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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翻唱中的版權問題和侵權風險

2023-02-26 08:29陳心意
上海商業 2023年11期
關鍵詞:聲線人工智能創作

陳心意

一、AI翻唱面臨版權糾紛

自2022年11月發布以來,Chat GPT就以其強大的算力,超規模的數據訓練,擬人的對話能力,集成式的功能迅速席卷人類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在這個由Open AI開發的人工智能聊天程序橫空出世的同時,也掀起了一股討論AICG的熱潮。一邊美國科羅拉州博覽會上AI繪畫作品《太空歌劇院》奪得一等獎、人工智能“源1.0”以《迷失東京》為基礎創作的小說之遣詞造句令人嘆服。而另一邊美國漫畫家提起集體訴訟,指控三家AICG公司的模型在訓練過程中構成侵權。人們發現,人工智能時代的知識創作,已然跨越科學領域,浸染文化領域,繼而在法律領域帶來挑戰。這個最具革命性的技術創新時代,利益與隱患并存,讓各行各業不得不開始審視生成式人工智能背后的潛在風險。

不在局限于文字和圖片的領域,AIGC也開始逐步波及到音樂行業。從擬人化的虛擬歌手、到根據數據推算個人歌單的智能DJ,再到索尼推出的全能輔助性的音樂創作軟件,人工智能的影響正在逐步深入。近期,出現了一股利用人工智能將歌手的聲線移花接木到另一首歌曲上的創作趨勢,這類利用AI翻唱歌曲的現象被《紐約時報》的記者Joe Coscarelli譽為“無害的百靈鳥”。聽眾可以享受音樂,發布者則以低門檻的創作水平獲得流量,可謂兩全其美。直到一首名為《Heart on My Sleeve》的歌曲在國外的社交媒體上爆紅,這種皆大歡喜的局面方被打破。這首走紅網絡的視頻使用了人工智能技術,克隆了兩位歌手的聲音,演奏了一首不屬于他們的歌曲。該歌曲從發布到被下架,在TikTok上被觀看超過1500萬次。隨后該歌曲的唱片公司——環球音樂集團以版權侵犯為由,致信spotify和apple music等流媒體音樂平臺,要求切斷AI公司對其內部音樂的訪問權限,防止開發人員利用其版權音樂訓練AI模型,并將此視為侵權行為。與此同時,在國內同樣出現很多由AI克隆現實中的歌手音色進行的翻唱。例如有創作者利用AI生成孫燕姿的聲線來演唱《水星記》和《稻香》等歌曲。這類翻唱視頻雖然會在發布時附上免責聲明,但無論是高觀看量和高評論數帶來的的流量密碼還是制作過程本身都存在著諸多侵權的風險。針對AI翻唱,有人認為這是人工智能帶來的技術革新,不僅可以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來追求更高質量的作品,進一步降低創作門檻從而催生出更多潛在的創作者,還可以放大明星價值,推動音樂行業發展,只不過需要解決橫亙在其間的版權公司。但更多人則認為,翻唱AI軟件模仿的素材其實來源于海量受版權保護的內容。這一行為既沒有征求原作者的許可,也可沒有向他們提供補償。除此之外,低門檻仿作的泛濫會稀釋市場,使得真正的原創作品要脫穎而出難上加難,也侵犯了藝術家獲得補償的合法權利。筆者認為,人工智能技術飛躍式發展的背后是相對滯后的法律和倫理秩序,要正確處理上述現象中的AICG的泛化問題、確立合理使用的邊界,首要厘清對AI翻唱的法律定性。

二、AI翻唱作品的可版權分析

1.AI翻唱的原理

盡管市面上的AI音樂軟件種類繁多,但基本都可以總結為輸入、分析和輸出三個環節。在輸入環節中,創作者向軟件中投入大量目標歌手的視頻或音頻。在分析階段,人工智能剝離人聲和伴奏并對被投入的聲音數據中的歌手聲線、音色、氣口、咬字、唱腔等全盤數字化分析,并在海量的樣本中反復比較和優化,通過不斷重復生產和測試生成目標音符。在最終的輸出階段,目標音符與目標歌曲的伴奏結合并輸出。雖然AI翻唱已經達到人耳難以鑒別是否是真實演唱者的水平——音樂人陳珊妮在專輯發行9天后,因本人主動揭露才讓大眾知曉該專輯從封面到歌曲都出自AI模型之手。但是通過上述對AI翻唱軟件運作原理的分析,可知現階段的AI翻唱仍為弱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只是應用某種算法、規則和模塊的結果,且需要人類輸入數據,進行啟動。因此就目前的實踐而言,人工智能通常不能成為權利主體。

2.理論與實踐的爭議

理論界對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構成作品尚有爭議。一部分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本質是算法運行的結果;另部分學者則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與自然人作品在形式上已無較大差異,若區別對待會造成混亂,因此主張將其納入著作權所保護的“作品”的范疇。這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反應到實踐中就是有關于AIGC著作權的兩個經典案例——2018年的“菲林訴百度案”和2019年的“騰訊訴盈訊案”。前一案判決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產出過程不能體現沒有傳遞創作主體有關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沒能體現人類的智慧,不構成著作法意義上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后一案判決則認為人工智能結合人的文本輸入屬于人機融合的行為,其中用戶通過數據的輸入以及觸發條件的設定等動作可以構成創作行為,屬于個性化的表達,受著作權法保護。

盡管兩案判決結論相反,但法院判斷作品可版性的因素都是圍繞著“人類+獨創性”的標準展開的。在這一層面上,對本文中的AI翻唱的定性并無可爭議點,下文將就此展開詳細論述。

