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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構建民事訴訟律師費敗訴方負擔制度

2023-12-07 18:57劉竹義張祖義
西部學刊 2023年21期
關鍵詞:律師費律師當事人

劉竹義 張祖義

(1.南京師范大學中北學院,丹陽 212300;2.江蘇金矛律師事務所,丹陽 212300)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目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人們法治觀念普遍增強,同時,隨著訴訟制度特別是民事審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案件雙方被賦予了更多的訴訟義務。當一方權益受到侵害時,當事人會拿起法律的武器,通過司法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由于絕大多數人沒有受過法律的專業訓練,對于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有心無力,因此就需要委托專業的律師進行訴訟,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律師訴訟代理就成了各方的首選。既然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必然涉及當事人支付給律師的相關費用。律師費用主要是指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接受當事人委托,以自己的專業服務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訴訟服務,并按照與當事人的約定收取的合法報酬。自從我國確立和實施律師有償服務制度以來,律師費的承擔主體問題就一直爭議不斷,在理論和實務界引起過廣泛的討論。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聘請律師為其代理訴訟并支付給律師的律師費用一般是聘請方先行支付,只有在少數法律規范所設定的條件下,才可以由敗訴的一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這種制度設計有違法理正當性,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律師費用負擔機制是糾紛解決的經濟成本的分配方式,它設定了糾紛各方對糾紛解決經濟成本的分擔方式,影響著糾紛各方對解決結果與效益的預期[1]。本文通過對當前國外和國內律師費最終負擔的比較分析,結合律師費負擔的理論基礎,以及目前我國訴訟制度,主張我國應當盡早構建和完善律師費轉付制度。因為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實現,能夠使弱勢群體享有原本應得的權利,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國外律師費用負擔模式

(一)當事人各自負擔模式

這種規則主要是美國等國家采用,由于它秉承的是“法院向公眾開放”的訴訟理念,故得以在民事訴訟中采用。這種模式主要表現為無論案件訴訟結果如何,當事人無論勝訴、敗訴、庭外和解,訴訟當事人都必須自行負擔聘請律師所支付的律師費,法院不會判決敗訴方向勝訴方支付其律師費。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律師費各自負擔的規則也存在例外情況,并且由敗訴者負擔的情況成明顯增多。我國目前絕大部分案件的律師費負擔主要采取的是這種自行負擔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和訴訟風險意識,當事人在發起訴訟前會謹慎衡量訴訟的風險以及訴訟成本、收益等。

(二)敗訴方負擔模式

敗訴方負擔模式主要是指根據訴訟的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所聘請律師的相關費用的模式。該種模式將律師費歸納在訴訟費用的范疇內,而訴訟費用是由敗訴方承擔的,應用此模式的國家有德國、英國等。這種規定背后的思維邏輯是:假如法院最后并沒有支持一方的觀點,那么未得到支持的一方所堅持的可能就是錯誤的,并且在訴訟過程中有任何開銷未得到補償,都會表示勝訴方沒有完全“勝訴”。敗訴方負擔的原則可以讓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不用顧慮維權成本,主動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三)例外模式

無論是當事人各自負擔律師費模式還是敗訴方負擔模式,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都發展出了例外。尤其是在美國,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四條的律師費規定,有7類訴訟是可以由敗訴方負擔的。在普遍支持轉付制度的大陸法系國家,當事人如果有惡意行為并被法官發現,將承擔所有的包括律師費在內的訴訟費用。在日本,司法界和學術界普遍贊成“一部分由敗訴者負擔的原則”,目前關于律師費由敗訴方負擔的制度主要由司法判例確定。

二、我國律師費負擔制度的現狀及不足

自《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已經構建了相對完善的民事訴訟制度,但是關于律師費負擔的制度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有關律師費用的收取、負擔的規定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導文件和司法部部門的規章上,并未上升到訴訟法律制度層面,未通過立法予以規范。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法院處理律師費的裁判規則基本是以“分別承擔律師費”為主,以“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為例外。在通常的案件中,秉承的是各自聘請律師,各自支付律師費的模式,只有在少數知識產權、侵權和合同有明確約定律師費負擔的情況下會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即便如此,法院在司法審判的實踐中,即使判決對方承擔本方的律師費,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和不統一性,相同的法院對類案的判決差異較大,未能形成針對律師費裁判的統一規則,這反映出司法實務界尤其是法院對律師費負擔性質理解的不一致。由此可見,律師費轉付這一費用負擔機制在我國尚未提升到普遍性規則的構建層面上,僅被限定在極少的特定糾紛領域,盡管有規范性文件對律師費轉付制度有所體現,但存在著層次過低、范圍過窄的狀況。

