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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公平視角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研究
——基于云南省的農戶調研數據

2023-08-12 06:04陳天慶張連剛彭志遠陳建成
農業現代化研究 2023年3期
關鍵詞:核心成員公平信任

陳天慶,張連剛,彭志遠,陳建成

(1. 西南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云南 昆明 650224;2. 北京林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北京 100091)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頒布以來,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形式不斷豐富,行業領域不斷拓展,產業鏈條不斷延伸,帶動引領作用不斷增強[1]。近年來,中央及一些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政策文件,旨在最大程度保障合作社成員權益和提高成員滿意度。然而,部分合作社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互助屬性和公平價值發生偏移,突出表現為普通社員參與和受益不足,內部規章制度缺乏公平規范,導致部分成員滿意度較低。較低的滿意度會對成員持續參與意愿產生負面影響,進而影響合作社高質量發展。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加大對運行規范的農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在此背景下,推進合作社規范建設,促進合作社內部公平,提高合作社成員的滿意度,對實現合作社高質量發展,進而助推中國農業農村現代化和鄉村振興戰略順利實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合作社成員滿意度是衡量合作社運行效果的重要指標[2]?;仡櫤献魃绯蓡T滿意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滿意度的影響因素分析,并從三個方面展開。其一是個人或家庭特征,認為合作社成員的收入、文化程度、對合作社了解程度、家庭勞動力人數、種植規模和社會資本等與滿意度密切相關[3-5]。其二是合作社特征,認為合作社是否由農民大戶發起、是否按股分紅、合作社規模、領導人能力等是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關鍵因素[6-7]。其三是合作社成員心理感知特征,從信任、組織認同、組織承諾等角度出發,分析這些變量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8-10],并提出應提升成員對合作社的信任水平,增強成員對合作社的歸屬感、自豪感、忠誠度和情感承諾,進而提高合作社成員的滿意度。

與此同時,在合作社成員異質性不斷增強的趨勢下,合作社組織公平問題逐漸受到研究者的關注。已有研究表明,提升組織成員公平感可以促進組織功能發揮,而不公平感則會給組織成員產生更多的負面行為[11-12]。合作社是農戶自愿聯合抵御市場風險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本質是“所有者和惠顧者同一”,由《合作社法》可知,合作社由全體成員共同擁有,成員間地位平等。然而,在現實中,成員在合作社中的決策權和話語權卻存在較大差異。隨著部分合作社的資本比重不斷增加,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和決策權逐漸向擁有較多資本的核心成員傾斜,導致部分合作社存在公平缺失問題[13-14]。不僅如此,在成員資源擁有方面的差異也使得合作社成員分配不均,核心成員受益程度顯著高于普通成員[15]。社會比較理論認為,人們會將自己的勞動和所得同過去或他人進行比較,若發現勞動和所得比例不對等,則會產生不公平感,工作積極性也隨之降低。對于普通農戶成員而言,當自身勞動所得之比與擁有較多資本資源的核心成員相比相差較多時,他們可能會表現出抱怨、消極的態度,并做出不利于組織發展的行為[16-17]。

綜上可知,已有文獻為本文開展相關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但仍有改進的空間。第一,鮮有文獻從組織公平視角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展開研究。雖然部分研究注意到組織公平可能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但缺乏系統的理論梳理和定量分析。組織公平作為合作社規范發展的重要因素,深化其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第二,已有研究缺乏對組織公平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關系中影響機制的探討。雖然組織認同、信任等心理特征被證明受到組織公平影響,并能夠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產生促進作用,但少有文獻將其納入組織公平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研究框架,以心理特征作為中介變量的影響機制研究亟待加強。第三,已有研究未能揭示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影響的效果差異。較少有學者從成員異質性的視角分析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影響效果差異,而將不同身份、不同級別合作社成員進行合并研究會影響分析結果的可靠性,針對合作社成員異質性的分析尚需進一步加強。因此,本文基于2021年云南省6個縣(市、區)490份合作社成員樣本數據,分析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運用Oprobit模型進行基準回歸,通過2SLS模型、替換核心解釋變量等方法進行穩健性檢驗,借鑒中介效應模型分析方法,引入組織認同和信任作為中介變量,探索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機制,分析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是否存在異質性。探索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影響的作用機制及差異性,有利于豐富合作社滿意度理論和實證研究,拓寬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研究視域,為進一步提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提供重要的實踐參考價值,并為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提供經驗借鑒和政策啟示。

