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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中科技名詞規范使用問題淺析

2023-09-28 16:49胡佩
出版參考 2023年8期
關鍵詞:規范化

胡佩

摘 要:科技名詞的規范使用對于科技類圖書的高質量出版和高水平呈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首先對科技名詞及其規范化工作加以概述,然后就圖書中科技名詞應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析,指出編輯的“左”“右”為難之處,最后就編輯如何“內”“外”兼修、做好科技名詞把關者提出若干建議。

關鍵詞:科技名詞 規范化 術語在線

一、科技名詞及其規范使用概述

科技名詞,即科技術語,是表述科學與技術概念的專用性語言文字。它伴隨科技發展而產生,是科學研究中描述概念的語言符號;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家相關部門對在形成的概念進行明確定義,予以規范的名稱,并公布和推廣使用,以便于科技研究、交流和發展??萍济~是科學知識的語言結晶,反映科學研究的成果,是某學科中的專門用語,具有語言文字和科學技術雙重屬性,是科技信息交流與知識傳播的載體??萍济~的使用范圍有限,一般為某一領域內的一種通用語言,是比較特殊的、專業性很強的詞語,比如電化學領域的“循環伏安法”“電化學阻抗”“電解池”等,以及我們所常聽說的“雷達”“激光”“概率”等。

科技日新月異,新科技名詞不斷產生,并且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知識傳播的速度和范圍均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萍济~的規范化和標準化,對于科學知識傳播、新理論建立、新學科開拓、科技成果推廣、書刊編輯出版、文獻存儲檢索、人類信息資源共享[1],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萍济~的規范化和標準化,極大地影響知識積累和完善、學術交流與合作、學科建設和發展以及科學教育及出版等。從某種程度上說,科技名詞的統一和規范化標志著一個國家科技發展的水平[2],對于服務科技創新、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傳承文化具有重要作用。

科技名詞的規范化工作在我國已有超過100年的歷史。早在1909年,清政府就成立了科學名詞編訂館;1919年,中國科學社成立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1950年,學術名詞統一工作委員會成立;1985年,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名詞委”)由國務院批準成立。[3]名詞委作為代表國家授權審定公布名詞的權威機構,已經做了許多名詞規范工作,2016年推出了術語檢索平臺“術語在線”(termonline.cn),并對其不斷優化升級。術語在線是一個術語知識公共服務平臺,集數據中心、應用中心、服務中心于一體,為推廣普及規范術語、推進我國學術話語體系建設注入了新動能。

具體到出版行業,國家相關制度明確科技名詞規范化的重要性。1987年,國務院明確批示“經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名詞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并規定各編輯出版單位應使用公布的名詞。2005年實施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的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計算方法”中明確規定,“使用科技術語不符合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規范詞的,每處計1個差錯;同一差錯多次出現,每面只計1個差錯,同一錯誤全書最多計3個差錯”,正式將科技名詞(術語)的規范使用納入圖書質檢范圍。2015年1月29日,《學術出版規范 科學技術名詞》(CYIT119-2015)發布并實施,對中文出版物中科技名詞使用的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和異名使用要求以行業標準的形式做了細致規定,并于今年6月16日以行業標準《圖書編校質量差錯判定和計算方法》(CYIT266-2023)的形式發布。該標準明確科技名詞差錯類型——“工具書、教材教輔、科技圖書,使用科技術語不符合國家有關機構審定公布的規范詞”,每處計1個差錯。由此可見國家對科技名詞規范化的重視程度。2016年試行的《圖書編校質量差錯判定細則計錯表》在“D類:專有名詞、名詞術語使用差錯”中對科技名詞(術語)做了同樣規定。

出版物中的科技名詞使用是否規范、科學內容表述是否準確,直接影響出版物的內容質量甚至學術水平。規范使用科技名詞也是出版質量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可作為出版社專業化水平的一個衡量標準。

二、圖書中科技名詞使用常見問題舉例及原因探析

盡管大量的規范科技名詞已經得到正式公布,并且出版業圖書編校質量檢查明確將科技名詞的不規范使用納入計錯范圍,但出版物中規范使用科技名詞的情況不盡如人意。

(一)常見問題舉例

圖書中科技名詞方面的編校差錯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不符合語言文字相關規范的,一類是不符合科技名詞相關規范的。前者即常規的語言文字類差錯,包括同音字、近音字、形近字,繁體字、異體字,錯別字,音譯詞等字詞錯用,以及混淆使用、缺字多字等。后者指科技名詞表述或內容方面的差錯,包括使用曾稱或俗稱、未根據學科選用、隨意加減字、隨意簡化、概念不準確、前后不一致(與又稱、簡稱或字母詞混用)、對應英文不準確、前后不一致、中英夾雜、字母詞使用不當等。具體細分及舉例(大部分案例來源于筆者平時工作)如表1所示。

其中,對于字母詞(即字母縮寫)的規范使用,國家在法律層面即有規定:2001年1月1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010年11月23日《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在漢語出版物中,禁止出現隨意夾帶使用英文單詞或字母縮寫等外國語言文字……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要按有關規定翻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比欢诰幮嵺`中或在已出版圖書中,字母詞不規范應用的情況仍大量存在。如一些書大量使用字母詞(除已定名的科技名詞簡稱,還包括作者自定義的各類專業表述的簡稱),或出現不括注中文名稱的情況,或中文名稱和字母詞交叉使用,甚至同一概念前后出現不一致的中文名稱,經常會使讀者特別是初學者或非相關領域讀者產生閱讀障礙,不利于科技概念傳播和普及。

