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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真理的片段”:新時代“國家與法的理論”反思

2023-10-14 11:44
北方論叢 2023年5期
關鍵詞:法理學法學法律

董 政

2020年11月16—17日,黨的歷史上首次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將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這一重要思想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為實現美好法治愿景提供了根本遵循。[1]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開啟了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征程并也將引領法治中國建設的深入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在“十一個堅持”,其中一個便是“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換言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在于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其關鍵在于處理國家與法的關系。[2]正因如此,習近平總書記才多次強調,“法治興則民族興,法治強則國家強”[3]。法理學作為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方法論和意識形態,理應回應時代課題、提出理論命題、解決實踐難題。因此,法理學需要在新時代的背景下,重新回溯國家與法之關系的研究傳統,反思該傳統中的不足,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從傳統中汲取某些可供轉化的學術創新因子,從而在法學理論層面提煉依法治國的中國智慧。

新中國建立以來,研究國家與法之關系的法理學傳統便是“國家與法的理論”(1)全稱為“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權)的理論”。。20世紀50年代以來一直到80年代,我國法理學的研究是在“國家與法的理論”的體系框架下展開的。雖然在改革開放后,法理學界基本上放棄了深受階級斗爭范式影響的“國家與法的理論”,但是這一傳統中依然包含著某些“真理的片段”,倘若能夠更客觀正視“國家與法的理論”,我們可以將這些“片段”整合進法治中國理論之中,將其轉化為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的新路徑、新視角和新方法。本文將從時代語境、體系框架、方法論原則等方面全面回溯與梳理“國家與法的理論”,指出該法理論的問題與困境,反思該法理論之于當下法治中國研究的理論意義。

一、“國家與法的理論”之時代型塑

在馬克思對哲學的諸多經典概括中,有一種精煉的表述廣為流傳,即“任何真正的哲學都是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4]121而哲學之所以能夠成為一種“時代精神的精華”,是因為“任何一種哲學理論,都凝聚著哲學家所捕捉到的該時代人類對人與世界相互關系的自我意識,都貫穿著哲學家用以說明人與世界相互關系的獨特的解釋原則和概括框架,都熔鑄著哲學家用以關照人與世界相互關系的價值觀念、審美意識和終極關懷”。[5]135因此,倘若據此來理解法哲學,那么法哲學的本質就是一種有關公民與法律世界相互關系的解釋理論,它亦能以其特有的圖式來呈現“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為新中國初期的法哲學——“國家與法的理論”鮮明、全面地展現了當時中國的時代特質。

“國家與法的理論”絕非中國法學的“本土資源”,在新中國建立之后的三十年左右時間里,中國法理學界幾乎是全盤移植了蘇聯的法學理論,其移植程度之深、范圍之廣堪稱極致。中國法學對蘇聯法學模式這種一律照搬的舉措實乃當時地緣政治與國際情勢所迫。二戰結束不久,世界政治格局進入了美蘇爭霸的冷戰時期,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陣營與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在政治建制、經濟體制、軍事建設、意識形態、科教文化等方面展開了全方位對峙,而對于經歷百年戰亂的中國來說,首當其沖的時代任務便是鞏固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國家安全由此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性的“國家必需”(the necessity of state)。換言之,能否捍衛國家安全是這一新生社會主義政權能否鞏固與發展的首要政治前提,也是業已掌握執政權的中國共產黨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政治課題。