1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1.1 組織公平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

合作社的本質規定體現了成員對公平的追求。然而,當前部分合作社欠規范,“精英俘獲”“大農吃小農”等問題頻出,這直接影響合作社普通成員的收益和其他權益。因此,研究合作社的組織公平具有重要意義。組織公平在學界并未形成普遍共識,但多指成員關于組織對待他們是否公平的知覺[18],同時也包含組織制度或程序等是否公平的客觀狀態[19]。組織公平具有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兩個最基本的維度,它能夠作用于成員的態度與行為。

分配公平是指組織成員的勞動付出與收獲的對等性,成員據此判斷分配所得是否公平。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制度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也是合作社產權、治理機制等的體現[20]。合作社對內并不盈利,但如何在成員間合理分配剩余收益,將影響合作社的公平與效率。社會交換理論認為,人們總是傾向于在社會交往過程中爭取自身最大收益,個體在與組織交往過程中會追求更高的報酬。若合作社缺失分配公平,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積極性會受到打擊,并進一步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和“搭便車”心理,不利于合作社發展。同時,分配不公引起的收入差距擴大,會使低收入成員難以維系人際交往過程中的互惠關系,導致合作社的社會網絡等社會資本逐漸流失?;セ蓐P系的變弱與社會網絡的變小,都會使得技術、信息等無法在成員間有效共享,成員收入降低,成員滿意度也可能隨之降低。

程序公平是指在組織管理過程中,成員根據主觀感受判斷組織決策和實施過程是否公平。合作社要實現程序公平,不僅需要制定平等的決策制度,還需要合作社在決策實施過程中開放和透明。合作社的民主制度是程序公平的保障。合作社章程規定,合作社重要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度。若合作社程序公平能夠得到保障,成員受到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就能夠得到滿足,成員參與合作社決策的積極性也得到提升,進而可以提高決策的公正性。然而,當前合作社成員異化趨勢明顯,合作社的絕對話語權由關鍵生產要素的擁有者掌握[21]。不僅如此,不少合作社還未按照法律和章程要求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即使召開也是由少數核心成員決策,這進一步模糊了合作社民主的性質。在成員的決策權和利益受到侵占的情形下,合作社內部規章制度將得不到成員的遵守,并失去規范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由此以來,成員對合作社的信任逐漸下降,滿意度不斷降低。此外,合作社程序公平缺失,還會導致擁有絕對話語權的成員通過“精英俘獲”等行為壟斷政府資源分配,普通成員由此產生消極情緒,對合作社的滿意度也隨之降低?;谝陨戏治?,本文認為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具有正向促進作用。

1.2 組織認同的中介作用

組織認同作為一種成員與組織具有一致性的知覺,既體現成員對組織的契約和責任感,又反映成員對組織的歸屬與依賴[22]。組織認同理論認為,在與他人的比較過程中,具有高公平感的個體更可能與組織目標和價值觀保持一致,更愿意以組織成員的身份進行自我定義。在組織認同理論的基礎上,有學者提出群體卷入模型。該模型認為,成員在參與合作社事務時,如果受到公平對待就會對組織產生更強的心理認同,進而做出對組織有利的行為[23]。小農戶作為“理性人”,加入合作社的根本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若合作社公平缺失,成員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民主訴求得不到滿足,將會極大削弱合作社成員的組織認同感,進而導致成員退出合作社。相反,成員在合作社內橫向比較與在合作社外縱向比較過程中越感受到公平,越會認可自己成員身份。同時,成員對合作社組織認同的增強也有助于提升內部合作意愿,采取與合作社目標一致的行為,進而降低成員與組織間的交易成本,成員滿意度也會隨之提升?;谝陨戏治?,本文認為組織公平會通過增強組織認同來提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

