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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優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工作探析

2023-03-15 03:03鄭小鵬
中國檢察官·司法務實 2023年2期

鄭小鵬

政策速遞

2021年4月16日,最高檢下發《“十四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強調,檢察機關“十四五”時期要深化控告申訴檢察,鞏固深化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制度,重在提升答復質效、解決實際問題,實現領導干部帶頭接訪包案常態化,首次到基層檢察院申訴的信訪案件全部由院領導包案辦理。還強調,檢察機關“十四五”時期要促進提升國家治理效能,全面推開檢察聽證,堅持“應聽證盡聽證”,原則上有條件的檢察院每年每項業務都要開展,充分用好中國檢察聽證網。本欄目將從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刑事申訴檢察反向審視工作出發,思考如何深化控告申訴檢察。

摘 要:司法不僅要公正,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刑事申訴公開聽證能夠讓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表達訴求,聽證各方也能夠陳述并發表聽證意見,這種公開審查的方式就實現了“看得見”的運行過程,有利于實質性化解爭議,具有息訴罷訪的作用。但是,在刑事申訴案件的組織、實施中,也仍然存在諸如判斷“爭議較大”困難、聽證組織不充分等情況,此時組織聽證的檢察機關要基于刑事申訴公開聽證的目的,選擇聽證案件、加強有效溝通、全面研究案情等,才能實現做優刑事申訴公開聽證,達到息訴罷訪的目的。

關鍵詞:刑事申訴公開聽證 較大爭議案件 做優聽證

2020年10月20日,最高檢發布了《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聽證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案件處理等方面存在較大爭議,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需要當面聽取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意見的,可以召開聽證會,且一般公開舉行。這類聽證,可稱之為以支撐結論為目的的公開聽證。檢察實踐中,還存在以息訴息訪為目的的公開聽證,即在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結束后,為了化解矛盾實現事了人和而舉行的公開聽證。

一、刑事申訴公開聽證中“聽”與“證”的內涵

公開聽證具有“兼聽”“確證”的優勢,可以讓申訴人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聽證員認真聽取并充分論證和評議。一方面,這改變了檢察機關以書面審查為主的刑事申訴辦案傳統模式,主動邀請申訴人、第三方參與到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當中,實現“開門辦案”,強化公開促公正,另一方面,有助于克服“閉門辦案”情景下檢察官專業知識和技能缺失帶來的困境,為檢察官提供專業的決策參考并協助開展釋法說理,強化專業促權威。通過公開聽證,力爭實現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公開聽證的“聽”,是指兼聽,精聽。兼聽,是指聽的主體涵蓋主持人、聽證員、申訴人和辦案人員在內的聽證參與人,聽的范圍包括申訴人和原案辦案人員雙方針對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和法律適用以及訴訟程序方面各自表達的意見。[1]精聽,是指聽證要始終圍繞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即爭議焦點)展開,重點聽取申訴人、辦案人員對爭議焦點的意見,對于沒有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以及不屬于檢察機關刑事申訴審查范圍的問題,可以不必聽取。

公開聽證的“證”,要證真偽,證是非。真偽,是指所涉刑事申訴案件原案認定事實的是否清楚、真實,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查證屬實,有無證明力及證明力大小,如存疑不起訴的案件,是否確實存在應當查明的事實未予查清,疑點無法得到合理排除,據以定案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等問題。是非,是指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是否合乎天理人情[2]。

綜合起來,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就是以召開公開聽證會的形式,使聽證參與人員特別是聽證員能夠集中、充分、全面聽取當事人、承辦人員[3]等相關人員對原案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處理結論等方面的意見,厘清原案認定事實和采信證據的真與假,適用法律的對與錯,以及是否合乎天理人情等問題,協調解決爭議和分歧,努力打開當事人的法結、心結、情結,通過聽證員獨立、中立、判斷和評議,形成聽證員多數意見,為檢察機關作出審查結論提供有力支撐,或者為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提供第三方助力。

二、刑事申訴公開聽證中常見的具體問題及解決方式

筆者從近3年的公開聽證實踐來看,刑事申訴公開聽證,需要先行厘清如下問題。

(一)理解和把握“較大爭議”

《聽證規定》對何種情形屬于“爭議較大”未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爭議較大”應當聚焦于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件部分,以下爭議應當屬于“爭議較大”的情形:(1)行為性質的爭議。該爭議通常關系到罪與非罪的問題,如故意傷害犯罪與正當防衛。(2)案件關鍵或者重要情節的爭議。如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的認定。(3)主觀故意認定的爭議。如詐騙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4)主體身份的爭議。如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主體身份的爭議。(5)罪名認定的爭議。如常見的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爭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其他涉眾型非法集資類犯罪的爭議。(6)量刑的爭議。如量刑畸輕、偏輕、適當、偏重、畸重的爭議等。(7)法律適用的爭議。如自首、立功的認定等。(8)證據采信的爭議。如證據是否應當采信,采信此證據還是彼證據等。(9)鑒定意見的爭議。如人體損傷程度是否構成輕傷,輕傷還是重傷等。