因此,在嚴峻的冷戰形勢中,為了能為國內的政權建設與經濟生產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外部環境,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在外交戰略上除了一邊倒加入社會主義陣營之外,幾乎別無選擇。毛澤東毫無疑問是新中國外交戰略的奠基人,在《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6月)一文中明確提出要聯合蘇聯,外交上必須實行“一邊倒”政策,他認為,“到現在為止,中國人民已經取得的主要的和基本的經驗,就是這兩件事:(一)在國內,喚起民眾。這就是團結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結成國內的統一戰線,并由此發展到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二)在國外,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的民族和各國人民,共同奮斗。這就是聯合前蘇聯,聯合各人民民主國家,聯合其他各國的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結成國際的統一戰線”。[6]1361在毛澤東看來,國際關系上持騎墻態度、試圖走第三條道路無異于癡人說夢,他一再強調:“一邊倒,是孫中山的四十年經驗和共產黨的二十八年經驗教給我們的,深知欲得到勝利和鞏固勝利,必須一邊倒。積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經驗,中國人不是倒向帝國主義一邊,就是倒向社會主義一邊,絕無例外?!盵6]1362“一邊倒”不僅是歷史經驗的總結,而且也是新生政權得到國際上支持與幫助的迫切需要,“在帝國主義存在的時代,任何國家的真正的人民革命,如果沒有國際革命力量在各種不同方式上的援助,要取得自己的勝利是不可能的。勝利了,要鞏固,也是不可能的”。[6]1362-1363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和判斷,這一外交戰略被寫入了新中國的“建國政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之中,其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世界上一切愛好和平、自由的國家和人民,首先是聯合蘇聯、各人民民主國家和各被壓迫民族,站在國際和平民主陣營方面,共同反對帝國主義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盵7]4倒向和聯合蘇聯不僅使中國全盤照搬作為政治法律意識形態的“國家與法的理論”名正言順,也是大勢所趨。于是,尤其在整個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大學法學理論的教材幾乎都是蘇聯教材的翻版,課程設計也依據蘇聯法學的模式,課堂講授的也是蘇聯的法學理念,“前蘇聯法學概念范疇成了新中國的法學知識體系,前蘇聯的法學觀點成了新中國法學的理論淵源,從而歷史性地規定了中國理論法學的基本框架,制約了新中國理論法學的發展模式的選擇”[8]45。

然而,時代對“國家與法的理論”之塑造是復雜和變化著的,如果說在實行“一邊倒”外交政策時期,“國家與法的理論”在中國法學扎根是有其正當理由的,那么引人深思的一個問題是:為何當中蘇關系破裂后,我們依舊沿用蘇聯的“國家與法的理論”呢?中蘇關系的隔閡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末與60年代初,中國與蘇聯之間的分歧首先出現在兩黨關系方面,之后蘇聯領導人又將分歧擴大到兩國關系,并且于1960年單方面決定召回在華工作的全部蘇聯專家,廢除兩國經濟技術合作的各項協議,給中國的經濟建設造成嚴重困難和巨大損失,最終導致中蘇關系惡化。[9]4不過,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仍然采取“堅持原則,后發制人;堅持斗爭,留有余地;堅持團結,反對分裂”的方針,在意識形態方面與蘇聯共產黨展開論戰,同時盡可能地維持兩黨兩國關系。[9]4

在法學研究和教學上,法理學界依舊沿用蘇聯的“國家與法的理論”,這主要基于兩點理由:其一,雖然美蘇60年代以來對屬于各自陣營的國家的操控日漸削弱,但是美蘇爭霸的冷戰格局并未被打破,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無法徹底與蘇聯決裂,因為國家安全與地緣政治的穩定秩序依舊仰賴美蘇兩國的力量均勢,倘若中國從社會主義陣營退出,不僅會嚴重傷害到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力量,而且也將直接危及中國的國家安全;其二,由于1956年后我國業已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國家的經濟結構、政治體制、階級關系發生了根本變化,由此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在政治法律意識形態方面,與蘇聯相比,中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分歧與抵牾要嚴重得多,再加之蘇聯的法學理論系統化程度較高,而中國又無法在短時期內建構起自己體系化的法學理論,所以堅持沿用蘇聯的“國家與法的理論”既符合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也能滿足當時的法學科研教學之急需。當然,我國的“國家與法的理論”也依據變化的國際形勢作出時代性調整。1966年8月,中共八屆十一中全會提出“要反對帝國主義,就必須反對現代修正主義”,同年10月國慶時,正式提出“打倒以蘇修領導集團為中心的現代修正主義”的口號。[9]5此后,我國的各類“國家與法的理論”教材中均包含了對蘇聯修正主義法學理念的批判。(2)例如在談及暴力革命的必要性時,我國的法學學者強烈反對新、老修正主義者提出的“和平過渡論”,參見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律理論教研室主編《國家與法的理論》(第二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0年版,第20頁。

總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后的長達三十年時間里,“蘇聯理論法學在思維方式、概念范疇和價值取向諸方面深刻地影響了中國法理學的研究范式”。[8]45當然,這是與時代因素的制約作用分不開的。因為法哲學是一種“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它是對處于時代之中公民與法律世界相互關系的提煉與表達,所以它必然深深地受到時代境況的型塑,而無法反身對自己時代進行根本改造。準確把握“國家與法的理論”之時代背景是公正對待這一法理論的認識前提,對此采取歷史虛無主義態度是不可取的,也是不正確的。