1.3 信任的中介作用

合作社組織公平有利于增強成員信任。信任既是合作社產生的前提,又是合作社得以延續和發展的重要條件。合作社作為一種具有鄉村共同體作用的農民合作組織[24],如果缺少成員的組織信任,將會極大地限制其作用發揮。對于成員來說,合作社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是否恪守交易公平原則對其信任產生重要影響[25-26]。合作社產權制度越傾向于公平,成員對合作社信任水平越高[27]。若合作社缺失分配公平,成員收益得不到保障,會使成員產生“搭便車”的心理,從而對合作社產生信任危機[28]。此外,成員能夠平等地參與合作社管理,有利于促使信息公開透明和節約監督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成員信任水平[29-30],信任可以提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信任的提升一方面能夠帶動成員積極參與合作社事務,加強成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合作社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增加合作社成員收入,從而可以提升成員滿意度[31]?;谝陨戏治?,本文認為組織公平會通過增強信任來提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

2 研究方法

2.1 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來源于2021年5—6月云南省6個縣(市、區)實地調研數據。之所以選擇云南省作為樣本調查地,原因在于,一方面云南省是典型的農業大省,省內合作社數量較多,研究云南省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另一方面,《云南省“十四五”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發展規劃(2021—2025年)》指出,云南省合作社發展與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等戰略目標要求仍有較大差距,主要存在“綜合實力弱”“制度管理松”“利益聯結散”等問題,易導致合作社內部公平缺失。因此,研究云南省合作社組織公平對成員滿意度的影響具有典型性,能夠為其他地區合作社規范發展提供借鑒。

調研采用兩階段抽樣方法:第一階段,采用隨機抽樣方法確定樣本選擇區域,抽取了華寧縣、蒙自市、祥云縣、通??h、騰沖市和隆陽區6個縣(市、區)作為調查區域。同時,為增強樣本有效性,課題組只對調查區域內實際運行的合作社進行調查。第二階段,運用分層抽樣,根據每個縣(市、區)合作社的發展情況隨機抽取1~5個合作社,并在每個合作社隨機抽取一定數量農戶進行問卷調查。由于調查涉及公平、信任和滿意度等內容,本研究要求調查員采取一對一的方式調查。此次調查共發放問卷507份,剔除數據缺失較多和回答有明顯問題的問卷后,得到有效問卷490份,問卷回收有效率為96.6%??傮w上看,本次調研覆蓋區域較廣、調查方式較為合理、涉及對象較全面、調查內容較為詳實,保證了數據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可比性,具有較為可靠的信度和效度。

2.2 變量選擇

1)被解釋變量。本文的被解釋變量為成員滿意度,指的是成員對加入合作社后生活和生產狀態的主觀感受。成員滿意度是合作社發展質量的直接反映,借鑒已有研究[4],選取“您對您所在的合作社滿意嗎”問題測度合作社成員滿意度,選項1~5分別為非常不滿意、比較不滿意、一般、比較滿意和非常滿意。