(二)選取聽證員

實踐中,地方檢察院特別是在基層檢察院,能夠選擇的聽證員數量上并不充足。破除這一困境,可以考慮從以下五個渠道入手:(1)建立聽證員庫。這是目前的常規做法。(2)臨時選任。根據案件審查需要,設定選任條件,臨時從社會上公開選任聽證員,一次性使用。(3)加強與律師事務所的合作,參照法律援助相關制度,建立公開聽證法援聽證員制度。(4)從行政機關中選擇部分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需要就專業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特殊案件中的聽證員。具體到個案中,要從聽證目的出發,聚焦爭議焦點,做好個性化選擇[4]。以息訴罷訪為目的的公開聽證,除法律或相關專業人士外,應側重考慮當地有一定聲望、申訴人能夠信服的人員以及能做善做群眾工作的人員如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調解員等,體現為社會(非專業)人士為主、專業人士為輔的組成格局;以支撐結論為目的的公開聽證,應重點考慮聽證員的專業背景在原案事實認定等審查上的優勢和作用,側重選擇法律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聽證員,體現為專業人士為主、社會(非專業)人士為輔的組成格局。

(三)主持人的確定

《聽證規定》第13條明確:“聽證會一般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或者辦案組的主辦檢察官主持。檢察長或者業務機構負責人承辦案件的,應當擔任主持人?!惫P者認為,刑事申訴公開聽證不宜完全照搬照抄前述規定。對于以息訴罷訪為目的的公開聽證,承辦檢察官因其審查作出的結論與申訴人的請求相左,容易引發申訴人的對立情緒,通常不宜作為公開聽證的主持人,可以選擇檢察長或者業務機構負責人作為主持人,也可以選擇檢察機關以外的第三方人員作為主持人。對于以支撐結論為目的的聽證,因為審查結論尚未作出,暫時不存在承辦檢察官與申訴人立場對立問題,承辦檢察官可以作為公開聽證的主持人。

(四)聽證員開展評議時,其他人員不應在場

《聽證規定》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谝韵驴紤],聽證員開展評議時其他人員不應在場,而應當是在獨立空間封閉進行:一是其他人員在場,容易影響聽證員充分、自由地發表意見,特別是聽證員的意見與檢察機關原處理決定不一致的時候,往往會讓聽證員產生顧慮;二是容易使申訴人對聽證員的中立性、獨立性、公正性產生疑慮,甚至懷疑聽證員和承辦人員相互勾連,最終使聽證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

(五)聽證員意見發表的時間

聽證員意見,是聽證員根據事先了解掌握的案件情況,在聽取原案辦案機關和申訴人[5]雙方意見和詢問后,獨立作出的意見,是公開聽證的核心成果。聽證員意見權威如何,實時公開是決定性因素之一。因此,聽證員意見應當全部當場發表,不應有例外。在具體操作上,可以由聽證員代表發表多數意見,也可以先發表多數意見后再由聽證員補充發表異議意見(視需要而定)。

(六)聽證會前案情通報采取的方式

《聽證規定》第15條明確:“聽證員確定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聽證員介紹案件情況、需要聽證的問題和相關法律規定?!钡扇『畏N方式向聽證員介紹案件情況,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過向聽證員抄送案件材料的方式,也有的通過在聽證會前召開案情通報會的方式。一般而言,以息訴息訪為目的的公開聽證會,聽證會前召開案件通報會,與聽證員充分溝通情況、交換意見,有利于聽證員全面了解情況特別是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作出結論的依據,有的放矢地做申訴人的釋法說理工作;以支撐結論為目的的聽證會,聽證會前召開案件通報會,容易使聽證員受到承辦檢察官傾向性意見的影響,使之超脫、獨立地思考、判斷的角色受到削弱甚至喪失,故此類聽證會不宜在會前召開案情通報會。

(七)公開聽證次數的確定

《聽證規定》未規定聽證的次數,但從司法效率、經濟的角度出發,原則上一件刑事申訴案件只應當召開一次公開聽證。下級檢察院已經召開過公開聽證的,上級檢察院不再召開公開聽證,以節約司法資源,維護聽證權威,防止因聽證評議意見不一致引發新的矛盾糾紛。[6]

三、實現公開聽證效果最優化的建議

刑事申訴公開聽證涉及的環節多、參與人員多、中間變量多,需要付出大量艱辛的努力。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力爭實現效果最優化。

(一)選擇好公開聽證的案件

從實踐來看,選擇公開聽證的案件,一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屬于公開聽證范圍。當然,以息訴罷訪為目的的公開聽證,通常不存在案件選擇范圍問題,但也要充分考慮個案具體情況,如因長期非法信訪被判處尋釁滋事罪案件,一般不宜公開聽證。二是申訴人能夠理性、平和地反映和表達訴求。三是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主要聚焦于原案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方面的爭議。