目前我國的律師費支付方式是完全由委托人自行負擔律師費用,在發生糾紛后,受害人欲通過訴訟維護其受損害的權益時,就必須以自行支付律師費用委托律師行使此權利,或者放棄委托權而自行行使訴訟權利。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訴訟越來越專業化,訴訟標的額逐步增大,律師代理訴訟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和必然趨勢,當事人在訴訟中越來越離不開律師的幫助。律師費在訴訟成本中所占比例較大,如果由委托人自己負擔,那么權利人在權益受損時是否聘請律師代理訴訟就很可能猶豫不決,不少權利人就是因為負擔不起這筆費用或者不愿負擔律師費而被迫放棄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權利。受害人自行行使訴訟權時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而且由于訴訟越來越專業化,其參與訴訟、搜集證據等重要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充分的運用,這會使我國法律賦予當事人的諸多訴訟權利失去實際意義,甚至因為缺乏必要法律知識和訴訟技能遭遇敗訴。委托律師進行訴訟,權利人雖然可以避免上述不利后果,但卻要支付大筆費用,這對實體權益受害人是不公正的。所以,律師費自我負擔制度不能全面維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也不能有效懲戒違法行為人,很可能妨礙訴訟目標的實現,亦必妨害公正合法之市場秩序的形成與維持[2]。

三、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體現法律的價值

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制度對民商事活動中的侵權、違約行為進行成本負擔制約,使侵權、違約行為額外承擔維權的成本,從源頭上對侵權和違約行為進行遏制,鼓勵人們守法、守約、誠信。同時,它能使受損害的一方以較低的成本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體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該負擔模式通過對違反成本的負擔干預,能夠預防和懲處侵權違約等行為。律師費用負擔機制應能夠促使當事人在選擇訴訟時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引導糾紛解決模式的選擇,進而影響相關決策與行為。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一方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會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這是一個國家文明和法治的表現,但是現實情況卻是當事人為了啟動訴訟,必須有大量的時間、人力、物力等成本的預先投入,其中最大的成本投入就是律師費。由于絕大部分訴訟當事人不具備法律知識和司法訴訟技能,怵于律師費要自行承擔便不愿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樣勢必助長違法者的氣焰,使得守法者吃虧。建立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制度,可以從經濟和成本的角度消除當事人的顧慮,當事人能夠沒有顧慮地聘請律師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制度的建立,能夠使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從而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

(二)指引當事人合理訴訟、理性訴訟,防止虛假訴訟、惡意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部分訴訟當事人非理性訴訟、虛假訴訟、惡意訴訟。近些年來,隨著民商事案件訴訟數量的爆發式增長,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數量快速增加。虛假、惡意的訴訟活動不僅嚴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干擾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而且還會損害國家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更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對此社會大眾深惡痛絕,強烈要求懲治。為依法懲治此類違法犯罪行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行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符合當前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能夠更有效防止非理性訴訟、打擊虛假訴訟和惡意訴訟,指引當事人理性訴訟。由于有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原則的存在,會使當事人對訴訟風險進行評估,促使其謹慎行使訴權。實行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將會加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進而起到制裁民事違法行為的作用。

(三)有利于樹立誠信、守信社會風氣

我國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很大程度是違法成本低所導致的,在很多民事糾紛訴訟中,當事人可能明知敗訴,但仍然用盡方法拖延訴訟時間,用各種手段推遲自身義務的履行。這與人民群眾既要求嚴格司法以實現正義,又要求提高效率、節約時間成本的司法訴求是相背離的。實行敗訴方承擔律師用,不僅可以維護守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懲處違法當事人,更有利于樹立誠信、守信的社會風氣。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如果不守信、不誠信,引發糾紛,在訴訟中敗訴,不僅要承擔對應的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用。這種做法保護了誠信守信方,懲處了失信方,具有明顯的指引作用,將有效遏制不誠信方肆意妄為,使社會風氣、秩序大為改觀,從而促進社會和諧。