2)核心解釋變量。本文的核心解釋變量為組織公平。合作社法可以作為衡量合作社內部公平的重要標準和依據。借鑒學者開發的組織公平量表[11],結合合作社法的相關規定和合作社的實際情況,最終選擇7個題項進行測度,并使用五級量表進行賦值打分。同時,針對7個題項進行KMO值和Bartlett球形檢驗,并進行因子分析。結果顯示,KMO檢驗的值為0.911,Bartlett球形檢驗統計量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表明適合進行因子分析。其次,對7個題項提取主成分,得到2個大于1的特征值,分別為1.113和1.105,表明可以聚合成2個因子。根據主成分矩陣結果,“合作社是否按照交易量分配收益”“根據交易量獲得的收益是否合理”“同他人相比,您獲得的收益是否公平”在因子1上負載最高,因此將因子1命名為“分配公平”,“是否平等參與合作社決策”“是否定期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合作社決策是否代表大多數成員意愿”“能否自由退社”在因子2上負載最高,因此將因子2命名為“程序公平”。最后,運用Stata17.0軟件得出2個因子在每個樣本上的得分,并將得分與因子權重相乘后求和,得到合作社成員組織公平指數。

3)中介變量。為了探析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影響的作用機制,本文選取組織認同和信任作為中介變量。通過上文分析,組織認同和信任是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重要因素。因此,借鑒相關研究[9],并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使用“是否喜歡所在的合作社”“作為合作社成員是否感到自豪”“是否關心合作社未來發展”3個題項測度組織認同變量,并驗證該變量是否顯著發揮中介作用。同時,借鑒廖媛紅[8]的研究,使用“您對合作社領導的信任程度”“您對合作社其他成員的信任程度”“您對合作社組織的信任程度”3個問題測量信任變量,所有題項均使用五級量表進行賦值打分。

4)控制變量。本文從合作社成員戶主特征、家庭特征、村莊特征和合作社特征等選取了控制變量。本文引入性別、年齡、文化水平、社齡、合作社了解程度、是否為核心成員、是否為示范社成員等測度戶主特征。引入勞動力人數、耕地面積測度家庭特征。引入合作社數量測度村莊特征。引入合作社成立年限測度合作社特征。另外,為探討合作社級別以及成員異質性對成員滿意度影響的差異性,本文利用是否為示范社成員、是否為核心成員兩個控制變量進行異質性檢驗。

5)工具變量。本文選取農戶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作為工具變量。雖然本文控制了可能對因變量產生影響的相關變量,但仍可能存在由于自選擇性偏差、遺漏變量和反向因果等產生的內生性問題。因此,本文選取工具變量處理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根據選取標準,工具變量需要對解釋變量組織公平產生影響,而對因變量成員滿意度不產生影響。具體來說,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高的農戶,越關注合作社的分配公平情況,也更積極參與合作社決策,從而更易發現分配和決策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因此,從理論上講,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對組織公平具有顯著影響。同時,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對成員滿意度并沒有直接影響。綜合考慮,本文初步選擇“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作為模型內生性處理的工具變量。當然,該工具變量是否是有效,還有待進一步檢驗。

上述變量的具體含義、賦值信息與描述性統計見表1。

表1 變量定義與描述性統計Table 1 Variable definition and descriptive statistics

2.3 模型設定

被解釋變量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為多元有序變量,適合選擇Ordered Probit模型進行估計,基準模型為:

式中:Si為被解釋變量,表示合作社成員滿意度;Ji為關鍵解釋變量,表示組織公平;Xi表示影響滿意度的控制變量,包括戶主特征、家庭特征、村莊特征和合作社特征;β0為常數項;β1、β2表示待估系數;ε1i為隨機誤差項。

為檢驗組織公平是否通過組織認同和信任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本文借鑒溫忠麟和葉寶娟[32]的研究,進一步分別以組織認同和信任作為中介變量,構建中介效應模型為:

