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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初期文物保護國際合作的艱難起步

2024-01-14 07:17王元林
中國文化遺產 2023年6期
關鍵詞:文物保護

摘要:國際交流合作是文物保護利用的重要方式,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文物對外交流合作成功邁出歷史步伐。本文以文物保護修復、歷史古跡修繕實踐以及博物館和文物藝術品展覽交流等為例,總結梳理了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文物保護國際合作工作從無到有的艱難發展歷程,研究分析了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歷史及經驗。新中國成立初期文物保護國際合作不僅成功開創了文物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新格局,也為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化發展奠定了基本工作模式與框架,更為后來形成長期穩定的“引進來”和“走出去”有機結合、文明互鑒之路奠定了堅實基礎。

關鍵詞:文物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文物外展;援外工程

一、時代背景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秉持“協和萬邦”“文化天下”的和平外交傳統,遵循和平外交政策,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同其他國家發展關系,中外文化文物交流與合作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呈現出繁榮發展的局面,逐步表現出形式多樣、范圍廣泛、內容豐富、數量空前的時代特點,是古代和近代中國不能比擬的??v觀古今中外文化交流,古代中國主要是通過遷徙、商貿、外交(朝貢貿易、使節往來)等形式而實現,且范圍主要限于周邊國家和地區;而近代中國主要是通過翻譯出版書籍、派遣留學生、外國學者來華訪問等形式進行對外文化交流,使中國逐漸接觸并學習西方文化;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外文化交流的形式更加多樣化,內容也日趨豐富[1]。

新中國成立初期,文物保護國際合作是文物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雖然在這個奠基時代的工作舉步維艱,但成功開創了文物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新格局,更為后來形成長期穩定的“引進來”和“走出去”有機結合的國際合作發展機制奠定了堅實基礎。這里,僅以文物保護修復、歷史古跡修繕實踐以及博物館和文物藝術品展覽交流等為例,結合國際合作文物保護政策法規建設和原則形成,簡要梳理新中國成立初期文物保護國際合作從無到有的曲折歷程,豐富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歷史及經驗研究,助力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化發展。這一時期,文物保護國際合作與我國整體文物事業發展同步,大致可以分為開拓創建(1949—1965年)和曲折發展(1966—1978年) 兩個階段。

毛澤東同志早在1945年《論聯合政府》中就指出:“對于外國文化,排外主義的方針是錯誤的,應當盡量吸收進步的外國文化,以為發展中國新文化的借鏡;盲目搬用的方針也是錯誤的,應當以中國人民的實際需要為基礎,批判地吸收外國文化”。由于文化文物交流,有助于消除隔閡、加深了解,因此對外文化文物交流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外交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新中國成立后,文物事業迎來了開拓創建階段,黨中央高度重視對外文化交流和文物保護工作,重視文物國際合作在國家整體對外交往中的作用,并在不斷的合作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與不同國家和地區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機構的良好合作機制。新中國文博事業的主要奠基人和開拓者鄭振鐸、王冶秋等十分重視文物的對外交流展覽工作,積極配合我國外交大局,并身體力行弘揚民族文化,增進中國人民同各國人民的友誼,促進文化交流,推動踐行文物工作的這一重要任務和優勢,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2][3]。

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世界各國加強了彼此間的交流與合作,194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的正式成立深刻影響著日后全球范圍內的文化遺產保護活動。20世紀中葉以后,現代文明促進了世界各國工業化、城市化的迅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伴隨而來的是人為的、自然的各種破壞或損壞文物的因素急劇增加,同時基于各國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也是全人類的共同文化財富的基本共識,從而使文物保護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一個普遍關注的共同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64年6月發起了歷時6個月的保護文物古跡的國際運動,要求各成員國擴充和改進保護文物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同時要求各成員國要在此期間廣泛宣傳,使文物的價值觀念家喻戶曉。

自1971年10月我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后, 文博行業開展的互訪及對外學術交流活動大幅度增加。1972年我國恢復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合法地位后,文物行業積極與國際文化遺產領域接軌, 加強和改進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1971—1978年間,我國陸續與朝鮮、英國、日本、緬甸、羅馬尼亞、美國、澳大利亞、德國、瑞典等國家在文物建筑保護等領域開展了多種形式的交流活動?!耙晕奈锎俸献?,以合作促發展”,文物對外交流與合作在國家外交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實現我國外交的突破做出了歷史性貢獻。

