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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指南

2023-08-25 11:29
關鍵詞:工作指南領跑者特色產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以下簡稱“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根據《河北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行動方案》(冀政辦字〔2022〕99號)、《河北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現代化場景行動方案(2023-2027)》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條 “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旨在聚焦縣域特色產業集群,以創新驅動為引領,以企業上市為導向,以優化生態為支撐,大力培育一批創新卓越“領跑者”企業,構建“領跑者”企業引領帶動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高質量發展的現代化場景。

第三條 本工作指南中“領跑者”企業主要是指縣域特色產業集群內創新能力強、發展潛力大、質量效益優、有上市意愿,具有引領、示范、帶動作用的優質中小企業。

第四條 按照企業申報、入庫培育、擇優認定的程序,開展培育工作。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統籌組織全省“領跑者”企業的培育服務和認定管理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領跑者”企業原則上每年申報認定一次、每三年組織復核一次,具體要求按照申報(復核)通知執行。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領跑者”企業入庫培育應同時具備以下

條件:

1.在河北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符合國家和省產業發展方向和相關行業政策,已納入全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統計范圍。

2.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成長性,注重質量管理提升,產品質量優良,主導產品市場占有率在省內同行業中處于領先。

3.具有持續創新能力,注重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市場營銷、內部管理等方面不斷創新提升。

4.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他重大問題行為。

5.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較強的社會影響力。

第七條 “領跑者”企業申報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條件(三項均為必備條件)

1.經市級(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定,已納入“領跑者”企業培育庫。

2.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企業研發投入占比原則上達到3.5%以上(鋼鐵、建材、輕工、紡織、食品、化工等傳統行業可放寬到3%)。

3.資源整合能力較為突出,在所屬集群內產業鏈上下游合作企業原則上不少于3家。

(二)專項條件(符合某一項條件即可)

1.資本助力發展。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管理規范、具有較高品牌價值和較大市場影響力,已經在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或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進入上市輔導期的企業;依托產業鏈開展橫向、縱向企業并購重組,成功實現重組并將主營業務落在河北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內,注冊成立的新法人主體公司。

2.科技創新發展。在技術研究開發創新、推廣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等過程中作出較大貢獻,擁有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的企業;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河北省專利獎的企業;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企業;被認定為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

3.專精特新發展。長期專注并深耕于產業鏈某一環節或某一產品領域,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質量精良,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國內外同類產品領先水平,被認定為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或者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4.綠色低碳發展。具備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進入省級及以上綠色制造名單企業或者被認定為國家級“能效領跑者”企業、“水效領跑者”企業。

5.質量品牌發展。專注品牌建設,實施質量發展戰略,主持或者參與(前5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制修訂的企業或者被認定為企業標準“領跑者”;承擔國家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任務的企業或者被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擁有國家級質量標準實驗室、國家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的企業;獲得中國商標金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全國質量標桿、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企業。

6.智能制造發展。圍繞車間、工廠、供應鏈構建智能制造系統,開展多場景、全鏈條、多層次應用示范,入選省級及以上基于“機器人化”的智能制造和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重點項目的企業;被認定為省級及以上工業互聯網標桿工廠、5G全連接工廠標桿示范、“小燈塔”企業;入選國家級智能制造工廠和優秀場景試點示范項目的企業。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領跑者”企業申報認定工作,由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有序推進。

(一)縣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企業在河北省工業企業服務平臺上填報信息并進行審查,對企業報送的紙質申報材料進行復印件與原件核對,比對一致后出具相關證明。

(二)市級(含定州、辛集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確定入庫培育企業,篩選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三)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定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發文公布“領跑者”企業名單并授牌。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條 “領跑者”企業同等條件下依法依規優先推薦享受國家、省相關專項資金扶持政策及優惠政策,優先納入省級上市企業后備庫,優先納入產業鏈、供應鏈“白名單”,優先納入生態環境監管正面清單,優先納入市縣領導包聯幫扶,解決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于現行政策不能滿足企業需求的,提請省民營經濟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第十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金融機構為“領跑者”企業依法依規開發“定制版”專屬金融產品,組織專業服務團隊提供“一企一策”綜合金融服務。組織頭部券商和金融服務機構為有上市意愿的企業,開展一對一上市輔導,依法依規協調解決上市過程中存在問題,助推企業上市。

第十一條 將全省縣域特色產業集群“領跑者”企業培育工作納入工會主題勞動競賽活動,努力為市、縣(市、區)“領跑者”企業培育先進單位爭創“河北省五一勞動獎狀”和“全國五一勞動獎狀”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在產業促進、產業空間、工業投資、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質量標準、金融服務、土地和人才保障等領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予以優先支持。加強對“領跑者”企業和產品的宣傳報道,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加強交流和經驗推廣,樹立先進典型。

第五章 ?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領跑者”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領跑者”企業和入庫培育企業應于每

季度結束后10日內,更新上季度主要數據和相關

信息。

第十四條 “領跑者”企業和入庫培育企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撤銷其稱號和入庫培育資格,不再享受有關支持措施。

(一)季度末超過30天未在河北工業企業服務平臺上提交相關數據信息,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內部提醒、納入觀察名單后,下一季度仍未更新數據信息的企業。

(二)在申報材料和日常監測中存在弄虛作假、上報虛假數據信息行為的企業。

(三)有效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稅漏稅、違法違規、嚴重失信和其他重大問題的企業。

(四)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后,一個月內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的企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工作指南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解釋。

第十六條 本工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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