二、“國家與法的理論”之體系構造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后三十余年,國際形勢瞬息萬變,中國的外交政策也不斷調整,但是“國家與法的理論”一直牢牢占據著中國法學理論的統領位置,而且其理論的框架體系基本保持不變,這根本取決于我國社會主義的國家性質與中國當時所處的時代背景。為了能夠清晰地描述“國家與法的理論”之體系構造,筆者對三個典型文本進行比較(詳見下頁表1),分別是蘇聯科學院法權研究所主編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國家和法的理論教研室編著的《國家和法的理論講義》以及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律理論教研室主編的《國家與法的理論》。(3)選這三個本文的原因是它們都是我國“國家與法的理論”的經典范本,并且均出自蘇聯與當時國內的最權威的研究機構之手。蘇聯的科學院法權所是其國家最高級別的法學研究機構,《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于1953年被我國翻譯過來,是自主編寫教材前最權威的蘇聯法學理論范本。中央政法干部學校即中國政法大學的前身,毛澤東在1951年7月23日的政務會議上作出了創辦《中央政治法律干部學校(簡稱中央政法干校)》的決議,由此全國政法教學戰線的最高學府由此誕生了。在1951—1957年期間,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編寫的法學教材均供全國的兄弟院校使用,在當時為黨和國家培養了大批政法領導干部與法學人才。中國人民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舉全國教育經費的五分之一設立由八個文科系組成的,人民大學法律系在當時成為移植蘇聯法律教育模式、蘇聯法律思想、培養法律專門人才的基地。參見季金華《當代中國法的現象之本質理論的歷史邏輯——對前蘇聯的接受與超越》,南京師范大學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44頁;董節英:《1949—1957年的中國法學教育》,中共中央黨校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28-137頁。通過對比三文本的目錄,可以窺一管而知全豹。

表1 三個典型文本目錄的對比

根據表1可知,1953年被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研室翻譯而來的蘇聯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與法的理論”的一個經典范本,雖然從最初的中央政法干部主編的教材至20世紀80年代初由中國人民大學編寫的教材時間跨度近三十年,但是在這期間的國內一切“國家與法的理論”教材均是在蘇聯的這本《教程》的基礎上根據國內外形勢進行適度地刪減與擴充,基本上保留了蘇聯法學理論的主要體系框架。我們可以將國內的“國家與法的理論”之體系構造概括為以下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學科概述?!皣遗c法的理論”開篇都會對自身的研究范疇與方法作出界定,其研究對象是國家與法這一社會現象,具體而言是研究國家與法的起源、本質、類型、形式,它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發展規律等基本問題,特別要著重研究社會主義國家與法的這些基本問題。其方法論是唯物辯證法,并且教材編著者均認為此種方法是研究國家與法現象唯一正確、科學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與西方其他國家的法學理論相比,“國家與法的理論”在學科概述方面尤為強調此法理論的黨性原則,或者說,政治的忠誠性與階級性是“國家與法的理論”的政治基調和前提,而且法理論的黨性原則與其科學性是辯證統一的,不堅持黨性,不堅持階級分析觀點考察國家與法的現象,法學研究就會落入資產階級法學的形而上窠臼,從而必然有損研究的科學性。

第二部分:國家與法的本體論闡述。這部分是基于馬克思主義學說對國家與法的起源、本質與歷史類型所作的一般闡述,它構成了“國家與法的理論”之本體論,之后的部分均是在這一本體論的基礎上對剝削階級與無產階級的國家與法進行闡釋,或者說,是對這一本體論的具體應用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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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批判剝削階級的國家與法。這部分具體分析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和資產階級國家的國家與法的本質、形式、特征與基本職能。對剝削階級的國家與法的批判是“國家與法的理論”的支柱性內容,它無論在哪個版本的“國家與法的理論”上均占據著較大篇幅。這部分本質上是對資產階級法學“思想”和“理論”的批判,側重指出這些理論學說所自詡的法學原理之客觀主義、超黨派的虛偽性。其實,對資產階級法學理論的批判暗含著“國家與法的理論”兩點立場:其一,“國家與法的理論”是歷史上唯一正確的闡釋國家與法的科學理論;其二,“國家與法的理論”因為其科學性可以、并且也應當取代資產階級的法學理論。