二、國內文物保護與國際人文交流

博物館國際交流與合作是中外文化交流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展示國家形象、提高文化軟實力的有效手段。積極配合國家外交事務和國際間的人文交流活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舉辦和參與對外展覽活動,是我國博物館事業的重要內容和主要任務,更是對外文化交往的一項重要使命。新中國博物館對外交流與合作肇始于對外文物展覽[4]。據初步統計,新中國成立后至1977年,我國共舉辦出國文物展覽約30個。自1950年4月選送北京故宮博物院155件展品參加捷克斯洛伐克舉辦的“中國月展覽”,并赴波蘭、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和阿爾巴尼亞等國巡回展出后,先后組織1950年10月赴蘇聯“中國藝術品展覽”、1951年5月赴德國“中國藝術展覽會”、1951年11月赴印度“中國文化藝術展覽會”、1954年日內瓦會議中國文物精品陳列、1954年赴英國倫敦“中國古代手工藝品展覽會”、1958年1月赴日本“中國敦煌藝術展覽會”、1963年8月赴日本“中國永樂宮壁畫展覽”等對外文物交流展覽[5],在增進和鞏固中外傳統友誼等方面都取得了國際友好交流效果, 也被形象地贊譽為“國家名片”“外交使者”,從而使“文物外交”成為這一階段文博行業對外交流的亮點,也成為新中國文物對外交流合作邁出歷史步伐的起點[6-8]①。即使是在文物事業的曲折發展階段,國家不遺余力舉辦承載著展現中國輝煌古代文明使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土文物展覽”,于1973—1978年先后赴法國、日本、英國、羅馬尼亞、奧地利、南斯拉夫、瑞典、墨西哥、加拿大、荷蘭、美國、比利時、菲律賓、澳大利亞等15個國家和中國香港地區共成功舉辦了24場大型文物展,這次非凡而精彩的文物出境巡展轟動了世界, 為世界了解中國打開了一扇窗,參觀者達657.5萬人[9]②,不僅增進了中國與世界各國的友誼,改變了一些西方國家民眾對中國的認知,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國際影響。

文物出國展覽展示了中國古代高度發達的科技和藝術水平,宣傳了中華民族光輝燦爛的文明成就,在推動文物事業的國際交流合作以及擴大與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認識和交流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成為后來國家重大外事活動的亮點和金色名片。正如,著名古建筑學家羅哲文在回憶國家文物局王冶秋局長時對于當時文物在促進國際交流方面的作用總結到:“特別值得提出的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冶秋同志在周總理的指示下運用文物這一特有的優勢,重新開放故宮,舉辦出國文物展覽,對幫助解凍和恢復被‘四人幫’禁錮了多年的外交發揮了重要作用。許多同志可能還記得, 當時推動我們外交活動的兩個重要項目‘乒乓外交’和‘文物外交’。尼克松、田中角榮、希思、蓬皮杜等等來華時參觀的重要項目就是故宮、長城、云岡、龍門等等。冶秋同志多次親自陪同宣傳講解。通過舉辦出國文物展覽與許多國家進行了文化交流,促進了解,增進了友誼。這可以說是文物發揮作用的又一大舉措,應予大書特書的?!盵10]

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尤其是新中國成立后文物保護工作極其艱難的30多年初創階段,中央人民政府接連頒布法令,構建文物保護制度體系,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社會背景環境、法律制度規定和保障措施,為后來的文物保護事業奠定了比較扎實的工作基礎[11-14]。譬如,1950年5月24日政務院頒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和《古跡、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前者對文物出口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從而結束了近代中國大量文物被掠奪、盜運出口,流失海外的歷史,維護了國家的文化主權。更加難能可貴的是,即便在國家財政極為緊張的情況下,國家依然重視國際合作文物保護,引進國外先進文物保護技術力量參與國內石窟寺和建筑壁畫修復等合作項目,并組織赴境外合作文物保護。至1978年以前,我國文博事業發展規劃中初步形成了關于國際合作文物保護的政策規劃引領和行業共識。