(二)加強與申訴人的充分有效溝通

公開聽證召開前,承辦檢察官必須加強與申訴人的溝通,充分聽取其意見,了解其真實訴求,拉近與申訴人的心理距離。對申訴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夠滿足的盡可能予以滿足。如袁某平刑事申訴公開聽證,袁某平要求讓證人袁某華到聽證會現場作證??紤]到袁某平的要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即使此前缺乏先例,承辦檢察官仍然同意讓袁某華參與并現場提供證言。在與申訴人開展溝通過程中,對有多名申訴人或者申訴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承辦檢察官一定要準確界定申訴方的核心人物,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才能保證公開聽證的效果。

(三)全面吃透原案情況

公開聽證前,承辦檢察官對原案情況一定要全面吃透,精準把握焦點問題和關鍵細節,通過分析發現隱藏在表面訴求之下的申訴人的實質訴求。一是要認真審查申訴材料,精準概括申訴理由,了解爭議所在,確定聽證重點。二是通過調閱原案卷宗,發現和掌握原案處理決定未體現和反映的事實、證據,當面向原案承辦人了解原案辦理過程和相關辦案考慮。必要時還應就案涉專業問題咨詢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三是約見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7],當面聽取他們意見。如袁某平刑事申訴公開聽證,承辦檢察官赴案發地先后聽取了袁某平及其代理律師、被不起訴人劉某強的意見,建議劉某強聘請律師參與公開聽證實現雙方均勢。最后雙方律師在公開聽證會上你來我往、針鋒相對的辯論,為明辨案情和法律適用發揮了重要作用。四是要查明原案的關鍵問題和申訴人糾結的細節問題。如高某某刑事申訴公開聽證,針對高某某提出一名原審被告人孫某曾在電視臺播放的《花季少年走上不歸路》中親口供述殺人是為了練功,要求審查影像資料的訴求,承辦檢察官專門委托江蘇省檢察院到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調取、復制了該記錄片,反復觀看后針對高某某提出的問題一一給予了回應。

(四)提前制定和完善危機處理預案

從實踐看,公開聽證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包括:一是不能如期召開的風險。實踐中當事人突然決定不參加公開聽證,導致公開聽證無法如期召開。如楊某貞刑事申訴公開聽證,申訴人在公開聽證召開前一天突然告知檢察機關,其將不參加公開聽證會。二是被迫中斷的風險。個別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無理糾纏,大哭大鬧且拒不聽從勸解,導致聽證會無法繼續;有的當事人因年老多病或情緒激動誘發疾病,無法繼續參加聽證,等等。三是輿論風險。體現在當事人為謀求案件處理上的優勢,在聽證會前后利用互聯網進行炒作,等等。因此,必須強化風險意識,結合原案情況和申訴人特點,充分考慮公開聽證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事先制定和完善危機處理方案,有針對性地做好應對突發情況的準備,最大可能地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五)平等對待和充分尊重當事人

刑事申訴公開聽證中,對參與聽證的申訴人,一應平等對待,不因當事人在原訴訟程序中的地位而有所區別;二是當事人與案件承辦人都是聽證參與人,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特別是公開聽證前期工作方面,要注意從細節上體現對申訴人的充分尊重。如高某某刑事申訴案,承辦檢察官在收到申訴信的當天即短信回復了高某某,詳細告知其應當補充相關法律文書和申訴程序,并以一句“順頌春祺”作為結束語。第一時間的溫情回復,為最終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確定了良好的開局。

(六)科學運用聽證員意見

聽證員意見是公開聽證的核心成果,必須充分加以運用。一是將聽證員意見充分吸收到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中,加強文書的釋法說理。如袁某平、江某康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后,承辦檢察官均采納了聽證員評議意見,在結果通知書中體現。二是跟進原案當事雙方矛盾化解工作。如馮某國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后,根據聽證員提出的意見,檢察機關及時聯系了文某某(案發當年因證據不足未被追究責任),通過開展思想工作,文某某向馮某國進行了道歉,從而打開了馮某國長達16年的心結、情結。三是認真開展反向審視,及時發現和提出原案和申訴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深入分析產生問題和不足的原因,提出改進執法司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檢察廳主辦檢察官、二級高級檢察官[100726]

[1] 聽證員在公開聽證會上所提的問題,目的也是為了聽取申訴人和原案辦案人員就相關問題所作的解釋和說明。

[2] 前者主要解決法律效果問題,后者主要解決政治和社會效果問題。

[3] 上級檢察院組織召開的公開聽證,還應當包括下級檢察院申訴案件承辦檢察官。

[4] 必要的時候,可以賦予當事人一定限度的聽證員選擇權,但其提供的人選必須符合《聽證規定》中聽證員的條件。

[5] 除申訴人以外,有時候還可能是原案雙方當事人,如被害方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刑事申訴的公開聽證,往往還要求被原案不起訴人參加。

[6] 實踐中,如果上級檢察院認為案件處理確有錯誤可能,通過其他方式難以達到預設目的,確有必要再次召開公開聽證,可以再次召開公開聽證會,但應當慎重考慮。

[7] 如果是不起訴案件中被害方申訴的,還應當聽取原案被不起訴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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