第四部分:社會主義的國家理論。這部分是“國家與法的理論”中的國家理論,是這一法理論的最核心部分,也最典型地反映出“國家與法的理論”是一種“強”國家觀的法理論。它具體闡述社會主義國家的產生、本質、基本職能、國家形式以及與無產階級專政的關系。國家理論在“國家與法的理論”中的強勢性體現在它是認識法律現象的一個基本前提,“不了解國家問題,就不可能正確地了解法律問題,脫離開對國家本質、職能、形式、機構及其發展規律性的認識,就不可能正確認識法律現象”[10]2。國家理論之于法律理論的前提性是由國家對法律的前提性所決定的,“至于法權,如果沒有國家,它就沒有意義,而且也不可能存在”[11]4。換言之,國家與法律的關系根本上屬于目的與手段的關系,“法為統治階級的政治服務,是實現統治階級的政治目的的工具”[10]58。因此,在“國家與法的理論”之體系構造中,國家理論既構成了法律理論的邏輯前提,也構成了法律理論的價值歸宿。一言以蔽之,“國家與法的理論”是一種完全奠基于國家理論之上的法學理論圖式,法律本身并不具有獨立存在的正當性。

第五部分:社會主義的法律理論。這部分主要描述社會主義法的產生、概念、制定、適用、法律關系以及共產主義階段的消亡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是“國家與法的理論”的法律理論部分。通過這三個范本的比較,我們發現1956年的《國家和法的理論講義》中的法律理論部分相當單薄,甚至與蘇聯的《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權教程》相比也缺少有關法律淵源、法律關系、法律適用、法律體系等核心法律理論的闡述,而較片面地強調法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屬性。[12]161而在撰寫于1979年、出版于1980年的《國家與法的理論》中,法律理論占全書的比重有了明顯的提升,不僅重新恢復了上述1956年教材缺少的法律理論,而且還新增了“社會主義法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13]46-56,這些法律闡述(包括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制定、法的適用、法律關系、法律體系等)為之后出現的“法學基礎理論”提供了有益的借鑒,(4)“國家與法的理論”課程設置沿用三十多年,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才由陳守一教授以極大的理論勇氣率先突破,更名為《法學基礎理論》。參見董節英《1949—1957年的中國法學教育》,中共中央黨校2006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34頁;1981 年,北京大學出版社率先出版了新的法理學——《法學基礎理論》(并于1983 年修訂),明確將法學的研究對象提煉成“法律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發展規律”,而法學基礎理論則旨在研究“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規律等” ,將國家理論從法理學中分離出去。參見李龍、汪習根《二十世紀中國法理學回眸》,載于《法學評論》1999年第4期,第9頁。甚至不少法律理論的觀點被現在主流的“法理學”教材所吸收。因此,作為“國家與法的理論”晚期的最權威的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律理論教研室主編的《國家與法的理論》為之后法學理論的獨立發展與創新奠定了基礎。

三、“國家與法的理論”之方法統攝

“馬列主義關于國家學說所應用的是對各方面知識都是統一的唯一的科學方法,即唯物的辯證法?!盵11]33-34可以說,唯物辯證法是“國家與法的理論”中占據統攝地位的唯一的方法論,它直接決定“國家與法的理論”必須要將考察視閾聚焦于國家的工具屬性、國家的歷史類型、國家的質變與革命、國家與法的消亡等方面,國家理論和國家觀在“國家與法的理論”中的強勢位置也正是唯物辯證法所賦予的。

(一)唯物辯證法與國家的專政屬性

唯物論原理使得對國家與法產生的根源之探討扎根于二者的社會經濟結構。國家與法均屬于政治統治的方式,其本身不是政治統治的終極理由,因為“政治統治的本質,正如同一切政治現象的本質一樣,歸根結底,應該在階級社會的經濟結構中,在其生產關系中——在這些關系的性質中去探求”[11]103。從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來看,經濟基礎決定著作為上層建筑的國家與法,后者只能反作用于前者,“通常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在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上,國家的階級內容、主要特點、歷史任務和作用,等等,都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國家反過來對經濟基礎起著反作用,這種作用表現為:統治階級利用國家機器鎮壓敵對階級,并采取其他措施鞏固和發展有利于自己的生產關系,削弱以至摧毀不利于自己的生產關系?!盵10]32-33