在國際合作學術交流和文物保護實踐方面, 包括博物館陳列、保管、修整等,新中國成立初期表現為單方向學習吸收借鑒蘇聯、中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和其他先進國家文物保護經驗與技術。如1950年中國開始與蘇聯和新民主主義國家文物界發生聯系,出國調查及譯介文博事業相關政策文件和學術資料,我國文物保護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對蘇聯等國家的文物保護制度進行了大量研究,向國內介紹這些國家的文物工作經驗,發揮了相當大的影響。1953年2月毛澤東發出“學習蘇聯的先進經驗”的號召,更加促使中國文物保護界積極學習吸收蘇聯經驗,如在建立基本建設工程中必須事先對基址做細致勘測即“先考古后施工”和承擔考古費用[15][16]、文物古跡的分級分類保護單位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探索中大量借鑒了以蘇聯為代表的國際經驗[17], 甚至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劃分建設控制地帶的規定方面也可能受到了蘇聯經驗的影響[18]。

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與羅馬尼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等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在文物保護領域開始交流和人員交往[19]。如1957年中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在文物保護,特別是壁畫科技保護修復方面開展了積極交流互動,中捷文物保護專家赴對方國家開展交流。根據中捷文化合作協定,曾任敦煌藝術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的潘絜茲在《波捷記行》一文中回憶,1957年1—2月,在隨“中國敦煌藝術展”代表團訪問捷克斯洛伐克期間,捷方專家在布拉格米古拉斯教堂壁畫修復現場為其演示了壁畫修復過程及相關技術。1957年9—12月,中國文物保護專家武伯綸、羅哲文赴捷克斯洛伐克學習考察, 據《記捷克斯洛伐克的文物保護工作》所記,該國文物修復工作歷史悠久、科技水平很高,文物修復有著規范的管理和嚴格的工藝流程,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壁畫修復理念與技術[20]。

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文物保護國際合作過程中,有成功也有遺憾。20世紀50年代,敦煌莫高窟部分壁畫脫落空鼓,顏料層起甲脫落較為嚴重, 當時國內沒有相關保護專家和技術。為了搶救修復大量產生病害的壁畫、彩塑,經常書鴻先生負責向中央提交關于壁畫保護的報告,文化部于1957年曾邀請捷克斯洛伐克從事壁畫修復30余年的文物保護專家約瑟夫·格拉爾(Josepn Gerald)來華考察講學,并促成幫助保護修復文物。格拉爾赴莫高窟參觀考察,于當年8月8—14日做了六次壁畫修復工作的專題報告,介紹了外國從事壁畫修復工作的方法和材料及經驗。經過對莫高窟壁畫保護情況考察,格拉爾現場進行了壁畫病害治理示范,傳授起甲壁畫的修復工藝,他用自己帶來的黏合劑在第474窟做了壁畫修復試驗,用醫用注射針管將黏合劑水溶液注入起甲壁畫裂隙,然后用紗布棉球壓平。后經敦煌研究院文物保護專家們的反復試驗, 改裝了更加適用的修復針管,逐步找到了適合莫高窟起甲壁畫的修復材料和修復工藝,開啟了石窟壁畫修復的先河[21]。格拉爾是莫高窟歷史上迎來的首個“治療”壁畫病害的“國外醫生”,采用了當時比較先進的“打針修復法”,能使起翹的壁畫變得平整,非常適合莫高窟壁畫病害修復,為敦煌文物保護打開了科技之門。但在壁畫修補材料及核心技術方面存在“水土不服”的難題,這也許是因為西方教堂建筑壁畫與中國石窟寺彩塑壁畫本體保護對象的不同。因敦煌地區條件艱苦,捷方專家不久便離開,放棄持續合作[22]。自此,莫高窟直到改革開放期間幾乎再無官方間的國際合作,但民間的一些文化交流活動并未斷絕。根據羅哲文先生回憶,20世紀50年代山西永樂宮建筑群的整體搬遷工程中,最初捷克斯洛伐克團隊有意向承擔永樂宮壁畫的搬遷,但最終因要價過高,技術方法也不適合我國國情和文物建筑特點而作罷沒有成行。及至改革開放以前,“引進來”在中國國內合作實施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仍然鮮見。

