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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大數據偵查中的隱私權保護

2024-01-06 04:43譚翊博
科學導報 2023年91期
關鍵詞:大數據

譚翊博

關鍵詞:大數據;刑事偵查程序;隱私權保護

大數據偵查在學理界沒有統一的概念。一般來講,其指的是法定偵查機關針對已經發生或尚未發生的犯罪行為,為了查明犯罪事實、預測犯罪等,所采取的一切以大數據技術為核心的相關偵查行為[1]。

大數據偵查利用了互聯網等大數據技術。其核心概念是相較于傳統偵查的概念提出的。傳統的偵查是以立案作為前置程序,啟動時間必須在立案之后的公權力行為。而大數據偵查的時間并不以立案程序作為必要條件,而是主張一旦獲得犯罪線索即可實施前瞻性、預測性偵查,盡可能早的介入犯罪??梢哉f,大數據偵查相較于傳統的偵查而言,其本質即為“預測性”。

由此,“預測性”偵查的理念即在于關注相關性而非因果性。其側重于基于海量數據的收集和比對,通過算法探究數據之間的相關關系,預測犯罪的發展或搜尋可能的犯罪線索,其是一個“平面展開”的過程。而傳統偵查關注因果性,主張逐一推導犯罪線索,其思路是一個環環相扣的“垂直深入”過程。而大數據偵查在搜集數據、比對數據的過程中,侵犯隱私權的風險勢必會大大增高。

在大數據時代的語境中,隱私權保護問題可以與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相等同。

在早期,隱私權一般是是私法領域關注的權力類型,經常在侵權的語境下進行討論,是一種防御性的權利[2]。隨著科學技術的演進,單純的消極防御已經不能很好的保護公民隱私。于是“個人信息控制權”理論應運而生。

在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之前,多個部門法對相關問題均有所表述,規范體系性較差?;靵y的立法體系導致在實踐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適用不明確的現象,尤其是存在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協調問題。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之后,亟須進行一系列的立法解釋來協調之前零散的規定,也需要通過解釋來指引新法具體的適用。

同時,現行刑事訴訟法律體系并不注重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這是因為其主要構建于前信息化時代,其主要適用場域是現實的物理空間。從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其最主要的關注點。雖然有些條文關注到了個人信息的保密問題,但也僅僅是主張獲取的個人信息在利用時應當保密,而非指偵查行為本身需要收到規制。

從技術層面而言,公民互聯網技術水平遠遠低于信息采集者。其往往不能對個人信息進行很好的保護。在大數據偵查中,由于“預測性”偵查的需要,相關數據的收集和調取均由計算機統一完成,公民個人很難察覺。比如:偵查機關獲得一則犯罪線索,為了獲取所需的通信信息,其可能通過函件或調取令的方式向通信運營商所建立的大數據庫調取相關所需數據。但是通信運營商在數據收取階段并沒有得到公民的充分授權,或授權程序過于隱秘導致公民無從知曉,從而無從控制信息的調取與否。這就需要在法律程序層面設置信息采集的知情權,來平衡公民在信息控制上的技術弱勢。

不可否認,目前的司法執法實踐中,部分執法人員的工作重點側重于打擊犯罪,從而忽視了權益保障。比如,在利用大數據偵查時采用“拉網式”檢索,這就導致偵查涉案主體過于寬泛,一些無關第三方的數據也牽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大數據偵查的過程中并不能完全排除“人”的因素,一方面,程序的設計和利用主體是人,算法的價值取向難免帶有主觀偏見。另一方面,由于大數據偵查的“預測性”特征,其輸出的結果更側重于相關性,對于相關性結果的認定仍需要偵查人員主觀把握。這就需要在執法過程中樹立程序意識,做好隊伍建設,打造一支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隊伍。

我國偵查程序在涉及公民相關自由、財產權利等事項時,一般采取由領導或上級部門審批的方式。大數據偵查可以通過完善審查批準制度來保證所獲取的個人信息合法有效。

一方面,在個案偵查中,偵查機關會處于取證的目的向大數據公司等第三方信息收集者調取相關信息。然而,實務中偵查機關向第三方調取個人證據的程序尚比較混亂,不同第三方對于需要調取的數據程序不一致。

另一方面,脫離個案偵查的情況,偵查機關在數據庫建設中也需要對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獲取和存儲,也需要堅持審查批準原則。但是,有學者認為,這里不宜由偵查部門自己來決定是否收集,最好是由中立的第三方組織來進行審查。比如德國的“個人信息保護委員會”。

堅持個人參與原則,又被稱為“知情同意原則”。指的是公民個人對數據收集的過程應有參與,具體體現在對數據的收集和處理應有知情和同意的權利,并且有權知曉用途和事后勒令刪除。據此原則,收集者應當向被收集者說明數據的使用情況;數據主體有權利向數據處理者查詢自己數據的處理情況;當發現數據有錯誤時候,數據主體可以提出修改、刪除等要求[3]。在大數據偵查的過程中如何貫徹個人參與原則,同樣可以分兩種情形討論。

一方面,在個案中,由于偵查的保密性,個人參與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會被限制。但權利人仍可以通過傳統的偵查程序中的保障機制來行使參與的權利。如通過行使閱卷權、辯護權參與到司法程序中。另一方面,在一般的個人信息數據庫建設中,在不影響偵查工作的情況下,應當開通一定的查詢渠道,確保公民能夠查詢到自己的有關個人信息,對于錯誤、過時的數據,公民應該及時通知相關機關修改、刪除。

首先,比例原則要求在數據獲取階段充分考慮隱私權,為此要確保所采取的分析方法與研究目標相適應。不應為了獲取更多的信息而采用過于侵入性的分析手段,而是根據需要精心選擇方法,以從數據中提取有價值的信息。在采集個人數據、用戶行為等信息時,應明確告知數據收集的目的,并盡量減少收集的數據量,避免收集與目標無關的敏感信息。同時,要確保數據的存儲和傳輸過程中采取適當的加密和安全措施,以保護個人隱私。

其次,比例原則還要求在應用大數據分析結果時進行倫理評估,應權衡社會風險,確保數據的應用不會對個體或社會造成不當的影響。

相關性原則強調在數據選擇過程中要考慮數據之間的關聯性。并非所有的數據都對所追求的目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選擇與目標相關的數據可以提高分析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避免在分析過程中陷入信息過載。在大數據偵查的語境下,即要求數據在收集之前就必須要求正當的、明確的目的,在數據使用過程中也必須緊緊圍繞偵查目的來進行。例如,通過數據庫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家屬信息,以及通過數據挖掘技術獲取的犯罪嫌疑人數據畫像、人際網絡、行為偏好等個人數據,只能用于調查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我國沒有西方司法審查的土壤,所以仍適合以審批保護方式為主,無論是個案偵查還是建立數據庫進行監控,都要秉持個人參與原則、比例原則、相關性原則。相信在不久的明天,大數據能夠在制度的束縛下,發揮其正向的偵查價值。

參考文獻:

[1]王燃.大數據時代偵查模式的變革及其法律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發展,2018,24(05).

[2]周漢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48.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王燃.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視野下的電子取證——以網絡平臺為視角[J].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5,27(05).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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