”與當時一些投機倒把現象如長途販運、轉手買賣等類似,都具有隨著治理活動的運動性而呈現“低一陣、高一陣”的特點,難以公開和成規模地長期活動。

可見,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極左政治氛圍和不時開展的“割資本主義尾巴”活動中,廣東省幾乎每年都下發取締“地下工廠”的文件,也進行了嚴格整治,但“地下工廠”始終禁而未絕。在“文化大革命”中后期,有的地方相關部門出于穩定生產和支持集體企業發展等實際目的,哪怕有一些集體企業事實上屬于“地下工廠”,地方干部也可能選擇性地作出某些讓步,默許“地下工廠”適當存在而避免“誤傷”集體經濟。因此在政策執行上對于“地下工廠”不是一味地取締清理,而是有一些符合實際的操作。此外,鑒于嚴峻的“打投”形勢,有些“地下工廠”便借助集體身份的保護進行活動,以社隊企業、街道企業等的名義開展業務。1972年11月,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說,一些人員打著“集體”旗號,開設“地下工廠”(45)《以路線斗爭為綱 堅決打擊投機倒把》(1972年11月),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2-5-79-87。。如湛江地區吳川縣衛東生產隊在廣州人楊某的支配下,不經批準就掛起“衛東電線加工廠”招牌。楊某四處接加工訂單,共接訂貨任務13萬多元。(46)《一些社隊、街道企業的資本主義經營情況》(1973年9月28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1.3-47-179-182。這是一家典型的借助集體身份開展經營的“地下工廠”。在收取部分費用或者被“腐蝕”的情況下,某些地方干部也允許“地下工廠”在集體進行“掛靠”。不僅如此,還有一定比例的集體企業可以直接歸類為“地下工廠”。廣東省“打投”辦1974年8月的報告稱,陽江縣崗列公社79間社隊企業中,有13間是“地下工廠”(47)《當前投機倒把活動的主要情況綜合分析》(1974年8月20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96-A2.2-14-79-89。?!拔幕蟾锩敝泻笃?,由于1972年調整和落實黨的政策以及1975年全面整頓,國民經濟形勢明顯好轉。同時,在開展“小三線”戰備建設以及發展“五小工業”的背景下,廣東省各地集體企業得到長足發展(48)1971年廣東全省社隊企業增至19萬個,從業人員61.42萬人,總收入6.83億元,比1969年增長16倍。 1975年廣東全省社隊企業數從1974年的4.65萬個回升到5.79萬個,企業人員136.22萬人,營業總收入 15.35億元,占農村總收入的22.1%。參見廣東省地方史志編纂委員會編:《廣東省志·鄉鎮企業志》,廣東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頁。,這其中也有“地下工廠”的作用??傮w而言,這一時期全省“地下工廠”不僅維持了一定存在,還有更加活躍之勢。以當時的情況看,“地下工廠”與其他集體企業的區別,主要在于進行較多轉手買賣活動、未經許可從事多種經營、營業利潤和集體資產被少數人私下侵占等。國營企業、集體企業與“地下工廠”共存共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歷史的復雜性與內在驅動力。

四、廣東“地下工廠”禁而未絕的復雜原因

從20世紀6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廣東省的“地下工廠”一再受到有關部門的嚴格治理,這與當時的主流認識有很大關系。這一時期,計劃經濟體制被視作社會主義經濟的制度基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地下工廠”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則一直被視為對社會主義的挑戰。與此同時,隨著極左思潮泛濫,對純粹公有制的追求使“地下工廠”這樣的“資本主義”現象受到嚴厲打擊。中央和廣東之所以反復強調要認真清理“地下工廠”,還有著現實考量?!暗叵鹿S”的開設不但對國營企業的壟斷地位構成一定挑戰,還促使某些由中央和地方管制的物資及商品通過各種方式流入社會。如果任由此種情況發展下去,就會動搖計劃經濟體制的運行基礎。廣東省的“地下工廠”在長期治理下仍能成為與公有制企業相伴而生的一類隱形經營實體并非偶然,而是有其相應制度環境和社會土壤。