三、援外文物保護與國際合作交流

中國向來追求共同發展,堅持合作共贏, 讓發展成果造福世界、惠及世界各國人民。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力所能及地向廣大發展中國家提供真誠無私的援助,給予大量物質支持、技術支持、人員支持、智力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增強自主發展能力。周恩來總理曾指出:“各國人民在文化上的交流,正如在經濟上的合作一樣,也是促使各國之間的和平、友誼和合作得到鞏固的一個重要的條件”“作為增加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促進國際合作的一個方法,文化交流已經取得了初步的成就,但是還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做。就中國來說,我們不會在這方面吝惜我們的力量”[23]。到了20世紀50年代末期,國際合作文物保護出現不同的另外一面,主要表現在我國逐步“走出去”,開始向其他國家介紹中國文博行業取得的經驗,對友好鄰邦的文物援助工作也逐漸增多,對外援助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和赴外技術咨詢支持等國際合作成為這一時期文博行業對外交流的新亮點。

例如,根據195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人民共和國經濟及文化合作協定》及1956年8月簽署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蒙古人民共和國經濟和技術援助的協定》,1957—1961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選派古代建筑修整所③余鳴謙、李竹君赴蒙古人民共和國執行中國政府援助蒙古國興仁寺、夏宮等文物建筑修繕工程和技術指導,該項目是我國文博行業開展的第一個對外技術援助項目,也是文化與經濟交流聯合互動的典型實例[24][25]。這次國際援外文物建筑修繕工程在中國國際合作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歷程上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標志性事件,不僅標志著我國援外文物保護國際合作事業的艱難發端,也體現了中外文物保護務實合作的關鍵起步,為后來中外文物保護國際合作實踐樹立了標桿、典范和榜樣,奠定了基本工作模式與理論框架等良好的歷史基礎。在這次中蒙合作文物建筑修繕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完全體現出了古代建筑修整所杜仙洲、祁英濤、紀思、余鳴謙、李竹君等古建筑保護研究專家學者超強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和精湛的專業技術水平,將開闊的國際視角、深厚的史學知識、先進的保護理念、精湛的營建技藝與蒙古國文物建筑特點融為一體,進行了開創性、前瞻性、高水平的保護維修工程實踐嘗試,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高質量成果,同樣反映出古代建筑修整所的各項工作全面蓬勃發展的可喜局面,文物保護工程的地域范疇進一步擴大,踏出國門開啟了對友好鄰邦的文物援助工作歷程。

1957—1961年中國政府援助蒙古國文物建筑保護工程作為我國國際合作文物保護的良好開端, 形成了珍貴的歷史檔案,現分別珍藏于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和蒙古國的相關機構。從其中的古代建筑修整所于1957年9月19日上報《赴蒙三月工作報告》《呈送赴蒙古人民共和國協助修繕古建報告及設計圖》、1959年6月23日為赴蒙古工作組向北京市文化局文物處申請一臺相機的手稿(古行39 號)和1959年7月18日北京市文化局上報中央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北京市文化局關于派遣古建技術人員赴蒙古工作事”(油印件)、1959年9月3日北京市文化局下發古代建筑修整所的“請即為余鳴謙、李竹君兩同志辦理出國赴蒙手續由”等文件中,都能夠清晰了解北京市與古代建筑修整所的隸屬關系。由此可知,這時的古代建筑修整所正是下放北京市管理時期。其中,當時的祁英濤先后擔任古代建筑修整所工程組和建筑組副組長、組長,杜仙洲、紀思先后任勘察研究組正、副組長,在援蒙工程檔案文件中顯示出規范嚴謹的技術審核和請示報批程序[26]。為援助蒙古國文物保護項目的科學順利實施,諸位先生付出了各自的聰慧才智,我們必須銘記,開拓者的功績不可磨滅!

