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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觀念下企業知識產權的價值定位及實現路徑初探

2023-10-23 06:50
石油科技論壇 2023年4期
關鍵詞:知識產權要素價值

趙 星

(1.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2.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

企業對知識產權的價值定位,直接影響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目標方向和管理重點。本文嘗試利用系統觀念和系統思維方法,分析知識產權系統的功能和結構等,探討不同類型企業知識產權核心價值定位,以期對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有所啟發。

1 企業知識產權價值的內涵

企業知識產權價值即知識產權對企業有什么用的問題,體現在方方面面,不同企業有不同需求。有的源于企業發展的真實需求,也有的源于政策導向引發的非市場需求(如排名、資助、考評)等,且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創新主體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識與考量各異[1]。例如,對于專利的價值,社會各界還沒有完全達成共識。一些人申請專利僅滿足于獲得授權證書[2],仍有很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僅限于各類資質申報、評價、評獎等活動中的被動要求,對知識產權的理解限于“數量”,而對于用知識產權“做什么、怎么用”仍然模糊[3]。目前的相關研究,較多關注知識產權的經濟價值評估、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相關政策環境下知識產權能給企業帶來的“好處”等。本文所述的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指的是由作為價值客體的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知識產權功能對作為價值主體的企業的作用和意義。

1.1 作為價值客體的知識產權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企業知識產權的價值取決于知識產權的本質和企業對知識產權功能和作用的需求[4]。知識產權作為一個概念,應反映其定義的事物的本質屬性,以便明晰與其他相關事物的區別與關系[5]。在探討知識產權的價值時,首先應明確作為價值客體的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等相關概念的區別,避免談論或說明知識產權能夠帶來的價值時,實際所指的卻是設立的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或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的價值,如常見的用來說明專利運用成效的發明專利產業化率[6]、專利實施率等概念,就泛化了專利的概念,混用了專利和技術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賦予權利人的一種民事權利。以專利為例,權利人有權排除或禁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銷售該權利保護范圍內的科技創新成果,但法律并沒有授予專利權人自由實施或獨占實施專利技術的權利。相反,專利權人在實施自己專利保護的技術時,如果該技術是在他人專利保護范圍內技術的基礎上改進或集成創新的,尤其應注意分析是否需要獲得他人允許,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權。

明確知識產權作為“權利”的本質屬性,以及該“權利”所具有兩個方面的權能,即消極權能“禁止權”和積極權能“處分權”,既是準確認識知識產權這一概念的本質和知識產權在相關概念體系中位置的需要,也是厘清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內的科技成果等相關事物區別與聯系的前提,從而才能以之為基礎,在具體環境下構建合理適當的知識產權與科技成果的關系,明晰兩者之間的分工界面及協同關系。

1.2 作為價值主體的企業與相關利益主體的區分

知識產權作為“禁止權”的權利屬性客觀上決定了其具有的功能。價值雖然源于客體,卻不是其本身,價值最終還是取決于主體[7]。明確價值主體是分析、選擇和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的前提。企業作為知識產權的價值主體,內部存在具有不同利益訴求的團體和個人,包括技術研發人員、技術研發項目經理、專業技術領域技術管理人員,以及研發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機構。如,科技創新成果的完成或發明人,較為關注對其業績有較大影響的論文發表、項目驗收、獎勵及職稱評審等方面知識產權的申報數量和效率[8]。

在企業內部,因對知識產權價值的認識、所在崗位職責績效要求以及自身利益訴求不同,存在對知識產權具有不同利益訴求的主體,需要進行統籌和平衡,盡可能滿足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當不同利益訴求存在差異尤其是矛盾和沖突,且無法統一到企業的整體利益上時,應將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企業的需求,而非局部利益訴求,作為首要考量因素。

1.3 知識產權價值與相關衍生價值

價值具有多維性,即同一客體相對于主體的不同需要所具有的不同價值[9]。知識產權的價值同樣具有多維性,實體企業、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科研機構等不同市場主體,甚至同一市場主體在不同情境下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需要利用知識產權的“禁止權”或“處分權”發揮的具體作用,亦有很大不同。本文探討的技術創新主體是以實體業務經營為主的企業,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及非生產專利實體。