第一,“地下工廠”能彌補短缺經濟下的部分社會需求,一般不缺銷路并且利潤較大。由于經濟基礎薄弱,社會主義建設的起點較低且時間不長,普遍而嚴重的物資匱乏和商品短缺問題成為計劃經濟時期的顯著標識。從大多數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來看,缺衣少用、住房緊缺、生活性服務業缺乏等是全國普遍現象,其中農村狀況往往較城市更差。為了使有限的商品和服務盡可能地實現“有序供給”,許多日用消費品要持有票證才能購買。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地下工廠”大多屬于作坊式的小本經營,但其產品和服務一般來說根本不愁銷路,而且回報率較高。例如廣州開設地下漂染廠的李某甲一年所得的加工費即達24000元(49)參見《廣州市整頓市場和供銷人員中暴露出的問題》,《內部參考》第3045期(1960年4月)。。從1963年江門市20戶“地下工廠”的經營情況看,每月營業額在500元以下的5戶、500元至1000元的4戶、1000元至2000元的3戶、2000元至4000元的4戶、4000元至5000元的2戶、8000元至10000元的1戶(50)這里統計了營業額的總計19戶,應當有1戶被遺漏。參見《關于廣州、江門兩市地下工廠的情況調查》(1963年),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64-69。。由此可見,“地下工廠”利潤可觀,其開辦者所獲頗豐。

第二,“地下工廠”對特定社會人群具有較強吸引力。一類是所謂“沒有改造好”的“資本家”。國民經濟進入調整時期后,廣東省少數原來的資本家開始從事“地下工廠”的經營活動。這部分“資本家”一方面位于社會邊緣,在新社會的謀生手段方面處于劣勢,另一方面大多在工廠經營方面駕輕就熟,具有資金和經驗上的優勢。這是他們投資創辦“地下工廠”的直接動因。例如,在1963年江門市的20家“地下工廠”中,有“資本家”5人和雇主7人參與其中(51)《關于地下工廠情況調查報告》(1963年2月3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72-82。。另一類是國企跳廠(離廠)職工和社會無業(失業)人員。這與當時的兩個體制性弊端有著相當直接的關系。一是國營企業職工的收入分配不合理。長期以來,名義上實行分級工資制度的國企職工的工資等級幾乎不作調整,獎金等物質激勵機制基本被取消?!凹夹g高低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甚至干與不干一個樣”,職工勞動創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受到很大挫傷。一些有技術和經驗的職工以及部分其他職工自覺其報酬不合理,再加上養家糊口的實際壓力,就會跳廠到“地下工廠”打“黑工”。二是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下顯著的失業難題。單一的公有制經濟無助于失業現象的解決,甚至會造成人力資源的巨大浪費。在高征購、高調撥與高稅收計劃的壓力下,許多國有企業陷入盈利不足乃至常年虧損的境地,以致無力擴大生產和招工。同時民營工商業沒有生存空間,服務業也受到嚴格限制。有的適齡勞動力既難以在體制內找到工作,又不具備自謀生路的現實途徑?!坝行┦聸]人干,有些人沒事干”成為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一些失業者出于增加收入補貼家用和有事可做“不吃閑飯”的客觀需要,通過在“地下工廠”做工避免賦閑。

第三,“地下工廠”生產原料有來源,業務合作有對象。一部分國家和集體單位出于自身需求,事實上配合了“地下工廠”從事經營。首先,物資、商業部門作為掌握物資管理權力的部門,在“地下工廠”的原料獲取上發揮著重要影響。比如,前述江門市堤東的油漆組從江門市物資局購買了油桶,李某乙從百貨公司處獲取了加工用的原材料等。不僅如此,一些機關單位還成了“地下工廠”開展業務的主要合作對象。例如,江門市“威記”機器修理廠的業務承接對象包括西江航運分局、港務局和水運公社,李某丙工程隊的承包對象有竹器廠,李某乙地氈廠的銷售對象包含江門紙廠,等等。(52)《關于地下工廠情況調查報告》(1963年2月3日),廣東省檔案館藏,檔案號221-4-6-72-82。另外,有些農村人民公社、生產隊(包括有些農村干部)和城市公社的一些福利、服務單位,以搞副業和服務的名義,大辦或大力支持“地下工廠”,獲取暴利(53)《一批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地下工廠》,《內部參考》第3499期(1963年5月)。。值得注意的是,“托關系、走后門”已然成為“地下工廠”在開展經營時經常采取的辦法,如前述林某某就是利用親屬關系承接機器制造任務,陳某也是利用關系在掃把社購到掃把。有些機關單位愿意與“地下工廠”合作,至少反映出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實。其一,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資源獲取的稀缺性與資源分配的差異化特點,不少機關單位的某些實際需要很難依靠國家計劃來及時安排,客觀上推動其尋求在計劃外實現。其二,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盡管國家機關單位的經濟屬性被要求嚴格限定在計劃之內,但它們也有著自身經濟方面的利益訴求,并產生了所謂的“本位主義”和“部門利益”。其三,“托關系、走后門、講人情”現象在計劃經濟時期的存在,既在一定意義上消解了計劃經濟的崇高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在嚴密的計劃經濟體制內打開一個缺口。