1958年秋,國家文物局選派陳滋德、余鳴謙等專家赴越南民主共和國講授古建筑修復技術,并考察部分古建筑,對部分文物建筑進行勘察,為越南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修復提供了有效的文物保護技術咨詢支持,成為中國對外文物建筑保護修繕國際技術合作的最早案例之一[27]④。還有一些援外項目與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有關,如1967—1971年根據中國同毛里塔尼亞簽訂的文化協定,中國革命博物館參與協助承辦中國援助毛里塔尼亞建設“青年之家”和“文化之家”2座建筑。20世紀70年代初,為配合完成1969年周恩來總理親自承接的阿爾巴尼亞文物國際修復項目,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和化學研究所聯合研發了一項“蠶絲網膜加固技術”,即使用桑蠶單絲網作為輔助手段修復書畫文物的新技術,為該國修復了6世紀和10世紀的兩部國寶級文物“培拉特”手抄本圣經金字羊皮書和銀字羊皮書,是為數不多的在可移動文物保護修復方面的對外合作項目之一,該修復技術運用于1972 年在湖南長沙馬王堆一號、三號漢墓的絲織品文物保護等大量有機質文物修復,經50年歷史考驗, 屢屢展現出“化腐朽為神奇”的力量,證明了此項技術的安全性與可靠性[28]。

這些國內外的文物保護合作,一方面反映出針對石窟巖土和木構建筑以及有機質文物等不同的文物保護對象而開展了相應的合作保護,取長補短、交流互鑒;另一方面體現出中國國際合作文物保護的歷史較早,只是到后來的20世紀60年代中后期至20世紀70年代前期經歷了比較曲折而又緩慢的艱難發展。

四、余論

事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基礎性和關鍵性支撐,文物保護專業技術人員的國際合作培養和留學人員歸國參加文物工作同樣是體現國際合作交流的基礎性內容。新中國成立初期,文化部文物局多次派出人員到東歐國家學習文物保護技術,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國家委派胡繼高、王丹華等年輕文物保護科技工作者赴波蘭等國家留學,攻讀文物保護專業,陸續學成歸國后在古代壁畫、紙質文物、漆木器等保護修復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有效帶動了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成長壯大和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的發展進步。如從波蘭哥白尼大學獲得文物保護碩士學位的胡繼高參加莫高窟壁畫修復,采用現代高分子材料配制適合修復壁畫的濃度配方, 經多次試驗并逐步完善了修復技術,研究攻克壁畫修復難題,成為一項中國古代壁畫保護的重要技術方法,20世紀70年代以來得到了全國推廣和實踐檢驗[29]。這種“請進來、派出去”的專門人才國際化培養之路對改革開放以來的文物保護人才成長發展提供了有力借鑒。被譽為敦煌石窟科技保護開拓者和領路人的中國首位日本文物保存科學博士李最雄、中國文物保護領域第一個獲得意大利“仁惠之星騎士勛章”的詹長法等一批享譽國際文物保護殿堂的專家學者正是在這樣的國際交流合作之路上一路走來的,對現代文物修復理念的中外交流互鑒和傳承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1970年,為防止文物走私及因而誘發的各種造成文物破壞的行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七屆會議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提出了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來參與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些國際公約的制定,促進了文物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也開拓了中外國際合作開展文物保護的國際視野。

另外,中西方文物保護思想、理念和技術方法的交流互鑒是這一時期豐富中外國際合作經驗、開展文物保護的時代發展要求,尤其是在解決歷史城市和古跡遺址的保護與城鄉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方面,在國際上尤其是在歐洲國家已經有著很好的理論思想和相關的實踐探索。譬如,1962年法國頒布《馬爾羅法》,率先提出劃定歷史保護區來保護具有歷史價值的區域;1969年,意大利《博洛尼亞城市總體控制性規劃修編》中提出“整體性保護”歷史中心被認為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項目,第一次將歷史建筑和居民的居住環境整體保護[30]⑤。在相關國際憲章和公約方面也有著較深刻闡述,如1964年《威尼斯憲章》中提到要統籌保護“城市或鄉村環境”,體現出城市歷史環境的保護已經引起了學界的注意;1976年《內羅畢建議》提出了歷史地區更廣泛的保護范圍,其內涵類似于今天歷史地段的概念,且第5條提出歷史地區應“和諧地融入當代生活”[31];1977年《馬丘比丘憲章》提出保護歷史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強調文化傳統的承繼與優秀的當代設計可以促使歷史古跡保護可持續且具有生命力。

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倡導和歐美國家提出的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方面的這些具有重要影響意義的理念和實踐,在建立中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和文物保護利用傳承等多方面迫切需要加強中外交流合作,促進文物古跡保護利用思想與實踐經驗分享,成為那個時期文物保護工作者的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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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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