同時,在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演進歷史進程中以及現實環境下,基于鼓勵科技創新、引導重視知識產權的政策導向,我國將知識產權作為科技創新水平的證明或直接獎勵資助對象,如專利申請資助、科技獎勵申報、職稱評定、科研項目驗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價指標,以及地方政府或上級部門專利工作考核或排名指標,使得知識產權能夠實現直接經濟價值(如政府補助或獎勵)或者對實現獲得科技獎、通過高新企業認定等發揮重要作用。知識產權之所以具有這些功用,首先是假設知識產權所保護的科技成果先進或技術水平高(這種假設并非總是符合實際),知識產權是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的結果,從而也是科技成果水平或科技創新能力的證明;其次,知識產權在上述活動中的價值并非直接源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宗旨,即并非是源于知識產權本質屬性的知識產權價值,而是源于激勵引導科技創新工作或知識產權工作的政策制度,是知識產權的衍生價值;最后,上述知識產權衍生價值的價值主體不僅包括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企業,還包括發明人、科研項目組、研發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

此外,多年來,在科技創新及知識產權相關激勵引導政策的大環境下,難免會演化出一些偏離政策初衷、濫用政策制度、直接追求獲取基于科技研發活動結果的知識產權,目的在于用以“證明”可能與自身真實情況不符的科研能力或業績等,從而導致知識產權價值的異化,或者稱之為知識產權的異化價值。

2 系統觀念下企業知識產權價值分析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堅持系統觀念”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提出“必須堅持系統觀念。萬事萬物是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聯系的、全面系統的、發展變化的觀點觀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發展規律”[10]。我國系統科學和系統工程的開創者和奠基人錢學森認為,“系統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若干組成部分結合而成的,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機整體,而且這個有機整體又是它從屬的更大系統的組成部分”[11]。任何一個系統都包括要素、相互連接、功能或目標3 種構成要件,并具有集合性、相關性、層次性、整體性和目的性等屬性。

2.1 從系統整體性分析企業知識產權的價值定位

一種常見的觀點認為,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目的是要實現其經濟價值,如果完成了知識產權的創造,卻沒有通過轉移轉化等運用來實現經濟價值,知識產權工作就沒有價值。雖然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研究,時有強調,要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與企業的經營發展戰略有機結合起來,將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融入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服務于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例如,《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提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首要原則即是要統一部署經營發展、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戰略,使三者互相支撐、互相促進[12]。但在實踐和認識中,卻較為普遍存在脫離具體企業經營發展、科技創新等具體情況下的企業對知識產權功能的需求,而單純地強調知識產權的高效益運用。如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運營居于知識產權管理系統的核心地位,如何有效地萃取知識產權的商業價值,使企業知識產權資源轉化成顯性的企業利潤和現金流,不僅關系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存在價值,更關系到企業贏得創新所得,獲得和保持持續競爭優勢[12]。

整體觀念是系統概念的精髓。系統內要素的目標、質量和功能,要素之間的關系,都必須服從整體的目的,它們共同實現系統整體功能[13]。企業知識產權系統與企業生產系統、銷售系統、人力資源系統、物資采購系統等一樣,從屬于整個企業系統,其主要功能或價值定位要服從于整個企業的發展目的和需求,而非脫離企業整體系統需求和環境,去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正如時常有人詬病科技工作“只花錢不掙錢”,脫離企業這個更大的整體系統去談企業科技系統的價值一樣,也常見脫離企業整體系統目的和需求,認為“不能把專利放在抽屜里”,以及單純強調所謂的專利實施率、專利產業化率等。

在系統觀念下,知識產權不是孤立的要素,知識產權的價值不應脫離企業實際需求而單純強調直線式直接實現經濟價值,而應圍繞企業系統整體目的和需求,進而分析、選擇滿足實際需求的具體措施,通過使主營業務價值增值或支撐保障主營實體業務發展從而實現知識產權經濟價值,最終實現企業整體發展目標。如華為任正非2015 年曾提到:“很多年前,公司就已經有知識產權的戰略方針了,就是要保護自己全球業務的安全”[14]。此后再次強調:“要建立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價值觀”[15]。

2.2 從系統結構與功能分析企業知識產權的價值實現方式

系統的范圍或規模是根據研究問題的需要而決定[13]。知識產權是企業科技創新系統的要素之一,這個系統由規劃計劃、科技項目、科技經費、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科技平臺、科技交流合作、技術標準等管理要素或子系統組成,各個要素的功能目標必須服從于科技創新體系整體的目的。