因此,唯物辯證法其實持一種國家與法的工具論。這種工具論立場隱含兩點理論意義:其一,作為工具的國家與法是能夠在某一種高級階段(如共產主義階段)因其業已完成自身的歷史使命而自行消亡;其二,在階級社會中,雖然國家與法均是階級斗爭不可調和的產物,但是國家是唯一的權力組織型態,而法僅僅是國家這一政治機構進行政治統治的一種方式而已。這是因為一方面,在法與政策的關系上,政策是法的靈魂,法依附于政策,“法是實現統治階級政策的工具?!ê徒y治階級的政策的關系,簡單地說是:統治階級的政策是法的直接內容,法就是統治階級政策的具體化和條文化;法是實現政策的重要工具;一個國家的立法受統治階級的政策的變化而變化。法是不能離開統治階級的政策而獨立存在的。有不制定為法律的政策,但沒有沒政策內容的法律”[10]59-60。這一隱含的理論意義,實際上是在“揚”國家而“貶”法律。另一方面,又因為“國家的本質——就是階級的統治、階級的專政、維護并發展那些適合而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制度,鎮壓敵對階級”,[11]110所以,“以其階級本質來說,每個國家都是專政,亦即不受法律的限制的、建立在強力基礎之上的階級的政治統治”。[11]106這點直接揭示了國家專政與法律的地位之差,法律是為國家專政服務并且從屬于國家,其不能成為專政的限制與阻礙。在解讀列寧在談及無產階級專政與法律的關系時,“國家與法的理論”認為,“第一,無產階級專政不受任何舊法的約束……第二,是說無產階級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應約束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法律必須服從和服務于無產階級專政,不能脫離無產階級政治。法律脫離了無產階級政治,限制了無產階級專政,那就不是無產階級的法律了”[13]26。換言之,“國家和法盡管都是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可是,法作為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是通過國家制定的,它的實現也是靠國家強力來保證,因此,它是從屬于國家的”。[14]36另外,在對階級敵人專政時,主要的方式不是法律而是暴力,“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如同任何國家一樣,也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是一種暴力,而不是什么仁慈的東西”[15]56。顯然,根據“國家與法的理論”,為了實現無產階級專政,國家機器必不可少,因為它是壟斷暴力的唯一政治機構,鎮壓國內階級敵人的反抗是其首要職能,[15]68而法律只是國家政治統治重要的、但非唯一的手段。

(二)唯物辯證法與國家的歷史類型

(三)唯物辯證法與國家的質變和革命

“國家與法的理論”因唯物辯證法的統領而格外關注國家的質變與革命作用。唯物辯證法要求“國家與法的理論”以動態、變化的方式看待國家與法的發展,“辯證法要求我們在觀察國家與法權時,不僅要從它們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觀點去觀察,而且要從它們的運動,它們的變化,它們的發展,它們的產生和消亡觀點去觀察”[11]36。而國家與法的產生、發展與消亡的根本動力是階級矛盾,發現與揭露社會內部的矛盾運動是唯物辯證法區別于西方形而上學的重要標志,“辯證的認識方法要求揭露在社會發展中和國家與法權的產生有著不可分離的聯系的那些矛盾,要求揭露國家與法權藉以發展的敵對力量與敵對勢力的斗爭”。[11]40“國家與法的理論”抨擊西方形而上法學理論對階級斗爭與革命的忽視與弱化,“形而上學的方法否認革命改變國家與法權的規律性與必然性。形而上學的學者將革命解釋為個別階級、政治組織或政治家偶然性、錯誤、過失、失敗的結果。他們認為過去的一切革命都是可以用政治制度的改變與立法的改良來加以預防的。他們主張,如果將現有的資產階級國家與法權加以‘合理的’、‘公平的’改變,那么對它們施以革命的改造是可以避免的”[11]39。否認革命在“國家與法的理論”中的作用就是否認國家的質變飛躍,就是否認國家與法的發展歷史規律,就是否認資產階級國家與法被社會主義國家與法代替的歷史必然性。[10]7

因此,“暴力革命”成為“國家與法的理論”的核心概念,只有通過暴力革命而非和平改良,才能打碎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而“破舊”是“立新”的先決條件,一言以蔽之,“暴力革命是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的普遍規律”[15]19。這再一次印證了“國家與法的理論”中法律理論的弱勢地位,因為在爭取革命勝利、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的過程中,法律不是主要的斗爭方式,暴力革命和武裝斗爭才是實現國家質變的根本手段。