3.AI翻唱可版權之要件分析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若要構成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需要滿足四個要件:第一,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第二,具有獨創性;第三,以一定形式表現;第四,屬于智力成果。

具體對于本文中所涉及的AI翻唱作品而言,雖然滿足屬于文藝領域、一定表現形式和智力成果的要件,但難以滿足獨創性這一關鍵的構成要件。無論是站在哪一個學說觀點的角度上,首先AI翻唱的拷貝目標歌曲的行為都非創作者獨立創作,具有復制之嫌。其次AI翻唱也沒有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無論是輸入前還是輸入后都無新的歌曲詞譜產生,僅僅是對已有詞譜和歌手聲線的析出和再結合,營造出某一個歌手演唱了一首未曾被其演奏過的歌的效果,這樣是沒有獨創性可言的。最后著作權法是關于人的法律,AI翻唱的智能軟件盡管以其強大的技術可以以假亂真,但并不能推翻其作為工具的本質,需要執行人的投入和指令才能輸出,并沒有自主創作的能動性,AI本身并不能作為作品的創作主體。

三、AI翻唱作品的侵權風險

既然AI翻唱作品不屬于可版權化的保護范圍,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法律定性已然明晰。進一步須探討這種移花接木的過程是否存在其他侵權的風險。音樂作品有詞譜作者和演唱者,整個環節包含創作、錄制和宣發等多個環節,AI翻唱的輸入的數據和輸出的結果牽涉在涉及多方主體利益中,而技術的發展總是和風險相伴,AI翻唱顯然存在著諸多侵權的可能性。

1.著作權侵權問題

首先,在輸入階段。AI翻唱的創作者需要大量聲音數據來訓練和調整人工智能軟件。無論是合法下載使用還是依靠爬蟲技術下載使用,只要未經相關權利人的許可,擅自使用某一歌手的作品即構成侵權。更具體地而言,無論是將這些數據讀入人工智能軟件還是進行格式轉換和數據分析,均涉及受版權人控制的復制行為。另外,生成式AI在原樣復制被挖掘數據的同時,還需要對目標音視頻文件數據進行識別和轉碼。轉碼行為是改變、編排目標對象的表達形式,從而形成新的研究樣本,因此還可能涉及改編權侵權。

其次,在輸出階段。AI翻唱不僅會引發公眾的混淆,人工智能營造出的人耳難以辨別的所謂的“偽真實性”,也可能使得被采用數據的歌手本人陷入非法翻唱他人歌曲的侵權風波。AI翻唱的創作人,被采取數據的歌手,被侵權的詞譜作者,版權公司等多方主體交雜,這種復雜程度提高了實務中維權追責的難度。

最后,AI翻唱作品往往被其創作者投放于公共媒體平臺。就以國內AI歌手孫燕姿的翻唱視頻為例,雖然可能有“非為商用,僅供娛樂”的免責聲明,但動輒幾十萬的播放量帶來的流量收益無法忽略,難以憑借“個人學習、研究”的理由豁免。其完全模擬歌手聲色和照搬譜曲的形式也無法達到“適當引用”的豁免標準。

2.人格權侵權問題

隨著人工智能的發展,提取視頻數據分析并模仿某一個歌手的聲線、音色甚至是咬字發音已經不再是困難的事情。針對這種機器對真人惟妙惟肖的模擬,可能在兩方面對表演者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首先,聲線和音色是歌手的個人特色,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歌手的事業生涯的發展方向和發展前景,擅自使用無疑是無形的商業化的財富的貶損。其次,AI翻唱作品一旦走紅,公眾難以區別作品的真實性,可能會有深度偽造的風險。若被他人惡意利用,可能會侵害對演唱者本人的名譽權。最后,如上文所論述的那樣,因為AI翻唱的逼真性,被采用數據的歌手本人可能也會陷入非法翻唱他人歌曲的侵權風波之中。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的規定,我國明確了自然人的聲音也納入保護范圍并且參照肖像權保護的模式也可以進行商業運用。從法律上確立了自然人聲的商業價值,因此參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和第一千零一十條,未經聲音權人同意,他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其聲音。

四、關于AICG領域的立法現狀

2022年11月25日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對合成形態的AICG進行監管,包括但不限于AI換臉、虛擬偶像、聲音合成等。2023年4月11日頒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則在之前的基礎上,針對引起廣泛關注的Chat GPT,對生成式人工智能進行更為準確的定義,提出更為細致的合規性要求。

進入人工智能時代,相比起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法律法規總是相對滯后的。對于超出立法者預期的問題,需要合理地對待,厘清其法律性質,尋找其在現有法律體制下的合理定位。若現有法律體系難以衡量新的挑戰則應該謹慎面對新領域帶來的新的風險,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探尋科學、合理、務實的化解之道。

五、結語

現階段的弱人工智能雖然也能催生出諸多復雜的新社會現象,如本文所論述的AI翻唱現象。但究其本質,AI翻唱軟件僅僅是輔助性的工具,缺乏創造性,難以對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造成顛覆性的沖擊。但不可否認的是,超強人工智能時代已經距離我們越來越近,勢必會對既有的立法規則發出挑戰。在人機融合背景下,人的創作行為要達到何種程度,才能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創作,圍繞這一標準的建立將會是知識產權法的一大議題。為避免我們在技術的指數型爆炸增長中迷失方向,法律法規應該順應社會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自身的內容,以更好地解決相關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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