式中:Mi為中介變量;γ0、γ3為常數項;γ1、γ2、γ4、γ5、γ6為待估系數;ε2i、ε3i為隨機誤差項。

3 結果與分析

3.1 合作社成員滿意度表征分析

從統計結果來看,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均值為3.147(表1),整體處于中等水平,仍具有較大提升空間??倶颖局姓J為比較滿意與非常滿意的合作社成員占比35.51%(表2)。從成員身份角度展開,核心成員的樣本為96戶,其中感到比較滿意和非常滿意的農戶數量合計占比66.66%;非核心成員的樣本為394戶,其中感到比較滿意和非常滿意的農戶數量合計占比27.91%??煽闯龊诵某蓡T感到滿意的比例高于非核心成員,這與馬丁丑等[33]的研究結果一致??赡艿脑蚴?,隨著合作社資本比重不斷增加,成員異質性逐漸增強,利益不斷向擁有決策權和話語權的核心成員傾斜,導致非核心成員的利益受損。此外,普通成員對合作社運營管理關注和重視不夠、參與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監督,合作社盈余也不斷被核心成員侵蝕。因此,非核心成員滿意度低于核心成員。從合作社級別角度展開,示范社成員的樣本為127戶,其中感到比較滿意和非常滿意的農戶數量合計占比55.91%;非示范社成員的樣本為363戶,其中感到比較滿意和非常滿意的農戶數量合計占比28.38%??煽闯鍪痉渡绯蓡T感到滿意的比例高于非示范社成員??赡艿脑蚴?,示范社運行相對規范,內部制度也獲得了農戶的普遍認同,組織凝聚力較強[34-35]。然而,非示范社服務能力較弱,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機制不健全,成員間缺乏溝通和信任,易產生“搭便車”行為,從而示范社成員滿意度高于非示范社成員滿意度。

表2 合作社成員滿意度表征分析Table 2 Analysis of cooperative members’ satisfaction

3.2 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分析

本文利用Stata17.0對模型采用逐步回歸法進行估計,即先引入組織公平變量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進行估計,隨后加入控制變量估計?;貧w結果顯示,在不添加控制變量的情況下,組織公平的估計系數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表3),表明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加入控制變量,結果依然穩定。一方面,組織公平高的合作社往往具有較為公平且受到成員普遍認同的分配制度,成員在與合作社交易過程中能夠獲得合理的收入。同時,組織公平高的合作社民主制度可能更加規范,成員可以依規參與合作社民主決策,以爭取自身最大利益,因而通常具有更高的滿意度。另一方面,組織公平高的合作社成員通常對合作社具有較高的歸屬感與認同感,更可能與合作社保持一致的目標和行為,從而對合作社領導和其他成員信任程度提高,有利于增強合作社成員間的交流與合作,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合作社成員滿意度。

表3 基準模型估計結果Table 3 Benchmark model estimation results

3.3 內生性與穩健性檢驗分析

1)工具變量法。本文使用工具變量法解決模型可能存在的內生性問題。前已述及,本文初步考慮選擇“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作為工具變量。為驗證與“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變量是否會對合作社成員的滿意度產生影響,本文嘗試尋找工具變量影響被解釋變量的潛在路徑,使用“農戶對合作社的信任水平”驗證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是否可能通過提升合作社成員信任,進而提升成員的滿意度。結果表明,“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對農戶對合作社信任水平的影響系數值為正,但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表4)。這表明“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不會通過提升成員信任而提升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因此,上述結果表明,工具變量滿足選取的前提假設條件。

表4 工具變量有效性檢驗結果Table 4 Instrumental variable validity test results

本文使用2SLS模型進行估計,同時加入了控制變量以盡可能減少遺漏變量帶來的估計偏差。工具變量法的回歸估計結果顯示第一階段工具變量的估計系數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且F值大于10(表5),說明不存在弱工具變量的問題。第二階段回歸結果顯示,組織公平變量仍在1%的統計水平下正向顯著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由此證實,“與合作社交易收入占比”是有效的工具變量,在進一步緩解其他潛在內生性問題后,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促進作用依然成立。

