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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運輸環節查獲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的補檢現狀及思考

2023-03-22 03:42楊治冬
河南畜牧獸醫 2023年1期
關鍵詞:監督機構依法豬瘟

楊治冬

(周口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河南 周口 466000)

動物檢疫是《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預防動物疫病傳播的重要環節,貫穿動物飼養、經營、屠宰、運輸和動物產品經營、運輸的全過程。執法部門在運輸環節查獲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來防范傳播動物疫情的風險和減少損失,《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種補救路徑叫補檢,在2021 年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中仍然予以保留。

經過多年發展,我國畜禽養殖水平已有較大提升,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制度已經較為完備,出售和調運動物、動物產品必須依法取得檢疫證明。但是執法部門在檢疫監管過程中仍然會查獲運輸環節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為了避免資源浪費,幫助生產經營者挽回經濟損失,《動物防疫法》允許對動物和具備補檢條件的動物產品實施補檢,這是為預防、控制動物疫病而采取的一種補救措施。

隨著執法機構改革的進行和新《動物防疫法》的修訂,大部分地區檢疫與執法分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執法機構負責《動物防疫法》的執法。執法機構在辦理運輸環節查獲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件中,補檢是處罰的前置條件。執法機構需要委托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補檢并出具結論,但是在目前非洲豬瘟防控形勢下,對運輸環節查獲未經檢疫生豬如何補檢,決定著執法機構下一步的行政處罰。

1 補檢制度的法律依據

1.1 法律層面

動物的補檢要求是《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在2021 年《動物防疫法》修改后予以保留,具體描述為《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規定。這是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依法應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補檢的法律依據。

1.2 部門規章層面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至四十三條對動物、動物產品補檢合格的條件進行了明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后果。

2 有關法律法規

2.1 補檢單位

新《動物防疫法》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對依法應對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補檢,仍要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經過補檢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經檢疫不合格的,按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

2.2 補檢條件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對動物補檢合格的三個條件:畜禽標識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臨床檢查健康、農業農村部規定需要進行實驗室疫病檢測的,檢測結果符合要求。

3 在非洲豬瘟防控形勢下對生豬補檢的現狀

2018 年非洲豬瘟傳入我國以來,對我國的生豬產業造成了巨大的影響,改變了傳統的生豬養殖、流通模式。近年來為加強動物運輸活動防疫管理,降低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農業農村部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政策,比如2021 年以來制定的分區防控,車輛備案,省境間指定通道管理等等,在如此嚴厲的防控形勢下,某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仍然違法違規跨大區調運生豬,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查獲多起運輸環節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案,筆者總結了各地辦理運輸環節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生豬案卷中補檢處理方式。

3.1 一刀切模式

受非洲豬瘟影響,個別地區為有效防控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仍嚴格執行非洲豬瘟剛傳入我國時的防控政策,發現異地依法應當檢疫未經檢疫的生豬,不論是否健康,是否佩戴耳標,全部采取撲殺等無害化處理。

3.2 隔離觀察模式

個別地區在辦理過程中,發現異地的“三無”生豬(無檢疫證明、無耳標、車輛未備案),執法部門上報后,上級部門未按照補檢要求,首先要求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由貨主負責就地就近隔離觀察15 d,在隔離觀察期間,出現生豬發病、死亡或檢出非豬瘟陽性,堅決撲殺。

3.3 常規模式

大部分地區農業農村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對涉及生豬補檢的,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實施。但是在常規模式下,對補檢具體執行情況仍然存在不確定性,比如涉案生豬均未佩戴耳標,或者部分佩戴耳標,但耳標編號顯示不是一個縣(市、區)的,或者無法溯源調查,或者溯源到具體養殖場,養殖場不承認等問題。

4 在非洲豬瘟防控形勢下對生豬補檢存在的問題

4.1 檢疫與執法銜接機制未建立

在執法機構改革后,部分地區動物檢疫工作和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分屬不同的部門負責,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農業農村部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沒有權限對運輸環節查獲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補檢的權利,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受理動物檢疫時,則是先受理后檢疫,如果兩者協同不一致,則執法機構案件則無法進行。

4.2 補檢程序未建立

在非洲豬瘟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對運輸環節查獲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采取補檢措施,其動物防疫風險較大,如何能有效避免補檢對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跨區域傳播風險存在困難,這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補檢制度,設立更為完善的檢疫標準。

4.3 補檢制度不完善

動物檢疫是國家確認的許可類行政行為,《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要求“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補檢也是動物檢疫的一種形式,但實際上補檢是執法部門在辦理行政違法案件中行政處罰前的前置條件,在補檢中沒有貨主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這是否違反有關程序有待考證。

4.4 補檢系統待補充

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工作中,部分地區在電子出證系統中已建立養殖檔案,養殖場(戶)在申報檢疫前,必須首先在電子出證系統中建立養殖檔案,否則系統無法出證。在對運輸環節查獲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采取補檢中,當事人不一定是啟運地的養殖場貨主,在電子出證系統中沒有注冊的情況下,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即使補檢合格,也無法在系統中出具補檢結論。

5 可行性思考

在目前非洲豬瘟防控形勢下,如何在執法實踐中,對運輸環節查獲的未經檢疫的生豬采取補檢,對補檢方式的可操作性存在爭議。筆者提供以下幾點思考:

5.1 完善動物檢疫工作與監督、執法工作協同機制

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溝通協調,消除工作銜接中產生的問題,建立動物檢疫監督執法全程緊密協作機制。

5.2 建立補檢程序,完善補檢制度

根據目前的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防控要求,針對運輸環節未經檢疫生豬的補檢工作,建立補檢程序,完善補檢制度。一是補檢不同于一般的動物檢疫,建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建立比出欄檢疫更為嚴格的補檢程序;二是對補檢生豬開展溯源調查并開展風險評估,作為補檢的前置條件;三是完善補檢制度,補檢不必同正常申報檢疫一致,建議農業執法機構出具委托書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即可受理;四是建立補檢程序,對查獲的依法應對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可以規定留驗、針對法定檢疫對象進行快速檢測、實驗室檢測等相結合的補檢條件;五是完善補檢的電子出證,建立在動物檢疫電子出證模塊單獨設立補檢模塊,開展補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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