(四)唯物辯證法與國家和法的消亡

唯物辯證法使“國家與法的理論”區別于資產階級的法學理論的另一個重要標志是,它預示國家與法將會在共產主義時期自行消亡。為國家與法播下消亡的種子是馬克思主義學說的獨特之處,這是因為唯物辯證法既然從動態、變化的視角觀察國家與法,那么除了考察國家與法的產生與發展外,闡釋它們的消亡及其理由亦是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理論”的題中之義?!榜R列主義教導說:在共產主義發展最高階段上,即是當共產主義獲得全部和最后勝利的時候,國家與法權便不再存在了。這是由于到那時候社會已經不再需要國家與法權了。隨著對它們的需要的消失,它們便逐漸地消逝、消亡了?!盵11]606這里需要注意三個方面:其一,時間問題。國家與法的消亡時間點并不是在從社會主義到共產主義的過渡期,而是共產主義取得完全的、徹底的勝利之后才消亡。其二,消亡的條件。剝削的消滅與一切階級差別的消失是國家與法消亡的主要政治條件,因為作為階級斗爭工具的國家與法在那個時候業已實現了自己的價值,國家與法“伴隨著階級和階級斗爭的出現而產生的。也必然將隨著階級和階級斗爭的消滅而逐漸消亡下去”。[17]205-206而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則是國家與法消亡的經濟前提,即共產主義社會是社會物質財富極其豐富的社會,是實行“各盡所能,按需分配”原則。另外,國家與法的消亡不僅需要國內條件,也要同時具備國際條件,即社會主義國家及其陣營在國際社會中取得了完全的、徹底的勝利。[13]113、133其三,國家與法消亡的方式。當進入共產主義階段后,國家與法的消亡并非是被廢除,而是逐漸的、自行消亡,這是人類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而非由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13]133

總而言之,法在“國家與法的理論”中從產生、發展與消亡整個過程,法律要么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而必須依附于無產階級國家,要么同無產階級國家這一政治機器一同消亡,法律在這一法學理論中從未取得過與國家“平起平坐”的平等地位,也從未有過自己獨立的理論內容和體系。

四、“國家與法的理論”之批判分析

從改革開放至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國法理學界逐漸認識到“國家與法的理論”愈發不能適應我國的法律實踐。倘若不對其進行“撥亂反正”,將會嚴重阻礙中國法理學在下一階段的發展,最終也無法為發生在中國領土之內的重大政治、經濟和法律改革提供一套解釋理論并發揮著理論的指引作用。本文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來對“國家與法的理論”進行批判分析:

第一,“國家與法的理論”以階級斗爭為旨趣。法學理論的價值立場直接決定了它的功能指向,由于“國家與法的理論”是圍繞著階級斗爭為目標建構出來的,所以它就不會重視法的其他更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例如權利保障。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在借鑒甚至照搬蘇聯的“國家與法的理論”的基礎上開始編寫中國本土的教材,任何版本的教材均將階級斗爭作為理論任務與旨趣。王家福教授認為“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和法的理論是一門具有強烈的階級性的社會科學……為了使《國家和法的理論》這本書為無產階級當前的政治服務,就必須以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為其中心內容,并力求把這個中心內容闡述透徹”。[14]34陳處昌教授認為“國家和法的理論中最主要的核心部分是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挥袕臑闊o產階級專政而斗爭,為社會主義國家勝利和順利的發展而斗爭的觀點著眼,才能正確地科學地闡明現代一切有關國家論的根本問題”。[18]32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的理論教研室在總結教材編寫經驗時認為“主要問題在于沒有把這門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和戰斗性的科學和我國的政治形勢和實際斗爭很好的結合起來,同時沒有很好的結合同學們的思想情況來認真的解決存在的問題,因而形成脫離我國斗爭實踐和教書不教人的嚴重缺點”。[19]19“國家與法的理論”這一階級性后來被張文顯教授批判為是一種以階級斗爭為研究范式的法學理論,他認為其主要危害在于“階級斗爭范式在理論上使法學失去自己的話語,留下了無數的盲點,使我們對法律和法學中的許多重大問題(如法治、人權、法律價值等)視而不見或避而不談。在實踐上法學蛻化為階級斗爭學,為左的思潮和政治運動推波助瀾,以至淪為侵犯人權的理論工具,造成極壞的影響和危害”。[20]67