表5 內生性檢驗結果Table 5 Endogeneity test results

2)更換變量法。本文采用表征變量替換核心解釋變量的方法,對前文的實證分析結果進行穩健性檢驗。具體而言,將公平感知作為表征變量,即受訪者對于“您認為合作社內部分配是否公平”“您認為合作社內部民主參與是否公平”問題的回答,并使用里克特五級量表進行賦值打分并求均值,以此替換核心解釋變量組織公平?;貧w結果顯示,在不添加控制變量的情況下,公平感知的估計系數在1%的統計水平上顯著為正(表6),表明公平感知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在引入了控制變量后,估計結果與前文一致。因此,公平感知作為替換變量后上述研究結論仍然成立,進一步證明了研究結論具有穩健性。

表6 替換核心解釋變量后的估計結果Table 6 Estimated results after replacing the core explanatory variables

3.4 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機制分析

進一步分析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機制。由于成員滿意度為有序變量,使用Ordered Probit模型進行回歸,故無常數項。

從組織認同作為中介變量的回歸結果可知,組織公平對組織認同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表明合作社組織越公平,成員的組織認同就越強(表7)。在加入組織認同變量后,組織公平與組織認同變量均顯著。這表明,在控制了組織公平等變量的影響后,組織認同對成員滿意度仍然具有顯著影響作用。同時,通過Bootstrap法[32]得出,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的置信區間分別為0.029~0.199和0.071~0.154,均不包含0,這進一步驗證了組織認同變量的中介效應存在。組織公平能夠增強合作社成員的組織認同,提升成員的歸屬感、忠誠度和自豪感,促使成員與合作社采取目標一致的行為,以獲取自身最大利益,進而不斷提升成員滿意度。

表7 組織認同、信任的中介效應檢驗結果Table 7 Mediating effect test results of organizational identity and trust

從信任作為中介變量的回歸結果可知,組織公平對信任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這表明合作社組織越公平,成員的信任水平越高。在加入信任變量后,組織公平與信任變量均顯著。這表明,在控制了組織公平等變量的影響后,信任對成員滿意度仍然具有顯著影響作用。同時,通過Bootstrap法得出,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的置信區間分別為0.065~0.142和0.031~0.261,均不包含0,進一步驗證了信任變量的中介效應存在。組織公平能夠提升合作社成員的信任水平,成員對合作社的信任能夠帶動成員積極參與合作社事務,減少合作社內部的信息不對稱,降低合作社交易成本。同時,成員間相互信任也可以加強成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加合作社成員收入,從而提升成員滿意度。

3.5 成員身份和合作社級別的異質性分析

當前合作社成員異質性趨勢日益明顯,話語權和決策權逐漸向核心成員傾斜,合作社內部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組織公平對不同身份成員滿意度的影響呈現差異性。同時,中國合作社的發展質量參差不齊。示范社經營規模普遍較大,服務能力較強,運行相對規范[36]。然而,多數非示范社難以向農民提供全方位服務與指導,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缺乏信任,成員參與度低,民主治理能力較為薄弱。此外,非示范社成員更容易出現“搭便車”行為。因此,本文按照是否為核心成員、是否為示范社成員對樣本進行分組回歸,以檢驗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影響的組間差異。

異質性分析結果表明,組織公平對非核心成員滿意度的影響在1%的統計水平下正向顯著,而對核心成員滿意度的影響未通過顯著性檢驗(表8),表明組織公平能有效提升合作社非核心成員的滿意度??赡艿脑蚴?,核心成員是資金、社會資本和技術等關鍵生產要素的擁有者,在合作社中擁有占主導地位的決策權,使得合作社分配、民主和管理等制度的制定更傾向于滿足核心成員的利益。因此,對于組織既得利益者的核心成員而言,既有已經傾向于核心成員的制度規則對其滿意度的影響效果有限。然而,非核心成員作為合作社相對弱勢的群體,較難爭取到利于自身的分配權和決策權,非核心成員的權利和權益容易受到侵占,滿意度也隨之降低。因此,組織公平對合作社非核心成員的滿意度更具顯著影響。