我國企業大多按照科技成果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還沒有將其有效融合到其他管理要素之中,或者說沒有與其他要素建立有效的聯系。按照系統的結構與功能理論,對于一個系統而言,實現系統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關鍵,在于要素之間的關系,在于系統的結構,要素之間的關系比要素的集合更重要。系統工程或管理工作的意義主要在于協調和優化各種要素關系,從而提高系統的總體功能。知識產權作為科技創新系統的要素之一,其主要作用和價值定位應該是支撐保障作為系統整體的企業科技創新工作,具體方式則是建立或優化知識產權與作為核心要素的科技規劃計劃、項目立項、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等之間關系。

2.3 從系統可靠性分析企業知識產權的系統要素關系

一種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知識產權創造是源頭,運用才是目的[16],類似觀點如,“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其中高質量知識產權創造機制是基礎,知識產權運用機制則是提高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重要保障”[17]。這類認識有兩個默認的前提:一是把“知識產權”看作“科技成果”,強調通過使用將創造性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事實上,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成果”的一種法律權利,簡單來說,知識產權是一種有權不讓他人使用權利保護范圍內的創新成果的權利,也就是“禁止權”,而法律并沒有賦予權利人獨占實施的權利,不是“獨占權”。因此,作為一種法律賦予的可以限制他人行為的權利,一旦創造出這種禁止權,就在發揮著震懾和安全保障作用,也因為具有隨時可以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從而形成對競爭對手的震懾作用和對自身業務、技術或市場的安全保障作用。因此,在行業高端競爭中,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往往不在于“如何用”,而在于“是否有”,就如一個國家擁有核武器的作用一樣。二是把知識產權系統的主要要素,即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之間的關系,默認為串聯關系。也就是首先要創造知識產權,創造之后才是運用和保護。在這種認識下,知識產權的創造只是第一步,知識產權工作的終極目的或重點,是將創造出的知識產權進行許可或轉讓等,以實現其經濟價值。這種認識同樣是把知識產權看作一個孤立的系統,沒有將知識產權放在企業科技工作系統整體甚至企業整體發展中去思考其價值。

運用系統可靠性分析,如果將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之間的關系理解為串聯關系,任何一個要素功能的失效,都會導致整個系統功能發生故障[13],也就是通常所認為的,知識產權創造之后,只有通過運用才能產生價值。事實上,知識產權子系統的要素創造、運用和保護應該是并聯關系,3 個要素均有各自功能和價值,僅當組成系統的全部要素都失效時,整個系統才發生故障。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之間的串聯關系重構為并聯關系,有助于合理定位知識產權的功能。是知識產權創造要素直接發揮價值,還是知識產權運用或保護要素發揮作用,取決于輸入到知識產權子系統的信息或需求。例如,針對研發活動的需求,關鍵是創造出高質量的知識產權;針對科技成果轉化,重點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

2.4 從系統對環境的適應性重新認識知識產權

系統要獲得生存與發展,必須適應外界環境的變化,環境的變化必定對系統及其要素產生影響,從而引起系統及其要素的變化;系統必須適應環境,就像要素必須適應系統一樣[13]。在我國企業發展的大部分歷史時期,知識產權客觀上并非重要亦不迫切,如作為科技實力的體現、科技成果的證明以及創新成果的確權等,由此形成了對知識產權價值的固有認識。

而今,創新驅動成為國家和企業謀求競爭優勢的核心戰略,知識產權的強化保護也已是全球主要市場的新環境,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演變和企業國內外市場競爭要素的變化,使得知識產權這種可以直接限制競爭對手行為的極具威懾力、殺傷力的權利發揮的主要作用,已從保護自己權利范圍內的創新成果,演化為競爭與合作工具,以及確保業務和科技創新安全的競爭資源等。近些年,以華為、大疆無人機等為代表的一大批中國高新技術企業,在走向國際高端市場的進程中,遇到的系列知識產權糾紛充分說明,知識產權競爭力是行業領頭企業獲得全球競爭力不可或缺的前提,知識產權是企業走向國際高端競爭必不可少的競爭資源。

在國內外市場競爭的新環境下,對于處于領先地位的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其保持相對后來者的領先地位的重要工具和競爭手段;對于逐步走向市場領先地位的后來者而言,知識產權是需要儲備的確保自身業務發展安全的競爭武器。但當前對于我國不少企業而言,尚無經驗也沒提前準備好用于市場競爭與合作的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還停留在將知識產權作為錦上添花的榮譽證明或科技實力體現,因而有必要適應環境變化,改變對知識產權的固有印象或認識,重新思考知識產權能為自身企業發展帶來的真正價值。