(四)有利于律師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依法治國方針的確立,律師在國家法治建設將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目前律師行業存在著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職業道德水平參差不齊,同業間不正當競爭等問題。實行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制度,能有效地增強律師的工作責任心,促使律師提高業務水平,在代理業務時盡心盡責。同時,律師代理的合理收費會進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那些天價的、不合理的收費能夠得到有效遏制。這一制度的確立,能在律師行業形成良性競爭機制,使當事人在支付合理律師費的情況下獲得優質高效的服務,從而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水平。

四、建立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用制度的構想

(一)構建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基本制度

目前我國還沒有通過立法規定民事訴訟必須由律師代理訴訟的規定,律師作為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服務人員,通曉法律,熟知各種司法程序,其業務范圍最主要的就是代理訴訟,是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勝訴維權的適合人選,但是有的當事人基于經濟因素的考慮,擔心勝官司輸了錢,得不償失,不愿競聘請律師發起訴訟。目前我國只在知識產權訴訟、合同有明確約定律師費負擔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判據律師費的負擔。目前主流的商事仲裁機構開始普遍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商事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兩者適用的范圍有大量的重合,商事仲裁可以適用律師費轉付,并且取得了成功,那同樣可以推廣到民事訴訟中來,據此我們認為可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確立律師費用敗訴方負擔為主,各自負擔為例外的律師費轉付基本制度。

(二)法院審查律師費合理性,完善律師收費制度

目前我國的律師收費主要是依據《民法典》《律師法》《律師收費管理辦法》,實行政府指導收費和當事人協商收費,因此不同的案件,不同地區、不同律師收費相差巨大。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由敗訴方負擔律師費的請求具有審核權和自由裁量的權力,對合理的律師費用應當予以支持,對不合理的、過度的律師費用不予支持。這樣可以防止在案件中出現虛高的律師費,形成與敗訴當事人過錯相對應的負擔機制,促進律師收費的合理健康發展??梢愿鶕僭V的比率確定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數額的基本原則,同時綜合考慮訴訟請求被支持的程度、判決賠償與訴訟請求額的比率、律師的實際工作量、案件的難易程度,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律師收費標準,來確定敗訴方具體負擔的數額[3]。

(三)建立律師費敗訴方保險制度

實行敗訴方負擔律師費制度,無論從經濟的角度還是其他視角都會對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產生重要的影響,特別是對于那些不能預測勝敗的案件,其風險性尤其顯著。訴訟有風險,很多案件并不是從一開始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判斷案件勝敗的,只有經過一系列調查取證和法庭庭審才能有個初步的判斷。如果法院判決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但敗訴方實際沒有償付能力,勝訴方的權利就無法得到實現。為了抑制一方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防止敗訴方敗訴后無力或者逃避支付律師費,可以考慮建立律師保險制度。這種制度是一方購買保險,為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包括法庭收取費用、律師費、專家證人費)提供擔保,當對方勝訴,對方的訴訟費用由本方承擔時,由保險公司支付的制度。這種制度最早源于英國,中國香港亦有此制度。設立律師費保險制度,使得敗訴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對方的律師費由保險公司支付,從而轉嫁這一訴訟風險,防止濫用訴訟權利,同時又不至于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4]。

五、結語

雖然在我國民事訴訟不實行強制代理,當事人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聘請律師代理訴訟,但是隨著法院職權主義的改變,司法更專業化,更強調程序公正,新法層出不窮,法律已經發展到相當紛繁復雜的地步,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能力顯得越來越重要,將直接關系到案件勝敗。事實上,當事人聘請律師進行訴訟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甚至是必要條件。律師費用問題是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能否獲得正義的重要因素,建立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制度,既能降低維權成本,促使當事人積極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能有效地遏制無理訴訟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提高律師的整體服務質量,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5]。

當然,建立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制度還需與其他相關民事訴訟輔助制度配套,這既需要改革完善我國律師收費管理模式,構建科學、合理、完善的律師費用支付模式,也要培育建立律師費用轉付制度的訴訟環境,形成完整的費用分擔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律師費轉付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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