(二)編輯的“左”“右”為難

在出版行業,科技名詞的規范使用,需要名詞權威(名詞委專家學者)、名詞使用者(作者)和名詞把關者(編輯)三方各司其職及有效溝通,最終通過圖書或報刊等載體呈現在讀者(名詞接收者)面前并影響讀者,這一相互關系如圖1所示科技名詞規范化鏈條。名詞委專家學者更關注科技名詞使用的規范和正確,并試圖約束或控制科技名詞得到正確規范使用,但往往權威性有余,而審核過程中細致性和及時性不足。作為名詞使用者甚至創造者,作者往往不了解各種規范,而是注重實際使用中的簡單和方便。編輯則既要研究和落實名詞權威的使用規范,也要理解和辨析名詞使用者所用科技名詞的具體內容,是銜接二者的橋梁。筆者在工作實踐中發現,名詞委工作細致性不足、名詞使用者用詞規范性不足,是圖書審校中遇到的兩方面外部突出問題。

圖 1 科技名詞規范化鏈條

讓編輯感到為難的一方面是代表名詞委的術語在線。出版行政部門規定應使用名詞委審定、公布的規范科技名詞,對于科技編輯來說,術語在線具有和《現代漢語詞典》一樣的權威性,無論編輯校對還是審讀質檢,術語在線都是依據和標準。但在實踐中,編輯有時候對專業名詞的敏銳性不夠,可能會將科技名詞當做普通詞語一樣,更別提規范和前后一致地使用了。已審定的名詞在不同學科甚至同一學科內存在不統一的現象。比如robustness,在計算機等領域叫“穩健性”,在測繪領域叫“抗差性”,其他領域較常見的還有音譯或直譯的“魯棒性”“強壯性”“耐用性”“堅韌性”等,均為術語在線給出的規范用法。此外,也存在術語在線與標準文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通用詞典(《現代漢語詞典》《辭?!贰吨袊蟀倏迫珪返龋┍硎霾灰恢碌那闆r,比如術語在線中收錄的“砂壤土”,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為“沙壤土”。這些難免給編輯工作帶來困惑。此外,隨著科技的發展、學科的進步,新概念、新名詞不斷產生,已有科技名詞的含義也可能發生變化,因此科技名詞工作仍有待不斷優化創新,術語在線數據庫有待持續發展、補充、完善,以更好地服務科技出版。

讓編輯感到為難的另一方面是作者。作者是科技名詞最直接的使用者甚至創造者,但目前科技名詞規范化應用在學術界的宣傳推廣仍顯薄弱,有些作者對科技名詞的表述過于隨意,如使用俗稱,過多使用生僻的字母詞,或對未定名的科技名詞不做翻譯或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或全稱、簡稱、字母詞夾雜使用,從而造成科技概念表述不嚴謹,影響讀者理解。而由于作者在學術上的絕對權威地位以及出版社和作者之間甲乙方的約束關系,如果作者在科技名詞的應用上固執己見,編輯往往無可奈何。

三、編輯應“內”“外”兼修,做好把關人

在出版高質量發展和出版強國建設的大背景下,科技名詞規范化是一項支撐性的基礎工作,對科技出版意義重大。出版社有責任把好科技名詞規范使用這一道關,積極持續開展科技名詞規范應用教育,不斷提高編輯規范應用科技名詞的意識和能力。作為科技名詞應用的具體把關人,編輯應將確保出版物中科技名詞規范使用作為自己應盡的職責。為此,編輯應做到“內”“外”兼修。

“內”指練好編輯基本功。出版物中使用規范科技名詞體現編輯的學術素養和編輯素養。編輯在工作中,一要提高科技名詞規范應用的意識,重視對科技名詞的審核和把關,自覺將科技名詞的規范使用看作出版規范和標準。二要勤核善查,逐漸提高科技名詞規范應用能力。遇到科技名詞就要核查,做到改必有據。對于書稿中出現的不規范的科技名詞,要變換思維方式,比如通過對應英文或相關表述確認規范的名詞形式。三要勤學習,加強專業學習,掌握相關學科的科技名詞,豐富專業知識儲備,致力于成為學者型編輯。四要善于“借力”。有些科技名詞并不容易識別,除術語在線外,可借助術語通(在名詞委指導下采用自然語言處理、大數據分析和云計算等前沿技術研發的行業術語專項檢索與糾錯平臺)等針對科技名詞的智能校對以彌補自己專業能力的不足,同時提高編輯加工效率。

“外”指學會與作者進行學術溝通。雖然作者可能是學術權威,但編輯有出版工作原則。一方面,編輯有責任和義務向作者宣傳科技名詞規范化的重要性,并引導其使用規范的科技名詞;另一方面,編輯應以自己的職業敏感性發現作者來稿中科技名詞使用不規范的一些問題,對于新興領域甚至可以加強同作者的學術溝通,共同推動新科技名詞的統一和定名工作。

總之,科技名詞的規范化和普及化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名詞委、學術界、出版界等的長期共同努力。出版社應積極主動推動出版物中科技術語的規范使用,為科技名詞的統一和規范化貢獻編輯智慧和編輯力量。

(作者單位系廈門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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