第四,國家和地方的政策對“地下工廠”的存續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暗叵鹿S”的存亡興衰,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國家政策取向及地方治理實態。20世紀60年代初,隨著國民經濟調整,全國各地對非計劃經濟活動(54)這里所說的非計劃經濟活動,不是指該類經濟活動中沒有計劃經濟的成分,而是指計劃經濟成分在該類經濟活動中不占據主要地位。的限制逐漸放松,對社會流動的管制也有所松動,城鄉集市貿易和社隊企業經營等得到很快恢復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廣東省“地下工廠”也進入到一個活躍期。不過在1963年的“打投”運動開展以后,全省“地下工廠”又歸于衰落。1970年,國務院將大批部屬企業管理權下放到地方,同年起大規模、大范圍的物資管理權限下放也開始進行。1971年,“四五”計劃開始實施,國家倡導在農村推進工業化,并在全國投資發展“五小”工業,帶動了社隊和街道企業快速成長。廣東省的“地下工廠”由此迎來一個更大的活躍期。1974年,廣東省發動了一場規模較大的“打投”運動,使全省“地下工廠”的發展受到明顯抑制??偟膩碚f,“地下工廠”現象的起伏與國家和地方政策的變動基本一致。如果碰到激烈的“打投”運動和對“地下工廠”的運動式取締,其經營空間就被嚴重壓縮甚至只能暫停經營。廣東省的“地下工廠”屢受運動沖擊,不過這些運動的力度難以長久保持,加上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對其清理力度本就存在差別,這為“地下工廠”的生存和發展留下了一定余地。此外,體制的某些漏洞給“地下工廠”的經營提供了空間。長期以來,在國家嚴厲的清理取締政策下,“地下工廠”仍表現出明顯的韌性和活力,不但出現了適應性的隱蔽化特征,還會為自身經營尋找體制內的保護。為了應對有關部門的治理,有些“地下工廠”的管理者便想方設法借助集體單位獲取合法身份的保護,在開展經營和進行活動時擁有較多便利。這種現象在“文化大革命”中后期更加普遍。

“地下工廠”作為計劃經濟時期的一類非正規經濟現象,在廣東省持續十余年的治理中始終未被禁絕,表現出相當頑強的生命力。在看似嚴密的計劃經濟體制和嚴格的運動式治理下,仍然存留著一些市場經濟的縫隙,能夠為“地下工廠”的開設與營業提供現實條件?!暗叵鹿S”的存在,增加了社會上商品及服務的種類和數量,其在價格與品質方面也經常不輸于同類公營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計劃經濟體制下資源短缺和分配不均的不足。不僅如此,一些人在發家致富與增加收入的思想驅動下,投入到“地下工廠”的經營活動中,既發揮出自身的商業才能,鍛煉了管理才干,也使某些人員因受到束縛產生的不滿情緒獲得了些許排解。此外,“地下工廠”通過容納若干社會失業者,使這些游離于體制外的人員有了收入來源,也有利于社會穩定。概而言之,“地下工廠”起到了一些為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彌補缺失的作用,盡管比較有限。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國家啟動對計劃經濟體制的改革,各地對私營工商業實行有限度的開放政策,一批“地下工廠”逐步轉到了“地上”。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地下工廠”逐漸被排除了投機倒把的定性,進而實現“非罪化”乃至“合法化”(55)參見張學兵:《當代中國史上“投機倒把罪”的興廢——以經濟體制的變遷為視角》,《中共黨史研究》2011年第5期。,轉變成新的制度環境和經濟條件下的民營企業。20世紀80年代,廣東省成為全國鄉鎮企業最為發達的區域之一,“地下工廠”發揮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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