3 企業知識產權核心價值定位及實現路徑

價值源于需求,價值具有多維性,需求具有層次性。價值的多維性要求在創造或實現價值時,應對客體的價值作全面考察和理性選擇[9];需求的層次水平是判斷價值大小的主要因素(前提條件是對事物本身本質功能的需求,而非對另一事物功能的需求)。分析和選擇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必須根據企業整體狀況及總體發展目標,選擇能夠支撐保障企業發展和戰略目標實現的知識產權功能。

3.1 依據企業的市場和技術地位與發展目標確定知識產權核心價值

作為主要用于市場競爭與合作的一種禁止權,知識產權在企業戰略層面的核心價值,從橫向或靜態上看,主要與企業的市場地位和技術地位相關;從縱向或動態上看,與企業的使命定位或總體發展目標相關(圖1)。

圖1 企業的市場地位和技術地位關系

行業內市場地位大、技術地位高的企業,屬于行業龍頭、領跑企業,主要運用知識產權保持行業地位,尤其是當追隨企業逐步威脅到自身行業地位時,龍頭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競爭手段(游戲規則)維持在行業價值鏈的高端位置。同時,在走向無人區、引領行業發展或決勝未來產業時,提前對可能商業化的技術方案進行知識產權布局,搶占行業競爭制高點。

行業內市場地位大、技術地位相對低的企業,屬于市場跟隨者、后來者或趕超者。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在于作為追趕過程中的防身武器,即確保自身業務發展安全,避免因知識產權而給自身業務發展帶來限制甚至失敗的競爭資源和反擊工具。

市場地位小、技術地位高的企業,屬于行業細分市場或核心領域的領導者。關鍵要用知識產權保護好自身的核心技術,防止自身技術被模仿而喪失在細分行業價值鏈的高端地位。

市場地位小、技術地位低的普通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并非其核心競爭力,也沒必要投入過多資源到知識產權相關工作上,但要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避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從靜態上看,上述4 種類型尤其是前3 種類型的企業,對知識產權核心價值的定位各有側重,但核心價值實現的前提均要有高質量的知識產權。從動態上看,矢志走向行業價值鏈頂端、成為行業細分市場龍頭企業或世界一流的企業,均有必要提前對關鍵核心技術布局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正如《從偶然到必然:華為研發投資與管理實踐》一書所言:“要成為大企業,成為世界級企業,必須擁有核心知識產權。沒有核心IPR 的國家,也永遠不會成為工業強國?!?/p>

3.2 以系統整體效能最優為目標,優化知識產權與企業相關子系統或子系統要素的結構

系統的范圍或規模是根據研究問題的需要,不同類型的企業應根據對知識產權的核心價值定位,以系統整體效能最優為目標,構建知識產權在企業系統的適當層級,以及與企業其他子系統或子系統要素的結構關系。對于行業領跑企業,一般將知識產權與企業法務系統、科技創新系統緊密融合,在知識產權與法務系統或法務系統要素、科技創新系統或科技創新系統要素之間,建立合理有效的結構關系。對于追趕企業,應側重將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系統或科技創新系統要素充分融合,運用知識產權保障核心技術能力和知識產權競爭力的提升。對于行業細分市場的龍頭企業,在運用知識產權保護好自身核心技術的基礎上,應注重構建知識產權與法務系統的結構關系,投入更多知識產權維權資源和能力建設,防止核心技術被模仿失去市場競爭優勢。

3.3 聚焦重點關鍵,集中優勢資源,助力科技創新核心工作

堅持系統觀念,要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關系。在構建和優化知識產權在科技創新系統中的層級及結構關系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重點完善知識產權與科技創新系統核心要素的關系。具體到作為國家科技戰略力量的創新主體,尤其是加快建設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央企,當前有必要著眼于科技創新體系整體效能,面向科技創新系統各個要素,優化知識產權與有關核心要素的結構關系,建立和協調知識產權與科技規劃計劃制定、重大科技攻關、科技成果轉化等核心要素之間的科學合理、高效適用的關系。例如,在科技規劃計劃、立項及研發過程中,做好專利信息的分析利用;在科技攻關產生階段成果及最終成果時,及時做好專利、技術秘密、軟件著作權等高質量的知識產權布局;在科技成果商業化生產時,做好知識產權風險分析和保護等工作,從而促進科技攻關效率和效果以及科技創新體系整體效能的提升。

在優化完善科技創新系統要素結構關系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我國國家戰略科技力量面臨的形勢和重點任務,在知識產權管理資源非常有限的現實下,集中優勢資源,面向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原創技術策源地、創新聯合體建設等重大任務,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提升科技創新整體效能的作用,助力科技創新核心工作高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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