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黃女士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載明孩子由黃女士撫養,我按月支付撫養費,并定期探望孩子。不料,離婚后不久,黃女士就以各種理由拒絕我探望孩子。其實,黃女士所說的各種理由根本不成立,她是在用拒絕我探望孩子的方式對我進行報復,因為她一直把我們婚姻失敗的原因歸咎于我。我一氣之下未再繼續支付撫養費。請問,法律支持我這樣做嗎?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梢?,中止一方的探望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患有重病,對子女有虐待、家暴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的;二是要由未成年子女或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由法院作出中止探望的裁定。很顯然,黃女士無權擅自拒絕你探望孩子。如果你確實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那么,黃女士的行為不僅剝奪了你的探望權,也剝奪了孩子得到父母雙方關愛的權利,這無疑會給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傷害。
另一方面,支付撫養費是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法定義務,它與探望子女之間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互相制約的關系。在黃女士拒絕你探望孩子的情況下,你本應通過向法院起訴來實現探望權,而你竟然以拒絕支付孩子撫養費來對前妻進行反制,最終損害的是孩子的權益。所以,你應當立即糾正錯誤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