第二,“國家與法的理論”使法律理論喪失自身的獨立性而必須依附于國家理論?!皣遗c法的理論”是當代中國法理學萌芽階段的發展產物,其不成熟最鮮明的外在表現是,法理學不具有理論和學科意義上的獨立性。因此,中國法理學若欲得到進一步的、充分的發展的話,擺脫對國家理論的依附就成了前提條件。然而,在20世紀60年代編寫教材的討論中,幾乎所有學者均認為在“國家與法的理論”中國家與法不能并列,國家是首要的,法是次要的。[21]41或者說,國家是第一位的,法是第二位的;國家權力是主要的,法是從屬的。[18]34也有學者將“國家與法的理論”概括為國家主義法哲學,其特征在于堅持法律從屬于政治、國家理論統合法律理論,“法律的本體是國家主義的。法律的性質、本質和作用等問題,不能離開國家作單獨的理解和研究,必需放在國家的背景中才能給予科學的解釋”。[22]66這既是本文將“國家與法的理論”歸為“強”國家觀的法理論的一個理由,而且這種用國家理論取代、排擠獨立的法學理論的傾向也是中國法理學落后的一個關鍵原因。

第三,“國家與法的理論”在引進蘇聯法學理論的過程中犯了嚴重的教條主義錯誤。正是沒有結合中國自己的政治法律實踐,盲目照搬蘇聯的法學理論,使得“國家與法的理論”喪失了對現實的指導與批判作用,以至于產生了法學的唯意識形態化問題,從而“把作為時代背景的意識形態不加思考地轉化為法學的屬性……把堅持法學研究的意識形態性質絕對化,把新中國所面臨的政權問題和階級斗爭問題作為法學研究的核心甚至全部,從而忽視了堅持法學研究的社會主義性質其實并不排斥中國法學對其他法律文明和法學理論的研究和借鑒”[23]19。中國法理學在當時所犯的教條主義錯誤說明法理學界對法學理論的認知出現了嚴重的偏差,或者說,沒有在認知上將法的理論與法的實踐準確地區分開來,混淆了法律的理論純粹性與屬性的政治性,政治意識形態也因此濫觴于當時法學研究之中,最終,我們的法理學走上了一條固步自封、保守僵化的研究道路。

總而言之,“國家與法的理論”是一種以階級斗爭為范式的法學理論,由于國家理論在該理論中具有統攝地位,這嚴重阻礙了法學理論的獨立發展,使得中國法理學長期無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學科,也遲遲無法形成法理學自己的核心概念、研究范疇、研究方法、分析框架、價值旨趣等。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也可歸結于中國法理學在那個年代借鑒蘇聯法學并發展自身法學理論體系時所犯的教條主義錯誤,當時法理學界無原則地將法學政治化或意識形態化,而這極大地削弱了法理論本應有的批判與指引功能。當然,本文認為,現在對“國家與法的理論”所作的反思或批判需要歷史地、客觀地看待,充分考慮這一“強”國家觀的法理論產生的時代背景,畢竟任何(法)哲學都是“自己時代精神的精華”。因此,脫離當時中國國家建構的時代語境,徹底否棄“國家與法的理論”也不是嚴謹的學術態度。更重要的是,“國家與法的理論”實際上包含著一個“真理的片段”,它需要當代中國法理學慎重、理性地加以看待。

五、重拾“真理的片段”:國家與法的關系問題

“國家與法的理論”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似乎有些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雖然筆者也承認這一“強”國家觀的法理論有著重大缺陷,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學理論類型它業已退出了中國法理學的歷史舞臺。然后,這并不妨礙當代中國法理學拾起它的某些“真理的片段”,將它們作為新時代法學理論創新的一個因子或催化劑?!皣遗c法的理論”包含的一個“真理的片段”具體是指,該理論對國家與法的關系問題所予以的重視,換言之,“國家與法的理論”將國家與法的關系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基本研究范疇。王子琳、高嵩山兩位教授在20世紀60年代對于“國家與法的理論”的研究對象的概括十分中肯,他們認為“這門課程的任務就是從國家和法的基本的與總的方面,即從國家和法的本質、形式、特征及其產生和發展的規律,從國家和法在社會中的地位與作用,從國家和法的相互聯系、國家活動的主要方面、以及法和法制的基本原則等方面,來研究國家和法的最主要的和一般性的問題”[24]44。這一精準的歸納促使我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重新思考、判定“國家與法的理論”的合理之處,從而給予它更客觀、準確的歷史評價。當然,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這一“真理片段”的承認與接收,為當代中國法理學開拓新領域、打開新局面,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提供一個理論的創新點。