表8 異質性檢驗結果Table 8 Heterogeneity test results

組織公平在1%的統計水平下正向顯著影響非示范社成員的滿意度,在10%的統計水平下正向顯著影響示范社成員的滿意度(表8),這表明相較于示范社成員,組織公平對非示范社成員滿意度更具顯著影響??赡艿脑蚴?,示范社運行較為規范,其制定的民主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更容易受到成員的普遍認可和接受,成員組織認同度較高。另外,示范社成員間信任程度高,組織凝聚力較強,合作社內部組織公平差異較小,因而對成員滿意度的影響也相對較小。然而,非示范社一般尚未形成規范和完善的規章制度,管理較為混亂,非示范社成員更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同時,非示范社成員缺少話語權與決策權,缺乏有效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導致成員對合作社認同度較低,對合作社其他成員缺乏信任。因此,組織公平對非示范社成員的滿意度更具顯著影響。

4 結論與政策建議

4.1 結論

研究表明,合作社成員整體滿意度不高,仍有較大提升空間。不同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存在較大差異,核心成員感到滿意的比例高于非核心成員,示范社成員感到滿意的比例高于非示范社成員。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分配公平和程序公平是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兩個重要因素。

進一步的作用機制分析表明,高組織公平能夠增強合作社成員的組織認同和信任水平,促使成員做出與組織目標一致的行為,加強成員間的交流與溝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成員收入,進而提升成員滿意度。此外,對不同合作社成員分組分析顯示,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在成員身份與合作社級別間存在差異,組織公平對非核心成員和非示范社成員的滿意度更具顯著影響。

本文從組織公平視角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進行研究,揭示了組織公平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影響機理,并探討了組織公平對不同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影響的異質性,有助于提升相關研究者對合作社成員滿意度的理解程度,豐富合作社滿意度研究,為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提供經驗借鑒和政策啟示。

4.2 政策建議

1)應從制度建設完善和鼓勵成員參與等方面入手,切實維護合作社組織公平。一方面,合作社要從制度入手,不斷健全和完善自身的分配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內部規章制度。監督落實按交易量盈余返還,堅持利益分配公開透明,限制核心成員的不合理收益權,切實保障普通成員合法收益。保障“一人一票”和成員自由退出制度,約束股份和外來資本等在合作社民主決策中的作用,切實增強非核心成員決策權與話語權。另一方面,鼓勵成員積極參與合作社事務,注重挖掘合作社的教育與培訓功能,不斷提升合作社成員的公平理念和公平意識。通過引導成員學習合作社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提升成員民主參與能力,保障合作社民主控制,切實維護合作社組織公平。

2)應從規范自身發展和加強成員溝通等方面入手,進一步提升合作社成員的組織認同感和組織信任水平。當前,中國合作社普遍存在成員組織認同感較低、組織信任水平不高等問題,嚴重影響合作社成員滿意度和合作社自身的高質量發展。為了提升合作社成員的組織認同感和組織信任水平,一方面,要注重提高合作社發展質量,構建切實可行的清理和淘汰機制,全面嚴肅清理“空殼合作社”“掛牌合作社”等不規范的合作社,切實保障合作社成員利益和權利,增強成員組織認同感。另一方面,合作社管理者要加強與成員的交流溝通,認真聽取成員的建議和訴求,進一步提升成員對管理者的信任水平。此外,合作社還可以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文化活動,促進成員間的交流與溝通,形成良好的合作社文化以增強組織凝聚力。

3)加強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增強示范帶動能力。示范社既是現代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和農業轉型升級的有效載體,又是成員高滿意度合作社的主要載體。應充分總結示范社的成功經驗,加大對示范社成功經驗的宣傳推廣。加大對示范社的政策支持力度,增強示范社可持續發展能力,帶動與提升合作社整體發展水平,以此助推鄉村振興戰略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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