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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講堂:老年人應該由誰監護

2023-03-24 19:03牟文潔
老年博覽·上半月 2023年2期
關鍵詞:小平民事行為王女士

牟文潔

·案例一·

稱小姨怠于照顧母親,女兒起訴要求變更監護權被駁回

王老太與丈夫于1982年登記結婚,次年生育女兒小平。2003年,王老太因家庭矛盾搬離家庭住所,到妹妹王女士的家中居住。2014年,經法院確認,王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與丈夫感情破裂,王老太與丈夫于2017年離婚,女兒小平與父親共同生活。2018年,王女士向法院申請,要求指定其為姐姐王老太的監護人。經詢問王老太本人意愿,王老太表示愿意由妹妹王女士監護,最終,法院判決指定王女士為王老太的監護人。

現王老太的女兒小平訴稱,王女士成為監護人后,母親以撿破爛為生,衣著破舊、骯臟,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而母親不僅有退休金,還有殘疾補助款、拆遷補償款、股金收益,自己也會給母親零花錢,母親原本應該過著衣食無憂、開心快樂的生活。小平表示,王女士本人也已年過六旬,患有多種老年病,無法盡到監護母親的責任,而且王女士每次都打著母親的旗號要錢,而自己作為女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和經濟能力贍養和照顧母親,所以訴至法院,要求變更自己為王老太的監護人。

王女士辯稱,她尊重姐姐王老太的意愿,是她們的母親生前將姐姐托付給自己照顧的。外甥女小平所述并非事實。當初王老太從家中搬離,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小平經常責罵她。王老太在自己家生活9年,小平僅來過十余次,連“媽”都沒叫過,總共只給過王老太1000元錢,并未盡到贍養義務?,F在王老太家拆遷了,有了拆遷補償款,所以小平才來爭當監護人。

法官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小平攜兩箱牛奶前往王女士所在社區看望母親。當日,王老太并未接受小平贈送的牛奶,而是將其丟棄在了小區道路上。經法官詢問,王老太明確表示其愿與妹妹王女士共同生活,愿意由妹妹擔任其監護人。妹妹不愿讓其撿拾廢品,但是她自愿以此鍛煉身體;平時她也只是在小區里獨自溜達,出小區時均由妹妹或妹妹的家人陪同。

經走訪詢問,法官得知,王女士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居民均反映,姐妹倆共同生活多年,王女士將姐姐王老太照顧得很好;平時很少見到小平及其家人來看望王老太;王老太撿拾廢品是出于自愿;姐妹倆沒有發生過不睦,也沒有其他不良反饋。

法官認為,監護人如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經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對監護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本案中,王老太自2003年7月起隨王女士生活已近 20年,街坊鄰里及當地居民委員會均反映雙方相處融洽。王老太雖撿拾垃圾,但是系其自發在戶外活動時撿拾,并未受王女士指派。此外,由王老太的當庭陳述可知,其與女兒小平的關系惡化,難以調和。且小平夫妻均為工薪階層,三代9口人共同住在不足100平方米的出租屋內,有兩名幼子需要照顧,一名老人長期臥床,還有王老太的前夫與小平同住,小平并不具備監護王老太的有利條件。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小平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

老人入院無親屬,法院指定其侄外孫女擔任監護人

90歲的胡老太一生未婚未育,為孤寡老人。2021年2月,胡老太突發疾病,次日醫院診斷為急性腦梗死。2月26日,胡老太病情平穩后離開醫院回家休養。同年3月7日,胡老太因腦出血、肺炎等疾病再次住院。3月29日,胡老太被收入ICU,診斷結果為“患者病情危重,意識障礙,昏迷,無自主行為能力”。

因胡老太未婚未育,身邊無其他親屬照顧,也無其他監護人監護,其侄外孫女胡女士遂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認定胡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胡老太的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胡老太未婚,無子女。據胡老太所在居民委員會反映,在之前的多年中,申請人胡女士長期看望并照顧胡老太,兩人相處較好,胡老太生活上的事務也多由胡女士代為辦理?,F胡老太因腦出血、肺炎等疾病住院治療,據現場觀察及醫生介紹,胡老太無法與人交流,對外界刺激沒有反應。為了進一步治療,須確定胡老太的監護人。胡女士愿意擔任胡老太的監護人,胡老太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亦同意胡女士擔任胡老太的監護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在被監護人沒有近親屬的情況下,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可以擔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通過對被監護人所在基層組織和醫療機構的走訪、詢問,可以認定被監護人胡老太因身體狀況不具有完全的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應當依法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鑒于胡老太沒有近親屬,而胡女士長期對胡老太在生活上有所照料,最終,法院判決胡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胡女士為胡老太的監護人。

·案例三·

八旬母親生活難自理,姐弟倆共同擔任監護人

李老太已80歲高齡,生活不能自理。李老太與老伴共生育子女三人。自2019年老伴過世后,李老太便一直與小兒子周先生共同生活,由周先生照顧其生活起居。2021年,經周先生申請,法院確認李老太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F周先生向法院申請擔任李老太的監護人。

庭審中,李老太的大兒子同意弟弟周先生為母親的監護人,大女兒周女士則表示要求擔任共同監護人。

法院認為,李老太經法院生效判決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有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李老太的配偶已經去世,其子女有監護資格,現周先生和周女士均表示要求擔任監護人,無證據證明上述二人存在不宜擔任監護人的情況,故法院指定二人共同擔任李老太的監護人。

司法觀察

所謂監護,是指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確定監護人要遵循兩條原則:一是利益最大原則,即安排的監護人一定要使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則,即在可能的情況下,要看由誰監護能最大程度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對于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監護人,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組織的申請,可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為老年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然后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

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民法典》還增加了意定監護這一新的監護方式,即允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這賦予了當事人更充分的選擇權利。由意定監護人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使孤寡老人多了一重保障。

(摘自《人民法院報》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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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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