是否承認“國家與法的理論”存在這樣的一個“真理的片段”,首先需要反思的是當代中國法理學對這一“強”國家觀的法理論的某些批評是否準確。例如,有學者曾在批評“國家與法的理論”時就指出,這一法理論“片面強調法離不開國家,沒有國家就沒有法,而不講國家離不開法,沒有法國家就不成其為國家的另一面”。[20]66然而,本文認為這一批評不夠準確,因為“國家與法的理論”雖然強調國家及其國家理論對法律及其法律理論的統攝性,但是其從未割裂過國家與法的關系,同樣承認“國家離不開法,沒有法國家就不成其為國家的另一面”。換言之,筆者認為許多學者在某種程度上是放大了“國家與法的理論”的片面性,至少在對待國家與法的關系問題上,這種片面性是被夸大了。簡言之,“國家與法的理論”在處理國家與法的關系問題上,從未“顧此失彼”,它只不過是“厚此薄彼”罷了?!皣遗c法的理論”雖然是一種“強”國家觀的法理論,但是它依舊是一種“法理論”。畢竟它一再強調,要將國家與法結合起來研究,既不能脫離國家談法律,亦不能脫離法律講國家,因為國家與法的關系是法理學研究的基本范疇。

對于這點,無論是何種版本的“國家與法的理論”均闡釋得非常清楚、明確。例如,蘇聯的經典法學理論教材——《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程》開篇就明確指出:“這門學科是把國家與法權相聯合起來研究的?!盵11]3并且隨后又具體指出:“國家與法權是不可分離地相互聯系著的,在它們的組織上、作用上是相互交錯的。國家的結構,國家機關的組織,國家制度都反映并固定在法權規范中?!瓏业娜粘;顒?,國家職能的實現必須包括創造法權規范,直接用法權規范并保證其效果。至于法權,如果沒有國家,它就沒有意義,而且也不可能存在。國家用自己的威力給予法權規范以一般強制和強制的特性?!盵11]4就國內情況而言,作為“國家與法的理論”早期的經典教材——《國家和法的理論講義》同樣在闡述研究對象時強調要將國家與法結合起來研究,“國家和法這兩種社會現象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法如果離開了國家,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同樣,國家若不依靠法,也就不可能實現自己的任務和職能。在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無國家的法,也從來沒有無法的國家”。[17]5在“國家與法的理論”即將終結時期,也就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的理論教研室主編的權威教材——《國家與法的理論》亦十分注重國家與法之關系在研究中的核心位置,編著者一致認為:“一方面,沒有國家就不可能有法,法的存在必須依賴于國家權力,實際上法不過是國家權力經常的、系統的、有組織的表現而已;另一方面,沒有法,國家既不能組成,也難以實現其職能?!彼麄兎磸蛷娬{“不了解國家問題,就不可能正確地了解法律問題,脫離開對國家對本質、職能、形式、機構及其發展規律性的認識,就不可能正確認識法律現象;同時,要認識國家的本質,要研究國家的組織和活動,也必須研究這些組織和活動的法律形式及其內在的規律性?!币虼?,“正因為法、法律現象與國家有著如此密不可分的聯系,所以國家與法的理論,作為一門綜合地、從一般理論方面研究法和法律現象的學科,作為法學各專業的基礎理論,就必須把法、法律現象同國家問題,緊密地結合起來進行研究。這也是我們這門課程為什么叫做‘國家與法的理論’的原因?!盵10]1-2

顯然,“國家與法的理論”的一個基本研究范疇就是國家與法之關系,國家及國家理論雖然居統領性地位,但它并沒有否定、忽視法律及法律理論的作用。其實,國家與法在此種法理論中一直維持著辯證關系,只不過國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法律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但在理論的邏輯構成中,國家與法均必不可少、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傊?,我們要反對和批判的是“國家與法的理論”那種以階級斗爭的理論旨趣與研究范式,我們要反對和批判的是“國家與法的理論”那種國家理論的一枝獨大,我們要反對和批判的是“國家與法的理論”那種教條主義與意識形態的濫觴,而不應該徹底摒棄“國家與法的理論”將國家與法之關系作為其基本范疇的科學性與合理性。恰恰相反,隨著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治理現代化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不斷深入推進,法理學需要、也應該重新將國家與法之關系帶回到法理學的研究領域之中,將國家與法之關系視作法理學研究的一個基本范疇。在新時代背景之下,重新審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建構之于法學理論創新的意義,不斷反思通過法學理論的創新如何為新時代中國提供一套準確、完整和專門的法學解釋理論。唯有如此,才能實事求是地對待當代中國一系列重大戰略布局與法治實踐,才能不斷賦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以鮮活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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